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将偷回来的草乌泡酒饮下身亡后,检方以过失犯罪起诉药材的主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构成犯罪并赔偿小偷家属25万。但上诉后,二审却有不同的意见。最终本案打了4场官司。
(案例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男子岳某是老中医,其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而离店的不远处有一个空旷的场地,天气好时,岳某就会将店里收购回来的各种中草药,拿到该场地晒。
事发当天,岳某见天气很好,于是像往常一样将店里的草乌等中药材拿到这个场地里晒。将所有药材铺开后,岳某便回到店内工作。
可不曾想,男子付某回家经过该场地时,遂心生歹念,并趁四处无人时将地上的草乌等中药材各偷了一点拿回家中。
付某早年因工导致腰部受伤,于是突发奇想,买了一个大的玻璃罐及白酒,随后便将偷回来的草乌放进玻璃罐内并用白酒泡了起来。
万万没想到的是,付某本以为这药材泡酒可以治腰伤,结果却因服用自己泡的药酒后导致出现中毒症状。付某妻子见状,立即拿着用酒泡过的药材,来到岳某经营的药店处,并把事情的原委如实告知了岳某。
岳某是专业人士,其知道草乌只能外用,绝对不能口服,而且泡酒的话危害性更大。随后付某妻子立即拨打120和110求助,可不幸的是,付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得知事情原委后,依法将岳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检方认定岳某涉嫌过失犯罪,并将其诉至法院。紧接着,付某妻子也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1、检方认为,岳某作为专业人士,其应当知道草乌的危害性,可其却仍然将草乌放在空旷处,且未设立标志牌或派专人看管,并最终导致他人误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
但岳某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按传统方式晒自家药材,只要付某不动歪心思去偷草乌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因此岳某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岳某同时还认为,仅凭付某妻子的一面之词,就认定草乌是出自于其一方,是没有证据基础以及事实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据此认定罪名成立。
据此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岳某的观点,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岳某的观点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后,检方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因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故以本案存疑为由,对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岳某的行为是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起诉。注意!最终的结果是证据不足,而不是说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不构成犯罪。
看到岳某被释放,而未能获得一审判定的25万赔偿金后,付某妻子又请来律师,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岳某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
注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致付某死亡的草乌就是出于岳某处。且以岳某存在没妥善保管好草乌存在一定过错为由,酌情判定其需承担20%的责任,即需赔偿25万元。
岳某还是不服,并继续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方在不明确药材药性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并服用,其盗窃行为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据此,民事二审撤销民事一审判定,并酌情判定岳某需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
那么大家认为,岳某需要承担责任么?欢迎留言评论!
(案例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男子岳某是老中医,其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而离店的不远处有一个空旷的场地,天气好时,岳某就会将店里收购回来的各种中草药,拿到该场地晒。
事发当天,岳某见天气很好,于是像往常一样将店里的草乌等中药材拿到这个场地里晒。将所有药材铺开后,岳某便回到店内工作。
可不曾想,男子付某回家经过该场地时,遂心生歹念,并趁四处无人时将地上的草乌等中药材各偷了一点拿回家中。
付某早年因工导致腰部受伤,于是突发奇想,买了一个大的玻璃罐及白酒,随后便将偷回来的草乌放进玻璃罐内并用白酒泡了起来。
万万没想到的是,付某本以为这药材泡酒可以治腰伤,结果却因服用自己泡的药酒后导致出现中毒症状。付某妻子见状,立即拿着用酒泡过的药材,来到岳某经营的药店处,并把事情的原委如实告知了岳某。
岳某是专业人士,其知道草乌只能外用,绝对不能口服,而且泡酒的话危害性更大。随后付某妻子立即拨打120和110求助,可不幸的是,付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得知事情原委后,依法将岳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检方认定岳某涉嫌过失犯罪,并将其诉至法院。紧接着,付某妻子也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1、检方认为,岳某作为专业人士,其应当知道草乌的危害性,可其却仍然将草乌放在空旷处,且未设立标志牌或派专人看管,并最终导致他人误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
但岳某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按传统方式晒自家药材,只要付某不动歪心思去偷草乌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因此岳某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岳某同时还认为,仅凭付某妻子的一面之词,就认定草乌是出自于其一方,是没有证据基础以及事实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据此认定罪名成立。
据此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岳某的观点,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岳某的观点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后,检方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因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故以本案存疑为由,对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岳某的行为是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起诉。注意!最终的结果是证据不足,而不是说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不构成犯罪。
看到岳某被释放,而未能获得一审判定的25万赔偿金后,付某妻子又请来律师,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岳某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
注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致付某死亡的草乌就是出于岳某处。且以岳某存在没妥善保管好草乌存在一定过错为由,酌情判定其需承担20%的责任,即需赔偿25万元。
岳某还是不服,并继续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方在不明确药材药性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并服用,其盗窃行为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据此,民事二审撤销民事一审判定,并酌情判定岳某需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
那么大家认为,岳某需要承担责任么?欢迎留言评论!
