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刚刚从矿里挖出来的原石自然是不美的,但是当它经过打磨和制作工艺,在它自然美的基础上又加上了人情美的光辉,它便被赋予了新的身份,它是永恒的爱情的象征,我想大家争相购买的也并不是这颗石头的本身,而是这颗石头背后所代表的完美的,矢志不渝的爱情。而这些内涵都是人赋予钻石的,钻石本身并不具有这一特性。由此可见,美的发现需要主客观相结合,纯粹主观或者是客观的发现无法定义完整的美。[抱一抱][开学季][太开心]
呼市警方通报“核酸结果造假”
究竟是通报所说的“严重不负责任”,还是另有其他原因,还应当进一步深入挖掘。如果说一个两个出现错误,尚且可以理解,但“部分群众”阴性变阳性,则不得不令人生疑了。
那么,将阴性报告“变”成阳性,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我想,这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二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个罪名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明知自己出具的报告具有虚假内容,仍然提供,那就是故意,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就属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才可以构成这两个罪名。
那么,核酸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此二罪呢?关键就在于,他们是否属于前述规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换句话说就是,核酸检测机构是否属于中介组织。
《刑法》第229条除了明确列举了几类中介组织之外,还使用了“等”字,也就是说,只要机构承担的职责与列举的几类机构的职责相当,就可以归类为本条所规定的的“中介组织”。
核酸检测机构,接受政府或者个人的委托,进行检测,并向被测对象出具报告,其地位与《刑法》所列举的几类机构具有相当性,因此,核酸检测机构可以认定为“中介组织”。
所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署某及员工姜某,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当然,如果他们存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职务犯罪,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
究竟是通报所说的“严重不负责任”,还是另有其他原因,还应当进一步深入挖掘。如果说一个两个出现错误,尚且可以理解,但“部分群众”阴性变阳性,则不得不令人生疑了。
那么,将阴性报告“变”成阳性,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呢?我想,这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二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两个罪名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明知自己出具的报告具有虚假内容,仍然提供,那就是故意,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就属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才可以构成这两个罪名。
那么,核酸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此二罪呢?关键就在于,他们是否属于前述规定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换句话说就是,核酸检测机构是否属于中介组织。
《刑法》第229条除了明确列举了几类中介组织之外,还使用了“等”字,也就是说,只要机构承担的职责与列举的几类机构的职责相当,就可以归类为本条所规定的的“中介组织”。
核酸检测机构,接受政府或者个人的委托,进行检测,并向被测对象出具报告,其地位与《刑法》所列举的几类机构具有相当性,因此,核酸检测机构可以认定为“中介组织”。
所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署某及员工姜某,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当然,如果他们存在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职务犯罪,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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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自己最想做的事,生活在自己喜爱的环境里,淡薄宁静、与世无争,这难道是糟蹋自己吗?与此相反,做一个著名的外科医生,年薪一万镑,娶一位美丽的妻子,就是成功吗?我想,这一切都取决于一个人如何看待生活的意义,取决于他认为对社会应尽什么义务,对自己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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