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这项条款必须重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劳动报酬条款、社会保险条款,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等为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
如果没有法定必备条款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
2016年4月,某科技公司设立研发部,招聘了一位研发部经理。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这个岗位,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特别约定薪资一项,只是口头上说明根据工作绩效具体确定,但双方最后还是签署了这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其薪资按照研发部每月业务对公司的具体效益给付。6个月后,公司对该研发部经理的表现不满意,意欲解除该研发部经理的劳动合同,在征求研发部经理本人意见时,研发部经理表示不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总经理向人事经理征询意见,人事经理突然想到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须找出其他的理由。
公司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
在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条款不仅是必备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其实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公司人事经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薪资事项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行协商的办法执行;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至于人事经理所说的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劳动报酬条款、社会保险条款,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等为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
如果没有法定必备条款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无效?
2016年4月,某科技公司设立研发部,招聘了一位研发部经理。由于公司以前没有这个岗位,公司薪资制度没有关于研发部经理薪资的规定。人事经理在代表公司与该研发部经理订立劳动合同时,并没有特别约定薪资一项,只是口头上说明根据工作绩效具体确定,但双方最后还是签署了这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后,其薪资按照研发部每月业务对公司的具体效益给付。6个月后,公司对该研发部经理的表现不满意,意欲解除该研发部经理的劳动合同,在征求研发部经理本人意见时,研发部经理表示不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工作直至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总经理向人事经理征询意见,人事经理突然想到双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薪资,而薪资属于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没有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须找出其他的理由。
公司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
在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条款不仅是必备条款,而且是极为重要的条款。但是,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其实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公司人事经理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若干条款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合同中对薪资事项没有约定,可以视为约定不明,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至于薪资事项约定不明的处理,通常是按照双方再行协商的办法执行;若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研发部经理薪资的公平处理应当按照前6个月的薪资水平来合理推定。至于人事经理所说的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事项通知】
为做好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考试事关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事关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贵州省2023年设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为:贵阳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遵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六盘水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安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毕节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铜仁市招生考试院、黔东南州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南州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西南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各报考点要做好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施考等考试工作。
三、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铜仁学院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地址在贵州)。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考生咨询、自命题命制、复试、录取等工作。
四、报名阶段的确认采取网上确认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报考点采用网上确认方式,对有疑义的考生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
五、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考场监考人员记录并交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汇总后由报考点报送省招生考试院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六、各招生单位招生章程、专业目录及计划应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章程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公示名单要符合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要求。
七、各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和省招生考试院印发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命题工作。
八、各招生单位务必完成下达的招生计划,加强复试、调剂、录取前的审核,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进行复试、录取。对审核不严,影响考生公平公正复试、录取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单位须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
九、成立由省教育厅、省保密局、省卫健委、省招生考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对各报考点、招生单位在招生考试录取中的制度、人员、条件、过程、结果、疫情防控等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平安、顺利进行。
十、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
为做好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考试事关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事关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贵州省2023年设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为:贵阳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遵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六盘水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安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毕节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铜仁市招生考试院、黔东南州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南州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西南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各报考点要做好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施考等考试工作。
三、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铜仁学院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地址在贵州)。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考生咨询、自命题命制、复试、录取等工作。
四、报名阶段的确认采取网上确认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报考点采用网上确认方式,对有疑义的考生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
五、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考场监考人员记录并交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汇总后由报考点报送省招生考试院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六、各招生单位招生章程、专业目录及计划应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章程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公示名单要符合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要求。
七、各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和省招生考试院印发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命题工作。
八、各招生单位务必完成下达的招生计划,加强复试、调剂、录取前的审核,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进行复试、录取。对审核不严,影响考生公平公正复试、录取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单位须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
九、成立由省教育厅、省保密局、省卫健委、省招生考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对各报考点、招生单位在招生考试录取中的制度、人员、条件、过程、结果、疫情防控等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平安、顺利进行。
十、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
【注意!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事项】#2023考研#
为做好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考试事关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事关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贵州省2023年设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为:贵阳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遵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六盘水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安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毕节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铜仁市招生考试院、黔东南州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南州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西南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各报考点要做好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施考等考试工作。
三、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铜仁学院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地址在贵州)。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考生咨询、自命题命制、复试、录取等工作。
四、报名阶段的确认实行网上确认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报考点采用网上确认方式,对有疑义的考生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
五、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考场监考人员记录并交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汇总后由报考点报送省招生考试院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六、各招生单位招生章程、专业目录及计划应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章程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公示名单要符合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要求。
七、各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和省招生考试院印发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命题工作。
八、各招生单位务必完成下达的招生计划,加强复试、调剂、录取前的审核,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进行复试、录取。对审核不严,影响考生公平公正复试、录取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单位须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
九、成立由省教育厅、省保密局、省卫健委、省招生考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对各报考点、招生单位在招生考试录取中的制度、人员、条件、过程、结果、疫情防控等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平安、顺利进行。
十、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为做好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考试事关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事关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落实《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确保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贵州省2023年设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为:贵阳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遵义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六盘水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安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毕节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铜仁市招生考试院、黔东南州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南州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黔西南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各报考点要做好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施考等考试工作。
三、贵州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为: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中医药大学、遵义医科大学、贵阳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铜仁学院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十研究院(地址在贵州)。各招生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好考生咨询、自命题命制、复试、录取等工作。
四、报名阶段的确认实行网上确认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为减少人员聚集,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有报考点采用网上确认方式,对有疑义的考生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
五、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考场监考人员记录并交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组织考试的机构(考点)认定汇总后由报考点报送省招生考试院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六、各招生单位招生章程、专业目录及计划应经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招生章程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公示名单要符合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要求。
七、各招生单位自命题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和省招生考试院印发的《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命题工作。
八、各招生单位务必完成下达的招生计划,加强复试、调剂、录取前的审核,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进行复试、录取。对审核不严,影响考生公平公正复试、录取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完不成招生计划的单位须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
九、成立由省教育厅、省保密局、省卫健委、省招生考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检查督导组,对各报考点、招生单位在招生考试录取中的制度、人员、条件、过程、结果、疫情防控等进行检查督导,确保我省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安全、平安、顺利进行。
十、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和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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