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八字不合怎么办?
父母与子女八字不合怎么办?
父母和孩子的八字不合的话,民间有一种做法叫“改口”,也就是不要叫爸爸为“爸爸”,叫“叔叔”或者“伯伯”,这样可以化解一部分,当然最好的是,父母和孩子处好关系,任何一种感情就是需要经营的,当父母和孩子的感情足够好了,气场不合就会减弱。在相克最严重的时候,父母可以选择暂时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一方面可以让孩子和长辈关系更亲近一点,一方面还可以避开祸患。当然这样的做法不能太经常,不然会让孩子有种父母不想要自己的想法。
八字不合真的相克吗?
八字相克主要是指年柱和日柱天克地冲,也就是两个人的年柱天干相克,地支相冲,日柱也是天干相克,地支相冲。人们所说的八字相合主要是八字中年月日时柱相合相生的多,相克相害相刑的少,特别是年支不要冲、刑、害,日柱不要天克地冲,这样就算相合。当然,最好喜用神相同,最好能互补。八字互补是男女合婚的一种最佳组合。一方所缺的八字五行正是另一方所多的,这两个人的八字就是互补。如,男方日主丙火生于午月,火炎土燥,火过多,急需水;这时如果女方是癸水日主生子月,冰天雪地,水多,但急需火来暖局。
唯心:XCU3913
父母与子女八字不合怎么办?
父母和孩子的八字不合的话,民间有一种做法叫“改口”,也就是不要叫爸爸为“爸爸”,叫“叔叔”或者“伯伯”,这样可以化解一部分,当然最好的是,父母和孩子处好关系,任何一种感情就是需要经营的,当父母和孩子的感情足够好了,气场不合就会减弱。在相克最严重的时候,父母可以选择暂时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一方面可以让孩子和长辈关系更亲近一点,一方面还可以避开祸患。当然这样的做法不能太经常,不然会让孩子有种父母不想要自己的想法。
八字不合真的相克吗?
八字相克主要是指年柱和日柱天克地冲,也就是两个人的年柱天干相克,地支相冲,日柱也是天干相克,地支相冲。人们所说的八字相合主要是八字中年月日时柱相合相生的多,相克相害相刑的少,特别是年支不要冲、刑、害,日柱不要天克地冲,这样就算相合。当然,最好喜用神相同,最好能互补。八字互补是男女合婚的一种最佳组合。一方所缺的八字五行正是另一方所多的,这两个人的八字就是互补。如,男方日主丙火生于午月,火炎土燥,火过多,急需水;这时如果女方是癸水日主生子月,冰天雪地,水多,但急需火来暖局。
唯心:XCU3913
作为要朝夕相处的夫妻,肯定要看对方八字五行上是否利你,这是合八字的第一个条件。五行上利于你,结婚后才旺你。假如你八字喜金木,而对方八字中木旺,就对你有利。如果双方八字能够互利,那就太好了。下面这个案例是一对已婚夫妻合婚看婚姻走势。
乾造:壬戌、壬子、壬辰、己酉,起大运周岁:0岁 6个月 4天,2013年 7月 8日起丙辰运(公历)。大运:癸丑、甲寅、乙卯、丙辰、丁巳、戊午、己未、庚。
坤造:乙丑、癸未、丁卯、丙午,起大运周岁:3岁 9个月 14天,2019年 5月 11日起丁亥运(公历)。大运:甲申、乙酉、丙戌、丁亥、戊子、己丑、庚寅、辛卯。
男,壬水生于子月,戌土己土克身,身旺,喜木火土,忌金水。
女,丁火生于未月,丑土癸水泄克,身旺,喜土金水,忌木火。
男命局以戌土中的丁火正财为妻子,用神正财入墓,夫妻感情不顺,一旦年运不利,容易婚变,加上八字比肩太旺,个性强,脾气躁,也是夫妻关系容易出问题的原因。
目前走丙辰大运,22年壬寅,夫妻感情不稳定,建议相互包容予以化解,如果任性而为,丁巳大运的23年,容易外遇,脑离婚的迹象。
2029,30,31年,戊午大运的33,35,36年,夫妻之间还有不愉快的事发生。
女,命局以癸水七杀为丈夫,七杀为短暂情缘,正官才是长久婚配,八字无正官,只有七杀,预示婚姻不顺,如果不好好经营,夫妻关系不和,年运不利时容易婚变之象。
2019—2028年,丁亥大运,22年壬寅,夫妻关系不和,矛盾多,如果不注意经营家庭,任性而为的话,23年容易离婚。
戊子大运的29,30,31,32,33,35,38年,夫妻之间还有争吵之事,尤其是32,38年要注意,否则,也是容易闹离婚的年份。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如下几点:
1,夫妻两都是婚姻情感不稳定的人,如果夫妻之间做不到相互包容,彼此歉然,相互珍惜,误会分歧多,今年容易争吵,如果任性冲动,22年底或者2023年,容易闹离婚的迹象。
2,但是可以看到,夫妻两以后的婚姻情感运势同步性较高,象29,30,31,33,35年,这就意味着两个人以后的缘分很深,生活交集点多,只要生活中夫妻之间能够多一点耐心与包容,少一点计较与索取,还是能够化解分歧,避免离婚的。
3,就最近几年来说,如果能够熬过2023年,夫妻关系就会逐步稳定下来,以后闹离婚的风险会大大降低,尽管女方未来的运势婚姻还会出问题,32,38年还有闹离婚的风险,但是男方的八字这两年离婚的信号不强,意味着到时候,很有可能是女方对婚姻的不满意程度更大,但是男方多半不会同意离婚。
八字上男女双方组成辰戌丑未四库乱冲,这一点也不是很好,意味着夫妻之间容易情感不稳定,误会分歧多。需要付出人为努力,才能化解。
五行上,二人互补性较强。这一点还是蛮理想的,意味着两个人在一起的话,能给彼此带来好运气,所以,还是不离婚更好,一旦离婚,二人的运势都会下滑。对彼此是一种损失。
从合婚的结果过来看,二人属于中等偏上的婚配,不离婚的几率大,如果能够在生活中互敬互让,相互包容,22,23年的矛盾大多能得到化解,一旦化解了,自然离婚的几率会降低,感情会越来越正常,不过,生活中还是要互敬互爱,以心换心,因为在上述不利年份,夫妻之间还有争吵,甚至还会闹离婚,但是离婚的风险更低,因为男方在32,38年离婚意识不强,即便女方要吵闹,但是能够吵而不散之象。
结论:离婚的几率不大。
当然,再好的婚姻组合,还是要人为努力经营,如果夫妻两各自为政,任性而为,也经不起折腾,如果二人都想离婚,23年还是会有离婚的风险。#心情日记##星座##情感#
乾造:壬戌、壬子、壬辰、己酉,起大运周岁:0岁 6个月 4天,2013年 7月 8日起丙辰运(公历)。大运:癸丑、甲寅、乙卯、丙辰、丁巳、戊午、己未、庚。
坤造:乙丑、癸未、丁卯、丙午,起大运周岁:3岁 9个月 14天,2019年 5月 11日起丁亥运(公历)。大运:甲申、乙酉、丙戌、丁亥、戊子、己丑、庚寅、辛卯。
男,壬水生于子月,戌土己土克身,身旺,喜木火土,忌金水。
女,丁火生于未月,丑土癸水泄克,身旺,喜土金水,忌木火。
男命局以戌土中的丁火正财为妻子,用神正财入墓,夫妻感情不顺,一旦年运不利,容易婚变,加上八字比肩太旺,个性强,脾气躁,也是夫妻关系容易出问题的原因。
目前走丙辰大运,22年壬寅,夫妻感情不稳定,建议相互包容予以化解,如果任性而为,丁巳大运的23年,容易外遇,脑离婚的迹象。
2029,30,31年,戊午大运的33,35,36年,夫妻之间还有不愉快的事发生。
女,命局以癸水七杀为丈夫,七杀为短暂情缘,正官才是长久婚配,八字无正官,只有七杀,预示婚姻不顺,如果不好好经营,夫妻关系不和,年运不利时容易婚变之象。
2019—2028年,丁亥大运,22年壬寅,夫妻关系不和,矛盾多,如果不注意经营家庭,任性而为的话,23年容易离婚。
戊子大运的29,30,31,32,33,35,38年,夫妻之间还有争吵之事,尤其是32,38年要注意,否则,也是容易闹离婚的年份。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如下几点:
1,夫妻两都是婚姻情感不稳定的人,如果夫妻之间做不到相互包容,彼此歉然,相互珍惜,误会分歧多,今年容易争吵,如果任性冲动,22年底或者2023年,容易闹离婚的迹象。
2,但是可以看到,夫妻两以后的婚姻情感运势同步性较高,象29,30,31,33,35年,这就意味着两个人以后的缘分很深,生活交集点多,只要生活中夫妻之间能够多一点耐心与包容,少一点计较与索取,还是能够化解分歧,避免离婚的。
3,就最近几年来说,如果能够熬过2023年,夫妻关系就会逐步稳定下来,以后闹离婚的风险会大大降低,尽管女方未来的运势婚姻还会出问题,32,38年还有闹离婚的风险,但是男方的八字这两年离婚的信号不强,意味着到时候,很有可能是女方对婚姻的不满意程度更大,但是男方多半不会同意离婚。
