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护生故事
【放生延生】
清道光时,湖广总督林则徐字少穆,曾述说:“我朋友屠琴邬太守钱塘人,尚末出仁前,于辛巳年秋天,染患重病,医生误投药剂,生命陷于危险。太守病中立誓,愿以利人济物,忏悔自己业障,其他俗事,一概不再牵挂。”
有一夜,观音大士感应入梦,对屠琴邬说:“你宿世当楚中某官,处事公正而严刻,颇伤‘仁厚’,虽无私心,也应削减爵禄,又常杀物命,应得短命报。幸而你在病中,能发坚固誓愿,念念以利人济物为怀,无有丝毫怨尤之心,冥中阴律,只有放生可延寿,且可增福禄,你当更加努力。”
屠琴乌醒后,大有感悟,于是合家戒杀,且时常买物放生。这年冬季,便获得朝廷任命为袁州九江太守,受意外殊胜恩遇。次年冬天,病体也痊愈了。
屠太守感念佛法,以自利利他为大愿,愿天下人人都能获得戒杀放生的福报,但又深恐不能人人全信。因此特写《放生录书后》一篇,次第畅明儒家不杀生的道理,然而对于感应入梦一事,却末提到,这对于立言原则,固然确当,但于唤醒世人的心意,或有末能全尽。故在此详细补充述说,使世人明白感应的道理,并不是荒诞虚幻的。
近世风俗奢侈靡费,朋友之间,无故常设宴席,互相应酬,每有宴客,刀几必染赤血,惟有归安张兰渚中丞(巡抚),独守杀戒,从前张中丞镇抚江苏吴县时,曾作《戒杀之注释》普劝官吏百姓。
当时有官吏议论说:“大臣办理政治,应以人饥已饥,人溺已溺为怀,对于动物煦煦的仁慈,似非急务。”众官吏听了,认为有理,因此对戒杀不免疑惑而生退心。
只有屠太守正色说:“自古以来,惟有仁爱百姓的官吏,才能爱护物命,从末有爱护物命而不仁爱百姓的官吏。我等应当师法中丞仁民爱物,才是正确的作风,何必疑惑不决呢?”屠太守有此见地,是因笃信戒杀,已经多年。
又听说屠太守的先父,年近中年得子,即立愿戒杀放生,希望其子能以文学科举显明于世。屠太实果然以翰林出身,如今又在病中感大士应梦,因福德种子,有其来历。
但愿世人观览他的作品,人人勉励遵行,就能慈化风行,天下太和,祥实融洽,对于世道既有裨益,而于个人文学科名,以及消灾延寿,种种善报,也正有如响应声,有感必应,丝毫不爽。
嗡嘛呢呗美吽舍!
【放生延生】
清道光时,湖广总督林则徐字少穆,曾述说:“我朋友屠琴邬太守钱塘人,尚末出仁前,于辛巳年秋天,染患重病,医生误投药剂,生命陷于危险。太守病中立誓,愿以利人济物,忏悔自己业障,其他俗事,一概不再牵挂。”
有一夜,观音大士感应入梦,对屠琴邬说:“你宿世当楚中某官,处事公正而严刻,颇伤‘仁厚’,虽无私心,也应削减爵禄,又常杀物命,应得短命报。幸而你在病中,能发坚固誓愿,念念以利人济物为怀,无有丝毫怨尤之心,冥中阴律,只有放生可延寿,且可增福禄,你当更加努力。”
屠琴乌醒后,大有感悟,于是合家戒杀,且时常买物放生。这年冬季,便获得朝廷任命为袁州九江太守,受意外殊胜恩遇。次年冬天,病体也痊愈了。
屠太守感念佛法,以自利利他为大愿,愿天下人人都能获得戒杀放生的福报,但又深恐不能人人全信。因此特写《放生录书后》一篇,次第畅明儒家不杀生的道理,然而对于感应入梦一事,却末提到,这对于立言原则,固然确当,但于唤醒世人的心意,或有末能全尽。故在此详细补充述说,使世人明白感应的道理,并不是荒诞虚幻的。
近世风俗奢侈靡费,朋友之间,无故常设宴席,互相应酬,每有宴客,刀几必染赤血,惟有归安张兰渚中丞(巡抚),独守杀戒,从前张中丞镇抚江苏吴县时,曾作《戒杀之注释》普劝官吏百姓。
当时有官吏议论说:“大臣办理政治,应以人饥已饥,人溺已溺为怀,对于动物煦煦的仁慈,似非急务。”众官吏听了,认为有理,因此对戒杀不免疑惑而生退心。
只有屠太守正色说:“自古以来,惟有仁爱百姓的官吏,才能爱护物命,从末有爱护物命而不仁爱百姓的官吏。我等应当师法中丞仁民爱物,才是正确的作风,何必疑惑不决呢?”屠太守有此见地,是因笃信戒杀,已经多年。
又听说屠太守的先父,年近中年得子,即立愿戒杀放生,希望其子能以文学科举显明于世。屠太实果然以翰林出身,如今又在病中感大士应梦,因福德种子,有其来历。
