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炎柱不只是因为他的实力,他最伟大的地方在于精神层面,即使面对上弦之三的威逼利诱,也决意拼死一搏,守住作为人类鬼杀队剑士的尊严。炎柱和上弦之三的差距不是一点半点,别说全盛时期,开了斑纹又怎样,一招破坏杀·灭式就招架住了炎柱的炎呼九之型,若不是猗窝座欣赏强者,试图拉拢炎柱,炎柱也没有机会拖到日出,猗窝座本可以更快地结束战斗。但就像猗窝座说的,未到巅峰时期就要凋谢,对于炎柱这样的强者来说未免太过可惜。炎柱也明白自己自身难保,但也绝不苟且偷生,这才是大哥值得敬佩和圈粉的地方。
即使九柱里岩柱第一,风柱第二的位次早已排定,炎柱的实力最多算是中上,可那又怎样呢?他在无限列车一战中,拯救了所有人,我想这就足以令他担得起大哥这个称号。他本可以不用为了其他人而牺牲,就像猗窝座说的那样,再过几年,他的招式会更加精进,他完全可以以后再回来向猗窝座复仇。但他没有,他燃烧了自己,为后辈们开辟出了一条光明的道路,这就是他作为大哥的担当。尽管希望渺茫,伤痕累累,炎柱仍旧贯彻着自己一生的准则,为了守护大家而提刀奋战。失去左眼,肋骨粉碎,内脏破裂又如何?我的热情永不消逝。可靠、强大、令人心安。他一直都在默默地燃烧自己,化为流星点亮冰冷孤寂的寒夜,给人们带来温暖。亲情、友情、守护、传承、不屈,这是生命的信念和力量。
他点燃了三小只心中的炬火,在这之后无数个日夜里指引激励着他们前行。他做到了自己所能做的一切,即使面对根本不可能战胜的对手,即使让猗窝座成功地在黎明前逃入了黑暗,但依然能让身为观众的我们发自内心地喊出那句:“大哥没有输!”他在成长过程中不畏强敌,自身强大时不欺凌弱小。在炎柱外传中,还未成为柱的炼狱杏寿郎面对音柱的嘲讽,风柱的刁难,只是坚守自己的原则。他被父亲骂没有天赋,可他精妙的剑术是靠自学练成的,即使以武道著称的鬼,也夸赞他还远未到巅峰,他曾经有美好幸福的家,在它破碎后,面对父亲的言语暴力没有消沉,而是继续绽放着自己的光芒,守护周围的所有人,即使在性格各异的柱中,他的人缘也是最好的,他的存在就是人类精神与品格上的伟大证明。
炎柱在主线剧情里出现的并不多,但就是这些为数不多的剧情已经足以让我们了解他是一个怎样的人。他和善温柔,坚守正义,面对恶鬼毫不留情,会拼尽全力与邪恶战斗。他是非分明,不会因个人喜恶而做出过激行为,弥豆子虽然是鬼,但他在观察到她保护那些乘客们的举动后便认可了她。他被很多人喜欢我想并不是因为他的实力,而是他高尚的品质。虽然外表看起来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如同杀马特一般的谜之男人,有时说话也很中二,但在无限列车篇中,他赢得了所有人的尊重。鲜红的火焰并没有熄灭,还在三小只他们身上熊熊燃烧。
无限列车之战,鬼杀队仅一人牺牲。
愿天堂不再有恶鬼的纠缠。
大哥,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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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点燃了三小只心中的炬火,在这之后无数个日夜里指引激励着他们前行。他做到了自己所能做的一切,即使面对根本不可能战胜的对手,即使让猗窝座成功地在黎明前逃入了黑暗,但依然能让身为观众的我们发自内心地喊出那句:“大哥没有输!”他在成长过程中不畏强敌,自身强大时不欺凌弱小。在炎柱外传中,还未成为柱的炼狱杏寿郎面对音柱的嘲讽,风柱的刁难,只是坚守自己的原则。他被父亲骂没有天赋,可他精妙的剑术是靠自学练成的,即使以武道著称的鬼,也夸赞他还远未到巅峰,他曾经有美好幸福的家,在它破碎后,面对父亲的言语暴力没有消沉,而是继续绽放着自己的光芒,守护周围的所有人,即使在性格各异的柱中,他的人缘也是最好的,他的存在就是人类精神与品格上的伟大证明。
炎柱在主线剧情里出现的并不多,但就是这些为数不多的剧情已经足以让我们了解他是一个怎样的人。他和善温柔,坚守正义,面对恶鬼毫不留情,会拼尽全力与邪恶战斗。他是非分明,不会因个人喜恶而做出过激行为,弥豆子虽然是鬼,但他在观察到她保护那些乘客们的举动后便认可了她。他被很多人喜欢我想并不是因为他的实力,而是他高尚的品质。虽然外表看起来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如同杀马特一般的谜之男人,有时说话也很中二,但在无限列车篇中,他赢得了所有人的尊重。鲜红的火焰并没有熄灭,还在三小只他们身上熊熊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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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煩惱,每個人都有難過的時候,但內心強大的人,懂得自我消解。內心強大不等於無堅不摧,但一定是做到了遇事扛得起、擔得下。哪怕遇到再大難題,依然穩得住自己,會去想辦法解決問題,而不會盲目隨意地發洩情緒。做好自己該做的事,不因別的人、別的事打亂節奏。人生,從外打破是壓力,從內打破是成長。要學著做一個不被輕易擊垮的人,扛得住事兒,經得起磨礪。
我們的使命是:讓人有尊嚴活著!(口號:不吃一藥 、不打一針、不開一刀!把食品當藥品,把廚房當藥房!)願景:健康精氣神,幸福真善美!
(打造全球頂級素食品牌)
所有食材來自阿郎自然農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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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讀先生2516極素出品》 https://t.cn/RI9Ef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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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名盲人男子到某银行激活其信用卡,但被银行以“视力残疾、无法签字”为由拒绝。随后,该信用卡被直接冻结。男子认为银行歧视他,便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解冻该卡,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2018年8月,家住河南平顶山的盲人老李于电话中申请某大行的信用卡,他收到该卡后,就亲自来到南京该行的所在地激活该卡,但银行却以他是一级视力残疾人无法签字和阅读风险提示为由,拒绝为他激活。
更让老李愤怒的是,就在他的激活请求被拒绝以后,银行在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他的情形下直接将他的这张卡冻结了。
经历了这件事,老李认为该银行的所作所为属于对残疾人的不良歧视,这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于是,他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解冻信用卡,并就自己所受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在一审中,老李主张:
