老头—— [哈哈]骂的痛快~~我字小~~咋滴[允悲]
《通典》
——唐•杜佑
“...兼并兴矣。隐核在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籍众功。籍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
【张大千和潘絜兹在藏经洞内的论战】 张大千在藏经洞西壁留下过一方题记,广为人知,而鲜为人知的是,大画家潘絜兹内在旁边也题了一段墨书文字,来反驳张大千题记中的观点,但其字非常小,在藏经洞外很难看清。
张大千的题记:
“此莫高窟壁画之白眉也,是士大夫笔。后来马和之得其一二爪,遂名家。辛巳九月,蜀郡张爰大千来观,赞叹题记。”
此题记评论对象是藏经洞北壁的侍女画像,认为其为莫高窟壁画最佳者。
潘絜兹的墨书:
此画甚佳,然未必即莫高窟之白眉。张氏以其稍具士气,遽即以此抹杀一切, 殊欠精当。至若马和之得其一二,亦遂名家,尤属荒谬。按和之为南宋钱塘人,有声于高、孝朝。其所作山水、人物,务生华藻,衣褶俱作兰叶描。实远祖道玄、近 法伯时者,与此固风马牛不相及也。和之画,故宫博物馆尚有收存,如 《闲忙图》 等,可以考见。似此浅戏写,足 ( ?) 以读人物哉! 题壁本为恶德,强作解人,尤属可恶。故为正谬如上。三十四年 ( 1945 年) 秋,絜兹。
潘絜兹1945年到的敦煌,此时张大千早已离开。
图4-6是文中 提到过的《闲忙图》,供参考, 图片来自网络。
《通典》
——唐•杜佑
“...兼并兴矣。隐核在于权宜,权宜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籍众功。籍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
【张大千和潘絜兹在藏经洞内的论战】 张大千在藏经洞西壁留下过一方题记,广为人知,而鲜为人知的是,大画家潘絜兹内在旁边也题了一段墨书文字,来反驳张大千题记中的观点,但其字非常小,在藏经洞外很难看清。
张大千的题记:
“此莫高窟壁画之白眉也,是士大夫笔。后来马和之得其一二爪,遂名家。辛巳九月,蜀郡张爰大千来观,赞叹题记。”
此题记评论对象是藏经洞北壁的侍女画像,认为其为莫高窟壁画最佳者。
潘絜兹的墨书:
此画甚佳,然未必即莫高窟之白眉。张氏以其稍具士气,遽即以此抹杀一切, 殊欠精当。至若马和之得其一二,亦遂名家,尤属荒谬。按和之为南宋钱塘人,有声于高、孝朝。其所作山水、人物,务生华藻,衣褶俱作兰叶描。实远祖道玄、近 法伯时者,与此固风马牛不相及也。和之画,故宫博物馆尚有收存,如 《闲忙图》 等,可以考见。似此浅戏写,足 ( ?) 以读人物哉! 题壁本为恶德,强作解人,尤属可恶。故为正谬如上。三十四年 ( 1945 年) 秋,絜兹。
潘絜兹1945年到的敦煌,此时张大千早已离开。
图4-6是文中 提到过的《闲忙图》,供参考, 图片来自网络。
#宽窄思语[超话]# 关于企业和产品的碎语
1,
五十元的人民币设计的再好看,也不如一百元招人喜欢。包装显得好时,不是包装漂亮,是产品质量和企业意志。
包装和口号都可以是伪装的,企业意志伪装不了的。
2,
中国企业:琳琅满目,一片荒凉。
3,
大企业家都有深厚的自我背景。
天才企业家只有信心,没有计划。
天才第一特征乃是信心,信心就是原力。
4,
说到底企业得足够大而强才会有骨气。
小企业一得势如狼似虎,一倒霉猫狗不如。
好企业出招迟缓悠长温和,沉得住气。伟大在平淡,不用大动作。
5,
福楼拜教导莫泊桑:你所表达的,只有一个词是最恰当的,一个动词或者形容词,一定要找到它,别用戏法来蒙混,逃避困难只会更困难。
我理解是做产品要既准确又美妙。
人和企业一样,是可以貌相的。
那个才气超过你十倍的人,他的功力也超过你一百倍。
6,
自己耕耘,
自己收获,
自己培养自己,
自己养兵千日用在一时。
7,
产品推广不能靠政府。
产品只有靠天才的企业家,伟大的产品挑选人,一旦发动,生机勃勃,传销四方。
高明机巧不是正路。明白,清新,这才是大路。因为,二十一世纪实在是个平民的恶俗世纪。
8,
可当众朗诵的诗,是粗胚。
人人喜欢的产品,是俗物。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
群众是没有眼睛的,群众还没有记忆,群众更不需要真相。
9,
手艺是产品的灵魂,无声无色,和创意没有关系,却感动你。
魔术性最大就是包装,你感动了——就是一张纸呀。
10,
世界本来是庸人制造的世界。
包豪斯主义,极简主义,新东方风格,说穿了,是“智者的自忧”或者“披着美学外衣的恶”,夸大了世界的荒谬而已。
我研究产品的心法是:看产品后的那个人,不要只看他的包装。不是找对自己胃口的东西,要找味道。(李克)
1,
五十元的人民币设计的再好看,也不如一百元招人喜欢。包装显得好时,不是包装漂亮,是产品质量和企业意志。
包装和口号都可以是伪装的,企业意志伪装不了的。
2,
中国企业:琳琅满目,一片荒凉。
3,
大企业家都有深厚的自我背景。
天才企业家只有信心,没有计划。
天才第一特征乃是信心,信心就是原力。
4,
说到底企业得足够大而强才会有骨气。
小企业一得势如狼似虎,一倒霉猫狗不如。
