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中
可能一辈子遇不到他们,
当你见到他们的时候,
会给你们带来光明和生的希望
...
高效,包含了响应速度,执行力,配合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的质量。
这通常对乙方的要求,
非常有幸遇到了这样的甲方,并且具备直接和干脆的决断力。
持续一周与广东省12个消防支队对接,每天都充满敬畏和惊喜。
突然感觉生命有个坚强的后盾做保障,幸福感及安全感油然而生。
XR技术承载元宇宙+千兆消防通讯的保障,
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真正完成了一场直播,
2022年广东消防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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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曾在(2022)最高法民辖27号裁定书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度小满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所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与本案的争议事实有最低限度的实际联系,不能随意约定一个与案件各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和标的物无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此时也应当归于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那么问题来了:A公司住所系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案涉合同的甲方系A公司在四川设立的分公司(下称“A公司四川分公司”),A公司四川分公司系在天府新区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和刻有带编码的公章),乙方系在成华区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不涉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载明的合同签订地点为武侯区,实际上合同的履行地点也是武侯区,其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约定由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目前乙方想要起诉甲方给付货款,问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我方参与诉讼和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及胜诉后执行,我们想要在天府新区法院诉讼。
我方观点(站在乙方角度):首先,按照最高法关于管辖的前述观点,约定管辖的地点应当与争议有最低限度的实际联系,本案A公司并非缔约主体,A公司以及其所在地与合同并没有实际联系;其次,管辖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而在本案中A公司四川分公司同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按照管辖条款从程序上判断亦应当由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双方约定由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就“何谓甲方法人单位”有着至少两个理解,即A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和A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在地天府新区,此时对于合同管辖地点的理解指向不明,不能当然得出由天府新区法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和排他性,故该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另外,在我检索的案例中,很老很老好像是
2016年的有个案例显示:某个法院认为在某案中关于管辖的条款构成格式条款,未进行特别的提示和说明,归于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我不是特别认同这种裁判思路,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是否当然无效,需要经过实体审理而不能放在管辖权异议中解决。
ps:我感觉很难,因为天府新区法院在之前同一项目的案件中,依据该管辖条款直接裁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所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与本案的争议事实有最低限度的实际联系,不能随意约定一个与案件各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和标的物无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此时也应当归于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那么问题来了:A公司住所系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案涉合同的甲方系A公司在四川设立的分公司(下称“A公司四川分公司”),A公司四川分公司系在天府新区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和刻有带编码的公章),乙方系在成华区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不涉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载明的合同签订地点为武侯区,实际上合同的履行地点也是武侯区,其中关于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约定由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目前乙方想要起诉甲方给付货款,问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我方参与诉讼和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以及胜诉后执行,我们想要在天府新区法院诉讼。
我方观点(站在乙方角度):首先,按照最高法关于管辖的前述观点,约定管辖的地点应当与争议有最低限度的实际联系,本案A公司并非缔约主体,A公司以及其所在地与合同并没有实际联系;其次,管辖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而在本案中A公司四川分公司同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按照管辖条款从程序上判断亦应当由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双方约定由甲方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就“何谓甲方法人单位”有着至少两个理解,即A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和A公司四川分公司所在地天府新区,此时对于合同管辖地点的理解指向不明,不能当然得出由天府新区法院或者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和排他性,故该管辖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另外,在我检索的案例中,很老很老好像是
2016年的有个案例显示:某个法院认为在某案中关于管辖的条款构成格式条款,未进行特别的提示和说明,归于无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我不是特别认同这种裁判思路,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是否当然无效,需要经过实体审理而不能放在管辖权异议中解决。
ps:我感觉很难,因为天府新区法院在之前同一项目的案件中,依据该管辖条款直接裁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区人民法院管辖。
眼睛一闭上就会想起那句 每年下初雪的时候乙方都要回应甲方的召唤 因为甲方会等待
发现自己喜欢的剧或小说多少都带点宿命感 但是这种宿命感一般会让我辗转难眠好几个晚上 记得当时刚看完himym时 好几个晚上沉浸在ted举着蓝号站在雨里的画面
总感觉每段人生都是会被指引前进的 有些人一定会莫名出现 有些事情不管愿不愿意 一定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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