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文[超话]#|#于文文1107生日快乐#
在浪姐3认识了文文,是今年最美好的时光!
从最初的不熟悉到慢慢的了解,会发现每一个人成功都不是那么容易的,都需要很多的付出和努力!
浪姐初舞台的时候,大家对于文文有很多的误解和谩骂,但是于文文没有解释,她努力的把每一个舞台呈现的很好,用行动来告诉大家,她可以!(她就是这样,话很少,默默的付出)
野蔷薇之后大家开始慢慢转变看法,从全网谩骂到《于文文好帅》《于文文伯克利音乐学院毕业》《于文文大学期间得到了全额奖学金》《于文文会很多乐器》《还有于文文不会的吗》《于文文宝藏女孩》《于文文未来可期》,随着大家看法的改变,于文文并没有骄傲,她很平常心的对待这件事,一如既往的努力,一如既往的暖心,一如既往的跟喜欢她的人双向奔赴,稳打稳扎,走好每一步!
她不耍大牌,真诚的对待每一个人,浪姐成团夜的时候她说我仍然是那个优雅的刺猬,我没变!其实她一直很暖心,刺猬这个代名词是她对大家不熟悉的时候,给自己的一个保护层,女孩子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没有一个保护层她怎么能走到现在,其实她私下很可爱,很暖心!
感谢在《乘风破浪3》这个舞台认识了于文文,她非常的优秀也非常的努力,话不多但是努力做事,她不矫情,不说自己有多委屈,只用行动来告诉大家,于文文并不差,然而时光没有负了她,让更多的人在这个夏天认识了她,发现了她身上的闪光点!✨
我们为什么会有喜欢的艺人,因为她能带给我们满满的正能量,喜欢她的人会跟着她一起努力变成更好的自己,不说变得优秀,但是至少在往好的方向走,这才是追一个喜欢的艺人的正确的打开方式!
这个夏天带给了我不一样的回忆,这个秋天让我更了解她,即将到来的冬天,会陪着她一直走下去,未来会一直在,加油,最好的于文文!@Kelly于文文
在浪姐3认识了文文,是今年最美好的时光!
从最初的不熟悉到慢慢的了解,会发现每一个人成功都不是那么容易的,都需要很多的付出和努力!
浪姐初舞台的时候,大家对于文文有很多的误解和谩骂,但是于文文没有解释,她努力的把每一个舞台呈现的很好,用行动来告诉大家,她可以!(她就是这样,话很少,默默的付出)
野蔷薇之后大家开始慢慢转变看法,从全网谩骂到《于文文好帅》《于文文伯克利音乐学院毕业》《于文文大学期间得到了全额奖学金》《于文文会很多乐器》《还有于文文不会的吗》《于文文宝藏女孩》《于文文未来可期》,随着大家看法的改变,于文文并没有骄傲,她很平常心的对待这件事,一如既往的努力,一如既往的暖心,一如既往的跟喜欢她的人双向奔赴,稳打稳扎,走好每一步!
她不耍大牌,真诚的对待每一个人,浪姐成团夜的时候她说我仍然是那个优雅的刺猬,我没变!其实她一直很暖心,刺猬这个代名词是她对大家不熟悉的时候,给自己的一个保护层,女孩子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没有一个保护层她怎么能走到现在,其实她私下很可爱,很暖心!
感谢在《乘风破浪3》这个舞台认识了于文文,她非常的优秀也非常的努力,话不多但是努力做事,她不矫情,不说自己有多委屈,只用行动来告诉大家,于文文并不差,然而时光没有负了她,让更多的人在这个夏天认识了她,发现了她身上的闪光点!✨
我们为什么会有喜欢的艺人,因为她能带给我们满满的正能量,喜欢她的人会跟着她一起努力变成更好的自己,不说变得优秀,但是至少在往好的方向走,这才是追一个喜欢的艺人的正确的打开方式!
