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走在路上,阳光微温,枯叶漫天卷起,身上因步伐紧密而微汗。突然间意识到,我这一生的一多半就这样过去了。日子平平淡淡,做人规规矩矩,做事循规蹈矩。在人们约定俗成的该做什么事的年龄,做了该做的事情:上大学,工作,相亲,结婚,生女……普通的让我想到,究竟生命意义何在。毕淑敏在一次演讲中说:人生是没有意义的,但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确立一个意义。那么我确立的人生意义是什么呢。
有一天,我在厨房做饭,看到楼下来往的人们,因为距离的原因,人们都微缩成一个个棋子一般。突然一个词蹦入我的脑海“蝼蚁”,而我也是这万亿蝼蚁中的一个。生而为人,渺小卑微,孤独彷徨。
昨天,读史铁生的散文《我与地坛》,活着的意义再一次闯进我的思维。我曾无数次暗自对自己说:要好好的活。可是,怎样活才是好好的活呢。
前半生波澜不惊,后半生岁月如水。
可是,转念又想到这段时间读到的很多关于水的诠释。古希腊哲学家泰勒斯提出;水是万物的始基。春秋时期《管子》一书中也曾提出类似的说法:水者,何也?万物之本源也。更有老子《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由此我想:岁月如水,实在是给予岁月最高的评价了吧。
关于“岁月如水”的领悟,实在不是自圆其说,自我安慰。我如平凡的大多数人,能够把卑微的生命活得像水一样,无形却包容,难道还不够吗。
图,公司附近小区的菊花与修猫。 https://t.cn/A6wclx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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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半生波澜不惊,后半生岁月如水。
可是,转念又想到这段时间读到的很多关于水的诠释。古希腊哲学家泰勒斯提出;水是万物的始基。春秋时期《管子》一书中也曾提出类似的说法:水者,何也?万物之本源也。更有老子《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
由此我想:岁月如水,实在是给予岁月最高的评价了吧。
关于“岁月如水”的领悟,实在不是自圆其说,自我安慰。我如平凡的大多数人,能够把卑微的生命活得像水一样,无形却包容,难道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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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城事# 【买车的快看!定海法院一次性拍卖158辆车!https://t.cn/A6o3yuIi】
今天,定海法院在淘宝上的司法网拍“上新”了!一次性拍卖158辆车!
据拍卖页面显示,158辆机动车将于11月20日10点开拍,起拍价730000元,评估价一百余万元
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为张某、毕某某、邬某某等6人,在非法吸收公存款罪一案中需交纳退赃款及罚金三千六百余万元,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拍卖涉案的 158 辆机动车。其中新能源纯电动车型为 155 辆:9 座以下 142 辆(例如知豆微型车型 62 辆、通家福牌厢式货车40 辆等)、9 座以上中大型客车 13 辆,燃油车 3 辆。(无限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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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为张某、毕某某、邬某某等6人,在非法吸收公存款罪一案中需交纳退赃款及罚金三千六百余万元,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定拍卖涉案的 158 辆机动车。其中新能源纯电动车型为 155 辆:9 座以下 142 辆(例如知豆微型车型 62 辆、通家福牌厢式货车40 辆等)、9 座以上中大型客车 13 辆,燃油车 3 辆。(无限舟山)
北京,男子坐黑出租车时睡着,醒来后司机未要钱就让他下车,并立即开走。之后,男子发现自己包里的两部手机、22张外币等物品丢失。事后,警方在司机处找到上述物品。法院一审判决司机构成盗窃罪。司机不服,认为这些东西是从男子包里掉出来的,他是捡东西,不是盗窃,上诉到中院,要求改判自己无罪。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凌晨2点多,男子毕某喝完酒以后,和朋友一起打了辆黑车回家。毕某坐在副驾驶,把手提包放在自己左手边。
途中,朋友先下车,毕某也跟着下车和朋友打了个招呼才上车。车辆起步后,他还拿手机给朋友发了个短信,之后又把手机放进包里。
过了会,毕某在车上睡着了。到地方以后,黑车司机阚某把毕某叫醒。毕某迷迷糊糊醒来,拿着手提包就下了车。阚某没问他要车费,就立即把车开走。
毕某到小区门口,发现包里的2部手机不见了,借用保安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结果一部是关机状态,一部接通以后被关机。于是,毕某报警。
十几天后,警方将阚某抓获。事后,在阚某住处查获毕某丢失的两部手机(1部苹果手机,价值6838元,一部华为保时捷限量版手机,价值8110元),充电宝一部(价值120元),外币22张(折合人民币10612元),发还给了毕某。
报案时,毕某讲自己睡着时,手提包拉链是关闭的。下车时,拉链也是拉着的。
阚某则给警方讲,到地方以后,他叫了几声,毕某都没醒。他就下车,拉开副驾驶门,把毕某叫醒拽下车。毕某问他手提包在哪儿,阚某发现在中间扶手上,东西都掉在后排地上了。于是,他把其中一些东西捡起来,放回了包里。但是手机和一些像票据的东西他没捡,想着要是毕某没发现,他就据为己有了。之后,他把手提包递给毕某,问毕某要车费,毕某没给。他想着反正毕某还有东西在车上,他就把车开走了。走了十几分钟,掉在后排的手机响了,他就停车过去把手机关机。
法院一审认为,阚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他思域牌小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阚某不服,认为自己没偷东西,东西是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就算东西是自己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阚某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阚某是捡到毕某的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构成侵占罪。
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一个是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时间控制的原因。
其中第一个区别,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
盗窃罪是在涉案财物还没有脱离被害人占有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也就是说,物品还没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就已经产生了贪念,想把财物据为己有。之也正是在这种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才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在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占有以后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财物是先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后产生据为己有的故意。