但愿世人观览他的作品,人人勉励遵行,就能慈化风行,天下太和,祥实融洽,对于世道既有裨益,而于个人文学科名,以及消灾延寿,种种善报,也正有如响应声,有感必应,丝毫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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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护生故事
【放生延生】
清道光时,湖广总督林则徐字少穆,曾述说:“我朋友屠琴邬太守钱塘人,尚末出仁前,于辛巳年秋天,染患重病,医生误投药剂,生命陷于危险。太守病中立誓,愿以利人济物,忏悔自己业障,其他俗事,一概不再牵挂。”
有一夜,观音大士感应入梦,对屠琴邬说:“你宿世当楚中某官,处事公正而严刻,颇伤‘仁厚’,虽无私心,也应削减爵禄,又常杀物命,应得短命报。幸而你在病中,能发坚固誓愿,念念以利人济物为怀,无有丝毫怨尤之心,冥中阴律,只有放生可延寿,且可增福禄,你当更加努力。”
屠琴乌醒后,大有感悟,于是合家戒杀,且时常买物放生。这年冬季,便获得朝廷任命为袁州九江太守,受意外殊胜恩遇。次年冬天,病体也痊愈了。
屠太守感念佛法,以自利利他为大愿,愿天下人人都能获得戒杀放生的福报,但又深恐不能人人全信。因此特写《放生录书后》一篇,次第畅明儒家不杀生的道理,然而对于感应入梦一事,却末提到,这对于立言原则,固然确当,但于唤醒世人的心意,或有末能全尽。故在此详细补充述说,使世人明白感应的道理,并不是荒诞虚幻的。
近世风俗奢侈靡费,朋友之间,无故常设宴席,互相应酬,每有宴客,刀几必染赤血,惟有归安张兰渚中丞(巡抚),独守杀戒,从前张中丞镇抚江苏吴县时,曾作《戒杀之注释》普劝官吏百姓。
当时有官吏议论说:“大臣办理政治,应以人饥已饥,人溺已溺为怀,对于动物煦煦的仁慈,似非急务。”众官吏听了,认为有理,因此对戒杀不免疑惑而生退心。
只有屠太守正色说:“自古以来,惟有仁爱百姓的官吏,才能爱护物命,从末有爱护物命而不仁爱百姓的官吏。我等应当师法中丞仁民爱物,才是正确的作风,何必疑惑不决呢?”屠太守有此见地,是因笃信戒杀,已经多年。
又听说屠太守的先父,年近中年得子,即立愿戒杀放生,希望其子能以文学科举显明于世。屠太实果然以翰林出身,如今又在病中感大士应梦,因福德种子,有其来历。
但愿世人观览他的作品,人人勉励遵行,就能慈化风行,天下太和,祥实融洽,对于世道既有裨益,而于个人文学科名,以及消灾延寿,种种善报,也正有如响应声,有感必应,丝毫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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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延生】
清道光时,湖广总督林则徐字少穆,曾述说:“我朋友屠琴邬太守钱塘人,尚末出仁前,于辛巳年秋天,染患重病,医生误投药剂,生命陷于危险。太守病中立誓,愿以利人济物,忏悔自己业障,其他俗事,一概不再牵挂。”
有一夜,观音大士感应入梦,对屠琴邬说:“你宿世当楚中某官,处事公正而严刻,颇伤‘仁厚’,虽无私心,也应削减爵禄,又常杀物命,应得短命报。幸而你在病中,能发坚固誓愿,念念以利人济物为怀,无有丝毫怨尤之心,冥中阴律,只有放生可延寿,且可增福禄,你当更加努力。”
屠琴乌醒后,大有感悟,于是合家戒杀,且时常买物放生。这年冬季,便获得朝廷任命为袁州九江太守,受意外殊胜恩遇。次年冬天,病体也痊愈了。
屠太守感念佛法,以自利利他为大愿,愿天下人人都能获得戒杀放生的福报,但又深恐不能人人全信。因此特写《放生录书后》一篇,次第畅明儒家不杀生的道理,然而对于感应入梦一事,却末提到,这对于立言原则,固然确当,但于唤醒世人的心意,或有末能全尽。故在此详细补充述说,使世人明白感应的道理,并不是荒诞虚幻的。