1.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均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被告区别对待自己的行为属于严重歧视残疾人。
2.我国银行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第5条规定:银行有书写障碍的残障人士办理开户、存款、挂失及贷款等业务时,可以使用按手印并加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因此,被告银行的行为还属于玩忽职守,故银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职,为涉案信用卡解冻的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银行则辩称:
1.原告存在视障,因他无法现场亲自书写相关信息及确认签名,被告才不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被告的行为遵循《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绝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
2.前述《要求》中使用的是“可以”,然而《办法》中则要求客户办理激活手续时“应当、必须亲自签字确认”。故被告有权设定严格规范化的信用卡审查标准,应受合同自由原则的保障,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人格权。
此外,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为原告办理激活手续的全程中未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原告也未证明自己因此受到了损失。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的主张和各自的理由,结合他们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
1.本案系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故应当适用“谁过错,谁担责”的归责原则。因此,只有被告银行同时具备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被告才承担侵权责任。
2.原告因无法现场亲自抄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而被告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的行为符合《办法》的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被告对此不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并未违法。
此外,信用卡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被告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了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有权自行审慎处理、严格审批。
3.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显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原告的信用卡激活业务申请过程中并无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行。原告亦未证明被告拒绝为其激活信用卡给其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对老李并不存在侵权事实,后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不服,随即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老李重新主张:
1.自己最重要的诉求是让被告银行为自己办理激活手续,而不在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将此案依照侵权之诉而审理是不当的。
2.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自己不再坚持主张,现在只要求银行按照和自己已成立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来办理激活手续。
对此,二审法院审查全案事实后认为:
1.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老李主张被告银行应协助其激活信用卡有无相关依据。在银行向老李送达信用卡时,双方已就领用信用卡达成合意,信用卡合约就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2.前述《办法》第49条规定: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信用卡。
从该规定可看出,激活的目的是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确保是持卡人本人在使用该卡,信用卡激活为合约的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银行向老李发放了信用卡,就该继续协助他激活信用卡。
3.老李无法阅读、签名系身体不能为,而非故意不作为,且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被告要求老李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的目的是证明他们已对老李尽到了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因此,在老李由于视障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就该继续采取其他措施向老李履行说明义务,而非直接拒绝。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银行的行为未考虑老李视障的特殊情况,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判决被告银行需为老李依约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
2018年8月,家住河南平顶山的盲人老李于电话中申请某大行的信用卡,他收到该卡后,就亲自来到南京该行的所在地激活该卡,但银行却以他是一级视力残疾人无法签字和阅读风险提示为由,拒绝为他激活。
更让老李愤怒的是,就在他的激活请求被拒绝以后,银行在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他的情形下直接将他的这张卡冻结了。
