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磊落、坦坦荡荡的爱永远让人动容,就像太阳一样,毫无保留的普照大地,哪怕有云层遮挡,但白天依然是白天,所以最喜欢太阳。因为一些亲身经历,导致我最反感背后搞小手段,就像八字中的“暗合”一样,尽管多年前朋友对我说:爱本无罪。但几乎所有“暗桃花”都招致我的反感,对一切“暗地里的东西”总是喜欢不起来。“暗”与“黑”不一样,对于“黑”可以“千年暗室,一灯即明”,但是“暗”却是背地里不想见光一直躲着光,性质完全不同。终于明白了曾经纠结的地方,没有谁对谁错,只是因为真正爱你的人永远无私大方、磊落明朗。
过去的都过去了,苦难的确教人成长,然而温暖与爱才是救赎,唯有从救赎中才能得到疗愈和滋养。
过去的都过去了,苦难的确教人成长,然而温暖与爱才是救赎,唯有从救赎中才能得到疗愈和滋养。
纠结无罪,矫情有理!———近期选筹困难户
[失望]中海湖光玖里vs和光瑞府
[汗]明月听兰vs桂雨听澜vs瀛海二手小一点
[黑线]朱辛庄vs永丰F2小一点
[悲伤]朱辛庄vs文源府
[允悲]文源府vs北清橡树湾
[委屈]中海枫涟山庄vs永丰F2/海开vs望京樾
[睡]奶西321vs和光悦府/晓风印月
[酸]南崔大户型和光悦府160vs龙樾和玺不降价
[摊手]北京瑞府vs端礼著
[顶]臻园南区/融科vs望京樾
[跪了]望京樾vs润泽公馆
[单身狗]西红门橡树湾vs大红门金茂府
[猪头]新房vs二手次新
[草泥马]国产新势力电车vs BBA传统电车
[雪糕]叫外卖vs出去吃…
#北京豪宅[超话]##北京楼市##北京二手房#
[失望]中海湖光玖里vs和光瑞府
[汗]明月听兰vs桂雨听澜vs瀛海二手小一点
[黑线]朱辛庄vs永丰F2小一点
[悲伤]朱辛庄vs文源府
[允悲]文源府vs北清橡树湾
[委屈]中海枫涟山庄vs永丰F2/海开vs望京樾
[睡]奶西321vs和光悦府/晓风印月
[酸]南崔大户型和光悦府160vs龙樾和玺不降价
[摊手]北京瑞府vs端礼著
[顶]臻园南区/融科vs望京樾
[跪了]望京樾vs润泽公馆
[单身狗]西红门橡树湾vs大红门金茂府
[猪头]新房vs二手次新
[草泥马]国产新势力电车vs BBA传统电车
[雪糕]叫外卖vs出去吃…
#北京豪宅[超话]##北京楼市##北京二手房#
“这算捡手机,还是偷手机?”江苏南京,女子在路边聊天时,手机从口袋里滑出,掉在地上。一过路男子当着女子面,将手机从地上拿走,并将手机关机卖给他人。事后,男子被警方抓获,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男子构成盗窃罪。男子坚持申诉,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当天的经过是这样的:女子蔡某坐着同事的电动车,行驶到地铁口以后,下车站在路边与同事聊天。下车时,蔡某的手机掉在地上,蔡某却并不知情。两人聊天时,手机就在蔡某同事脚边。
过了会儿,男子闫某骑着电动车路过,看到蔡某面前地上有个手机,就停下车,下车捡走。蔡某看着手机被闫某捡走,都没意识到这是自己的手机。
过了会儿,蔡某准备进地铁站听音乐,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意识到闫某捡的可能是自己的手机,赶紧借同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但闫某却没有借,再打的时候,已经关机了。蔡某才确信手机是被闫某捡走,随即报警。
过了两三天,闫某把手机在二手网站上卖掉,获利2650元。
不久,闫某被警方抓获,闫某自己加价回购手机还给蔡某。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3174元。
事后,闫某交代,自己捡的时候,意识到手机可能是蔡某、高某掉的,但觉得也可能是其他人掉的。捡到以后,还纠结要不要问问是不是两人掉的,但最终没这么做。
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构成盗窃罪,判决罚金2000元。闫某不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只是捡东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某仍然不服,继续申诉,高院进行了再审。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闫某究竟是捡到遗失物,还是盗窃他人物品。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明知不是自己的财物,却想非法据为己有。如果没有这个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张三借了李四的车,一直不还,李四就趁张三不在家,翻到张三院子,将车开走。事后李四告知张三,车自己已经拿回来了,李四就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
第二,行为人要有窃取的行为。
窃取的行为可能是秘密的,也可能是公开的。但要求其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捡遗失物等行为。
比如说,张三看到李四在河里洗澡,手机钱包衣服都放在岸边,但李四离的比较远。张三就不管李四能不能看到,直接过去将李四的钱包手机拿走,转身就跑。李四虽然看到了,但也无可奈何。则张三的行为虽然是公然实施,但仍然构成盗窃罪。
第四,盗窃罪破坏的是被害人对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行为人盗窃的必须是他人占有下的物。如果是遗失物,则不构成盗窃。
这里的占有,可能是直接占有,也可能是间接占有,或者是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比如说,农民地里的蔬菜,虽然不在农民的直接控制下,但谁都知道这是有主的,如果偷偷去摘,仍然会构成盗窃。再比如,李四将行李箱放在车站座位上,转身去打水,则一般人都会意识到这是主人放在那里的,李四也知道自己的行李箱放在那里,则这个行李箱仍然处于李四的占有下,如果有人偷偷拿走,则仍然构成盗窃。
具体来说,社会观念上的占有要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能够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主观上具有控制或者支配财物的意识。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件里,闫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属于拾得遗失物,主要理由有几点:
一、闫某捡手机时,手机已不在蔡某的实际控制或者占有下。
首先,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手机距离蔡某不远,但一般人尚不足以手机还在蔡某的控制下。
其次,蔡某和同事都承认她们并不知道手机掉在地上,蔡某看到闫某将手机捡走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意识到那是自己的手机。说明蔡某没有占有手机的主观意识。
