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丝腾”商标案看类似商品的判定规则】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针对“HASTENS海丝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再审判决中支持了哈斯腾公司的请求,认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诉争商标与核定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海丝腾”、“HASTENS”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诉争商标为于2011年7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风衣、服装、裤子、帽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海丝腾”系其外文商标“HASTENS”的中文音译商标,二者通过使用已经形成对应关系。
再审判决认为,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应当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本案中,引证商标涉及的“海丝腾”和“HASTENS”由臆造性文字或字母组合构成,无固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虽有差别,但“服装”等商品的原材料一般为纺织织物,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性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未充分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以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因素,有所不当。
本案是一个突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认定不同类别的商品构成类似的案例。商品类似性的认定,除了考虑商品自身的客观属性,即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还需要考虑商标的近似性程度、商品的关联性、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其他因素,是一个综合判断的问题,以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认定标准。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定关系到商标保护的效力范围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判定涉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关联性,也需要充分考虑主张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等因素,而非仅仅是对商品本身物理属性的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系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在履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审查行政职能时所使用的用来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一般标准。法院在商标行政和民事诉讼审判中,为了在个案中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更注重市场实际,侧重于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物理属性及社会属性,即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来确定是否构成类似。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在实际使用中相互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的,即使不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为同一类似群组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认定为类似。但一般规则的突破均有个案因素,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而言,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其保护强度相对大于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已注册商标。为了避免任意突破区分表的划分认定商品类似而导致的一般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超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异化,突破类似区分表认定商品类似,应满足一定的认定标准。就商品本身而言,应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同时还应侧重考虑商标自身显著性、知名度及其近似程度等,并结合诉争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的主观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指定商品,即第25类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第24类的“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可视为成品和原材料的关系。再结合引证商标显著性较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极高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双方商品的共存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中国贸易报;作者: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赵玲)
诉争商标为于2011年7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风衣、服装、裤子、帽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海丝腾”系其外文商标“HASTENS”的中文音译商标,二者通过使用已经形成对应关系。
再审判决认为,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应当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因素。本案中,引证商标涉及的“海丝腾”和“HASTENS”由臆造性文字或字母组合构成,无固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虽有差别,但“服装”等商品的原材料一般为纺织织物,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的关联性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未充分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以及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因素,有所不当。
本案是一个突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认定不同类别的商品构成类似的案例。商品类似性的认定,除了考虑商品自身的客观属性,即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还需要考虑商标的近似性程度、商品的关联性、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其他因素,是一个综合判断的问题,以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认定标准。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定关系到商标保护的效力范围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判定涉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关联性,也需要充分考虑主张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等因素,而非仅仅是对商品本身物理属性的判断。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系我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在履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审查行政职能时所使用的用来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的一般标准。法院在商标行政和民事诉讼审判中,为了在个案中体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追求,更注重市场实际,侧重于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物理属性及社会属性,即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来确定是否构成类似。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在实际使用中相互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的,即使不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划分为同一类似群组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认定为类似。但一般规则的突破均有个案因素,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通常而言,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其保护强度相对大于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已注册商标。为了避免任意突破区分表的划分认定商品类似而导致的一般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超过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异化,突破类似区分表认定商品类似,应满足一定的认定标准。就商品本身而言,应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同时还应侧重考虑商标自身显著性、知名度及其近似程度等,并结合诉争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的主观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指定商品,即第25类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第24类的“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可视为成品和原材料的关系。再结合引证商标显著性较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极高等因素综合考虑,可以认定双方商品的共存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中国贸易报;作者: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赵玲)
家父新书《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日前由中国外文局外文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作为“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之一,向世界各地介绍泉州。
作为世界首套、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套大型城市传记丛书,“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为中国外文局重点出版项目,是出版界直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项重大文化工程,也是用图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崭新实践。该项目填补了国际出版空白,推动了城市传记创作发展,深化了对城市的研究与认知,加强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版文化交流。目前,该丛书已经出版包括中国、俄罗斯、意大利、阿根廷等国家的中外城市传记40余种,影响力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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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之一《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出版
《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日前由中国外文局外文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作为“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之一,向世界各地介绍泉州。该书由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泉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泉州晚报首席评论员林轩鹤创作。
《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共十五章,分别是:一座与水相伴相生的城市、叩开千年古城的悠悠记忆、海上丝路起点刺桐港、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泉州“番客”下南洋、世界多元文化交融共生、古街巷深处的韵味、闽南古建筑“大观园”、中国首个东亚文化之都、泉州南派工艺婉约精美、寻踪南少林、泉州桥梁甲闽中、海滨邹鲁光耀古今、舌尖上的泉州、跨越式发展的又一次起跳。
“《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一书,有宏观的叙述,也有局部的细节;有翔实的史料,也有生动的故事;有璀璨的历史,也有当代的新貌,展现泉州千年的荣耀。文章基本上采用散文笔法,时常体现作者的所见所闻,将泉州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爱拼敢赢的泉州精神融合在一起。”出版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作为世界首套、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套大型城市传记丛书,“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为中国外文局重点出版项目,是出版界直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项重大文化工程,也是用图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崭新实践。该项目填补了国际出版空白,推动了城市传记创作发展,深化了对城市的研究与认知,加强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版文化交流。目前,该丛书已经出版包括中国、俄罗斯、意大利、阿根廷等国家的中外城市传记40余种,影响力不断扩大。
林轩鹤已正式出版《丝路交响》《风骨》《沧海为镜》等散文集、诗集、长篇报告文学8部,作品入选《中国散文诗大系》《福建省文学创作50年选》《福建省文艺创作60年选》《福建优秀文学70年精选》等。
来源:泉州网
《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日前由中国外文局外文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作为“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之一,向世界各地介绍泉州。该书由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泉州市作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泉州晚报首席评论员林轩鹤创作。
《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共十五章,分别是:一座与水相伴相生的城市、叩开千年古城的悠悠记忆、海上丝路起点刺桐港、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泉州“番客”下南洋、世界多元文化交融共生、古街巷深处的韵味、闽南古建筑“大观园”、中国首个东亚文化之都、泉州南派工艺婉约精美、寻踪南少林、泉州桥梁甲闽中、海滨邹鲁光耀古今、舌尖上的泉州、跨越式发展的又一次起跳。
“《泉州传:海上丝绸之路起点》一书,有宏观的叙述,也有局部的细节;有翔实的史料,也有生动的故事;有璀璨的历史,也有当代的新貌,展现泉州千年的荣耀。文章基本上采用散文笔法,时常体现作者的所见所闻,将泉州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爱拼敢赢的泉州精神融合在一起。”出版方相关负责人表示。
作为世界首套、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套大型城市传记丛书,“丝路百城传”系列丛书为中国外文局重点出版项目,是出版界直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项重大文化工程,也是用图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崭新实践。该项目填补了国际出版空白,推动了城市传记创作发展,深化了对城市的研究与认知,加强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出版文化交流。目前,该丛书已经出版包括中国、俄罗斯、意大利、阿根廷等国家的中外城市传记40余种,影响力不断扩大。
林轩鹤已正式出版《丝路交响》《风骨》《沧海为镜》等散文集、诗集、长篇报告文学8部,作品入选《中国散文诗大系》《福建省文学创作50年选》《福建省文艺创作60年选》《福建优秀文学70年精选》等。
来源: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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