经历了这件事,老李认为该银行的所作所为属于对残疾人的不良歧视,这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于是,他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解冻信用卡,并就自己所受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在一审中,老李主张:
1.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均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被告区别对待自己的行为属于严重歧视残疾人。
2.我国银行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第5条规定:银行有书写障碍的残障人士办理开户、存款、挂失及贷款等业务时,可以使用按手印并加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因此,被告银行的行为还属于玩忽职守,故银行应当承担继续履职,为涉案信用卡解冻的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银行则辩称:
1.原告存在视障,因他无法现场亲自书写相关信息及确认签名,被告才不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被告的行为遵循《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绝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
2.前述《要求》中使用的是“可以”,然而《办法》中则要求客户办理激活手续时“应当、必须亲自签字确认”。故被告有权设定严格规范化的信用卡审查标准,应受合同自由原则的保障,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人格权。
此外,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为原告办理激活手续的全程中未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原告也未证明自己因此受到了损失。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的主张和各自的理由,结合他们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
1.本案系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故应当适用“谁过错,谁担责”的归责原则。因此,只有被告银行同时具备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被告才承担侵权责任。
2.原告因无法现场亲自抄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而被告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的行为符合《办法》的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被告对此不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并未违法。
此外,信用卡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被告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了保障信用安全和客户交易安全,有权自行审慎处理、严格审批。
3.据原告提供的录音显示,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原告的信用卡激活业务申请过程中并无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行。原告亦未证明被告拒绝为其激活信用卡给其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对老李并不存在侵权事实,后驳回了老李的诉讼请求。老李不服,随即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中,老李重新主张:
1.自己最重要的诉求是让被告银行为自己办理激活手续,而不在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将此案依照侵权之诉而审理是不当的。
2.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自己不再坚持主张,现在只要求银行按照和自己已成立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来办理激活手续。
对此,二审法院审查全案事实后认为:
1.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老李主张被告银行应协助其激活信用卡有无相关依据。在银行向老李送达信用卡时,双方已就领用信用卡达成合意,信用卡合约就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2.前述《办法》第49条规定:银行应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的信用卡。
从该规定可看出,激活的目的是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确保是持卡人本人在使用该卡,信用卡激活为合约的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银行向老李发放了信用卡,就该继续协助他激活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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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老李由于视障原因导致被告无法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就该继续采取其他措施向老李履行说明义务,而非直接拒绝。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银行的行为未考虑老李视障的特殊情况,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并判决被告银行需为老李依约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本案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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