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审视南京打人案,老人拿椅子砸鲁医生是正当防卫么?作为律师,我认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目的是防卫,而非报复泄愤。老人砸椅子是为了防止孙子再次被打?还是因为孙子被打后气不过而报复?
我认为更多的是后者。
视频中,鲁医生一巴掌把孩子打倒后,并未做出下一步伤害动作,也没有要继续伤害孩子的迹象。此时,老人对鲁医生进行推搡,质问其为啥打孩子。鲁医生回答:对不起,我实在是忍不住了。
此后,老人拿起蓝色塑料椅砸向鲁医生。
整个推搡过程,以及老人拿塑料椅砸鲁医生的过程,鲁医生并未反抗,只是反问老人:你不要碰我,你打我干嘛。看不出其有进一步伤害孩子或者老人的迹象。
接着,老人拿起实木椅子砸向鲁医生。
就这个过程而言,老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认定条件:防卫意识、防卫的紧迫性、防卫的对等性。尤其是防卫意识和防卫的紧迫性方面。
在防卫的紧迫性方面,鲁医生当时已经停止侵害行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此时老人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报警求助。如果报警后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鲁医生有继续伤人的迹象,老人当然可以正当防卫。
在防卫意识方面,如前面所说,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不能是为了报复。本案中,在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老人拿椅子砸对方,明显看出是为了报复。
退而言之,即便老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在其砸了塑料椅后鲁医生并未反抗,此时其保护目的已经达到了。这种情况下其继续砸椅子,且拿了伤害性更大的实木椅子,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因此,综合防卫意识和防卫的紧迫性,老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和鲁医生打人是为了报复自己儿子被打一样,老人砸椅子也是为了报复自己孙子被打,二者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不属于正当防卫,就是故意伤害,尽管这种伤害并未给鲁医生带来损伤,但仍属于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老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鲁医生就是正当防卫么?
鲁医生同样不属于正当防卫,尽管一些人认为我是支持鲁医生的,但我必须实事求是地说,鲁医生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鲁医生去他人家实施侵害行为,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此时其具有“避让义务”,即一个人在殴打对方家人后,面对对方家人的报复,其应该采取避让措施,比如赶紧离开现场,而非正面应对冲突。
关于“避让义务”还可以举个例子:我和邻居的妻子有婚外情,一天我和邻居妻子一起逛街被邻居看到,邻居拿着一把刀要冲过来打我,我看到后和他扭打在一起,我是正当防卫么?当然不是,此时我应该做的是逃跑,因为我有错在先,在道义上站不住脚,因此在具有避让条件的情况下,我应该避让,而非正面冲突。
回到南京打人案。鲁医生在实施侵害后,应该容忍对方一定程度的报复,因为对方的报复是人之常情,因此在具备避让条件的情况下,其应该做的是避让。实际是大家都看到了,鲁医生没有避让,而是正面发生冲突,因此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我的结论就是,老人不是正当防卫,鲁医生也不是正当防卫,双方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应该看到,本案是因同一小区、同一班级两名5岁幼儿之间的打闹所导致,应该结合情理和法律来综合评判:
面对孙子被打,老人拿椅子报复虽然违法,但实属情理之中,而鲁医生看到儿子被打后作出过激行为,其愤怒也有一定原因。因此不应该只顾追究法律责任而忽视情理。
另一方面,虽然老人骨折,但必须承认这并非鲁医生的主观意图,更多的是源于意外,因此也不应该将老人骨折的原因全部归咎于鲁医生,并因此对其处以过高的刑事处罚。
法理不外乎人情,冤家宜解不宜结,面对情理和法律,在给大家一个警示后双方和解,或许是本案最好的结果。
我认为更多的是后者。
视频中,鲁医生一巴掌把孩子打倒后,并未做出下一步伤害动作,也没有要继续伤害孩子的迹象。此时,老人对鲁医生进行推搡,质问其为啥打孩子。鲁医生回答:对不起,我实在是忍不住了。
此后,老人拿起蓝色塑料椅砸向鲁医生。
整个推搡过程,以及老人拿塑料椅砸鲁医生的过程,鲁医生并未反抗,只是反问老人:你不要碰我,你打我干嘛。看不出其有进一步伤害孩子或者老人的迹象。
接着,老人拿起实木椅子砸向鲁医生。
就这个过程而言,老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认定条件:防卫意识、防卫的紧迫性、防卫的对等性。尤其是防卫意识和防卫的紧迫性方面。
在防卫的紧迫性方面,鲁医生当时已经停止侵害行为,孩子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威胁,此时老人的正确做法应该是报警求助。如果报警后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鲁医生有继续伤人的迹象,老人当然可以正当防卫。
在防卫意识方面,如前面所说,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即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不能是为了报复。本案中,在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老人拿椅子砸对方,明显看出是为了报复。
退而言之,即便老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孩子,在其砸了塑料椅后鲁医生并未反抗,此时其保护目的已经达到了。这种情况下其继续砸椅子,且拿了伤害性更大的实木椅子,不具有防卫的正当性。
因此,综合防卫意识和防卫的紧迫性,老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就和鲁医生打人是为了报复自己儿子被打一样,老人砸椅子也是为了报复自己孙子被打,二者性质是完全一样的。
不属于正当防卫,就是故意伤害,尽管这种伤害并未给鲁医生带来损伤,但仍属于故意伤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老人不属于正当防卫,那鲁医生就是正当防卫么?
