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在烟酒店购买2条软装华子、1瓶茅台酒。两个小时后,男子又回到烟酒店并再次购买了10条软装华子和5瓶茅台酒。事后男子以购买到假酒、假烟为由,向市监局举报,并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
(案例来源:江苏南京中院)
事情是这样,中秋节快到了,做生意的周先生为了给客户送礼,在超市购买了几盒月饼。从超市出来后,周先生就直接开车来到郭先生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2条软装华子、1瓶茅台酒,总共消费了3340元。
两小时后,周先生开车回到郭先生的烟酒店,又购买了10条软装华子、5瓶茅台,总共消费了16700元。事后周先生以要回公司记账为由,要求郭先生出具收据。
当天下午,周先生以购买到假烟假酒为由向市监局举报。后经鉴定,周先生购买到的12条软盒华子香烟及6瓶茅台酒,均为假的。
市监局随即对郭先生作出没收涉案烟酒、罚款20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郭先生退还烟酒款20040元给周先生。周先生收到退款后,随即要求郭先生履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可郭先生却认为周先生是知假买假,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一赔三”的情形,因此其仅退回烟酒款,但拒绝支付三倍赔偿金。
多次讨要未果后,周先生随即将卖实郭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郭先生必须支付其三倍赔偿金601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周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即周先生需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欺诈。
在法庭上,周先生提交了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周先生过多解释,因为市监局已经认定了郭先生卖给周先生的,就是假烟假酒,这一点无可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卖家明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却仍然让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付赔偿金。
对于周先生提交的证据,郭先生没有异议。但其一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只针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周先生实际上是属于恶意购买。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先生随即在法庭上提交了周先生支付记录,即周先生在事发当天中午12:36购买烟酒后,于14时37分再次返回店内继续大量购买烟酒,随后又于15时15分就向市监局举报。
郭先生的意思是说,周先生在第一次购买后,已经发现了所购买的烟酒是假的,随后其一方为了获得三倍赔偿金,于是在两小时后再回店内,大量恶意购买。
因此郭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以日常生活消费、使用为目的购买行为,不能适用退一赔三。故请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述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的个体。
也就是说,由于不能郭先生不能证明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周先生为消费者,故其购买行为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由于郭先生不能举证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那么其欺诈行为就必须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郭先生败诉,故需按照三倍货款赔付给周先生。即郭先生必须支付60120元给周先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郭先生还是不服,于是在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毫不意外地驳回了郭先生的诉求,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那么大家认为,周先生第二次购买时知道这烟酒是假的么?
(案例来源:江苏南京中院)
事情是这样,中秋节快到了,做生意的周先生为了给客户送礼,在超市购买了几盒月饼。从超市出来后,周先生就直接开车来到郭先生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2条软装华子、1瓶茅台酒,总共消费了3340元。
两小时后,周先生开车回到郭先生的烟酒店,又购买了10条软装华子、5瓶茅台,总共消费了16700元。事后周先生以要回公司记账为由,要求郭先生出具收据。
当天下午,周先生以购买到假烟假酒为由向市监局举报。后经鉴定,周先生购买到的12条软盒华子香烟及6瓶茅台酒,均为假的。
市监局随即对郭先生作出没收涉案烟酒、罚款20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郭先生退还烟酒款20040元给周先生。周先生收到退款后,随即要求郭先生履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可郭先生却认为周先生是知假买假,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一赔三”的情形,因此其仅退回烟酒款,但拒绝支付三倍赔偿金。
多次讨要未果后,周先生随即将卖实郭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郭先生必须支付其三倍赔偿金601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周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即周先生需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欺诈。
在法庭上,周先生提交了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周先生过多解释,因为市监局已经认定了郭先生卖给周先生的,就是假烟假酒,这一点无可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卖家明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却仍然让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付赔偿金。
对于周先生提交的证据,郭先生没有异议。但其一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只针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周先生实际上是属于恶意购买。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先生随即在法庭上提交了周先生支付记录,即周先生在事发当天中午12:36购买烟酒后,于14时37分再次返回店内继续大量购买烟酒,随后又于15时15分就向市监局举报。
郭先生的意思是说,周先生在第一次购买后,已经发现了所购买的烟酒是假的,随后其一方为了获得三倍赔偿金,于是在两小时后再回店内,大量恶意购买。
因此郭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以日常生活消费、使用为目的购买行为,不能适用退一赔三。故请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述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的个体。
也就是说,由于不能郭先生不能证明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周先生为消费者,故其购买行为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由于郭先生不能举证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那么其欺诈行为就必须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郭先生败诉,故需按照三倍货款赔付给周先生。即郭先生必须支付60120元给周先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郭先生还是不服,于是在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毫不意外地驳回了郭先生的诉求,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那么大家认为,周先生第二次购买时知道这烟酒是假的么?
