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红灯时不能抽烟”?周先生认为,规定驾车时不能打电话,看电视等,抽烟不在“等”中,警方认为,抽烟属于“等外等”。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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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红灯时不能抽烟”?周先生认为,规定驾车时不能打电话,看电视等,抽烟不在“等”中,警方认为,抽烟属于“等外等”。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任溶溶
1923.5.19—2022.9.22
本名任以奇,原名任根鎏。
著名儿童文学翻译家、作家。
译著有《安徒生童话全集》《彼得·潘》《小飞人》等;
著有童话集《“没头脑”和“不高兴”》儿童诗集《小孩子懂大事情》儿童文学《我也有过小时候——任溶溶寄小读者》等。
人们从任溶溶的译作中了解到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儿童作家、作品,得到了可贵的借鉴。
他翻译的作品都经过慎重的挑选和周密的考虑。
它们或是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结合得比较完美,或在创作上有独特的风格,不仅对小读者有益,而且也能对中国儿童文学创作起促进作用。
他的译文通畅易懂,既忠于原作的精神风格,又注意汉语的规范化。
他在儿童诗的翻译方面,更有造诣,十分传神,不仅保留了原诗的内容、结构、意境,而且力求切合中国儿童的特点和理解水平,并尽量使翻译过来的诗句也有格律,以便读之上口,为小读者所乐于接受。
他翻译的诗歌,对中国儿童诗的发展,不论在题材上或风格上,都有很大的影响。
#任溶溶##没头脑不高兴作者任溶溶去世##任溶溶逝世##送别任溶溶爷爷##任溶溶去世##没头脑和不高兴##嘎子杰凯##儿童文学##儿童文学翻译家##儿童文学作家##小孩子懂大事情##我也有过小时候—任溶溶寄小读者#
1923.5.19—2022.9.22
本名任以奇,原名任根鎏。
著名儿童文学翻译家、作家。
译著有《安徒生童话全集》《彼得·潘》《小飞人》等;
著有童话集《“没头脑”和“不高兴”》儿童诗集《小孩子懂大事情》儿童文学《我也有过小时候——任溶溶寄小读者》等。
人们从任溶溶的译作中了解到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儿童作家、作品,得到了可贵的借鉴。
他翻译的作品都经过慎重的挑选和周密的考虑。
它们或是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结合得比较完美,或在创作上有独特的风格,不仅对小读者有益,而且也能对中国儿童文学创作起促进作用。
他的译文通畅易懂,既忠于原作的精神风格,又注意汉语的规范化。
他在儿童诗的翻译方面,更有造诣,十分传神,不仅保留了原诗的内容、结构、意境,而且力求切合中国儿童的特点和理解水平,并尽量使翻译过来的诗句也有格律,以便读之上口,为小读者所乐于接受。
他翻译的诗歌,对中国儿童诗的发展,不论在题材上或风格上,都有很大的影响。
#任溶溶##没头脑不高兴作者任溶溶去世##任溶溶逝世##送别任溶溶爷爷##任溶溶去世##没头脑和不高兴##嘎子杰凯##儿童文学##儿童文学翻译家##儿童文学作家##小孩子懂大事情##我也有过小时候—任溶溶寄小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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