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恒生指数
全日收市24962点,跌362点。
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恆指十天平均線是24567,
恆指二十天平均線24642,
恆指五十天平均線25441,
恆指100天平均線 26810,
恆指150天平均線 27434。
恆指五十二周最高31183点,
恆指五十二周最低23681点。
美元 / 港幣: 7 .7798。
人民幣/港幣:1.2060。
全日收市24962点,跌362点。
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恆指十天平均線是24567,
恆指二十天平均線24642,
恆指五十天平均線25441,
恆指100天平均線 26810,
恆指150天平均線 27434。
恆指五十二周最高31183点,
恆指五十二周最低23681点。
美元 / 港幣: 7 .7798。
人民幣/港幣:1.2060。
【港股直击丨恒指曾升155点返十天线 #恒大汽车#抽升23%】#经导微资讯# 港股午后升幅扩大过百点,重上十天线(现处24499),一度升155点,高见24655,现造24642,升141点或0.6%,成交有890亿元。国企指数造8752,升32点或0.38%。科技股指数造6153,仍跌78点或1.26%。
金融股亦是焦点,蓝筹汇控(00005)升1.7%,暂录三连升;友邦(01299)扬3.3%;建行(00939)升3%;工行(01398)涨1.9%;招行(03968)扬3.8%;邮储行(01658)涨3.9%;平安(02318)微升0.1%。
恒大系表现续劲,恒大(03333)大升一成二;恒大汽车(00708)升幅更扩至23.3%;恒大物业(06666)抽升8.3%。#恒大出售盛京银行股份# (责编:舒志勇)
金融股亦是焦点,蓝筹汇控(00005)升1.7%,暂录三连升;友邦(01299)扬3.3%;建行(00939)升3%;工行(01398)涨1.9%;招行(03968)扬3.8%;邮储行(01658)涨3.9%;平安(02318)微升0.1%。
恒大系表现续劲,恒大(03333)大升一成二;恒大汽车(00708)升幅更扩至23.3%;恒大物业(06666)抽升8.3%。#恒大出售盛京银行股份# (责编:舒志勇)
【#一双球鞋炒至近2万元付款后缺货#,违约损失该怎么算?】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炒鞋”纠纷。法官明确表示,不可单纯以交易平台上被炒至虚高的实时价格来确定案涉鞋子价款的实际损失。
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6月8日,沈某又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
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写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某平台)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
之后 ,双方经调解,除开12.25万元赔偿款,剩余争议部分(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对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货款82140元。关于这25双球鞋未能按约发货造成的损失问题,沈某主张按照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球鞋的售价为每双195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当天在某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
南京中院认为,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扬子晚报,希隆)
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先后向秦某订购了20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球鞋,支付货款共计9万元。6月8日,沈某又向尤某订购了60双“黑天使”,支付货款15.9万元。之后,秦某先向沈某发送了3双“黑天使”,又在尤某的委托下向沈某发送了25双“黑天使”。
2019年7月29日,尤某向沈某表示,因缺货剩余的鞋子无法发货,并向沈某出具了一份《说明书》,写明:尤某同意对剩余未发货鞋子(52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以当日市场价格(某平台)总计约36万元赔偿给沈某。
之后 ,双方经调解,除开12.25万元赔偿款,剩余争议部分(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鞋子)双方自愿通过诉讼解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认为,对于剩余未发货的17双“黑天使”和8双黑色“满天星”,尤某应向沈某退还相应货款82140元。关于这25双球鞋未能按约发货造成的损失问题,沈某主张按照2019年7月29日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的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球鞋的售价为每双195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沈某与秦某、尤某交易时,对球鞋的交付日期并未有确定的约定。虽然涉案型号的球鞋当天在某平台上有过较高价格,但该平台上球鞋价格呈曲线波动,除非当日实际卖出鞋子,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
南京中院认为,结合案涉货款的金额,《说明书》中约定的损失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赔偿沈某24642元。(扬子晚报,希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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