这个夏天带给了我不一样的回忆,这个秋天让我更了解她,即将到来的冬天,会陪着她一直走下去,未来会一直在,加油,最好的于文文!@Kelly于文文
广东清远,一群家长乘坐大巴车陪着各自的孩子外出毕业旅行时,在当地购买了6瓶茅台酒。发现是假酒后,家长在回程的路上,回到烟酒店处讨要说法时,卖家看家长是外地人且赶时间,故意拖延时间,较真的家长收集证据后,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广州工作的陈先生,其孩子六年级毕业时,与各位学生的家长在班群里商议,周末带着孩子们组织一次毕业旅行。
在乘坐大巴前往目的地的路上时,一位家长在车上临时提议晚上一起喝点白酒放松一下。统一意见后,陈先生与另外两名家长,一起在当地一烟酒店处,支付17160元购买了6瓶茅台酒。
三人买到酒并拿到收据后,一起上车离开,收据收货人一栏处写着“六年级一班”。回到车上后,其中一名家长将酒拿出来拍照,发了朋友圈并附有相关文字信息。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晚一位经常接触茅台酒的家长,喝了一杯后就发现这酒有问题。随后为了证明自己的判断,该家长又开了一瓶鉴别,确定又是假酒后,大家商议将酒拍照、录视频,并准备在回程时,去找老板讨要说法。
可不曾想,陈先生与其他家长返程去找卖家理论时,店员却声称不是自己经手的,要等经手人回来后,才能确认是不是他们店的。
随后陈先生与其他家长商议,估计店员是看他们外地人且赶时间,所以故意在找借口拖延时间。可现在车上还有一车孩子在等着,于是陈先生决定先拍照、录视频取证并留下联系方式,等回去后再做打算。
可当天晚上陈先生回答后,打电话给对方时,对方却一直不接电话。待陈先生用妻子的电话打过去时,对方却声称打错了。
陈先生感觉自己被耍了,遂与其他家长商议后决定再远也要维权。次日,陈先生便与另外两个家长,开车带着这6瓶茅台酒来到该商店处,并直接报警及向当地市监局举报。
后经鉴定,涉案6瓶茅台酒非正品。拿到鉴定报告后,陈先生再也没有和对方哆嗦,直接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赔三。
本案是陈先生一方发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陈先生作为原告,其负有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陈先生提交了收据、支付记录、市监局的鉴定报告、家长拍摄的照片及多段视频证据,拟证明其一方购买到了6瓶假茅台酒。
注意!由于鉴定报告只证明陈先生购买的酒非正品茅台酒,并没有注意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规定的食品,因此,即便陈先生的主张能够成立,也只能是以被欺诈为由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据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判定卖家必须退回酒款17160元,并按照三倍酒款赔偿其51480元。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卖家却提出以下理由为自己辩解:
第一,涉案6瓶茅台酒的收货人为一个集体“六年级一班”,并非陈先生本人,因此陈先生非主体适格。
第二,根据收货单显示,实施购买行为的是一个集体,并非个人购买行为,因此不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三,涉案6瓶茅台酒售出后,辗转多地且事隔七天后才送去鉴定,不能排除被掉包的可能性。
这一点,卖家着重指出,其一方将酒售出去后,陈先生等人次日才拿回来声称买到假酒,且店员明确告知对方,等老板回来后就可以甄别这酒是否出自于卖家,但陈先生等人却因心虚,遂先行离开。因此其一方完全有理由怀疑,陈先生等人是将酒掉包后,又再回来恶意索赔的。
粗看之下,卖家的辩解貌似有一定的道理,即陈先生等人事隔一天多的时间才声称买到假酒,且回来找时店员已经说了,等老板回来处理,但陈先生却仍然抱着酒就回广州了。这中间有太多的可能性,因此卖家提出异议,也有其一方的道理。
但是,法院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且法官会听双方的辩解后,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符合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判断。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家长的证言,可认定其一方是受家长委托的购买行为;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是为满足生活需求,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最后,根据支付记录时间与陈先生购酒上车后,家长拍照时间相差4分钟,且此时酒末去过其他地方来判断,涉案6瓶酒就是出自于卖家的。
意思就是说,陈先生付款后4分钟,酒就上了车,上车后一位家长拍了照,由于照片上的一些数字与涉案茅台酒的数字完全一致,因此可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涉案假酒就是出自于卖家处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卖家欺诈事实成立,故判定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注:图文无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广州工作的陈先生,其孩子六年级毕业时,与各位学生的家长在班群里商议,周末带着孩子们组织一次毕业旅行。
