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是生病了,还是保护伞太大了,广州城联优品公司和律师一起搞行骗的事情都没人管,广州经侦没有能力办案,还是不想办案,还是有人给撑腰,让你们都不作为。全国各地都是被骗的人。也不知道要法律是干嘛的,律师都出来骗人。公安还给当保护伞。以后老百姓能相信谁。国家都说提倡让大家和谐共生,可是真的和谐吗?衣食父母都跟着骗子一起骗老百姓的钱,公道何在。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出面管管这事。让大家能安居乐业的共创美好家园。
内蒙古牙可石市,2020年7月,26岁赵风雨因在某酒馆喝酒将他人打成轻伤,2021年1月被判故意伤害罪1年。
2021年5月25日被看守所收押准备转运至法院,5月29日早上4点死亡,年纪轻轻却因为服刑而死亡,他到底经历了什么呢?如何客观理性分析呢?
1、分析赵风雨入狱前的身体情况。一般而言,判实体刑后,被告人没有收押的应当立即收押,但是赵风雨却经历的三次收押,而案发后取保的原因是“患有严重疾病”。
2020年8月27日,办理拘留无法收押,高血压190,低血压140,无法收押;2021年1月15日和2月9日,因高压180,低压124,暂不收押。可以看出,赵风雨属于高血压3级,属于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
不过,风雨父母不认为当时赵风雨患有疾病,认为他没有高血压。这个说法不可信,如果没有高血压,那么为什么不收押?这是有管理规定的,并且有相关的记录等书证予以证明,赵风雨入狱前确实有严重的疾病。
2、如此严重的病人为什么会收押?他从收押到死亡期间到底经历了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有严重疾病,监狱没有条件治疗,需要就医,那是保命,再投进监狱,那不是要他的命吗?
从看守所收押被送往监狱的这条路,是赵风雨的不归路。
5月25日收押之前又检查身体,发现还是高血压,勉强收押。5月26日就出现了抽搐的反应,高血压检查又是156,晚上8点51到人民医院就医,医生建议赶紧转精神病院就诊。
9点被转运至精神病院,医生说是酒精戒断反应,2-3天后最危险。5月27又诊断为焦虑障碍,开始胡言乱语。28日凌晨2点,赵风雨上转运车到监狱,27个小时后死在病区。
另外,同被押运的三个罪犯称,转运过程中,赵风雨曾被警察扇耳光,有两个罪犯称车上装有监控。
同时,乌塔其监狱称,赵风雨到监狱后在监狱医院治疗期间,有5名犯人打过他。
而多名家属称:在监控视频中看到,又一名狱警曾指挥多名犯人按住赵风雨,赵风雨挣扎被打。
乌塔其监狱承认,曾有狱警确实为了阻止和提醒赵风雨服从管理,用手背扫打过他。
家属称:他们看到的监控视频是赵风雨求饶,却被束缚殴打。
最终,死亡原因写的是正常死亡,被认定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
3、2022年5月31日内蒙古高院认定监狱有粗暴监管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决定支付赵风雨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9万多元,当事人不服向最高院提出赔偿。
笔者要说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有严重疾病的赵风雨贸然收押是本案发生的起因。法律为什么规定监外执行的制度,就是为了保护有严重疾病的人,这些人在外面还能活下来,一旦进了监狱,死亡的概率非常大,因为医疗条件达不到。
第二、狱警可能存在渎职犯罪。简单的定性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妥当。监狱是改造人的,也是保护人的。
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赵风雨治疗不及时,是否有渎职的行为?
对赵风雨进行殴打,是否超出狱警的职责所在?
对其他犯人殴打赵风雨保护不到位,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赵风雨强行转运,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然已经导致赵风雨死亡,达到了1人死亡的立案标准,应当追究相关狱警的刑事责任。那又有人说了,赵风雨的死因是高血压,而不是殴打。
第三、应当全面客观的地评价赵风雨的死因。综合地看,赵风雨确实患有严重高血压。
但是,如果不是情绪激动,那么他会猝死吗?还有为什么在监狱内会有剧烈运动?他死前到底进行了什么剧烈运动?
如果是因为殴打等行为导致赵风雨情绪激动,那么殴打者必须承担过失致人死亡责任,而狱警也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4、一个生命就这样陨落了!犯人也是人,应当受到合理合法的改造,他们也有人权。希望赵风雨案能够引发一些人思考,如此恶劣的事件不要再发生。
对此,您怎么看?
2021年5月25日被看守所收押准备转运至法院,5月29日早上4点死亡,年纪轻轻却因为服刑而死亡,他到底经历了什么呢?如何客观理性分析呢?
