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职工何建军,手机号15907473333,2003年8月因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1000元,2004年10月开除党籍,撤销信用社主任职务,同月又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3月1日向冷水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维持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4日诉讼冷水滩区法院,2012年5月2日(2011)永冷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撤销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作出解除何建军同志劳动合同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应维持,该判决生效后,冷水滩区联社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上诉,却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向党委,政府施压,这里的猫腻有多深(关于恳请各级党委,政府维护国家计生政策追究冷水滩区法院枉法裁判的报告)冷水滩区法院原院长李卫林再审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2012年10月9日(2012)永冷民再字第4号判决,违法生育二胎以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撤销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在无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判决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同一个法院,同一案件,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同一法律条款截然得出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再审造成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2015年3月7日北京二中院案例:(单位不能随便开除违法生二胎员工)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除非事先约定,冷水滩区联社无权处罚或开除。本案中冷水滩区联社单方解除何建军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违法的,冷水滩区法院再审枉法判决岂不是更加错误,应依法纠正,永州司法界乃至全国政令不通的死角,难道永州市的法院就可以藐视法律的尊严,践踏我的利益,行政不作为,坑瀣一气助纣为虐,让人心寒,雪上加霜,造成冤假错案,害我蒙冤受屈17年生不如死所诉无门,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滥用权力侵犯我合法权益,为了法律的尊严免遭亵渎,为了我唯一的生存权利免遭灭顶之灾,更为了依法治国能够在中华大地有一席之地,因为不公只有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加以克服。我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公道自在人心,为什么再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纠正,相关部门维护错案,冤案到底,公平,公正何在,求公理沉冤昭雪,谁为我呐喊申冤,无奈之下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让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真是呼天天不应,诉地地无声,本着维护法律公正的原则,纠正不公的判决,应维护司法公正,并依法维持冷水滩区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779号正确判决,让老有所养,生命不止,呐喊申冤不止,坚决捍卫合法权益。
坐标: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职工何建军,手机号15907473333,2003年8月因计划外生育一男孩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1000元,2004年10月开除党籍,撤销信用社主任职务,同月又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3月1日向冷水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维持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4日诉讼冷水滩区法院,2012年5月2日(2011)永冷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撤销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作出解除何建军同志劳动合同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应维持,该判决生效后,冷水滩区联社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上诉,却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向党委,政府施压,这里的猫腻有多深(关于恳请各级党委,政府维护国家计生政策追究冷水滩区法院枉法裁判的报告)冷水滩区法院原院长李卫林再审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2012年10月9日(2012)永冷民再字第4号判决,违法生育二胎以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撤销本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在无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启动再审程序,判决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同一个法院,同一案件,同一证据,同一事实,同一法律条款截然得出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再审造成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2015年3月7日北京二中院案例:(单位不能随便开除违法生二胎员工)员工违法生育二胎应由主管的行政部门处理,除非事先约定,冷水滩区联社无权处罚或开除。本案中冷水滩区联社单方解除何建军的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违法的,冷水滩区法院再审枉法判决岂不是更加错误,应依法纠正,永州司法界乃至全国政令不通的死角,难道永州市的法院就可以藐视法律的尊严,践踏我的利益,行政不作为,坑瀣一气助纣为虐,让人心寒,雪上加霜,造成冤假错案,害我蒙冤受屈17年生不如死所诉无门,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滥用权力侵犯我合法权益,为了法律的尊严免遭亵渎,为了我唯一的生存权利免遭灭顶之灾,更为了依法治国能够在中华大地有一席之地,因为不公只有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加以克服。我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公道自在人心,为什么再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不纠正,相关部门维护错案,冤案到底,公平,公正何在,求公理沉冤昭雪,谁为我呐喊申冤,无奈之下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让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真是呼天天不应,诉地地无声,本着维护法律公正的原则,纠正不公的判决,应维护司法公正,并依法维持冷水滩区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1779号正确判决,让老有所养,生命不止,呐喊申冤不止,坚决捍卫合法权益。
南京,一位农民在承包地里种了一片水稻,但被种子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结果被判赔偿种子公司10万元。他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