在乘坐大巴前往目的地的路上时,一位家长在车上临时提议晚上一起喝点白酒放松一下。统一意见后,陈先生与另外两名家长,一起在当地一烟酒店处,支付17160元购买了6瓶茅台酒。
三人买到酒并拿到收据后,一起上车离开,收据收货人一栏处写着“六年级一班”。回到车上后,其中一名家长将酒拿出来拍照,发了朋友圈并附有相关文字信息。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晚一位经常接触茅台酒的家长,喝了一杯后就发现这酒有问题。随后为了证明自己的判断,该家长又开了一瓶鉴别,确定又是假酒后,大家商议将酒拍照、录视频,并准备在回程时,去找老板讨要说法。
可不曾想,陈先生与其他家长返程去找卖家理论时,店员却声称不是自己经手的,要等经手人回来后,才能确认是不是他们店的。
随后陈先生与其他家长商议,估计店员是看他们外地人且赶时间,所以故意在找借口拖延时间。可现在车上还有一车孩子在等着,于是陈先生决定先拍照、录视频取证并留下联系方式,等回去后再做打算。
可当天晚上陈先生回答后,打电话给对方时,对方却一直不接电话。待陈先生用妻子的电话打过去时,对方却声称打错了。
陈先生感觉自己被耍了,遂与其他家长商议后决定再远也要维权。次日,陈先生便与另外两个家长,开车带着这6瓶茅台酒来到该商店处,并直接报警及向当地市监局举报。
后经鉴定,涉案6瓶茅台酒非正品。拿到鉴定报告后,陈先生再也没有和对方哆嗦,直接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赔三。
本案是陈先生一方发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陈先生作为原告,其负有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陈先生提交了收据、支付记录、市监局的鉴定报告、家长拍摄的照片及多段视频证据,拟证明其一方购买到了6瓶假茅台酒。
注意!由于鉴定报告只证明陈先生购买的酒非正品茅台酒,并没有注意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规定的食品,因此,即便陈先生的主张能够成立,也只能是以被欺诈为由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据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判定卖家必须退回酒款17160元,并按照三倍酒款赔偿其51480元。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卖家却提出以下理由为自己辩解:
第一,涉案6瓶茅台酒的收货人为一个集体“六年级一班”,并非陈先生本人,因此陈先生非主体适格。
第二,根据收货单显示,实施购买行为的是一个集体,并非个人购买行为,因此不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三,涉案6瓶茅台酒售出后,辗转多地且事隔七天后才送去鉴定,不能排除被掉包的可能性。
这一点,卖家着重指出,其一方将酒售出去后,陈先生等人次日才拿回来声称买到假酒,且店员明确告知对方,等老板回来后就可以甄别这酒是否出自于卖家,但陈先生等人却因心虚,遂先行离开。因此其一方完全有理由怀疑,陈先生等人是将酒掉包后,又再回来恶意索赔的。
粗看之下,卖家的辩解貌似有一定的道理,即陈先生等人事隔一天多的时间才声称买到假酒,且回来找时店员已经说了,等老板回来处理,但陈先生却仍然抱着酒就回广州了。这中间有太多的可能性,因此卖家提出异议,也有其一方的道理。
但是,法院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且法官会听双方的辩解后,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符合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判断。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家长的证言,可认定其一方是受家长委托的购买行为;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是为满足生活需求,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最后,根据支付记录时间与陈先生购酒上车后,家长拍照时间相差4分钟,且此时酒末去过其他地方来判断,涉案6瓶酒就是出自于卖家的。
意思就是说,陈先生付款后4分钟,酒就上了车,上车后一位家长拍了照,由于照片上的一些数字与涉案茅台酒的数字完全一致,因此可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涉案假酒就是出自于卖家处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卖家欺诈事实成立,故判定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注:图文无关)
