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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北花园三号院
【户型】:有电梯,朝北
【价格】:2200/月,包暖气,民用水电,押一付一+每月水电(如果立即入住可小刀)
【交通】:位于1号八通线,传媒大学站,光照充足,出门10分钟地铁,骑车5分钟,周围超市、小吃、水果店、便利店都有,设施很方便。
【配套设施】:房屋设施齐全,配有床、桌子、俩个大衣柜、空调、全身镜等
【户型】:四户,三户共用一个卫生间,另外两位都是女生,女生租的话还蛮方便的
租期是到明年五月,感兴趣可以加微信了解:F_clou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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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瑞马名门物业部门违反协议擅自改造建设建筑垃圾堆置场,官方回应】#早安济宁[超话]#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2-11-09 09:56:19]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李营街道核实,瑞马名门物业公司表示该垃圾周转站为建筑垃圾临时周转处,因瑞马名门小区仍有较多装修需求,产生较多的建筑垃圾,为方便集中转运,设立此建筑垃圾周转站。根据业主购房协议中第三条,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出卖人可另行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该使用权已由开发商转让给瑞马物业公司,瑞马物业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此处建设临时建筑垃圾转运站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小。针对您所诉草木等生活垃圾,张马杨社区已责令瑞马物业公司加强转运频次,增加消防安保措施,消除隐患。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https://t.cn/A6LagaZp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已受理任城区政府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任城区政府 [2022-11-09 09:56:19]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经李营街道核实,瑞马名门物业公司表示该垃圾周转站为建筑垃圾临时周转处,因瑞马名门小区仍有较多装修需求,产生较多的建筑垃圾,为方便集中转运,设立此建筑垃圾周转站。根据业主购房协议中第三条,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出卖人(开发商)所有,出卖人可另行转让使用权和收益权,该使用权已由开发商转让给瑞马物业公司,瑞马物业公司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此处建设临时建筑垃圾转运站对业主生活影响较小。针对您所诉草木等生活垃圾,张马杨社区已责令瑞马物业公司加强转运频次,增加消防安保措施,消除隐患。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https://t.cn/A6LagaZp
#济宁# 【济宁瑞马名门物业部门违反协议改造建设建筑垃圾堆置场,回复了】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https://t.cn/A6LagaZp
瑞马名门物业未经公示,未经与业主商议,擅自将8号楼的共用区域——所属地下停车场(电动车及三轮车等停放区域,有蓝色标识)设置为建筑垃圾弃置场,且长期不清理,该弃置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部分草木等垃圾混杂,存在极大的卫生及安全隐患。
1、物业公司违法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下车库产权虽然属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按照原规划用途建设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随意更改使用性质,无权随意变更使用用途。
2、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协议,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2.5.1条,物业应每日对小区内公共区域……地下车库等进行清扫保洁,重点部位随时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第 5.2条 甲方(物业)的权利义务 5.2.7 物业不得占用 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但是实际上,瑞马物业公司将原用于8号楼正常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区域用于建筑垃圾堆置,造成 电梯维修间被堵住、生活垃圾与草木等垃圾混杂、卫生保洁严重不合格、扬尘严重,业主如车辆停放、消防安全、居住等权益均受到严重损害。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对于物业的违约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第7.3条,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故向贵单位提出处理请求。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五十条 村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公司未经公示,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物业共有部位更改使用性质,还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上述问题,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与处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将侵犯业主权益的建筑垃圾处置场迁移至不侵犯业主权益的区域。 https://t.cn/A6Laga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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