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微博房产#【颜值内涵双提升 老旧小区“改”出居民幸福感】每天傍晚,家住鄞州区东柳街道月季小区的钟阿姨准时吃完晚饭下楼散步,楼下的小公园面积虽然不大,但景观别致,还配备了靠椅、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是居民休闲的好去处。如今整洁美丽的月季小区,几个月前还“问题”频频。“台风天,我们家总是难逃屋顶漏水的窘境。”“想散步还得去小区外面的马路旁。”“停车太难了,外面进不来,里面出不去”……过去,小区的居民经常向社区工作人员抱怨。直到今年5月底,月季小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困扰多年的难题有了突破口。月季小区建成于20世纪90年代,共有282户住户,由于建成年份早、人员构成简单,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这次旧改的第一步就是成立业委会,居民的改造意见都通过业委会来收集、协商。“一开始,这里栽几棵树,居民担心影响自家采光;那里的路灯移一些位置,居民怕有光污染……但好在通过我们的沟通与解释,大家逐渐建立起了信任,朝着改造目标一致前进。”月季小区业委会成员宗军说。历时仅5个月,月季小区对屋顶防水、外墙空鼓、地下雨污水管网、四网线路等进行了改造,重新划定了公共停车位,新增了健身活动设施、花园、凉亭等,优化了小区绿化。此外,小区新设了监控及门禁系统,对门房也进行了翻新改造,提升居住安全性。昔日,外墙老化、线网乱拉;如今,整洁有序,焕然一新。昔日,停车难、管道堵,运动空间少;如今,配套齐全,推窗见绿……这样的老旧小区蝶变故事发生在宁波各个角落。海曙文昌花园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给居民生活带去便利;江北桃源小区老旧改造项目中的“适老、托幼及休闲设施”等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鄞州明东小区依托智慧管理系统,形成可查、可看、可选、可分析、可调度的“社区一张图”,实现社区基层“智”治。自2017年成功入选全国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以来,宁波一批批老小区实现了旧貌换新颜,小区环境提质升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得到了提升。眼下,老旧小区改造进入了攻坚收官阶段,全市今年计划实施改造的204个城镇老旧小区目前均已开工建设,开工面积1000多万平方米,其中34个改造项目已经完工[鼓掌][鼓掌](中国宁波网)
10月下旬,以东京大田市场一家从事对亚洲出口的蔬菜水果批发商为例,长野县产阳光玫瑰对香港进口业者以每箱(3~5串)7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435元)的价格销售。每箱2300日元(约合人民币110元)以上的单独包装的柑橘混合装也每天向新加坡和香港运输数百箱。批发商的负责人表示,“在国内卖不动的高价商品也迅速找到买家”。10月的销售金额比去年增加3成左右。
肥料和饲料的价格上升,生产成本提高,也存在生产者转向能卖出高价的海外寻找商机的一面。
从事鸡蛋生产的企业“日本海farm”自5月启动对香港出口,每月向当地食品超市销售约44吨。该公司常务川原正嗣表示,“品质和卫生方面等的评价很高,定价达到日本的约1.5倍”。在每年约4800吨的出货量中,计划出口1成左右。在香港受到个人消费者的喜爱,在餐饮店也被用于亲子盖饭和猪排盖饭等。
日本农产品的出口额达到2012年的3倍。长期的措施正在带来成果。
味道优良的日本产大米也倍受欢迎。面向出口的大米的种植呈现增加趋势。日本国内大米需求以每年约10万吨的规模减少,在此背景下,生产者和大米批发商瞄准海外市场。为了扩大出口,日本农林水产省为产地和出口商的对接提供支援。
日本政府提出农产品等的出口额到2025年达到2万亿日元这一目标。要维持稳定的出口,关键似乎在于能否应对多样化的当地消费。20221108周二
肥料和饲料的价格上升,生产成本提高,也存在生产者转向能卖出高价的海外寻找商机的一面。
从事鸡蛋生产的企业“日本海farm”自5月启动对香港出口,每月向当地食品超市销售约44吨。该公司常务川原正嗣表示,“品质和卫生方面等的评价很高,定价达到日本的约1.5倍”。在每年约4800吨的出货量中,计划出口1成左右。在香港受到个人消费者的喜爱,在餐饮店也被用于亲子盖饭和猪排盖饭等。
日本农产品的出口额达到2012年的3倍。长期的措施正在带来成果。
味道优良的日本产大米也倍受欢迎。面向出口的大米的种植呈现增加趋势。日本国内大米需求以每年约10万吨的规模减少,在此背景下,生产者和大米批发商瞄准海外市场。为了扩大出口,日本农林水产省为产地和出口商的对接提供支援。
日本政府提出农产品等的出口额到2025年达到2万亿日元这一目标。要维持稳定的出口,关键似乎在于能否应对多样化的当地消费。20221108周二
【#男子月薪5万试用3天被解雇# 起诉公司要求继续上班被驳】#男子试用3天遭解雇起诉公司#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任职品牌总监,双方签有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固定薪资标准为税前50000元,转正后加入绩效。
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约声明,以其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22988.51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及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仅列明“上班时间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务为主”,而未将任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公司主张张某存在策划方案没有人认可、宣传页面没有人转发、调整工作3次以上没有效果以及全员工作不和谐等,但未据此提交其公司预设的客观标准。现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为张某设定的工作目标,由此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公司所持的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张某在公司的职位是品牌总监,是品牌部的负责人,从2020年5月21日公司对张某作出《解约声明》至今已经超过一年,公司主张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具有合理性;
其次,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品牌策划岗位,张某同意在没有品牌总监的情况下由公司安排其岗位,但其要求按照品牌总监的500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待遇。鉴于薪随岗定,品牌部的其他岗位的标准显然不可能与品牌部负责人的待遇相当,由此可以确认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
再次,张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极短,而试用期亦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双方很难建立信任基础;
最后,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已经没有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综上可见,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进而法院对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如前所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关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的工资,鉴于公司与张某之间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同时,2020年5月2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公司无需支付张某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高院一锤定音
