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宗回马杨妃死,云雨难忘日月新。
终是圣明天子事,景阳宫井又何人。
—— 唐代·郑畋《马嵬坡》
译文
玄宗返回长安杨贵妃早已死,旧时恩爱难忘国家开始振兴。
处死杨妃也是玄宗英明决策,不然就会步陈后主亡国后尘。
注释
马嵬坡:即马嵬驿,因晋代名将马嵬曾在此筑城而得名,在今陕西兴平市西,为杨贵妃缢死的地方。
回马:指唐玄宗由蜀还长安。
云雨:出自宋玉《高唐赋》“旦为朝云,暮为行雨”,后引申为男女欢爱。此句意谓玄宗、贵妃之间的恩爱虽难忘却,而国家却已一新。
景阳宫井:故址在今江苏省南京市玄武湖边。南朝的昏昧陈后主陈叔宝听说隋兵已经攻进城来,就和宠妃张丽华、孙贵嫔躲在景阳宫井中,结果还被隋兵俘虏。
终是圣明天子事,景阳宫井又何人。
—— 唐代·郑畋《马嵬坡》
译文
玄宗返回长安杨贵妃早已死,旧时恩爱难忘国家开始振兴。
处死杨妃也是玄宗英明决策,不然就会步陈后主亡国后尘。
注释
马嵬坡:即马嵬驿,因晋代名将马嵬曾在此筑城而得名,在今陕西兴平市西,为杨贵妃缢死的地方。
回马:指唐玄宗由蜀还长安。
云雨:出自宋玉《高唐赋》“旦为朝云,暮为行雨”,后引申为男女欢爱。此句意谓玄宗、贵妃之间的恩爱虽难忘却,而国家却已一新。
景阳宫井:故址在今江苏省南京市玄武湖边。南朝的昏昧陈后主陈叔宝听说隋兵已经攻进城来,就和宠妃张丽华、孙贵嫔躲在景阳宫井中,结果还被隋兵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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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广州禺番警方要罪重轻判引导传成销?这番是禺警方不向肯全国18个发省出协查函原的因吗?番禺方警一面回复受害涉者案面,广受害人多,工作量,大人手不够所,以案件展进缓慢却,不肯申请援,手不肯发协函查,有什么难之言隐?番警禺方牢牢把的控住案办权、定案权形成一言是谈想要护保谁?是因为原省公厅安办公主室任兼省厅、省公厅安副厅长光何平也参了与城联优品诈案骗吗?不可思议的是当我受们害者出提质疑面里有你们老的领导广何平3月份参了与城联优诈品骗案为城联优品台站摇旗呐喊为么什还要性定是传销时的候,番经禺侦接线警的官居然反驳何说广平去年9月就立被案调查,仅表代他个人行为。俗说话当你发现里屋有一只蟑螂的时,候里面经已有100只。了何广平身高居位,可能就只有一他人参与吗?番禺警方何如自圆其说?番禺警方要想跟何广做平切割硬拗,把大广群众和害受者当猴耍,毁掉的老是百姓对警方的任信值。还既有然何广去平年9月立被案调查何为今年3月份还出能来站台?番禺警方对骗诈犯的仁慈保护及以袒护才诈是骗公司广在州到处花开的土壤。每天在话电里与害受者激烈辩论,诈为骗犯说,话不能倾受听害者的心声要,不是电号话码是对的,我们都疑怀对面电接话的到是底谁?是城联优品内的部人员吗?
为何广州禺番警方要罪重轻判引导传成销?这番是禺警方不向肯全国18个发省出协查函原的因吗?番禺方警一面回复受害涉者案面,广受害人多,工作量,大人手不够所,以案件展进缓慢却,不肯申请援,手不肯发协函查,有什么难之言隐?番警禺方牢牢把的控住案办权、定案权形成一言是谈想要护保谁?是因为原省公厅安办公主室任兼省厅、省公厅安副厅长光何平也参了与城联优品诈案骗吗?不可思议的是当我受们害者出提质疑面里有你们老的领导广何平3月份参了与城联优诈品骗案为城联优品台站摇旗呐喊为么什还要性定是传销时的候,番经禺侦接线警的官居然反驳何说广平去年9月就立被案调查,仅表代他个人行为。俗说话当你发现里屋有一只蟑螂的时,候里面经已有100只。了何广平身高居位,可能就只有一他人参与吗?番禺警方何如自圆其说?番禺警方要想跟何广做平切割硬拗,把大广群众和害受者当猴耍,毁掉的老是百姓对警方的任信值。还既有然何广去平年9月立被案调查何为今年3月份还出能来站台?番禺警方对骗诈犯的仁慈保护及以袒护才诈是骗公司广在州到处花开的土壤。每天在话电里与害受者激烈辩论,诈为骗犯说,话不能倾受听害者的心声要,不是电号话码是对的,我们都疑怀对面电接话的到是底谁?是城联优品内的部人员吗?
