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11月12日,章女士在封控前,将她的奔驰车停到某写字楼,12日解封后,章女士去停车场取车,准备出门一趟,但当章女士看到她的爱车时,傻眼了,全车都是抓痕,而且机油漏了一地。
章女士的爱车,是一辆黑色的奔驰,她到了停车点后,发现车身上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划痕,而且有啃咬的痕迹,除此之外,章女士还在地面发现一滩水渍,仔细一看,竟然是汽车的机油!
事发后,章女士找到物业,物业调取现场监控,发现一条灰白色的流浪狗,在章女士的奔驰车上又抓、又挠,像是在玩乐一般,十分开心。
找到肇事“者”后,章女士向物业提出了赔偿请求,车在停车场出现的问题,物业应当负责!
但物业不同意,物业表示,这事件不是人为,如果是人为的,他们会承担责任,狗是动物,它不听人话,而且这是流浪狗,找不到狗主人,遂拒绝赔偿。
1、事发后,有网友猜测说,可能是有老鼠或者猫进了发动机,所以狗才到车上又抓又挠,否则平白无故的,狗不会把车抓得满是划痕。
一名有过类似经历的网友表示,他的车也是这样,被汪汪队干得遍体鳞伤!
2、从法律上讲,流浪狗将停车场的车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负责?
首先,章女士停车的地方,是某写字楼的停车场,不仅收费,而且费用不低。双方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
有网友认为,章女士和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车钥匙仍控制在车主手中,这意味着车子没有转移占有,所以也有意见认为,章女士和停车场自己形成的不是保管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
但从案例检索来看,各地法院将停车服务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案例都有,而且两种案例的数量,大概是1比1的比例。
其次,不管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都有提供安全场地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收费停车场,应该履行合同约定,保障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也就是说,车主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内遭到破坏,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向停车场索赔。
有网友表示,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也可以向停车场索赔吗?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也就是说,不管是人为,还是动物致害,停车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停车场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章女士的爱车,是一辆黑色的奔驰,她到了停车点后,发现车身上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划痕,而且有啃咬的痕迹,除此之外,章女士还在地面发现一滩水渍,仔细一看,竟然是汽车的机油!
事发后,章女士找到物业,物业调取现场监控,发现一条灰白色的流浪狗,在章女士的奔驰车上又抓、又挠,像是在玩乐一般,十分开心。
找到肇事“者”后,章女士向物业提出了赔偿请求,车在停车场出现的问题,物业应当负责!
但物业不同意,物业表示,这事件不是人为,如果是人为的,他们会承担责任,狗是动物,它不听人话,而且这是流浪狗,找不到狗主人,遂拒绝赔偿。
1、事发后,有网友猜测说,可能是有老鼠或者猫进了发动机,所以狗才到车上又抓又挠,否则平白无故的,狗不会把车抓得满是划痕。
一名有过类似经历的网友表示,他的车也是这样,被汪汪队干得遍体鳞伤!
2、从法律上讲,流浪狗将停车场的车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负责?
首先,章女士停车的地方,是某写字楼的停车场,不仅收费,而且费用不低。双方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
有网友认为,章女士和停车场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这个问题存在争议。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车钥匙仍控制在车主手中,这意味着车子没有转移占有,所以也有意见认为,章女士和停车场自己形成的不是保管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
但从案例检索来看,各地法院将停车服务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案例都有,而且两种案例的数量,大概是1比1的比例。
其次,不管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作为合同的相对方,都有提供安全场地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收费停车场,应该履行合同约定,保障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也就是说,车主发现车辆在停车场内遭到破坏,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向停车场索赔。
有网友表示,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也可以向停车场索赔吗?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也就是说,不管是人为,还是动物致害,停车场都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停车场在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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