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审视南京打人案,老人拿椅子砸鲁医生是正当防卫么?作为律师,我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目的是防卫,而非报复泄愤。老人砸椅子是为了防止孙子再次被打?还是因为孙子被打后气不过而报复?

我认为更多的是后者。

视频中,鲁医生一巴掌把孩子打倒后,并未做出下一步伤害动作,也没有要继续伤害孩子的迹象。此时,老人对鲁医生进行推搡,质问其为啥打孩子。鲁医生回答:对不起,我实在是忍不住了。

此后,老人拿起蓝色塑料椅砸向鲁医生。

整个推搡过程,以及老人拿塑料椅砸鲁医生的过程,鲁医生并未反抗,只是反问老人:你不要碰我,你打我干嘛。看不出其有进一步伤害孩子或者老人的迹象。

接着,老人拿起实木椅子砸向鲁医生。

就这个过程而言,老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认定条件:防卫意识、防卫的紧迫性、防卫的对等性。尤其是防卫意识和防卫的紧迫性方面。

在防卫的紧迫性方面,鲁医生当时已经停止侵害行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此时老人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报警求助。如果报警后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鲁医生有继续伤人的迹象,老人当然可以正当防卫。

在防卫意识方面,如前面所说,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不能是为了报复。本案中,在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老人拿椅子砸对方,明显看出是为了报复。

退而言之,即便老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在其砸了塑料椅后鲁医生并未反抗,此时其保护目的已经达到了。这种情况下其继续砸椅子,且拿了伤害性更大的实木椅子,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因此,综合防卫意识和防卫的紧迫性,老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和鲁医生打人是为了报复自己儿子被打一样,老人砸椅子也是为了报复自己孙子被打,二者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不属于正当防卫,就是故意伤害,尽管这种伤害并未给鲁医生带来损伤,但仍属于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老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鲁医生就是正当防卫么?

鲁医生同样不属于正当防卫,尽管一些人认为我是支持鲁医生的,但我必须实事求是地说,鲁医生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鲁医生去他人家实施侵害行为,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此时其具有“避让义务”,即一个人在殴打对方家人后,面对对方家人的报复,其应该采取避让措施,比如赶紧离开现场,而非正面应对冲突。

关于“避让义务”还可以举个例子:我和邻居的妻子有婚外情,一天我和邻居妻子一起逛街被邻居看到,邻居拿着一把刀要冲过来打我,我看到后和他扭打在一起,我是正当防卫么?当然不是,此时我应该做的是逃跑,因为我有错在先,在道义上站不住脚,因此在具有避让条件的情况下,我应该避让,而非正面冲突。

回到南京打人案。鲁医生在实施侵害后,应该容忍对方一定程度的报复,因为对方的报复是人之常情,因此在具备避让条件的情况下,其应该做的是避让。实际是大家都看到了,鲁医生没有避让,而是正面发生冲突,因此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我的结论就是,老人不是正当防卫,鲁医生也不是正当防卫,双方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应该看到,本案是因同一小区、同一班级两名5岁幼儿之间的打闹所导致,应该结合情理和法律来综合评判:

面对孙子被打,老人拿椅子报复虽然违法,但实属情理之中,而鲁医生看到儿子被打后作出过激行为,其愤怒也有一定原因。因此不应该只顾追究法律责任而忽视情理。

另一方面,虽然老人骨折,但必须承认这并非鲁医生的主观意图,更多的是源于意外,因此也不应该将老人骨折的原因全部归咎于鲁医生,并因此对其处以过高的刑事处罚。

法理不外乎人情,冤家宜解不宜结,面对情理和法律,在给大家一个警示后双方和解,或许是本案最好的结果。

事发:鲁某突然发怒打人,导致冲突!

监控视频显示,11月8日晚上7点25分,鲁某和妻子拉着儿子敲门。爷爷开门后将人迎进屋,并向小房呼喊孙子到客厅:看看涂涂,涂涂来了。
鲁某妻子询问:他爸爸妈妈不在家?
爷爷回答:他爸爸妈妈都在加班,奶奶去超市买点东西,要去看看(涂涂)的。真不好意思。
爷爷招呼对方坐下,并再次呼喊卧室的孙子出来。小孩边走向客厅,边回应:干嘛?我一点都不怕。鲁某站在门口询问:今天干嘛打他啊?之后在门口餐桌旁的椅子坐下,其妻牵着儿子则站在门口位置。
小孩小声回应:玩游戏呐。
爷爷也出言询问:为什么要打涂涂啊,你俩是好朋友为啥要打仗呢。小孩靠在走廊上未再回答。涂涂主动坐在椅子上,向小孩看去。小孩搬了一把塑料小凳坐到涂涂旁边。两个孩子试图开始他们的交流。
鲁某对着小孩说:不能打人知道吧,更加不能拿东西打人。小孩转头看向他,但并未回应。
此时,现场人员情绪平静,未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
鲁某身体前倾凑近小孩,比划着指向自己的耳朵问:听得见吗?两个耳朵都听得见吗?之后,突然伸手一巴掌将小孩扇倒在地。
爷爷没有过大反应,只轻声“哎哟”一声。鲁某妻子上前一步,伸手拉了鲁某肩膀一下。鲁某提高音量问:以后还打不打人?
爷爷从椅子上起身,拉起小孩,质问鲁某干什么。鲁某站起身,大声呵斥“以后还打不打人,你告诉我。”小孩开始哭泣,爷爷上前一步试图用身体挡在两人之间,情绪激动质问鲁某为什么打小孩。
鲁某恢复平静称:对不起,我没忍住,但是我确实忍不住了。