鲁医生同样不属于正当防卫,尽管一些人认为我是支持鲁医生的,但我必须实事求是地说,鲁医生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鲁医生去他人家实施侵害行为,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此时其具有“避让义务”,即一个人在殴打对方家人后,面对对方家人的报复,其应该采取避让措施,比如赶紧离开现场,而非正面应对冲突。
关于“避让义务”还可以举个例子:我和邻居的妻子有婚外情,一天我和邻居妻子一起逛街被邻居看到,邻居拿着一把刀要冲过来打我,我看到后和他扭打在一起,我是正当防卫么?当然不是,此时我应该做的是逃跑,因为我有错在先,在道义上站不住脚,因此在具有避让条件的情况下,我应该避让,而非正面冲突。
回到南京打人案。鲁医生在实施侵害后,应该容忍对方一定程度的报复,因为对方的报复是人之常情,因此在具备避让条件的情况下,其应该做的是避让。实际是大家都看到了,鲁医生没有避让,而是正面发生冲突,因此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以我的结论就是,老人不是正当防卫,鲁医生也不是正当防卫,双方都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应该看到,本案是因同一小区、同一班级两名5岁幼儿之间的打闹所导致,应该结合情理和法律来综合评判:
面对孙子被打,老人拿椅子报复虽然违法,但实属情理之中,而鲁医生看到儿子被打后作出过激行为,其愤怒也有一定原因。因此不应该只顾追究法律责任而忽视情理。
另一方面,虽然老人骨折,但必须承认这并非鲁医生的主观意图,更多的是源于意外,因此也不应该将老人骨折的原因全部归咎于鲁医生,并因此对其处以过高的刑事处罚。
法理不外乎人情,冤家宜解不宜结,面对情理和法律,在给大家一个警示后双方和解,或许是本案最好的结果。
紫光国微:极少数股价没有“暴雷”的白马,堪称元器件行业的王者
1.整个元器件板块累计跌幅超过30%,但是紫光的股价(填权后)仍然在最高点附近;
2.业绩稳定,2017年以来,公司净利润保持连续增长,今年3季度净利润仍然保持40%以上增长,在各路白马暴雷的今天实属罕见;
拿出来讲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惊奇,去年以来数不清的行业龙头股价暴雷,最近甚至有诸多知名企业股价跌幅超过30%,在A股没有暴雷的白马真的不多了。
1.整个元器件板块累计跌幅超过30%,但是紫光的股价(填权后)仍然在最高点附近;
2.业绩稳定,2017年以来,公司净利润保持连续增长,今年3季度净利润仍然保持40%以上增长,在各路白马暴雷的今天实属罕见;
拿出来讲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惊奇,去年以来数不清的行业龙头股价暴雷,最近甚至有诸多知名企业股价跌幅超过30%,在A股没有暴雷的白马真的不多了。
今天李老师说带我去看银杏,先不说银杏黄了没有,这地方连一颗银杏否没有,不但没有银杏,景区没有还没有炸土豆的!实属很差的一座山了!(景区门口有没有烤玉米和炸土豆是我衡量这个景区好坏的重要标准)。
成都其实不是特别宜居,它是一个盆地,用土话说就是山凹凹,一年四季雾霾天多,太阳比较少,所以成都人民对周末去周边走走,和去晒太阳有很深的执念。我周末有时间也会周边走走,爬爬山,没怀孕之前我可能爬山了,怀孕之后我一般就在停车场附近找个能坐的农家乐坐着,安排李老师去爬山,他爬就带表我爬了,以后别人问我去过xx山么,我铁定说去过,还爬过。[偷笑]
成都其实不是特别宜居,它是一个盆地,用土话说就是山凹凹,一年四季雾霾天多,太阳比较少,所以成都人民对周末去周边走走,和去晒太阳有很深的执念。我周末有时间也会周边走走,爬爬山,没怀孕之前我可能爬山了,怀孕之后我一般就在停车场附近找个能坐的农家乐坐着,安排李老师去爬山,他爬就带表我爬了,以后别人问我去过xx山么,我铁定说去过,还爬过。[偷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