好企业出招迟缓悠长温和,沉得住气。伟大在平淡,不用大动作。
5,
福楼拜教导莫泊桑:你所表达的,只有一个词是最恰当的,一个动词或者形容词,一定要找到它,别用戏法来蒙混,逃避困难只会更困难。
我理解是做产品要既准确又美妙。
人和企业一样,是可以貌相的。
那个才气超过你十倍的人,他的功力也超过你一百倍。
6,
自己耕耘,
自己收获,
自己培养自己,
自己养兵千日用在一时。
7,
产品推广不能靠政府。
产品只有靠天才的企业家,伟大的产品挑选人,一旦发动,生机勃勃,传销四方。
高明机巧不是正路。明白,清新,这才是大路。因为,二十一世纪实在是个平民的恶俗世纪。
8,
可当众朗诵的诗,是粗胚。
人人喜欢的产品,是俗物。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
群众是没有眼睛的,群众还没有记忆,群众更不需要真相。
9,
手艺是产品的灵魂,无声无色,和创意没有关系,却感动你。
魔术性最大就是包装,你感动了——就是一张纸呀。
10,
世界本来是庸人制造的世界。
包豪斯主义,极简主义,新东方风格,说穿了,是“智者的自忧”或者“披着美学外衣的恶”,夸大了世界的荒谬而已。
我研究产品的心法是:看产品后的那个人,不要只看他的包装。不是找对自己胃口的东西,要找味道。(李克)
[衰][衰] 大家还记得 10 多年前的 南京 彭宇案吗?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 南京某区法院 法官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 的审判逻辑和不当推论而产生的焦虑,从而最终坐实成一种观念(你扶故你撞)、使得善不能举,恶不能退。 “你扶故你撞”、让邪恶的人更邪恶,让善良的人不敢善良。这种凭借想像力和推理的做法,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 南京的“法院”、南京的“法官”从此“闻名”天下!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衰][衰] 本人同样遭遇近乎荒谬的司法现实,“衙门法院”在 强拆本人合法房屋且至今零补偿一案中的枉法裁决与违法办案,完全露骨的把法律变成糊弄老百姓的工具,造成“黑拆”泛滥成灾。这必将再一次成为中国“司法”永远的耻辱!!!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见证据9)。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见证据10),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 早在2011年12月30日,面对本人坚持不懈的申诉(见证据13-18)、最高法办案人完全不搭理当事人依法合 ️ 规提出的再审诉求、用一没有法律效力的通知书(见证据12)替代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 目前该案已经被最高检认定为“全过程”违法的行政强拆案,可当事人历时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特别是在最高检提出抗诉(见证据1-3)、最高法于2021年9月30日已受理立案的情况下(见证据6),办案法官完全置《最xxx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于不顾(抱歉,写全称受限)、仍就采用拖而不审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用以拖代审让申诉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一种剝夺当事人告状權利的“潜规则”!如此这般“不要脸”的 “司法为民” 简直就是一个大写的《无耻》!
(四) 自2006年10月29日 本人合法房屋被强拆起至今,当事人深深感受到了平民百姓告状、如此艰难!历经十六年的流离失所、还未等到 “案结事了” !“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这种弃国法如手纸的“任性”就是作恶、是对百姓的二次伤害。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六年???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让其国民在表达自己的诉求时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难道 “中z南N海H”不知道?官方媒体不清楚??还是时候未到???
申诉人:马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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