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心大女司机车辆没油抛锚高速,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躲在路边乘凉】
2022年8月24日上午11时许,河南高速交警八支队民警赵继乐、丁浩巡逻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转连霍高速公路洛阳方向匝道内时,发现一辆小型客车停放在匝道转弯处,未开启双闪灯,后方也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民警立刻采取措施,在弯道处设置了警戒区,并上前查看。
民警到达车辆旁,发现车内并无一人,通过左右找寻,发现路边立交桥下,有三位女士坐在草丛里玩手机,三位女士也看见了民警,急忙跑过来,其中一名女士王某自称是该车驾驶员,她连忙向民警解释自己带着朋友从卫辉出发前往郑州,行驶到此处时发现车辆没油了,只能停在这里,联系好朋友来送油后,又担心坐在车里不安全,于是就下车看到立交桥下的凉阴处,三人便一起到立交桥下乘凉等待朋友过来,民警让王某向车辆后方看去,发现来车行驶到此处均减速避让,十分危险,对王某停车未摆放警告标志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王某通过观察也意识到了车辆停放在转弯处,如果没有警告标志将会对他人行车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表示民警批评的及时,批评的好,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随后民警又教王某正确摆放警告标志,王某也对民警的耐心教育表达了感谢之情,承诺今后一定牢记民警教诲,注意行车安全。
高速交警温馨提示:上高速前一定要对车辆的油量、轮胎进行检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并打开双闪灯,在车辆后方一百五十米处摆放警示标志牌提醒来车注意避让,尤其是在匝道口、转弯处这些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一个小小的警告标志,就能对预防二次事故发生发挥重大作用,为了您和他人的行车安全,请遵照交通法律法规驾驶。
2022年8月24日上午11时许,河南高速交警八支队民警赵继乐、丁浩巡逻至京港澳高速公路转连霍高速公路洛阳方向匝道内时,发现一辆小型客车停放在匝道转弯处,未开启双闪灯,后方也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民警立刻采取措施,在弯道处设置了警戒区,并上前查看。
民警到达车辆旁,发现车内并无一人,通过左右找寻,发现路边立交桥下,有三位女士坐在草丛里玩手机,三位女士也看见了民警,急忙跑过来,其中一名女士王某自称是该车驾驶员,她连忙向民警解释自己带着朋友从卫辉出发前往郑州,行驶到此处时发现车辆没油了,只能停在这里,联系好朋友来送油后,又担心坐在车里不安全,于是就下车看到立交桥下的凉阴处,三人便一起到立交桥下乘凉等待朋友过来,民警让王某向车辆后方看去,发现来车行驶到此处均减速避让,十分危险,对王某停车未摆放警告标志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王某通过观察也意识到了车辆停放在转弯处,如果没有警告标志将会对他人行车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表示民警批评的及时,批评的好,自己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随后民警又教王某正确摆放警告标志,王某也对民警的耐心教育表达了感谢之情,承诺今后一定牢记民警教诲,注意行车安全。
高速交警温馨提示:上高速前一定要对车辆的油量、轮胎进行检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并打开双闪灯,在车辆后方一百五十米处摆放警示标志牌提醒来车注意避让,尤其是在匝道口、转弯处这些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一个小小的警告标志,就能对预防二次事故发生发挥重大作用,为了您和他人的行车安全,请遵照交通法律法规驾驶。
【禁止垂钓、赶海!天津这里发布提示】#西青看天津# 近日,“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公众号发布提示:“临港区域未开放海域岸线,非网红打卡地,航道港池岸陡,浪急,请远离危险海域。”近年来,天津港保税区内环境愈加美丽,打造了空港景观湖、临港湿地公园等一批网红打卡地。同时,保税区严格管控在建设的未开放岸线,设置了围挡、警示牌等,并设立专门队伍劝离钓鱼、赶海人员。临港区域尚未开放海域岸线,请勿来此游玩、赶海、垂钓;此处海域多为港池航道,来往船只密集,禁止任何船艇在该海域游玩、垂钓、摸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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