广东清远,一群家长乘坐大巴车陪着各自的孩子外出毕业旅行时,在当地购买了6瓶茅台酒。发现是假酒后,家长在回程的路上,回到烟酒店处讨要说法时,卖家看家长是外地人且赶时间,故意拖延时间,较真的家长收集证据后,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广州工作的陈先生,其孩子六年级毕业时,与各位学生的家长在班群里商议,周末带着孩子们组织一次毕业旅行。
在乘坐大巴前往目的地的路上时,一位家长在车上临时提议晚上一起喝点白酒放松一下。统一意见后,陈先生与另外两名家长,一起在当地一烟酒店处,支付17160元购买了6瓶茅台酒。
三人买到酒并拿到收据后,一起上车离开,收据收货人一栏处写着“六年级一班”。回到车上后,其中一名家长将酒拿出来拍照,发了朋友圈并附有相关文字信息。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晚一位经常接触茅台酒的家长,喝了一杯后就发现这酒有问题。随后为了证明自己的判断,该家长又开了一瓶鉴别,确定又是假酒后,大家商议将酒拍照、录视频,并准备在回程时,去找老板讨要说法。
可不曾想,陈先生与其他家长返程去找卖家理论时,店员却声称不是自己经手的,要等经手人回来后,才能确认是不是他们店的。
随后陈先生与其他家长商议,估计店员是看他们外地人且赶时间,所以故意在找借口拖延时间。可现在车上还有一车孩子在等着,于是陈先生决定先拍照、录视频取证并留下联系方式,等回去后再做打算。
可当天晚上陈先生回答后,打电话给对方时,对方却一直不接电话。待陈先生用妻子的电话打过去时,对方却声称打错了。
陈先生感觉自己被耍了,遂与其他家长商议后决定再远也要维权。次日,陈先生便与另外两个家长,开车带着这6瓶茅台酒来到该商店处,并直接报警及向当地市监局举报。
后经鉴定,涉案6瓶茅台酒非正品。拿到鉴定报告后,陈先生再也没有和对方哆嗦,直接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赔三。
本案是陈先生一方发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陈先生作为原告,其负有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陈先生提交了收据、支付记录、市监局的鉴定报告、家长拍摄的照片及多段视频证据,拟证明其一方购买到了6瓶假茅台酒。
注意!虽然茅台酒是属于饮用的酒水,理论上属于食品类目。但是,鉴定报告结果显示涉案6瓶茅台酒只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没有明确注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原告不能主张退一赔十。
也就是说,由于鉴定报告只能证明陈先生购买的酒非正品茅台酒,并不能证明该酒水饮用后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因此,即便陈先生的主张能够成立,也只能是以被欺诈为由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据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判定卖家必须退回酒款17160元,并按照三倍酒款赔偿其51480元。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卖家却提出以下理由为自己辩解:
第一,涉案6瓶茅台酒的收货人为一个集体“六年级一班”,并非陈先生本人,因此陈先生非主体适格。
第二,根据收货单显示,实施购买行为的是一个集体,并非个人购买行为,因此不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三,涉案6瓶茅台酒售出后,辗转多地且事隔七天后才送去鉴定,不能排除被掉包的可能性。
这一点,卖家着重指出,其一方将酒售出去后,陈先生等人次日才拿回来声称买到假酒,且店员明确告知对方,等老板回来后就可以甄别这酒是否出自于卖家,但陈先生等人却因心虚,遂先行离开。因此其一方完全有理由怀疑,陈先生等人是将酒掉包后,又再回来恶意索赔的。
粗看之下,卖家的辩解貌似有一定的道理,即陈先生等人事隔一天多的时间才声称买到假酒,且回来找时店员已经说了,等老板回来处理,但陈先生却仍然抱着酒就回广州了。这中间有太多的可能性,因此卖家提出异议,也有其一方的道理。
但是,法院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且法官会听双方的辩解后,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符合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判断。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家长的证言,可认定其一方是受家长委托的购买行为;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是为满足生活需求,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最后,根据支付记录时间与陈先生购酒上车后,家长拍照时间相差4分钟,且此时酒末去过其他地方来判断,涉案6瓶酒就是出自于卖家的。
意思就是说,陈先生付款后4分钟,酒就上了车,上车后一位家长拍了照,由于照片上的一些数字与涉案茅台酒的数字完全一致,因此可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涉案假酒就是出自于卖家处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卖家欺诈事实成立,故判定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广州工作的陈先生,其孩子六年级毕业时,与各位学生的家长在班群里商议,周末带着孩子们组织一次毕业旅行。
