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什均衡——
囚徒困境: 在无法串供的情况下,如果你招供,而对方不招供,你会被判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对方会被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对方招供而你不招供,对方会被判三个月,而你会被判十年。但是如果你们两个人都不招供,会被判一年,两人都招供会被判五年!在这种无法串供的情况下,都会怀疑对方会出卖自己而求自保。根据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每个人在面临重大得失决策的时候都应该从利己的目的出发,最终全社会会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驱使下自然而然的达到利他的效果。通过追求个人利益,坦白绝对是损人利己的最佳策略,于是两人手拉手坐了5年的大牢。这样的理论便称为纳什均衡。看不见的手悖论:从利己的角度出发,结果很可能损人而不利己!
纳什均衡也是暗示我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利己也可以利他,按照你愿意别人对待你的方式来对待别人,同时别人也要以同样的方式行事……
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所不欲,勿施于我!
囚徒困境: 在无法串供的情况下,如果你招供,而对方不招供,你会被判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对方会被判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对方招供而你不招供,对方会被判三个月,而你会被判十年。但是如果你们两个人都不招供,会被判一年,两人都招供会被判五年!在这种无法串供的情况下,都会怀疑对方会出卖自己而求自保。根据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每个人在面临重大得失决策的时候都应该从利己的目的出发,最终全社会会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驱使下自然而然的达到利他的效果。通过追求个人利益,坦白绝对是损人利己的最佳策略,于是两人手拉手坐了5年的大牢。这样的理论便称为纳什均衡。看不见的手悖论:从利己的角度出发,结果很可能损人而不利己!
纳什均衡也是暗示我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利己也可以利他,按照你愿意别人对待你的方式来对待别人,同时别人也要以同样的方式行事……
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所不欲,勿施于我!
河北石家庄,一男子承包了600多亩地,种植了玉米,八月份的时候玉米成熟了,于是就联系了三台玉米收割机前来收割,可是收割机在作业时,竟然有两台机器的齿轮被打坏了,在维修齿轮时,男子发现了一个物品,在得知真相后气愤不已。
孙先生是当地包地大户,承包了600多亩土地,在玉米成熟之后,孙先生找来了三台玉米收割机帮着收割,收割机在作业的时候,2台机器的齿轮打在了硬物上,卡坏了2台机器。
无奈孙先生就帮着维修机器,为此耽误了20多天的时间,在维修的时候,竟然发现有锤子搅在了齿轮上,于是,孙先生等人又在地里寻找,一共发现了5个绑在秸秆上的锤子,而且锤子的高度,正好是收割机齿轮的高度。
收割机的操作师傅说这绝对是一群专业的人给你放的,事发后孙先生就报了警,警方很快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对收割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孙先生的损失是间接损失,建议通过法院去处理,孙先生回忆称,事发前有人要收购孙先生的秸秆,但是没谈拢,最后这些人离开的时候称要给孙先生好看,目前,孙先生表示,会通过司法途径去处理这件事情。
那么问题来了,嫌疑人的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
目前来看,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显然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嫌疑人已经触犯刑律,那么会涉及什么样的罪名?
嫌疑人将锤子绑在秸秆上,而且位置又在收割机的齿轮高度,显然嫌疑人想要对孙先生的收割机进行破坏,但是,实际上却对孙先生叫来的收割机进行了损毁,那么其行为是否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所破坏的对象是刑法专条保护的特定设备、设施,具有特定性,本案中,嫌疑人损坏的设备是正在进行农业生产的机器,对公共安全并不会造成危害,因此并不会认定为公共安全罪。
那么是否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就要看损坏的价值是多少了,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损坏设备的价值要高于5000元以上的,才会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案中的嫌疑人,是一种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却尚不明确。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嫌疑人损害的是正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设备,是一种破坏生产工具的行为,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因此这样来看,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嫌疑人积极赔偿,获得了机器所有人的谅解,对此在量刑方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而孙先生因此耽误了收割时间也造成了损失,对此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益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孙先生是当地包地大户,承包了600多亩土地,在玉米成熟之后,孙先生找来了三台玉米收割机帮着收割,收割机在作业的时候,2台机器的齿轮打在了硬物上,卡坏了2台机器。
无奈孙先生就帮着维修机器,为此耽误了20多天的时间,在维修的时候,竟然发现有锤子搅在了齿轮上,于是,孙先生等人又在地里寻找,一共发现了5个绑在秸秆上的锤子,而且锤子的高度,正好是收割机齿轮的高度。
收割机的操作师傅说这绝对是一群专业的人给你放的,事发后孙先生就报了警,警方很快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办案民警介绍,嫌疑人对收割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孙先生的损失是间接损失,建议通过法院去处理,孙先生回忆称,事发前有人要收购孙先生的秸秆,但是没谈拢,最后这些人离开的时候称要给孙先生好看,目前,孙先生表示,会通过司法途径去处理这件事情。
那么问题来了,嫌疑人的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
目前来看,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显然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嫌疑人已经触犯刑律,那么会涉及什么样的罪名?
嫌疑人将锤子绑在秸秆上,而且位置又在收割机的齿轮高度,显然嫌疑人想要对孙先生的收割机进行破坏,但是,实际上却对孙先生叫来的收割机进行了损毁,那么其行为是否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所破坏的对象是刑法专条保护的特定设备、设施,具有特定性,本案中,嫌疑人损坏的设备是正在进行农业生产的机器,对公共安全并不会造成危害,因此并不会认定为公共安全罪。
那么是否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这就要看损坏的价值是多少了,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损坏设备的价值要高于5000元以上的,才会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本案中的嫌疑人,是一种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却尚不明确。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嫌疑人损害的是正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设备,是一种破坏生产工具的行为,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因此这样来看,嫌疑人的行为更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嫌疑人积极赔偿,获得了机器所有人的谅解,对此在量刑方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而孙先生因此耽误了收割时间也造成了损失,对此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权益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MB,又到了间歇性职业倦怠期了,真的像更年期一样,莫名其妙的烦,上个班和坐牢一样,没工作难受,有工作更难受,合同三年,和有期徒刑一样,满打满算已经过了两年了,还有一年就解放了。无数次的想辞职,无数次的劝自己忍忍吧再忍忍,哪怕是工作不多,就是坐在那个让人窒息的环境里都觉得难受,做病了一样,难受的不知道咋好,哪怕什么都不干小,我也恶心那个地方,生理上的恶心,心理上的隔应,该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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