张某却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首先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张某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工作能力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在此情况下,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其次,张某在公司的职位是品牌总监,在公司对张某作出《解约声明》至今已经将近二年的情况下,公司关于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虽表示其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品牌策划岗位,但张某要求其他岗位也应按照品牌总监的500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待遇。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处理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本院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张某仍不服上述判决,继续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工作能力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在此情况下,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且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据此,一、二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应的证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所作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
综上,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约声明,以其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22988.51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及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仅列明“上班时间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务为主”,而未将任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公司主张张某存在策划方案没有人认可、宣传页面没有人转发、调整工作3次以上没有效果以及全员工作不和谐等,但未据此提交其公司预设的客观标准。现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为张某设定的工作目标,由此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公司所持的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张某在公司的职位是品牌总监,是品牌部的负责人,从2020年5月21日公司对张某作出《解约声明》至今已经超过一年,公司主张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具有合理性;
其次,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品牌策划岗位,张某同意在没有品牌总监的情况下由公司安排其岗位,但其要求按照品牌总监的500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待遇。鉴于薪随岗定,品牌部的其他岗位的标准显然不可能与品牌部负责人的待遇相当,由此可以确认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
再次,张某在公司工作的时间极短,而试用期亦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双方很难建立信任基础;
最后,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已经没有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综上可见,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进而法院对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如前所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关于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的工资,鉴于公司与张某之间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同时,2020年5月2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公司无需支付张某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工资9195.4元,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高院一锤定音
张某却不服,继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首先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张某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工作能力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在此情况下,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
其次,张某在公司的职位是品牌总监,在公司对张某作出《解约声明》至今已经将近二年的情况下,公司关于该部门的负责人已经由他人替代的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公司虽表示其公司可以为张某提供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品牌策划岗位,但张某要求其他岗位也应按照品牌总监的50000元的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待遇。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处理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双方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本院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张某仍不服上述判决,继续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处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工作能力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在此情况下,双方产生较大矛盾,已无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且双方未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
据此,一、二审法院对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仍可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另行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结合相应的证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所作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均无不当。
综上,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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