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超市员工对顾客当众搜身被判侵权# 法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2022年4月10日,吴大爷在某食品超市购物,购物完毕准备离开超市时,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超市员工周某怀疑吴大爷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遂将其拦住。吴大爷主动脱掉外套交由周某检查,之后周某又上前以拍、捏手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吴大爷进行搜身,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搜身结束后周某又让吴大爷去超市办公室核实情况。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吴大爷家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吴大爷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

吴大爷认为,超市员工周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搜身,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因多次协商无果,2022年7月,吴大爷将超市及员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虽然被告周某本意为核实具体情况,但其对原告手臂、裤包等私密处检查,并在检查后让原告前往办公室核查录像的行为,必然使得原告在众人围观下陷入难堪的境地,客观上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被告方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进店消费的顾客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方的搜身行为不仅没有履行该义务,更是对原告权益的明显侵犯。故被告方搜身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对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

本案中,名誉权受损的原告是一名年满82周岁、生活环境较为固定的老人,在自家附近超市遭遇此事,被周围熟悉的群众围观,引起对其消极性评价的误会。这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较长一段时间内情绪低落。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实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被告周某系食品超市员工,其搜身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食品超市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食品超市向原告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记者:刘洋 通讯员:杨洁)

《越过内心那座山》这是一本可以边读边自我疗愈的书,书里阐述了12座常见的精神牢笼,而我们可以在读的过程中觉察自己的精神牢笼,并运用书中的方法冲破牢笼,获得内心自由与力量。作者伊迪丝•埃格尔是尚在人世的奥斯维辛集中营幸存者之一,她用心理学治愈了自己的创伤,并帮助越战老兵、国家首脑、企业CEO等人走出人生至暗时刻。

在生活中很多事情道理我们都懂,但偏偏却做不到,或者明明我们不想这样,可就是控制不住,难道是我们的脾气太差?还是自控力太弱?脾气差、自控力弱都只是表象,这背后的真正的原因是我们内心被很多东西捆住了,这些东西就像一座座牢笼锁住了我们的内心,让我们无法自由自在地做自己。

1、什么是内心自由?

在作者看来,内心自由就是自由自在地做自己,包括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喜好以及欲望,能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回应他人等等,而不是被某些东西压制住。想要获得内心自由,首先要走出的就是僵化思维型牢笼,所谓的僵化思维型牢笼,就是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所想的就是事实并被它困住,导致我们无法客观地看待问题。

作者对于走出僵化思维牢笼提出了四个关键点:第一,借助冲突来觉察自己的僵化思维,即在发生冲突时先如实表达自己的感受,然后再怀着好奇心问自己:这些情况告诉了我什么呢;第二,摆脱刻板印象,改善关系,放下评判和猜测后,我们才能尽量客观地去看人看事,双方的关系才能缓和;第三,一起制定优化计划;第四,想象如果对方变好了你会怎么对待他,然后试着现在就以这样的方式对待。

2、他人的牢笼,自己的牢笼

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时,我们经常会遇到受害者心态型牢笼,所谓受害者心态,就是觉得我是受害者,你们都是迫害我的坏人,我是最可怜、最凄惨的那一个。当这种人遇到困难或挫折时,他们总是会忍不住一遍遍问自己“为什么是我”“为什么会这样”“我到底做错了什么”之类的问题。这就导致了他们将自己困在了过去和痛苦中,把时间和精力都聚焦在了失败和损失上了。

走出受害者心态牢笼的关键就是积极地自我提问,积极的自我提问能让我们的心态从消极的受害者心态转变成解决问题的积极心态,具体可以分两步走:第一,释放情绪,并用心去体会自己的感受,接纳事实的发生,承认自己的痛苦是释放情绪的开始;第二,转移注意力,看淡事件,积极关注生活中的其他方面。

3、过去和未来的牢笼

面对过去和未来,最常见的精神牢笼是未解决的悲伤和恐惧。未解决的悲伤是指曾经发生的事情在心里留下的悲伤,比如亲人去世或离婚、创业失败等,这些事情留下的悲伤一直没有被很好地疏导,于是就成了未解决的悲伤,它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淡化,每当我们遇到类似的情境或者情绪时,它就会冒出来捣乱。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努力,第一,要接受自己当时做出的选择;第二,我们要把注意力放在“还剩下什么”上面;第三,我样要带着悲伤朝着更积极的方向前进。

对于过去我们会有未解决的悲伤,对于当下我们有受害者心态和自我忽视的牢笼,那么对于未来,我们则容易困于恐惧的牢笼中。对于未来,一方面我们怀有很多的期望,不断地在脑海里勾勒理想的美好场景,另一方面我们又知道意外随时可能会发生,期待中的美好很可能只是泡影,尤其是有过失败经历的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未知性一般怀有很深的恐惧。

对于这些,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去努力:第一,把限制自由的话语换成主动选择的话语;第二,用不一样的方式做重复的事情,对事物保持新鲜感和好奇心;第三,识别自己的恐惧。

#案件播报#【#超市员工对顾客当众搜身被判侵权# 法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2022年4月10日,吴大爷在某食品超市购物,购物完毕准备离开超市时,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超市员工周某怀疑吴大爷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遂将其拦住。吴大爷主动脱掉外套交由周某检查,之后周某又上前以拍、捏手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吴大爷进行搜身,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搜身结束后周某又让吴大爷去超市办公室核实情况。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吴大爷家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吴大爷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

吴大爷认为,超市员工周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搜身,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因多次协商无果,2022年7月,吴大爷将超市及员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虽然被告周某本意为核实具体情况,但其对原告手臂、裤包等私密处检查,并在检查后让原告前往办公室核查录像的行为,必然使得原告在众人围观下陷入难堪的境地,客观上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被告方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进店消费的顾客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方的搜身行为不仅没有履行该义务,更是对原告权益的明显侵犯。故被告方搜身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对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

本案中,名誉权受损的原告是一名年满82周岁、生活环境较为固定的老人,在自家附近超市遭遇此事,被周围熟悉的群众围观,引起对其消极性评价的误会。这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较长一段时间内情绪低落。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实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被告周某系食品超市员工,其搜身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食品超市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食品超市向原告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记者:刘洋 通讯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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