八字上男女双方组成辰戌丑未四库乱冲,这一点也不是很好,意味着夫妻之间容易情感不稳定,误会分歧多。需要付出人为努力,才能化解。
五行上,二人互补性较强。这一点还是蛮理想的,意味着两个人在一起的话,能给彼此带来好运气,所以,还是不离婚更好,一旦离婚,二人的运势都会下滑。对彼此是一种损失。
从合婚的结果过来看,二人属于中等偏上的婚配,不离婚的几率大,如果能够在生活中互敬互让,相互包容,22,23年的矛盾大多能得到化解,一旦化解了,自然离婚的几率会降低,感情会越来越正常,不过,生活中还是要互敬互爱,以心换心,因为在上述不利年份,夫妻之间还有争吵,甚至还会闹离婚,但是离婚的风险更低,因为男方在32,38年离婚意识不强,即便女方要吵闹,但是能够吵而不散之象。
结论:离婚的几率不大。
当然,再好的婚姻组合,还是要人为努力经营,如果夫妻两各自为政,任性而为,也经不起折腾,如果二人都想离婚,23年还是会有离婚的风险。#心情日记##星座##情感#
夫妻离婚针对房产分割各执己见,律师以法为据助其合理合法分配。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以与乙口头约定婚内工资各自支配,认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以无书面约定,提出房屋应分割一半。张盼、黄晨婕律师结合《民法典》认为:房屋应依法分割,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共同债务。双方认可分配原则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以法为据,改变不利的诉讼氛围,让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回归到正确的方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结婚(以下简称:第一次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女儿丙。因甲、乙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甲、乙二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很快,甲、乙二人的亲属发现,虽然甲、乙二人还和过去一样携丙共同生活,但是,甲、乙二人已经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遂对甲、乙二人进行劝和,在此情形下,甲、乙二人又复婚(以下简称:第二次结婚)。但是,复婚后甲、乙二人依然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双方就感觉到继续维持这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毫无意义,均愿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甲、乙二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房屋分割问题:
因为,甲在第一次结婚前,由自己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婚后,涉案房屋的还贷一直是甲以自己的工资支付,当前还有10万房贷未还。且甲、乙二人在第一次结婚前后,即多次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二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由各自独立使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至今,甲、乙二人也实际上按此约定处理各自的工资等收入。
所以,甲认为:涉案房屋不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甲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该归甲一人所有。
而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甲所称的约定,仅仅是存在于甲、乙二人之间的口头意思表示,不能作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认定。
因此,涉案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利。
甲感觉根据乙和乙的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失去了诉讼优势,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改变目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氛围,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历来主张当事人能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以和为贵中的“和”字,并不是仅仅以“修复夫妻关系,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单向目标的,这个“和”字,同时还包括婚姻当事人在理性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针对婚姻当事人均理性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之情形,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就是最有效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此必由之路上,也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但是实践证明,在此必由之路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深感自己胜券在握,往往是很不利于当事人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
因此,不依法改变乙和乙的律师现在这种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心态,要想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可能性是很小的。
另外,针对法院将来也许会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可能性而言,甲需要依法改变目前对于自己来说不利的法律走向,这对甲而言更是非常必要的。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不够严谨地理解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迷失性思维,并形成一定的惯性,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
因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完整内容是: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