近世风俗奢侈靡费,朋友之间,无故常设宴席,互相应酬,每有宴客,刀几必染赤血,惟有归安张兰渚中丞(巡抚),独守杀戒,从前张中丞镇抚江苏吴县时,曾作《戒杀之注释》普劝官吏百姓。
当时有官吏议论说:“大臣办理政治,应以人饥已饥,人溺已溺为怀,对于动物煦煦的仁慈,似非急务。”众官吏听了,认为有理,因此对戒杀不免疑惑而生退心。
只有屠太守正色说:“自古以来,惟有仁爱百姓的官吏,才能爱护物命,从末有爱护物命而不仁爱百姓的官吏。我等应当师法中丞仁民爱物,才是正确的作风,何必疑惑不决呢?”屠太守有此见地,是因笃信戒杀,已经多年。
又听说屠太守的先父,年近中年得子,即立愿戒杀放生,希望其子能以文学科举显明于世。屠太实果然以翰林出身,如今又在病中感大士应梦,因福德种子,有其来历。
但愿世人观览他的作品,人人勉励遵行,就能慈化风行,天下太和,祥实融洽,对于世道既有裨益,而于个人文学科名,以及消灾延寿,种种善报,也正有如响应声,有感必应,丝毫不爽。
嗡嘛呢呗美吽舍!
最近,在“练笔”中,总觉得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以及法律存有漏洞需要尽快填补,诸有不妥。这些对于执法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值得从业人员关注和指出。不吐不快,大家分享。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1、如据警民直通车-上海 2022年10月30日 、警秀崇明(附三节选):行为人小王驾车闯红灯并逃逸,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送医抢救暂无生命危险,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其中,逃逸行为具有犯罪加重情节。最后崇明警方依法对交通肇事罪并逃逸的行为人王某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本案行为人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依法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而非行政拘留,这是两个不同法律规范!
2、无独有偶,今天又注意到一个案例(附二),上海一男应聘保安未果,转念入室盗窃380元现金逃离,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本案中,某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违反权利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行为,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应聘保安未果转念入室盗窃),但是行为人入室盗窃的“犯罪”数额仅380元,没有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即1000~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规定;又,某男也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犯罪数额”规定的多次盗窃(二年三次盗窃)行为,是故,行为人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非所看到的刑事拘留处罚。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自认”
安徽省铜陵市中院以原告私下对被告自认的录音提供给法庭,法庭能否对此录音证据定案被告违法?
