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爆料,重大爆料(借新冠肺炎乱涨价)
现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的虹桥小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小超市从前几个月至今老版雄师香烟从烟草公司批发一条五十元不到,可众多超市一条卖56元,零卖一包为6元,说什么烟草公司工作人员老版雄师香烟小超市可以涨价的,烟,酒属国家特殊商品,据我所知烟,酒要涨价必须提前出文件公示的。
据众多小超市经营者说他们每个星期通过电脑向烟草公司报买老版雄师香烟最多一条,甚至烟草公司有时一个星期还不配卖给超市,只配价格高的香烟如二十元以上的,一百元以下的香烟,买老和版雄师香烟特别难,小超市也借些涨价,在新冠肺炎还没结束的情况下,烟草公司为什么如此做法?剥削收入低的烟民消费权利,全浙江省烟草公司难道都是只配卖给各超市的高档香烟而难得配些如老版雄师经济实惠的香烟吗???
欢迎全浙江省及全国各地在浙江省范围内上班,经商的烟民点评,建议,从中看看到底问题出现在那里???!
现在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的虹桥小区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小超市从前几个月至今老版雄师香烟从烟草公司批发一条五十元不到,可众多超市一条卖56元,零卖一包为6元,说什么烟草公司工作人员老版雄师香烟小超市可以涨价的,烟,酒属国家特殊商品,据我所知烟,酒要涨价必须提前出文件公示的。
据众多小超市经营者说他们每个星期通过电脑向烟草公司报买老版雄师香烟最多一条,甚至烟草公司有时一个星期还不配卖给超市,只配价格高的香烟如二十元以上的,一百元以下的香烟,买老和版雄师香烟特别难,小超市也借些涨价,在新冠肺炎还没结束的情况下,烟草公司为什么如此做法?剥削收入低的烟民消费权利,全浙江省烟草公司难道都是只配卖给各超市的高档香烟而难得配些如老版雄师经济实惠的香烟吗???
欢迎全浙江省及全国各地在浙江省范围内上班,经商的烟民点评,建议,从中看看到底问题出现在那里???!
唱片机循环播放着属于九十年代的情歌,日暮早已西沉地平线。悠然的晚风伴着些许沧桑沙哑的醇厚声线悄然溜进敞开的窗沿,歌词中透露出晦涩的爱意被揉碎融入轻柔却森冷的月光。零星香烟的灰烬抖落指腹,烟圈氤氲缭绕着盘旋上升。缠绵悱恻的交织不过是假象烟波里抖落的尘埃,在名为时间的海里沉湎。你眼眸里的雾气像是白日在海边收集的光,炙热的温度在此刻仿佛要将我灼伤。其实我比任何人都更期望看见星辰陨落进大海,或者月亮被抹煞回云层,我唯独偏爱入深夜后蜂拥而至的窒息感和那玻璃花瓶里濒临凋谢的红玫瑰。
【天眼被注册为烟草商标,中国控烟协会:这是对天眼精神的亵渎】最近,一款名为“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发热议。据了解,该款香烟包装上不仅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中国天眼英文首字母缩写)字样,还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被质疑有“碰瓷”嫌疑。
8月13日,中国控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 云烟 FAST”,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中国控烟协会指出,在控烟履约、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的新形势下,竟出现了云南中烟公司投机利用“天眼”这一国之重器作为卷烟品牌商标这一怪事。云南中烟“天眼”品牌商标既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健康中国行动》背道而驰,是对以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天眼精神”的亵渎。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廖文科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卷烟企业的做法太过分,令人气愤。公开发声是为了督促各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下一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将采取进一步的跟进措施。
不过截至目前,“天眼”香烟的出品方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均未对外发声。
在呼吁书中,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称,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饽。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虽然相关烟草企业以所谓“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来美化包装自己的行为,在烟草产品包装上堂而皇之地印上“天眼”形象与国家重点科技工程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情,反而有亵渎之意。云南中烟这一行为严重歪曲和丑化了作为“天眼之父”的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时代精神,也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为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强烈呼吁,督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督促国家烟草专卖局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
8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教授就此在光明日报公开撰文称,《商标法》第4条“禁止囤积商标”条款、第7条“诚实信用”条款、第13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条款、第32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混淆行为”条款等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担当起保护大国重器品牌的重任。当然,现行法律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规则的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对烟草包装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澳大利亚为此规定,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香烟包装不得使用醒目的商标或绚丽的颜色,而是统一使用橄榄绿色包装盒,并在其正面音质规定的警示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香烟包装立法,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类似“天眼”香烟包装的出现。(健康时报记者 董颖钰)
8月13日,中国控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 云烟 FAST”,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中国控烟协会指出,在控烟履约、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的新形势下,竟出现了云南中烟公司投机利用“天眼”这一国之重器作为卷烟品牌商标这一怪事。云南中烟“天眼”品牌商标既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健康中国行动》背道而驰,是对以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天眼精神”的亵渎。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廖文科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卷烟企业的做法太过分,令人气愤。公开发声是为了督促各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下一步,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将采取进一步的跟进措施。
不过截至目前,“天眼”香烟的出品方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均未对外发声。
在呼吁书中,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称,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饽。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虽然相关烟草企业以所谓“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来美化包装自己的行为,在烟草产品包装上堂而皇之地印上“天眼”形象与国家重点科技工程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情,反而有亵渎之意。云南中烟这一行为严重歪曲和丑化了作为“天眼之父”的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时代精神,也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为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强烈呼吁,督促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督促国家烟草专卖局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
8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教授就此在光明日报公开撰文称,《商标法》第4条“禁止囤积商标”条款、第7条“诚实信用”条款、第13条“驰名商标特别保护”条款、第32条“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混淆行为”条款等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担当起保护大国重器品牌的重任。当然,现行法律在不同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规则的适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对烟草包装采取严格管控措施,澳大利亚为此规定,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香烟包装不得使用醒目的商标或绚丽的颜色,而是统一使用橄榄绿色包装盒,并在其正面音质规定的警示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逐步完善香烟包装立法,从而在根本上杜绝类似“天眼”香烟包装的出现。(健康时报记者 董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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