老秦是某地区出名的“种粮大户”。为了扩大规模,他以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973.2亩的土地,并在上面播下了不少自己持有的名叫“南梗9108”的水稻种子。谁知,这一行为被当地的一家种子公司发现了。
对此,该公司称老秦的水稻种子是他们自行研制的,他们对该类型的种子享有独家的使用权和许可权。而老秦未经他们同意,以该种子进行的大规模种植已经侵犯了该权利,故老秦应当赔偿他们相应的50万元损失。
不过,老秦则认为:自己承包地内的这些水稻种子本来就是他的自留种,他自繁自用这些种子有何不妥?因此,他果断拒绝了种子公司的赔偿要求。
就这样,在双方就赔偿一事争执多次之后,种子公司将老秦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原告公司对涉案种子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种子法》第25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其次,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等常见的农作物都在我国植物品种的保护名录内。原告既然有证据证明涉案水稻品种系他们以现代科技重新选育而成,那么从其新颖程度、稳定程度上讲,该公司就可以取得涉案水稻品种的新品种权。
对于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种子法》第28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他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约定收取使用费。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其实可以被视为一种专门针对植物的专利权。它的内容也和专利权的内容基本相同。
2.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以不经新品种权人的同意而使用新品种
这些情况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即第三者使用某人的专利时,既不需要经过其同意,也不需要向他支付专利使用费。
对此,《种子法》第2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新品种的,可以不经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不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鉴于老秦并非一名从事农业研究的科学家,所以他是否可以无偿使用涉案水稻品种,就看他是否大面积播种该水稻品种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繁自用”。
3.老秦的行为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畴,构成侵权
所谓“自繁自用”,一般指的是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依据,以此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使用植物新品种。
通俗地讲,按户籍分配土地的农民在自己的地里使用植物新品种,就属于“自繁自用”,这种方式的营利性不强。
因此,对于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远超出上述土地范围的大片承包地,并在上面大规模种植新品种用于创收的,就不属于“自繁自用”。该承包人应当向新品种权所有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实务中,种粮大户、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使用新品种,就应当被排除出“自繁自用”的范围。
在本案中,老秦的承包地有900多亩,这远超出了普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依照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来进行种植的范畴。因此,他使用涉案水稻品种的行为不属于“自繁自用”,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公司损失后,判决老秦向原告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费用。老秦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的结果,你怎么看呢?
老秦是某地区出名的“种粮大户”。为了扩大规模,他以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973.2亩的土地,并在上面播下了不少自己持有的名叫“南梗9108”的水稻种子。谁知,这一行为被当地的一家种子公司发现了。
对此,该公司称老秦的水稻种子是他们自行研制的,他们对该类型的种子享有独家的使用权和许可权。而老秦未经他们同意,以该种子进行的大规模种植已经侵犯了该权利,故老秦应当赔偿他们相应的50万元损失。
不过,老秦则认为:自己承包地内的这些水稻种子本来就是他的自留种,他自繁自用这些种子有何不妥?因此,他果断拒绝了种子公司的赔偿要求。
就这样,在双方就赔偿一事争执多次之后,种子公司将老秦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原告公司对涉案种子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种子法》第25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其次,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等常见的农作物都在我国植物品种的保护名录内。原告既然有证据证明涉案水稻品种系他们以现代科技重新选育而成,那么从其新颖程度、稳定程度上讲,该公司就可以取得涉案水稻品种的新品种权。
对于这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种子法》第28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权。他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约定收取使用费。
因此,植物新品种权其实可以被视为一种专门针对植物的专利权。它的内容也和专利权的内容基本相同。
2.某些情况下,第三者可以不经新品种权人的同意而使用新品种
这些情况类似于《专利法》中的“合理使用”,即第三者使用某人的专利时,既不需要经过其同意,也不需要向他支付专利使用费。
对此,《种子法》第29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新品种的,可以不经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不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鉴于老秦并非一名从事农业研究的科学家,所以他是否可以无偿使用涉案水稻品种,就看他是否大面积播种该水稻品种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繁自用”。
3.老秦的行为超出了“自繁自用”的范畴,构成侵权
所谓“自繁自用”,一般指的是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依据,以此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使用植物新品种。
通俗地讲,按户籍分配土地的农民在自己的地里使用植物新品种,就属于“自繁自用”,这种方式的营利性不强。
因此,对于以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远超出上述土地范围的大片承包地,并在上面大规模种植新品种用于创收的,就不属于“自繁自用”。该承包人应当向新品种权所有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实务中,种粮大户、新型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使用新品种,就应当被排除出“自繁自用”的范围。
在本案中,老秦的承包地有900多亩,这远超出了普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依照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来进行种植的范畴。因此,他使用涉案水稻品种的行为不属于“自繁自用”,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公司损失后,判决老秦向原告公司支付10万元的费用。老秦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案的结果,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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