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固镇法院:道交纠纷线上调结 定分止争方便群众
近日,固镇县法院在线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当事人足不出户通过线上方式解决了矛盾纠纷。
今年7月28下午,被告周某驾驶豫N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固镇县连城镇经二路时,与沿纬三路行驶的原告强某驾驶的皖C号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皖C号牌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N号小型客车在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受损车辆经鉴定,维修需要花费37万余元,原告和被告就维修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原告强某表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获得赔偿款以便修复车辆。承办法官考虑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与两被告沟通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庭”小程序“云上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不断在法、理、情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耐心细致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并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细化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责任金额。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23.5万元。随后,在书记员的指导下,原告与被告线上完成了调解协议的签名,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感谢。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固镇法院积极践行智慧法院便民理念,实现了高质量高效率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近日,固镇县法院在线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让当事人足不出户通过线上方式解决了矛盾纠纷。
今年7月28下午,被告周某驾驶豫N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固镇县连城镇经二路时,与沿纬三路行驶的原告强某驾驶的皖C号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皖C号牌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N号小型客车在被告河南省商丘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受损车辆经鉴定,维修需要花费37万余元,原告和被告就维修费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原告强某表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获得赔偿款以便修复车辆。承办法官考虑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与两被告沟通后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庭”小程序“云上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不断在法、理、情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耐心细致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并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细化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责任金额。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23.5万元。随后,在书记员的指导下,原告与被告线上完成了调解协议的签名,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感谢。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固镇法院积极践行智慧法院便民理念,实现了高质量高效率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借名买车”合同被判无效,规避政策竟有这些风险!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为了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在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为“借名买车”而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判决4S店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刘先生诉称,因自身用车需求,其与家人前往飞驰汽车4S店看车。因自己没有北京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在与4S店销售聊天时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闲着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借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即可。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好友孙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代替孙先生垫付定金2万元。后因孙先生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前往4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飞驰公司也拒绝退还定金。刘先生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将飞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被告飞驰公司辩称,刘先生在店里看中一款汽车,但因其没有购车指标,便提出用朋友孙先生的名义购买。于是,刘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后飞驰公司联系刘先生提车,刘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店交尾款、提车,合同无法履行是刘先生的原因导致,飞驰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及飞驰公司均认可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孙先生并未在场,实际购车人为刘先生,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刘先生。飞驰公司在刘先生支付2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刘先生借用他人名义向飞驰公司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刘先生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刘先生要求飞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刘先生对本案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飞驰公司已将2万元定金退还刘先生。
法 官 说 法
在审理因“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责任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孙先生与飞驰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形式上虽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合同目的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借名买车”行为中一般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借名人(购车指标所有人)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就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权利归属、事故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两重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借名人、被借名人、汽车销售方。
从本案以及因“借名买车”引发的各类纠纷来看,“借名买车”行为对三方主体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首先,对借名人而言,其作为购车款项、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仍属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均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此时,借名人虽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权诉讼等主张确认车辆的所有权或损害赔偿等,但仍面临败诉或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此外,对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案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虽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就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如该协议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借名人将无法据此向借名人主张责任。
最后,对汽车销售方而言,如其对“借名买车“行为属于明知,却仍与被借名人签订买卖合同,当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例如定金损失、返还车辆的部分折旧损失等。可见,“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借名买车”,顾名思义,是指为了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在海淀法院审结的一起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为“借名买车”而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判决4S店返还购车定金2万元。
案 情 简 介
原告刘先生诉称,因自身用车需求,其与家人前往飞驰汽车4S店看车。因自己没有北京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在与4S店销售聊天时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闲着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借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即可。于是刘先生找到了好友孙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代替孙先生垫付定金2万元。后因孙先生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前往4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飞驰公司也拒绝退还定金。刘先生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将飞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被告飞驰公司辩称,刘先生在店里看中一款汽车,但因其没有购车指标,便提出用朋友孙先生的名义购买。于是,刘先生以孙先生的名义与飞驰公司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后飞驰公司联系刘先生提车,刘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店交尾款、提车,合同无法履行是刘先生的原因导致,飞驰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及飞驰公司均认可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孙先生并未在场,实际购车人为刘先生,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刘先生。飞驰公司在刘先生支付2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刘先生借用他人名义向飞驰公司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刘先生要求飞驰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刘先生要求飞驰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刘先生对本案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飞驰公司已将2万元定金退还刘先生。
法 官 说 法
在审理因“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责任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孙先生与飞驰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形式上虽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合同目的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借名买车”行为中一般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借名人(购车指标所有人)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就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权利归属、事故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两重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借名人、被借名人、汽车销售方。
从本案以及因“借名买车”引发的各类纠纷来看,“借名买车”行为对三方主体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首先,对借名人而言,其作为购车款项、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虽实际占有、使用车辆,但车辆仍属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如被借名人因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均存在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风险。此时,借名人虽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身权利,例如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确权诉讼等主张确认车辆的所有权或损害赔偿等,但仍面临败诉或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此外,对被借名人而言,当车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因此引发诉讼案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借名人与被借名人虽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就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但如该协议因合同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借名人将无法据此向借名人主张责任。
最后,对汽车销售方而言,如其对“借名买车“行为属于明知,却仍与被借名人签订买卖合同,当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因其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例如定金损失、返还车辆的部分折旧损失等。可见,“借名买车”对各方参与者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心存侥幸规避法律规范、调控政策的行为,最终只能是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不正经吐槽大会[超话]#
今天怎么跟这么有缘啊[笑cry]
今天全民核酸,做完一扭头,看见一只小黑狗,但它的右爪爪好像受伤了,所以它一直一蹦一蹦的。
然后继续走,又碰见一只狮子狗,有点脏,我扭头对它说了一句“你挺脏啊”,它没理我,就只是盯着我看
再继续走,一下子碰见了三四只,什么颜色的都有,我问它们“你们在这儿聚会呢”,又不理我,跟那个狮子狗一样,没礼貌[doge]不过它们目送我离开,还挺可爱,原谅它们了[收到]
一拐弯,马上到家了,又碰见一只好肥的狗,它是真的可爱,睁着大眼睛,一直看着我,但它也不停,就继续往前跑,虽然很可爱,但是这就是不注重安全,怎么能不看路呢?而且是拐弯的地方,最容易出交通事故了[doge]
自从我家的狗子被偷了之后,我家再也没养了,只能看看别人的了[委屈]
今天怎么跟这么有缘啊[笑cry]
今天全民核酸,做完一扭头,看见一只小黑狗,但它的右爪爪好像受伤了,所以它一直一蹦一蹦的。
然后继续走,又碰见一只狮子狗,有点脏,我扭头对它说了一句“你挺脏啊”,它没理我,就只是盯着我看
再继续走,一下子碰见了三四只,什么颜色的都有,我问它们“你们在这儿聚会呢”,又不理我,跟那个狮子狗一样,没礼貌[doge]不过它们目送我离开,还挺可爱,原谅它们了[收到]
一拐弯,马上到家了,又碰见一只好肥的狗,它是真的可爱,睁着大眼睛,一直看着我,但它也不停,就继续往前跑,虽然很可爱,但是这就是不注重安全,怎么能不看路呢?而且是拐弯的地方,最容易出交通事故了[doge]
自从我家的狗子被偷了之后,我家再也没养了,只能看看别人的了[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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