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后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吗】
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企业为了有个更好的发展,会选择进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那么在会计实操中,企业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问:企业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问:企业要重组,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本文来源:辽宁省税务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引用请注明出处)
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企业为了有个更好的发展,会选择进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那么在会计实操中,企业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问:企业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问:企业要重组,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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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你的医保将有这些变化】
在会计实操中,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可以说医保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有人注意了,今年你的医保将有这些变化!
一、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支付
在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程序将针对新冠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二、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特病患者
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
四、住院、大病患者
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探索取消封顶线。
五、生活贫困患者
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六、异地就医患者
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试点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七、没带社保卡也能用医保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上线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医保电子凭证”功能,支持所有医保相关业务。挂号、支付医药费、药店买药!
目前已在山东、福建、河北、吉林、黑龙江、广东、山西、甘肃、广西、云南、安徽、天津、湖南、上海、辽宁、贵州、四川、青海、海南、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通使用,其他地区也在陆续开通!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引用请注明出处)
在会计实操中,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可以说医保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有人注意了,今年你的医保将有这些变化!
一、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支付
在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程序将针对新冠病毒开展的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和相关耗材纳入省级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并同步确定支付条件。
二、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特病患者
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
四、住院、大病患者
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
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探索取消封顶线。
五、生活贫困患者
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六、异地就医患者
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试点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七、没带社保卡也能用医保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上线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医保电子凭证”功能,支持所有医保相关业务。挂号、支付医药费、药店买药!
目前已在山东、福建、河北、吉林、黑龙江、广东、山西、甘肃、广西、云南、安徽、天津、湖南、上海、辽宁、贵州、四川、青海、海南、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通使用,其他地区也在陆续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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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价格如何进行分摊】
在会计实操中,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新收入准则下,为了使交易价格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那么面对不同的交易情况,又如何对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呢?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引用请注明出处)
在会计实操中,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新收入准则下,为了使交易价格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那么面对不同的交易情况,又如何对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分摊呢?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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