因此,这都说明当时客观上蔡某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主观上也没有占有手机的意识,手机属于遗失物。
二、法院认为闫某不属于秘密窃取。
因为当时闫某是在公共场所捡的手机,蔡某和同事都看了整个过程,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
三、闫某也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当时闫某捡东西是在人流量较大的路边,加上蔡某和同事都看到了这个过程,也没有制止,而且闫某也没有看到手机是蔡某掉的。闫某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捡拾遗失物,所以他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最终,高院认为,闫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遗失物,但由于手机价值还达不到犯罪数额,而且事后返还了手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了悔意,可不予刑事处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改判闫某无罪。
(本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院,分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均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当天的经过是这样的:女子蔡某坐着同事的电动车,行驶到地铁口以后,下车站在路边与同事聊天。下车时,蔡某的手机掉在地上,蔡某却并不知情。两人聊天时,手机就在蔡某同事脚边。
过了会儿,男子闫某骑着电动车路过,看到蔡某面前地上有个手机,就停下车,下车捡走。蔡某看着手机被闫某捡走,都没意识到这是自己的手机。
过了会儿,蔡某准备进地铁站听音乐,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意识到闫某捡的可能是自己的手机,赶紧借同事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但闫某却没有借,再打的时候,已经关机了。蔡某才确信手机是被闫某捡走,随即报警。
过了两三天,闫某把手机在二手网站上卖掉,获利2650元。
不久,闫某被警方抓获,闫某自己加价回购手机还给蔡某。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3174元。
事后,闫某交代,自己捡的时候,意识到手机可能是蔡某、高某掉的,但觉得也可能是其他人掉的。捡到以后,还纠结要不要问问是不是两人掉的,但最终没这么做。
一审法院认定闫某构成盗窃罪,判决罚金2000元。闫某不服,认为自己不是盗窃,只是捡东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某仍然不服,继续申诉,高院进行了再审。
这个案件的关键就在于闫某究竟是捡到遗失物,还是盗窃他人物品。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明知不是自己的财物,却想非法据为己有。如果没有这个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比如说,张三借了李四的车,一直不还,李四就趁张三不在家,翻到张三院子,将车开走。事后李四告知张三,车自己已经拿回来了,李四就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
第二,行为人要有窃取的行为。
窃取的行为可能是秘密的,也可能是公开的。但要求其必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盗窃,而不是捡遗失物等行为。
比如说,张三看到李四在河里洗澡,手机钱包衣服都放在岸边,但李四离的比较远。张三就不管李四能不能看到,直接过去将李四的钱包手机拿走,转身就跑。李四虽然看到了,但也无可奈何。则张三的行为虽然是公然实施,但仍然构成盗窃罪。
第四,盗窃罪破坏的是被害人对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行为人盗窃的必须是他人占有下的物。如果是遗失物,则不构成盗窃。
这里的占有,可能是直接占有,也可能是间接占有,或者是社会观念上的占有。
比如说,农民地里的蔬菜,虽然不在农民的直接控制下,但谁都知道这是有主的,如果偷偷去摘,仍然会构成盗窃。再比如,李四将行李箱放在车站座位上,转身去打水,则一般人都会意识到这是主人放在那里的,李四也知道自己的行李箱放在那里,则这个行李箱仍然处于李四的占有下,如果有人偷偷拿走,则仍然构成盗窃。
具体来说,社会观念上的占有要符合两个条件:客观上能够控制或者支配财物,主观上具有控制或者支配财物的意识。
具体到这个这个案件里,闫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属于拾得遗失物,主要理由有几点:
一、闫某捡手机时,手机已不在蔡某的实际控制或者占有下。
首先,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手机距离蔡某不远,但一般人尚不足以手机还在蔡某的控制下。
其次,蔡某和同事都承认她们并不知道手机掉在地上,蔡某看到闫某将手机捡走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意识到那是自己的手机。说明蔡某没有占有手机的主观意识。
因此,这都说明当时客观上蔡某失去了对手机的占有,主观上也没有占有手机的意识,手机属于遗失物。
二、法院认为闫某不属于秘密窃取。
因为当时闫某是在公共场所捡的手机,蔡某和同事都看了整个过程,所以他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
三、闫某也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当时闫某捡东西是在人流量较大的路边,加上蔡某和同事都看到了这个过程,也没有制止,而且闫某也没有看到手机是蔡某掉的。闫某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捡拾遗失物,所以他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最终,高院认为,闫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遗失物,但由于手机价值还达不到犯罪数额,而且事后返还了手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达了悔意,可不予刑事处罚。撤销了一二审判决,改判闫某无罪。
(本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院,分析部分除特别说明外,均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