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秋莲回应江歌遗体局部照疑泄露#
近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发现,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疑似江歌遗体局部的照片,并配文:“辟谣:双手没有严重受伤。双手并非网络造谣的受伤严重,实际手部的刀伤少而浅,特此辟谣。”
照片包括江歌双手的受伤情况、江歌颈部创伤情况等。
11月9日,江秋莲告诉天目新闻记者,她可以确定该账号发布的是江歌案卷宗中的内容,今天早上她已经报警,并在微博进行了投诉。“只有我和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有日本刑事案件的卷宗。”
记者发现,公布江歌案详情的账号于2014年注册,简介为:求真小组,调查陈世峰仇杀案真相,IP归属地是辽宁。该账号长期关注江歌案,并会不定时发布江歌案细节,比如:江歌案案发现场的照片、江歌被害时的随身物品照片及清单、江歌与刘暖曦的聊天记录等,还包括案件争议相关的内容。
发布者此番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江歌及江歌母亲合法权益?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作者发布的内容来看,既然是辟谣,就必须要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
付建律师说,“如果是恶意揣测,可能有引导舆论的嫌疑,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还会给死者家属造成精神创伤。如果作者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并在互联网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江歌母亲可以要求作者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或者追究发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就该条微博发布江歌刑事案件相关照片等内容,付建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仅以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这是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由此来看案件信息应当属于个人隐私。”
因此,付建称,如果网友发布的事实属于真实案件信息,属于对江歌隐私权的侵犯,可以要求他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如果网友非法获取江歌个人信息,可能需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如果该信息为捏造,或者散布包含他人不实情况类型的虚假信息,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近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发现,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疑似江歌遗体局部的照片,并配文:“辟谣:双手没有严重受伤。双手并非网络造谣的受伤严重,实际手部的刀伤少而浅,特此辟谣。”
照片包括江歌双手的受伤情况、江歌颈部创伤情况等。
11月9日,江秋莲告诉天目新闻记者,她可以确定该账号发布的是江歌案卷宗中的内容,今天早上她已经报警,并在微博进行了投诉。“只有我和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有日本刑事案件的卷宗。”
记者发现,公布江歌案详情的账号于2014年注册,简介为:求真小组,调查陈世峰仇杀案真相,IP归属地是辽宁。该账号长期关注江歌案,并会不定时发布江歌案细节,比如:江歌案案发现场的照片、江歌被害时的随身物品照片及清单、江歌与刘暖曦的聊天记录等,还包括案件争议相关的内容。
发布者此番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江歌及江歌母亲合法权益?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作者发布的内容来看,既然是辟谣,就必须要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
付建律师说,“如果是恶意揣测,可能有引导舆论的嫌疑,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名誉,还会给死者家属造成精神创伤。如果作者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并在互联网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江歌母亲可以要求作者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或者追究发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就该条微博发布江歌刑事案件相关照片等内容,付建表示:“目前我国刑法仅以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这是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由此来看案件信息应当属于个人隐私。”
因此,付建称,如果网友发布的事实属于真实案件信息,属于对江歌隐私权的侵犯,可以要求他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如果网友非法获取江歌个人信息,可能需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如果该信息为捏造,或者散布包含他人不实情况类型的虚假信息,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陈梦##陈梦#请某个粉丝群体以大局为重,要抗议请不要找陈梦。关于感情这种私人问题,陈梦的亲朋好友已经澄清N次,欲加之罪何罪之有。别造谣陈梦,陈梦该有的已经有了。一颗赤诚之心,一位为国争光的运动员,连本应受到的基本尊重都没有!请多关注赛场 ,少关注运动员的私人感情!
关于金沙的问题“陈梦即是业主,也是受害者”,具体请看图5。陈梦是公众人物,不代表可以随意泼脏水。有不少运动员购房|或者是接受赠房,但是不管是购房|被赠房的,大家都是业主。为何要向受害者陈梦泼脏水呢?
关于金沙的问题“陈梦即是业主,也是受害者”,具体请看图5。陈梦是公众人物,不代表可以随意泼脏水。有不少运动员购房|或者是接受赠房,但是不管是购房|被赠房的,大家都是业主。为何要向受害者陈梦泼脏水呢?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通报查处三起涉网案件情况】11月8日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夏尔夫丁·那吉米丁通报了公安部门查处三起涉网案件的情况。
近日,针对网上传播的一男子贩卖通行证的电话录音、会展中心方舱医院和天山区幸福花园等涉疫三起网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迅速开展工作抓获涉案嫌疑人,现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1、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网上传播一男子收钱办理出疆通行证的电话录音后,迅速开展落查,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查,音频中的男性为李某(男,30岁,住经开区),其在与一女性通话中假称认识办理出疆通行证的工作人员,给其3000元代办费即可为其办理出疆通行证,意图骗取他人钱财。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11月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接到网民举报,有人在社交群组中传播会展中心方舱有卖淫嫖娼的聊天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相关网传内容纯属个人编造。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申某阳(男、32岁、住高新区)抓获。经审讯,申某阳交待10月24日其与周某锦(男、32岁、住天山区)私聊中恶意编造了会展中心方舱有卖淫嫖娼的虚假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申某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并对犯罪嫌疑人申某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3、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传播幸福花园小区某下沉干部嫖娼造成疫情传播的微信聊天截图,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经核查,相关网传内容纯属个人编造。11月8日,公安机关将梁某龙(男、40岁、住天山区)抓获。经审讯,梁某龙交代11月6日在与好友张某伟(男、41岁、住天山区)私聊中编造了下沉干部嫖娼传播疫情的虚假事实,致使网上传播扩散。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将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近日,针对网上传播的一男子贩卖通行证的电话录音、会展中心方舱医院和天山区幸福花园等涉疫三起网情,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迅速开展工作抓获涉案嫌疑人,现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1、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网上传播一男子收钱办理出疆通行证的电话录音后,迅速开展落查,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查,音频中的男性为李某(男,30岁,住经开区),其在与一女性通话中假称认识办理出疆通行证的工作人员,给其3000元代办费即可为其办理出疆通行证,意图骗取他人钱财。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11月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接到网民举报,有人在社交群组中传播会展中心方舱有卖淫嫖娼的聊天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相关网传内容纯属个人编造。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申某阳(男、32岁、住高新区)抓获。经审讯,申某阳交待10月24日其与周某锦(男、32岁、住天山区)私聊中恶意编造了会展中心方舱有卖淫嫖娼的虚假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申某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已立为刑事案件,并对犯罪嫌疑人申某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3、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传播幸福花园小区某下沉干部嫖娼造成疫情传播的微信聊天截图,公安机关迅速开展工作,经核查,相关网传内容纯属个人编造。11月8日,公安机关将梁某龙(男、40岁、住天山区)抓获。经审讯,梁某龙交代11月6日在与好友张某伟(男、41岁、住天山区)私聊中编造了下沉干部嫖娼传播疫情的虚假事实,致使网上传播扩散。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公安机关将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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