江苏南京,男子在烟酒店购买2条软装华子、1瓶茅台酒。两个小时后,男子又回到烟酒店并再次购买了10条软装华子和5瓶茅台酒。事后男子以购买到假酒、假烟为由,向市监局举报,并将卖家告上法庭,主张退一赔三。#鸿儒计划#
(案例来源:江苏南京中院)
事情是这样,中秋节快到了,做生意的周先生为了给客户送礼,在超市购买了几盒月饼。从超市出来后,周先生就直接开车来到郭先生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2条软装华子、1瓶茅台酒,总共消费了3340元。
两小时后,周先生开车回到郭先生的烟酒店,又购买了10条软装华子、5瓶茅台,总共消费了16700元。事后周先生以要回公司记账为由,要求郭先生出具收据。
当天下午,周先生以购买到假烟假酒为由向市监局举报。后经鉴定,周先生购买到的12条软盒华子香烟及6瓶茅台酒,均为假的。
市监局随即对郭先生作出没收涉案烟酒、罚款20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郭先生退还烟酒款20040元给周先生。周先生收到退款后,随即要求郭先生履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可郭先生却认为周先生是知假买假,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一赔三”的情形,因此其仅退回烟酒款,但拒绝支付三倍赔偿金。
多次讨要未果后,周先生随即将卖实郭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郭先生必须支付其三倍赔偿金601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周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即周先生需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欺诈。
在法庭上,周先生提交了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周先生过多解释,因为市监局已经认定了郭先生卖给周先生的,就是假烟假酒,这一点无可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卖家明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却仍然让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付赔偿金。
对于周先生提交的证据,郭先生没有异议。但其一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只针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周先生实际上是属于恶意购买。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先生随即在法庭上提交了周先生支付记录,即周先生在事发当天中午12:36购买烟酒后,于14时37分再次返回店内继续大量购买烟酒,随后又于15时15分就向市监局举报。
郭先生的意思是说,周先生在第一次购买后,已经发现了所购买的烟酒是假的,随后其一方为了获得三倍赔偿金,于是在两小时后再回店内,大量恶意购买。
因此郭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以日常生活消费、使用为目的购买行为,不能适用退一赔三。故请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述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的个体。
也就是说,由于不能郭先生不能证明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周先生为消费者,故其购买行为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由于郭先生不能举证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那么其欺诈行为就必须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郭先生败诉,故需按照三倍货款赔付给周先生。即郭先生必须支付60120元给周先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郭先生还是不服,于是在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毫不意外地驳回了郭先生的诉求,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那么大家认为,周先生第二次购买时知道这烟酒是假的么?
(案例来源:江苏南京中院)
事情是这样,中秋节快到了,做生意的周先生为了给客户送礼,在超市购买了几盒月饼。从超市出来后,周先生就直接开车来到郭先生经营的烟酒店,购买了2条软装华子、1瓶茅台酒,总共消费了3340元。
两小时后,周先生开车回到郭先生的烟酒店,又购买了10条软装华子、5瓶茅台,总共消费了16700元。事后周先生以要回公司记账为由,要求郭先生出具收据。
当天下午,周先生以购买到假烟假酒为由向市监局举报。后经鉴定,周先生购买到的12条软盒华子香烟及6瓶茅台酒,均为假的。
市监局随即对郭先生作出没收涉案烟酒、罚款200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郭先生退还烟酒款20040元给周先生。周先生收到退款后,随即要求郭先生履行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法律规定。
可郭先生却认为周先生是知假买假,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一赔三”的情形,因此其仅退回烟酒款,但拒绝支付三倍赔偿金。
多次讨要未果后,周先生随即将卖实郭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郭先生必须支付其三倍赔偿金601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周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即周先生需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欺诈。
在法庭上,周先生提交了市监局的调查结果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根本不用周先生过多解释,因为市监局已经认定了郭先生卖给周先生的,就是假烟假酒,这一点无可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卖家明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却仍然让消费者处于错误的认知下,作出错误购买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赔付赔偿金。
对于周先生提交的证据,郭先生没有异议。但其一方认为,上述法律规定只针对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周先生实际上是属于恶意购买。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郭先生随即在法庭上提交了周先生支付记录,即周先生在事发当天中午12:36购买烟酒后,于14时37分再次返回店内继续大量购买烟酒,随后又于15时15分就向市监局举报。
郭先生的意思是说,周先生在第一次购买后,已经发现了所购买的烟酒是假的,随后其一方为了获得三倍赔偿金,于是在两小时后再回店内,大量恶意购买。
因此郭先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以日常生活消费、使用为目的购买行为,不能适用退一赔三。故请求法院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述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的个体。
也就是说,由于不能郭先生不能证明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就应当认定周先生为消费者,故其购买行为受法律保护。
换而言之,由于郭先生不能举证周先生是以销售赢利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那么其欺诈行为就必须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郭先生败诉,故需按照三倍货款赔付给周先生。即郭先生必须支付60120元给周先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郭先生还是不服,于是在未能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毫不意外地驳回了郭先生的诉求,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那么大家认为,周先生第二次购买时知道这烟酒是假的么?
【#梁溪区纪委监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 梁溪区城管局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徐乃丰#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的问题。2014年初至2020年8月,徐乃丰多次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4.9万元。徐乃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7月,徐乃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 瞻江街道前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原主办会计蒋康违规使用小金库列支相关费用的问题。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蒋康利用临时负责无锡市家禽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之便,使用公司内账列支香烟、月饼等礼品,以及公款吃喝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4247.6元。2022年8月,蒋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梁溪区纪委、区监委)
1. 梁溪区城管局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徐乃丰#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的问题。2014年初至2020年8月,徐乃丰多次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人民币4.9万元。徐乃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7月,徐乃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 瞻江街道前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原主办会计蒋康违规使用小金库列支相关费用的问题。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蒋康利用临时负责无锡市家禽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之便,使用公司内账列支香烟、月饼等礼品,以及公款吃喝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4247.6元。2022年8月,蒋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梁溪区纪委、区监委)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