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中第一次养猫
我们家本来就有狗了,因为朋友前段时间养猫,给我种草了猫咪,在我的印象中家猫都是会抓人的,所以一开始对养猫这件事很抗拒[允悲]毕竟我们几个孩子,怕孩子玩猫的时候会被抓到。
直到猫猫到我家,才知道养猫那么快乐!原来宠物级的猫咪是不会抓人的,它们对小朋友很友好!看到你坐下来会主动躺你怀里,还让你摸它
我觉得猫咪比狗还粘人,而且不用像狗那样每天去遛,也不用经常洗澡,很省心,如果出差外地几天,准备一个自动猫砂盆、自动饮水机、自动投喂机就行,它们在家里就能自嗨一整天,不会拆家什么的[太开心]
总的来说,猫咪是非常适合陪伴的,要挑一个缺点的话,就是掉毛比较多……[允悲][允悲]#萌宠##宝贝成长守护计划# https://t.cn/RuQ52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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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公布# 归谁管?责任在谁?明确了】近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制度的通知》,明确建立城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清单管理机制。行政执法清单中包括养宠、消防、高空抛物、无证照经营、电梯、垃圾分类、供热、噪音污染、维修资金……大小事务涉及多达70项。清单所列违法事项仅涉及单一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执法;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由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依照“谁执法更有利更有效”原则,确定其中一个部门为执法主体,其他执法部门配合联合执法。(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陕西榆林,男子酒后到他人果园偷摘苹果时,被果园主人养的狗追赶,男子逃跑过程中,掉进水沟身亡。案发后,家属将果园主人告上法庭,索赔85万元。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中院)
钟大爷是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主要是靠种水果变卖维持生计。为了防盗,钟大爷在水果成熟时,会住在果园旁,临时搭建的一间木棚内过夜,与钟大爷作伴的还有两条狗。
事发当天晚上,36岁男子余某参加同村村民婚宴时,大量喝酒。余某酒后独自回家,经过钟大爷家果园时,爬入果园内,偷摘钟大爷家的苹果。
钟大爷养的两条狗,听到有动静后,不停地在叫,将已经入睡的钟大爷吵醒。钟大爷随即将拴住狗的两条绳子解开,随后两条狗冲进果园。
余某见状赶紧离开果园,并往没有灯光处跑,狗紧追不舍,导致余某慌忙之中,掉进水沟当中。钟大爷步履蹒跚赶到,发现余某已经倒地不起后,遂到村干部家中求助报警。最终余某经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后余某家属以钟大爷放狗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钟大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85万元。
本案是余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家属举证称,钟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当负有妥善管理义务,钟大爷故意解开两条狗绳,导致余某被狗追赶的过程中身亡,钟大爷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余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钟大爷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如无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考虑钟大爷解开狗绳,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来看,钟大爷确实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上述条款后半段内容同时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可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侵权之诉,我们不能仅仅以后果来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被侵权人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其一方确实是存在重大过失的,那么就可以减轻或免除狗的主人钟大爷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余某当时是酒后爬入果园偷摘苹果在先的,属违法行为。即余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危害性与危险性,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反观钟大爷,其在余某离开果园后,仍然放任狗对其追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余某自身需承担80%的责任,钟大爷则需承担20%的责任,即钟大爷需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在均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提出上诉。家属一方认为赔20%太少了,所以请求二审改判。钟大爷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一分都不想赔。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余先生盗窃在先,钟大爷不用赔偿。但也有网友认为,钟大爷只要将余某赶走或报警即可,因此钟大爷放狗咬人,属“防卫过当”,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陕西榆林中院)
钟大爷是名地地道道的农民,平时主要是靠种水果变卖维持生计。为了防盗,钟大爷在水果成熟时,会住在果园旁,临时搭建的一间木棚内过夜,与钟大爷作伴的还有两条狗。
事发当天晚上,36岁男子余某参加同村村民婚宴时,大量喝酒。余某酒后独自回家,经过钟大爷家果园时,爬入果园内,偷摘钟大爷家的苹果。
钟大爷养的两条狗,听到有动静后,不停地在叫,将已经入睡的钟大爷吵醒。钟大爷随即将拴住狗的两条绳子解开,随后两条狗冲进果园。
余某见状赶紧离开果园,并往没有灯光处跑,狗紧追不舍,导致余某慌忙之中,掉进水沟当中。钟大爷步履蹒跚赶到,发现余某已经倒地不起后,遂到村干部家中求助报警。最终余某经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
事后余某家属以钟大爷放狗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存在过错为由,将钟大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85万元。
本案是余某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属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家属举证称,钟大爷作为狗的饲养人,其应当负有妥善管理义务,钟大爷故意解开两条狗绳,导致余某被狗追赶的过程中身亡,钟大爷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余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钟大爷需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如无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考虑钟大爷解开狗绳,追赶余某导致其身亡来看,钟大爷确实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上述条款后半段内容同时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可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意思就是说,侵权之诉,我们不能仅仅以后果来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同时还要考虑被侵权人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其一方确实是存在重大过失的,那么就可以减轻或免除狗的主人钟大爷一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余某当时是酒后爬入果园偷摘苹果在先的,属违法行为。即余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此行为的危害性与危险性,因此其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反观钟大爷,其在余某离开果园后,仍然放任狗对其追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余某自身需承担80%的责任,钟大爷则需承担20%的责任,即钟大爷需赔偿余某家属17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在均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双方提出上诉。家属一方认为赔20%太少了,所以请求二审改判。钟大爷则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一分都不想赔。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判决没有问题,遂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余先生盗窃在先,钟大爷不用赔偿。但也有网友认为,钟大爷只要将余某赶走或报警即可,因此钟大爷放狗咬人,属“防卫过当”,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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