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里堵得慌,现在一切都悬而未决的时候,什么都没有,总感觉会失落吧,忙忙碌碌一天又一天,不知道干了什么,但却从来没有2点之前睡过觉,明明什么都没做好,却浑身酸痛,真服了自己。
经常会觉得看自己越来越丑了,可能熬夜和心情总会影响外在吧。会否定自己是个渣渣,又盲目的眼高手低,四下寂静之时总黯然神伤。大概总要接受自己就是平庸之辈,碌碌无为也不必强求。
焦虑上头的时候,总感叹时间飞逝,可时间走啊走,也没有给自己留下什么。
对了,我甚至双十一付款这件小事都因为填表格错过了。
嗯,罢了,还有双十二。
经常会觉得看自己越来越丑了,可能熬夜和心情总会影响外在吧。会否定自己是个渣渣,又盲目的眼高手低,四下寂静之时总黯然神伤。大概总要接受自己就是平庸之辈,碌碌无为也不必强求。
焦虑上头的时候,总感叹时间飞逝,可时间走啊走,也没有给自己留下什么。
对了,我甚至双十一付款这件小事都因为填表格错过了。
嗯,罢了,还有双十二。
“这么多年过去了,该买的单也该买了”。湖北襄阳的警方在惠州将某身价千万的老板熊某抓获,民警拉着熊某的手,假装防疫人员进入电梯才亮明身份。
据悉,1993年熊某与王某方式争吵,熊某持刀将王某刺死。29年间,熊某一直潜逃,期间还改了名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虽然已经过了29年,但是警方依然排除万难将熊某抓获。
而熊某被抓后,第一个辩解可能就是这事情都过了29年,是否已经了诉讼时效呢?且我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再犯罪,现在我虽然身价千万,也是上有老,下有小,请求不对我进行处罚 。
那么此案到到底如何定性呢?
首先,要审查本案是诉讼时效。所谓的诉讼时效,指的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时间,如果某犯罪过了刑事诉讼时效,尽管犯罪存在,但是司法机关是不能追究的。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刑小于5年的,诉讼时效是5年,5年到-10年的,诉讼时效为10年,10年以上的为15年,无期、死刑为20年。
网友很纳闷:说好的打击犯罪呢?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
其实,规定诉讼时效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司法机关应当以当下的案件为主,旧案不是重点,比如是20年前的旧案影响大,还是当下的案件影响大,肯定是当下的,很多人都知道,社会覆盖面广。
第二个是因为旧案取证存在很多困难,很多旧案因为取证及时,无法认定犯罪,这是取证的客观规律导致的,尤其是以前的取证技术不高,取证不规范。
第三个是给犯罪者一个机会,既然犯罪没有被发现,犯罪者也没有再实施犯罪,那么时间过来,视为已经改造完毕。
其次,我们来看本案的诉讼时效,警方已经当年已经知道案发了,也就是已经立案,只是因为熊某潜逃,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回到本案,熊某属于案发后一直逃避侦查,其跑到外地,隐姓埋名,就是逃避侦查的具体表现,因此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只有在本案发生后,无人知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此时受诉讼时效限制,或者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但是熊某并没有跑,此时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20年后不追究!
最后,我们看一下熊某可能涉嫌的犯罪。根据案情可知,熊某将人而上刺死了,也就是发生了人死亡的法律结果。
刑法规定了三个罪名来评价评价此案,分别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因用一个刺字,可见其本身主观上并非过失,可以排除此罪。
实践中,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主要看熊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捅刺的部位以及捅刺的次数,简单而言,其行为表现了内心的诉求,行为越凶狠,越有可能是想杀人,反之则是伤害。
对熊某而言,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虽然如今富甲一方,也难逃法律的制裁。毕竟他当年造成他人死亡,也给被人的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男子杀人潜逃29年被抓时已资产千万#
据悉,1993年熊某与王某方式争吵,熊某持刀将王某刺死。29年间,熊某一直潜逃,期间还改了名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虽然已经过了29年,但是警方依然排除万难将熊某抓获。
而熊某被抓后,第一个辩解可能就是这事情都过了29年,是否已经了诉讼时效呢?且我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再犯罪,现在我虽然身价千万,也是上有老,下有小,请求不对我进行处罚 。
那么此案到到底如何定性呢?
首先,要审查本案是诉讼时效。所谓的诉讼时效,指的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时间,如果某犯罪过了刑事诉讼时效,尽管犯罪存在,但是司法机关是不能追究的。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刑小于5年的,诉讼时效是5年,5年到-10年的,诉讼时效为10年,10年以上的为15年,无期、死刑为20年。
网友很纳闷:说好的打击犯罪呢?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
其实,规定诉讼时效的理由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司法机关应当以当下的案件为主,旧案不是重点,比如是20年前的旧案影响大,还是当下的案件影响大,肯定是当下的,很多人都知道,社会覆盖面广。
第二个是因为旧案取证存在很多困难,很多旧案因为取证及时,无法认定犯罪,这是取证的客观规律导致的,尤其是以前的取证技术不高,取证不规范。
第三个是给犯罪者一个机会,既然犯罪没有被发现,犯罪者也没有再实施犯罪,那么时间过来,视为已经改造完毕。
其次,我们来看本案的诉讼时效,警方已经当年已经知道案发了,也就是已经立案,只是因为熊某潜逃,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回到本案,熊某属于案发后一直逃避侦查,其跑到外地,隐姓埋名,就是逃避侦查的具体表现,因此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只有在本案发生后,无人知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此时受诉讼时效限制,或者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但是熊某并没有跑,此时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20年后不追究!
最后,我们看一下熊某可能涉嫌的犯罪。根据案情可知,熊某将人而上刺死了,也就是发生了人死亡的法律结果。
刑法规定了三个罪名来评价评价此案,分别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因用一个刺字,可见其本身主观上并非过失,可以排除此罪。
实践中,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主要看熊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捅刺的部位以及捅刺的次数,简单而言,其行为表现了内心的诉求,行为越凶狠,越有可能是想杀人,反之则是伤害。
对熊某而言,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虽然如今富甲一方,也难逃法律的制裁。毕竟他当年造成他人死亡,也给被人的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男子杀人潜逃29年被抓时已资产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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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而未决的只有我一个,所有人都在相信一个既定的事实,只有我来回摇摆,连一个偏向都没有。应该质疑我盲目的信任和不死心的信念吗,惊惧时下意识想起的第一个名字,会为此疼痛的存在,想要去触碰的人,那么他在我的生命里出现究竟是一种幸运还是不幸呢?我想无论事实如何天平都偏向幸运的那一面,为他露出的笑容和欢欣,付出的时间精力情感与物质,虽然不多但好像也不算少,陪伴的时光让他似乎贴近又遥远,也成为我一直想要维护的存在。永远复杂,永远多疑,永远不会果决,我没有坚持和相信的勇气,所以才会不安吧
悬而未决的只有我一个,所有人都在相信一个既定的事实,只有我来回摇摆,连一个偏向都没有。应该质疑我盲目的信任和不死心的信念吗,惊惧时下意识想起的第一个名字,会为此疼痛的存在,想要去触碰的人,那么他在我的生命里出现究竟是一种幸运还是不幸呢?我想无论事实如何天平都偏向幸运的那一面,为他露出的笑容和欢欣,付出的时间精力情感与物质,虽然不多但好像也不算少,陪伴的时光让他似乎贴近又遥远,也成为我一直想要维护的存在。永远复杂,永远多疑,永远不会果决,我没有坚持和相信的勇气,所以才会不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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