福建厦门,一男子将偷回来的草乌泡酒饮下身亡后,检方以过失犯罪起诉药材的主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构成犯罪并赔偿小偷家属25万。但上诉后,二审却有不同的意见。最终本案打了4场官司。
(案例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男子岳某是老中医,其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而离店的不远处有一个空旷的场地,天气好时,岳某就会将店里收购回来的各种中草药,拿到该场地晒。
事发当天,岳某见天气很好,于是像往常一样将店里的草乌等中药材拿到这个场地里晒。将所有药材铺开后,岳某便回到店内工作。
可不曾想,男子付某回家经过该场地时,遂心生歹念,并趁四处无人时将地上的草乌等中药材各偷了一点拿回家中。
付某早年因工导致腰部受伤,于是突发奇想,买了一个大的玻璃罐及白酒,随后便将偷回来的草乌放进玻璃罐内并用白酒泡了起来。
万万没想到的是,付某本以为这药材泡酒可以治腰伤,结果却因服用自己泡的药酒后导致出现中毒症状。付某妻子见状,立即拿着用酒泡过的药材,来到岳某经营的药店处,并把事情的原委如实告知了岳某。
岳某是专业人士,其知道草乌只能外用,绝对不能口服,而且泡酒的话危害性更大。随后付某妻子立即拨打120和110求助,可不幸的是,付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得知事情原委后,依法将岳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检方认定岳某涉嫌过失犯罪,并将其诉至法院。紧接着,付某妻子也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1、检方认为,岳某作为专业人士,其应当知道草乌的危害性,可其却仍然将草乌放在空旷处,且未设立标志牌或派专人看管,并最终导致他人误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
但岳某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按传统方式晒自家药材,只要付某不动歪心思去偷草乌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因此岳某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岳某同时还认为,仅凭付某妻子的一面之词,就认定草乌是出自于其一方,是没有证据基础以及事实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据此认定罪名成立。
据此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岳某的观点,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岳某的观点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后,检方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因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故以本案存疑为由,对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岳某的行为是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起诉。注意!最终的结果是证据不足,而不是说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不构成犯罪。
看到岳某被释放,而未能获得一审判定的25万赔偿金后,付某妻子又请来律师,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岳某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
注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致付某死亡的草乌就是出于岳某处。且以岳某存在没妥善保管好草乌存在一定过错为由,酌情判定其需承担20%的责任,即需赔偿25万元。
岳某还是不服,并继续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方在不明确药材药性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并服用,其盗窃行为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据此,民事二审撤销民事一审判定,并酌情判定岳某需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
(案例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男子岳某是老中医,其经营着一家中草药店,而离店的不远处有一个空旷的场地,天气好时,岳某就会将店里收购回来的各种中草药,拿到该场地晒。
事发当天,岳某见天气很好,于是像往常一样将店里的草乌等中药材拿到这个场地里晒。将所有药材铺开后,岳某便回到店内工作。
可不曾想,男子付某回家经过该场地时,遂心生歹念,并趁四处无人时将地上的草乌等中药材各偷了一点拿回家中。
付某早年因工导致腰部受伤,于是突发奇想,买了一个大的玻璃罐及白酒,随后便将偷回来的草乌放进玻璃罐内并用白酒泡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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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是专业人士,其知道草乌只能外用,绝对不能口服,而且泡酒的话危害性更大。随后付某妻子立即拨打120和110求助,可不幸的是,付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得知事情原委后,依法将岳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检方认定岳某涉嫌过失犯罪,并将其诉至法院。紧接着,付某妻子也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1、检方认为,岳某作为专业人士,其应当知道草乌的危害性,可其却仍然将草乌放在空旷处,且未设立标志牌或派专人看管,并最终导致他人误食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等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25万。