用严谨的态度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我们还要同时注意到: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并不仅仅是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段内容;除了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句话以外,第一款的后面还有第二句话;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除第一款以外,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
因此,针对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第一款中部分内容的问题: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据此提出“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权利”的意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断章取义、不够完整、不够正确的理解。
完整、正确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全部三款的内容,我们应当依法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不仅仅只有第一句话。除了这第一句话以外,第一款还有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所以,既然乙和乙的律师认为甲、乙二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约定”的问题,那么,本案就必须按照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应该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既然必须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本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起来,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存在,就笼统地将涉案房屋草率的推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还应该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第三,在厘出“涉案房屋中还有甲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归属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①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应当是甲的个人财产;②除“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以外的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当前剩余的10万未还房贷”,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乙二人平等分担。
甲认真地听取、分析和思考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前述全部法律分析意见后,对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表示高度认同。据此,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法庭充分地肯定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代理意见》。乙和乙的律师经过思考也不再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纠正了自己以前片面的法律认识,就如何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口头约定#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以与乙口头约定婚内工资各自支配,认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以无书面约定,提出房屋应分割一半。张盼、黄晨婕律师结合《民法典》认为:房屋应依法分割,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共同债务。双方认可分配原则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以法为据,改变不利的诉讼氛围,让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回归到正确的方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结婚(以下简称:第一次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女儿丙。因甲、乙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甲、乙二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很快,甲、乙二人的亲属发现,虽然甲、乙二人还和过去一样携丙共同生活,但是,甲、乙二人已经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遂对甲、乙二人进行劝和,在此情形下,甲、乙二人又复婚(以下简称:第二次结婚)。但是,复婚后甲、乙二人依然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双方就感觉到继续维持这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毫无意义,均愿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甲、乙二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房屋分割问题:
因为,甲在第一次结婚前,由自己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婚后,涉案房屋的还贷一直是甲以自己的工资支付,当前还有10万房贷未还。且甲、乙二人在第一次结婚前后,即多次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二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由各自独立使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至今,甲、乙二人也实际上按此约定处理各自的工资等收入。
所以,甲认为:涉案房屋不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甲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该归甲一人所有。
而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甲所称的约定,仅仅是存在于甲、乙二人之间的口头意思表示,不能作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认定。