第二个区别,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原因。
盗窃罪里,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是由于行为人积极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才会使财脱离被害人的占有。
而侵占罪里,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自主行为,比如说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疏忽,比如说遗忘。总之,不管什么原因,都与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无关。
所以,如果是行为人积极采取了一定的行为,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变更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反之,如果被害人的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只是在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以后,才发现物品,并据为己有,则行为人构成的是侵占罪。
这个案件里,阚某在毕某下车时,就已经发现毕某的财物还在车上。此时,从社会观念上,毕某的手机仍然是在毕某的占有下。毕某询问包呢,阚某在帮忙捡的过程中,故意不捡手机、外币等物品,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后,他不但不提醒毕某,反而为了避免毕某发现,不要车费就开车离开。这是一种积极的使毕某财物脱离毕某占有的行为。
毕某下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现手机等物品丢失,立即拨打手机,阚某听到以后,不但不接听,反而将手机关机后据为己有。
这一系列显示,阚某在物品没有脱离毕某控制时,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正是在这种故意的驱使下,又实施了驾车逃离、毕某拨打电话时关机等一系列使物品脱离毕某控制的积极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阚某的辩解不成立,裁定驳回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凌晨2点多,男子毕某喝完酒以后,和朋友一起打了辆黑车回家。毕某坐在副驾驶,把手提包放在自己左手边。
途中,朋友先下车,毕某也跟着下车和朋友打了个招呼才上车。车辆起步后,他还拿手机给朋友发了个短信,之后又把手机放进包里。
过了会,毕某在车上睡着了。到地方以后,黑车司机阚某把毕某叫醒。毕某迷迷糊糊醒来,拿着手提包就下了车。阚某没问他要车费,就立即把车开走。
毕某到小区门口,发现包里的2部手机不见了,借用保安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结果一部是关机状态,一部接通以后被关机。于是,毕某报警。
十几天后,警方将阚某抓获。事后,在阚某住处查获毕某丢失的两部手机(1部苹果手机,价值6838元,一部华为保时捷限量版手机,价值8110元),充电宝一部(价值120元),外币22张(折合人民币10612元),发还给了毕某。
报案时,毕某讲自己睡着时,手提包拉链是关闭的。下车时,拉链也是拉着的。
阚某则给警方讲,到地方以后,他叫了几声,毕某都没醒。他就下车,拉开副驾驶门,把毕某叫醒拽下车。毕某问他手提包在哪儿,阚某发现在中间扶手上,东西都掉在后排地上了。于是,他把其中一些东西捡起来,放回了包里。但是手机和一些像票据的东西他没捡,想着要是毕某没发现,他就据为己有了。之后,他把手提包递给毕某,问毕某要车费,毕某没给。他想着反正毕某还有东西在车上,他就把车开走了。走了十几分钟,掉在后排的手机响了,他就停车过去把手机关机。
法院一审认为,阚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他思域牌小汽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阚某不服,认为自己没偷东西,东西是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就算东西是自己从毕某包里掉出来的,阚某的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阚某是捡到毕某的遗失物,拒不归还,会构成侵占罪。
而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一个是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时间控制的原因。
其中第一个区别,非法占有故意产生的时间。
盗窃罪是在涉案财物还没有脱离被害人占有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也就是说,物品还没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就已经产生了贪念,想把财物据为己有。之也正是在这种非法占有故意的支配下,行为人才会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在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占有以后才产生的。也就是说,财物是先离开被害人的控制,行为人后产生据为己有的故意。
第二个区别,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的原因。
盗窃罪里,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是由于行为人积极的窃取行为。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才会使财脱离被害人的占有。
而侵占罪里,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占有,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自主行为,比如说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要么是由于被害人的疏忽,比如说遗忘。总之,不管什么原因,都与行为人的积极行为无关。
所以,如果是行为人积极采取了一定的行为,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变更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反之,如果被害人的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只是在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以后,才发现物品,并据为己有,则行为人构成的是侵占罪。
这个案件里,阚某在毕某下车时,就已经发现毕某的财物还在车上。此时,从社会观念上,毕某的手机仍然是在毕某的占有下。毕某询问包呢,阚某在帮忙捡的过程中,故意不捡手机、外币等物品,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其后,他不但不提醒毕某,反而为了避免毕某发现,不要车费就开车离开。这是一种积极的使毕某财物脱离毕某占有的行为。
毕某下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现手机等物品丢失,立即拨打手机,阚某听到以后,不但不接听,反而将手机关机后据为己有。
这一系列显示,阚某在物品没有脱离毕某控制时,就已经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正是在这种故意的驱使下,又实施了驾车逃离、毕某拨打电话时关机等一系列使物品脱离毕某控制的积极行为。因此,其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阚某的辩解不成立,裁定驳回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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