在乘坐大巴前往目的地的路上时,一位家长在车上临时提议晚上一起喝点白酒放松一下。统一意见后,陈先生与另外两名家长,一起在当地一烟酒店处,支付17160元购买了6瓶茅台酒。
三人买到酒并拿到收据后,一起上车离开,收据收货人一栏处写着“六年级一班”。回到车上后,其中一名家长将酒拿出来拍照,发了朋友圈并附有相关文字信息。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晚一位经常接触茅台酒的家长,喝了一杯后就发现这酒有问题。随后为了证明自己的判断,该家长又开了一瓶鉴别,确定又是假酒后,大家商议将酒拍照、录视频,并准备在回程时,去找老板讨要说法。
可不曾想,陈先生与其他家长返程去找卖家理论时,店员却声称不是自己经手的,要等经手人回来后,才能确认是不是他们店的。
随后陈先生与其他家长商议,估计店员是看他们外地人且赶时间,所以故意在找借口拖延时间。可现在车上还有一车孩子在等着,于是陈先生决定先拍照、录视频取证并留下联系方式,等回去后再做打算。
可当天晚上陈先生回答后,打电话给对方时,对方却一直不接电话。待陈先生用妻子的电话打过去时,对方却声称打错了。
陈先生感觉自己被耍了,遂与其他家长商议后决定再远也要维权。次日,陈先生便与另外两个家长,开车带着这6瓶茅台酒来到该商店处,并直接报警及向当地市监局举报。
后经鉴定,涉案6瓶茅台酒非正品。拿到鉴定报告后,陈先生再也没有和对方哆嗦,直接告上法庭,并要求退一赔三。
本案是陈先生一方发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举证规则,陈先生作为原告,其负有举证义务。
在法庭上,陈先生提交了收据、支付记录、市监局的鉴定报告、家长拍摄的照片及多段视频证据,拟证明其一方购买到了6瓶假茅台酒。
注意!虽然茅台酒是属于饮用的酒水,理论上属于食品类目。但是,鉴定报告结果显示涉案6瓶茅台酒只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并没有明确注明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原告不能主张退一赔十。
也就是说,由于鉴定报告只能证明陈先生购买的酒非正品茅台酒,并不能证明该酒水饮用后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因此,即便陈先生的主张能够成立,也只能是以被欺诈为由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据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判定卖家必须退回酒款17160元,并按照三倍酒款赔偿其51480元。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卖家却提出以下理由为自己辩解:
第一,涉案6瓶茅台酒的收货人为一个集体“六年级一班”,并非陈先生本人,因此陈先生非主体适格。
第二,根据收货单显示,实施购买行为的是一个集体,并非个人购买行为,因此不认定为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三,涉案6瓶茅台酒售出后,辗转多地且事隔七天后才送去鉴定,不能排除被掉包的可能性。
这一点,卖家着重指出,其一方将酒售出去后,陈先生等人次日才拿回来声称买到假酒,且店员明确告知对方,等老板回来后就可以甄别这酒是否出自于卖家,但陈先生等人却因心虚,遂先行离开。因此其一方完全有理由怀疑,陈先生等人是将酒掉包后,又再回来恶意索赔的。
粗看之下,卖家的辩解貌似有一定的道理,即陈先生等人事隔一天多的时间才声称买到假酒,且回来找时店员已经说了,等老板回来处理,但陈先生却仍然抱着酒就回广州了。这中间有太多的可能性,因此卖家提出异议,也有其一方的道理。
但是,法院是一个讲究证据的地方,且法官会听双方的辩解后,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符合社会大众普遍认知的判断。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陈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家长的证言,可认定其一方是受家长委托的购买行为;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只要是为满足生活需求,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最后,根据支付记录时间与陈先生购酒上车后,家长拍照时间相差4分钟,且此时酒末去过其他地方来判断,涉案6瓶酒就是出自于卖家的。
意思就是说,陈先生付款后4分钟,酒就上了车,上车后一位家长拍了照,由于照片上的一些数字与涉案茅台酒的数字完全一致,因此可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涉案假酒就是出自于卖家处的。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卖家欺诈事实成立,故判定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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