“他上厕所掉进去了,凭什么找我赔钱?”四川德阳,一男子以每月130元的价格租住了一间房屋,在如厕过程中,不慎摔倒掉落溺亡。事后,男子家属将房东告上法院索要赔偿51万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谢某夫妇将自家闲置房屋对外进行出租,张某应租,双方随即以每月130元租金达成协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该房屋内部无厕所、厨房,由谢某夫妇在房屋的西南外侧搭建一简易厕所,厕所坑上搭建一块预制石板,厕所无门。
张某在将房屋租下后,便和母亲彭某一起居住,共居一室,平日使用在屋外搭建的厕所如厕,后彭某为防蚊虫在厕所坑上搭建木板。
事发当天,张某在如厕时摔倒,头部俯倒入厕所内窒息死亡。被发现时,张某的腰部以上在厕所坑内,腰部以下在坑位上搭建的木板及石板上,厕所内地面干燥。
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经符合溺亡。
随后,张某的家属将谢某夫妇诉至法院,其认为,厕所系谢某夫妇私自搭建且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厕所交由租客使用,最终导致张某摔倒后溺亡。对此,谢某夫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谢某夫妇则觉得很是冤枉,自己搭建厕所的目的是为了取肥,而并非提供他人上厕所使用,厕所本身也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自己事先与张某约定130元的租金,也并不包含厕所的价钱。
也就是说,张某可以自行选择在何地如厕,至于发生意外与否,均与自己无关。而且,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自身在上厕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意外发生,也理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谢某夫妇认为对张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谢某夫妇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简单来说,作为出租人的谢某夫妇具有保障承租人张某在租赁范围内居住安全的义务。但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对于案涉厕所是否属于租赁范围。
如果认为案涉厕所属于租赁范围,则谢某夫妇对张某意外溺亡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从本案来看,若厕所属于租赁范围,张某等人在承租房屋以及使用过程中认为厕所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可及时向谢某夫妇提出整改意见,但其并未提出过任何整改要求,结合房屋月租金130元属于低等价位、厕所位于房屋外等因素,应认定出租范围不包括案涉厕所。
也就是说,案涉厕所由谢某夫妇修建,但谢某夫妇对于自愿选择使用该厕所的张某并无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使用厕所的过程中应自行对其安全负责。
退一步来讲,即使案涉厕所属于租赁范围,张某系从事保安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居住的环境有充分的认知和把握,并具备保护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基本的自救能力。
但张某在案涉房屋租住将近半年,对房屋及厕所的情况均应有清晰的了解。在厕所主体结构未见安全隐患、厕所地面干燥、光线正常的情况下,张某因自身疏忽大意摔倒后溺亡属意外,谢某夫妇并无过错,故要求谢某夫妇承担责任,事实依据不足,院方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谢某夫妇可以对张某的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但事实就是事实,根据常理、房屋租金价位等因素认定,无法苛求谢某夫妇对张某意外溺亡的结果负责,张某理应自负其责。不过,本着定纷止争的目的,如果谢某夫妇愿意,也可对张某家属予以适当补偿。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谢某夫妇将自家闲置房屋对外进行出租,张某应租,双方随即以每月130元租金达成协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该房屋内部无厕所、厨房,由谢某夫妇在房屋的西南外侧搭建一简易厕所,厕所坑上搭建一块预制石板,厕所无门。
张某在将房屋租下后,便和母亲彭某一起居住,共居一室,平日使用在屋外搭建的厕所如厕,后彭某为防蚊虫在厕所坑上搭建木板。
事发当天,张某在如厕时摔倒,头部俯倒入厕所内窒息死亡。被发现时,张某的腰部以上在厕所坑内,腰部以下在坑位上搭建的木板及石板上,厕所内地面干燥。
经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经符合溺亡。
随后,张某的家属将谢某夫妇诉至法院,其认为,厕所系谢某夫妇私自搭建且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将厕所交由租客使用,最终导致张某摔倒后溺亡。对此,谢某夫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此,谢某夫妇则觉得很是冤枉,自己搭建厕所的目的是为了取肥,而并非提供他人上厕所使用,厕所本身也并不存在安全隐患。此外,自己事先与张某约定130元的租金,也并不包含厕所的价钱。
也就是说,张某可以自行选择在何地如厕,至于发生意外与否,均与自己无关。而且,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自身在上厕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意外发生,也理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谢某夫妇认为对张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谢某夫妇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是否具有过错。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简单来说,作为出租人的谢某夫妇具有保障承租人张某在租赁范围内居住安全的义务。但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对于案涉厕所是否属于租赁范围。
如果认为案涉厕所属于租赁范围,则谢某夫妇对张某意外溺亡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从本案来看,若厕所属于租赁范围,张某等人在承租房屋以及使用过程中认为厕所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可及时向谢某夫妇提出整改意见,但其并未提出过任何整改要求,结合房屋月租金130元属于低等价位、厕所位于房屋外等因素,应认定出租范围不包括案涉厕所。
也就是说,案涉厕所由谢某夫妇修建,但谢某夫妇对于自愿选择使用该厕所的张某并无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使用厕所的过程中应自行对其安全负责。
退一步来讲,即使案涉厕所属于租赁范围,张某系从事保安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居住的环境有充分的认知和把握,并具备保护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基本的自救能力。
但张某在案涉房屋租住将近半年,对房屋及厕所的情况均应有清晰的了解。在厕所主体结构未见安全隐患、厕所地面干燥、光线正常的情况下,张某因自身疏忽大意摔倒后溺亡属意外,谢某夫妇并无过错,故要求谢某夫妇承担责任,事实依据不足,院方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谢某夫妇可以对张某的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但事实就是事实,根据常理、房屋租金价位等因素认定,无法苛求谢某夫妇对张某意外溺亡的结果负责,张某理应自负其责。不过,本着定纷止争的目的,如果谢某夫妇愿意,也可对张某家属予以适当补偿。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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