冲突升级:老人举椅子砸人,被鲁某推倒受伤

此时,小孩奶奶从外边推门进入,出言质问“干什么的”。小孩爷爷推搡鲁某三次,均被伸手挡开。鲁某妻子挡在丈夫身前,试图拉住丈夫。
爷爷后退,弯腰拿起塑料小凳砸向鲁某肩膀,被鲁某抬起胳膊挡开。
爷爷弯腰捡起拖鞋试图击打,鲁某伸手隔挡称“我不想动手”,并站在涂涂身前。
爷爷转身举起餐椅砸向鲁某,鲁某伸着双臂上前几步,将对方连同餐椅一起推倒。老人发出“哎呦”呻吟,奶奶从身后拉住鲁某阻拦,鲁某妻子上前伸出胳膊阻拦丈夫。
老人倒地后,鲁某妻子将涂涂推出门,双手推着丈夫试图将其推出门。
鲁某挣脱妻子与两老人争吵,无法听清三人言语。期间,鲁某指着小孩大声问了句:你告诉我,以后还打不打人?不打了?好,就要你这句话。
鲁某妻子试图将倒地老人扶起但未成功。老人对老伴说“他一巴掌把孩子呼在地上”。鲁某情绪激动上前一步,大声说“呼他是我没忍住,你打我干嘛”。之后继续激动与奶奶争吵,并骂脏话称“你看录像没有,小孩用东西对着后脑勺打”。
期间,鲁某妻子小幅度推着丈夫试图将其劝离现场。鲁某随后走向门外。爷爷从地上坐起,喊了一声“别走”,并在手机上拨号。奶奶一边安抚惊吓大哭的小孩,一边说“报警报警”。
鲁某在门外与奶奶继续争吵,爷爷在与人通电话。鲁某妻子返回客厅收拾倒地的椅子,安抚大哭的孩子,向对方说“不好意思”,之后将老人搀扶坐到餐椅上。
鲁某再次进屋,与对方争吵,小孩一直大哭。(封面新闻)#老人遭鲁某推倒后多次冲向厨房#

多人被处分!11月10日9时54分,黑龙江肇州,一家奶茶店刚开门不久,服务员正在忙着备料时,突然间有一名男子戴着眼镜及口罩、身穿深蓝色外套的男子走进了奶茶店。

该男子进店后第一时间就走到店内的自动下单的显示屏处,像是在下单并询问服务员多少钱。服务员见状立马说道“欢迎光临,请扫码!”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该男子立马变脸说道“说晚了!”并表明自己的身份是市监局的工作人员,说罢!门外就进来两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要求奶茶店服务员亮码,给他们检查。

随后该男子指责服务员应当第一句先说“进店先扫码”,而不是先说“欢迎光临!”据此,该男子要求奶茶店今天必须关门,理由是执行防疫要求不彻底!

服务员当时被吓得不轻,并请求对方允许自己把老板叫过来。可该男子又说道“整利索点赶紧走!”随后男子便与另外两名同事拿着封条去封店。

事发后,有传闻说三名男子是假冒的市场监管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但是,目前这一消息已经被否定。

当地主管部门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称,当时在场的三名男子均是市监局工作人员,先进店的那个叫男子王某,而另外两名男子分别叫金某、赵某。

通报中指出,王某已经当面向奶茶店老板道歉,并取得了谅解。其已被政务记过处分并建议调离执法队伍;而金某、赵某已被批评教育处理;王某工作单位的分管副局长也被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1、事发后,网友们纷纷非常愤慨地表示,王某把“人性最大的恶就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为难别人”表现得淋漓尽致!

也有网友无奈地表示,我还天真地以为“回公司上班先迈左脚进门,会被开除!”是个段子,没曾想还真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还有网友认为,“欢迎光临”是做生意的人对顾客的尊重;“进店请扫码”是按照要求尽到提醒顾客的义务。因此这两句话谁先谁后,根本没有任何影响,更不会影响到执行工作要求。可不曾想,这却成为王某封店的理由,真的是好大的官威啊!

2、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利用手上的权利,故意刁难商户的行为,不仅要处罚,同时还应当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3、那么王某被行政记大过,意味着什么呢?

《公务员法》第62条明确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时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第64条同时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也就是说,由于王某是被记大过处分,其处罚期限为18个月,因此其在这18个月是不得晋升职务及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那么奶茶店可以追回被无理要求关店一天的经济损失么?

从法律上来讲,奶茶店被勒令关店,实际上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上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换而言之,由于现在各方主管部门都已经对王某等人的执法行为定性为不合理,且系违法的。因此理论上奶茶店老板是可以申请其关店一天所带来的损失的。

最后,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王某作为执法人员,理应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想尽办法刁难人民群众。因此其脱离群众的所作所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必然的结果!#奶茶店未先说扫码被封 多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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