但岳某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按传统方式晒自家药材,只要付某不动歪心思去偷草乌就不会发生这种事,因此岳某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岳某同时还认为,仅凭付某妻子的一面之词,就认定草乌是出自于其一方,是没有证据基础以及事实依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否则不能据此认定罪名成立。
据此岳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可岳某的观点,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岳某的观点获得二审法院的认可后,检方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但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检察院因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故以本案存疑为由,对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岳某的行为是因证据不足而未被起诉。注意!最终的结果是证据不足,而不是说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不构成犯罪。
看到岳某被释放,而未能获得一审判定的25万赔偿金后,付某妻子又请来律师,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岳某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
注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具有唯一性;而民事则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致付某死亡的草乌就是出于岳某处。且以岳某存在没妥善保管好草乌存在一定过错为由,酌情判定其需承担20%的责任,即需赔偿25万元。
岳某还是不服,并继续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一方在不明确药材药性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并服用,其盗窃行为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据此,民事二审撤销民事一审判定,并酌情判定岳某需赔偿付某家属经济损失4万元。
广东东莞,邱太太带着七岁儿子在小区玩,她想要回家拿水,于是嘱咐儿子乖乖呆着,不要乱跑,儿子听话的点了点头。可万万没有想到,仅仅过了两分钟,再看到儿子已倒在血泊之中。。。
原来,邱太太走后,儿子独自蹲坐在小区路边玩滑板车,拐弯处一辆SUV开过来,由于司机没有看到孩子,孩子直接被卷到了车轮底下,遭到碾压,送医抢救无效,孩子不幸身亡。
事情发生以后,邱先生和太太悲痛欲绝,邱太太悔恨不已。。现在司机已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由视频所见,孩子蹲着玩滑板车,比较矮,而SUV底座比较高,司机没有观察到孩子的存在,所以当车子压倒孩子时,司机没有在第一时间下车,他以为不知道碾压到什么东西,又把车退了一点之后,停车下车发现是一个小男孩,已经昏迷有流血了,后来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有网友评论说这完全是司机的错,车子这么高,视野很开阔的,不可能存在看不见人,我开的宝马,坐在驾驶室里,外面什么都看的很清楚,不存在盲区,除非是自己不想看,而且拐弯的地方,我都会把脖子往前倾,就是想看的更清楚,这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估计要打官司,司机应该全责,别说什么家长监护不到位。等你做家长就懂了,孩子超过四岁,没必要一直盯着了,做位司机,观察路面不到位,多数全责。意外随时会来。
也有网友评论说如果司机没有开小差是不会看不到孩子的!开车司机有问题,因为还没拐弯的时间孩子已经在那里了,离这么远是可以看到的,司机没有观察路况是疏忽大意了!
这件事无论司机全责与否。都不能挽回孩子的生命。还是提醒家长,注意安全,让孩子离车辆远点,虽然是小区,但也不排除马虎的司机。不要在路上玩儿。
类似事件不要再发生!
愿孩子安息!
还有网友评论说司机挺冤枉的,这个过失是妈妈才对,没有人车分流,敢把孩子一人放在外面玩!
你们怎么看?
原来,邱太太走后,儿子独自蹲坐在小区路边玩滑板车,拐弯处一辆SUV开过来,由于司机没有看到孩子,孩子直接被卷到了车轮底下,遭到碾压,送医抢救无效,孩子不幸身亡。
事情发生以后,邱先生和太太悲痛欲绝,邱太太悔恨不已。。现在司机已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由视频所见,孩子蹲着玩滑板车,比较矮,而SUV底座比较高,司机没有观察到孩子的存在,所以当车子压倒孩子时,司机没有在第一时间下车,他以为不知道碾压到什么东西,又把车退了一点之后,停车下车发现是一个小男孩,已经昏迷有流血了,后来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有网友评论说这完全是司机的错,车子这么高,视野很开阔的,不可能存在看不见人,我开的宝马,坐在驾驶室里,外面什么都看的很清楚,不存在盲区,除非是自己不想看,而且拐弯的地方,我都会把脖子往前倾,就是想看的更清楚,这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估计要打官司,司机应该全责,别说什么家长监护不到位。等你做家长就懂了,孩子超过四岁,没必要一直盯着了,做位司机,观察路面不到位,多数全责。意外随时会来。
也有网友评论说如果司机没有开小差是不会看不到孩子的!开车司机有问题,因为还没拐弯的时间孩子已经在那里了,离这么远是可以看到的,司机没有观察路况是疏忽大意了!
这件事无论司机全责与否。都不能挽回孩子的生命。还是提醒家长,注意安全,让孩子离车辆远点,虽然是小区,但也不排除马虎的司机。不要在路上玩儿。
类似事件不要再发生!
愿孩子安息!
还有网友评论说司机挺冤枉的,这个过失是妈妈才对,没有人车分流,敢把孩子一人放在外面玩!
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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