因此,涉案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利。
甲感觉根据乙和乙的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失去了诉讼优势,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改变目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氛围,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历来主张当事人能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以和为贵中的“和”字,并不是仅仅以“修复夫妻关系,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单向目标的,这个“和”字,同时还包括婚姻当事人在理性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针对婚姻当事人均理性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之情形,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就是最有效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此必由之路上,也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但是实践证明,在此必由之路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深感自己胜券在握,往往是很不利于当事人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
因此,不依法改变乙和乙的律师现在这种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心态,要想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可能性是很小的。
另外,针对法院将来也许会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可能性而言,甲需要依法改变目前对于自己来说不利的法律走向,这对甲而言更是非常必要的。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不够严谨地理解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迷失性思维,并形成一定的惯性,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
因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完整内容是: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
用严谨的态度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我们还要同时注意到: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并不仅仅是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段内容;除了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句话以外,第一款的后面还有第二句话;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除第一款以外,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
因此,针对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第一款中部分内容的问题: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据此提出“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权利”的意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断章取义、不够完整、不够正确的理解。
完整、正确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全部三款的内容,我们应当依法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不仅仅只有第一句话。除了这第一句话以外,第一款还有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所以,既然乙和乙的律师认为甲、乙二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约定”的问题,那么,本案就必须按照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应该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既然必须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本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起来,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存在,就笼统地将涉案房屋草率的推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还应该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第三,在厘出“涉案房屋中还有甲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归属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①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应当是甲的个人财产;②除“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以外的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当前剩余的10万未还房贷”,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乙二人平等分担。
甲认真地听取、分析和思考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前述全部法律分析意见后,对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表示高度认同。据此,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法庭充分地肯定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代理意见》。乙和乙的律师经过思考也不再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纠正了自己以前片面的法律认识,就如何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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