2019年12月25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自认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那么,对于诉讼过程外或非本案诉讼过程中的对于某项事实的承认是否适用自认规则呢?自认规则的适用仅局限于诉讼过程中,并且限于本案诉讼过程中。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证据法中所说的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相关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被告自认发生在诉讼外,原告提供录音中被告自认,在法庭上质证;当然被告也会否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抗辩,包括主张这是在受到当事人的威胁下作出被告非内心的自认。
有一种可能存在是,本案实施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法不可追溯原则,修法或司法解释仅仅是以后发生的案例规范。
三、对值班律师的“阅卷”方式的限缩建议(附四、五)
2022年10月22日公检法司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意见司发通【2022】49号(以下简称“四部门工作意见”)。
1、对于值班律师,虽然没有辩护人地位,也是法援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援助。根据2020年9月,“四部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我注意到,值班律师在提供非辩护人的法律援助中,其权利仅仅是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其中,查阅案卷中查阅,不含复制、摘抄权利,这不是对值班律师权利的限缩,也是对接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的不充分的法律援助,而且从法理上看,“四部门工作办法”既然规定值班律师可以查阅,增加摘抄和复制不是更有利于提供法律援助?查阅、复制和摘抄都是法律援助手段,如果值班律师同时兼顾几个需要法援的对象,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四部门工作办法”尚有“漏洞”需要未来填补,如是否放开复制、摘抄、拷贝等方式,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接受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
2、建议可以从刑诉解释第53条规定中有关方式,采用填补漏洞的方式汲取。
刑诉解释第53条规定,辩护人阅卷权方式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查阅,又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这样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是列举了最近看到的有关刑事部门在几个案例中,对行为人的作出处不同罚,与相关法律规定有明显的误差。什么原因造成的,我觉得宁可信无,即可能校对有误或修法在后仰或案件事实披露不全不细等等。
英国二十世纪伟大历史学家玻西瓦尔泰勒所言,历史上所有改变、所有创造,都来自不顺从者。如果没有麻烦制造者、没有提异议的人,我们应该还住在山洞里。法律是价值问题,因此,有不同观点,没有唯一结论。要发展,没有理论学术上的质疑、思辨乃至批评,将仍然居住在山洞里
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1、如据警民直通车-上海 2022年10月30日 、警秀崇明(附三节选):行为人小王驾车闯红灯并逃逸,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送医抢救暂无生命危险,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其中,逃逸行为具有犯罪加重情节。最后崇明警方依法对交通肇事罪并逃逸的行为人王某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对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拘留。本案行为人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前,依法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而非行政拘留,这是两个不同法律规范!
2、无独有偶,今天又注意到一个案例(附二),上海一男应聘保安未果,转念入室盗窃380元现金逃离,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本案中,某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违反权利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行为,主观上具有盗窃的故意(应聘保安未果转念入室盗窃),但是行为人入室盗窃的“犯罪”数额仅380元,没有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即1000~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规定;又,某男也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犯罪数额”规定的多次盗窃(二年三次盗窃)行为,是故,行为人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而非所看到的刑事拘留处罚。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自认”
安徽省铜陵市中院以原告私下对被告自认的录音提供给法庭,法庭能否对此录音证据定案被告违法?
2019年12月25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自认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那么,对于诉讼过程外或非本案诉讼过程中的对于某项事实的承认是否适用自认规则呢?自认规则的适用仅局限于诉讼过程中,并且限于本案诉讼过程中。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证据法中所说的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相关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被告自认发生在诉讼外,原告提供录音中被告自认,在法庭上质证;当然被告也会否认,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抗辩,包括主张这是在受到当事人的威胁下作出被告非内心的自认。
有一种可能存在是,本案实施发生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法不可追溯原则,修法或司法解释仅仅是以后发生的案例规范。
三、对值班律师的“阅卷”方式的限缩建议(附四、五)
2022年10月22日公检法司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意见司发通【2022】49号(以下简称“四部门工作意见”)。
1、对于值班律师,虽然没有辩护人地位,也是法援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援助。根据2020年9月,“四部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我注意到,值班律师在提供非辩护人的法律援助中,其权利仅仅是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其中,查阅案卷中查阅,不含复制、摘抄权利,这不是对值班律师权利的限缩,也是对接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的不充分的法律援助,而且从法理上看,“四部门工作办法”既然规定值班律师可以查阅,增加摘抄和复制不是更有利于提供法律援助?查阅、复制和摘抄都是法律援助手段,如果值班律师同时兼顾几个需要法援的对象,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四部门工作办法”尚有“漏洞”需要未来填补,如是否放开复制、摘抄、拷贝等方式,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接受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
2、建议可以从刑诉解释第53条规定中有关方式,采用填补漏洞的方式汲取。
刑诉解释第53条规定,辩护人阅卷权方式是全面的、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查阅,又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这样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是列举了最近看到的有关刑事部门在几个案例中,对行为人的作出处不同罚,与相关法律规定有明显的误差。什么原因造成的,我觉得宁可信无,即可能校对有误或修法在后仰或案件事实披露不全不细等等。
英国二十世纪伟大历史学家玻西瓦尔泰勒所言,历史上所有改变、所有创造,都来自不顺从者。如果没有麻烦制造者、没有提异议的人,我们应该还住在山洞里。法律是价值问题,因此,有不同观点,没有唯一结论。要发展,没有理论学术上的质疑、思辨乃至批评,将仍然居住在山洞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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