1、分析赵风雨入狱前的身体情况。一般而言,判实体刑后,被告人没有收押的应当立即收押,但是赵风雨却经历的三次收押,而案发后取保的原因是“患有严重疾病”。
2020年8月27日,办理拘留无法收押,高血压190,低血压140,无法收押;2021年1月15日和2月9日,因高压180,低压124,暂不收押。可以看出,赵风雨属于高血压3级,属于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疾病。
不过,风雨父母不认为当时赵风雨患有疾病,认为他没有高血压。这个说法不可信,如果没有高血压,那么为什么不收押?这是有管理规定的,并且有相关的记录等书证予以证明,赵风雨入狱前确实有严重的疾病。
2、如此严重的病人为什么会收押?他从收押到死亡期间到底经历了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有严重疾病,监狱没有条件治疗,需要就医,那是保命,再投进监狱,那不是要他的命吗?
从看守所收押被送往监狱的这条路,是赵风雨的不归路。
5月25日收押之前又检查身体,发现还是高血压,勉强收押。5月26日就出现了抽搐的反应,高血压检查又是156,晚上8点51到人民医院就医,医生建议赶紧转精神病院就诊。
9点被转运至精神病院,医生说是酒精戒断反应,2-3天后最危险。5月27又诊断为焦虑障碍,开始胡言乱语。28日凌晨2点,赵风雨上转运车到监狱,27个小时后死在病区。
另外,同被押运的三个罪犯称,转运过程中,赵风雨曾被警察扇耳光,有两个罪犯称车上装有监控。
同时,乌塔其监狱称,赵风雨到监狱后在监狱医院治疗期间,有5名犯人打过他。
而多名家属称:在监控视频中看到,又一名狱警曾指挥多名犯人按住赵风雨,赵风雨挣扎被打。
乌塔其监狱承认,曾有狱警确实为了阻止和提醒赵风雨服从管理,用手背扫打过他。
家属称:他们看到的监控视频是赵风雨求饶,却被束缚殴打。
最终,死亡原因写的是正常死亡,被认定为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导致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
3、2022年5月31日内蒙古高院认定监狱有粗暴监管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决定支付赵风雨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9万多元,当事人不服向最高院提出赔偿。
笔者要说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有严重疾病的赵风雨贸然收押是本案发生的起因。法律为什么规定监外执行的制度,就是为了保护有严重疾病的人,这些人在外面还能活下来,一旦进了监狱,死亡的概率非常大,因为医疗条件达不到。
第二、狱警可能存在渎职犯罪。简单的定性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是否妥当。监狱是改造人的,也是保护人的。
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赵风雨治疗不及时,是否有渎职的行为?
对赵风雨进行殴打,是否超出狱警的职责所在?
对其他犯人殴打赵风雨保护不到位,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看守所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赵风雨强行转运,是否存在渎职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然已经导致赵风雨死亡,达到了1人死亡的立案标准,应当追究相关狱警的刑事责任。那又有人说了,赵风雨的死因是高血压,而不是殴打。
第三、应当全面客观的地评价赵风雨的死因。综合地看,赵风雨确实患有严重高血压。
但是,如果不是情绪激动,那么他会猝死吗?还有为什么在监狱内会有剧烈运动?他死前到底进行了什么剧烈运动?
如果是因为殴打等行为导致赵风雨情绪激动,那么殴打者必须承担过失致人死亡责任,而狱警也应当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4、一个生命就这样陨落了!犯人也是人,应当受到合理合法的改造,他们也有人权。希望赵风雨案能够引发一些人思考,如此恶劣的事件不要再发生。
对此,您怎么看?
让民间网络反腐成为反腐败的最强大力量
———未来是网络的世界
网络举报作为重要的反腐方式理应推广,在预防腐败、发现腐败、惩治腐败等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助力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网络举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实名举报的风气,真的越来越盛,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网络替自己找回公道。这与现在网络的发达和舆论的压力有很大的关系,这也是为何现在很多人都选择通过网络曝光来解决问题。
首先通过正常手段,极有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且通过正常途径有些事情不知道要被拖到哪天才能被解决,而通过网络曝光就不同了,首先当事人以真实身份进行举报,这件事的真实程度就很高,而且经过网络发酵后众多网友都在等待结果,这时如果有关单位迟迟没有答复恐怕事情就会更加麻烦,所以有关单位就会优先尽快的对事件进行调查,这也是网络正能量的作用。
近年来,网络举报成为群众民间反腐的重要手段,其实并没有得到广大民众的广泛推广和应用,虽然,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的网络举报数据显示,网络举报数量远远超过了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传统渠道的举报数量。这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与书信、电话、传真等传统举报渠道相比,网络举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举报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将举报的信息传递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不同的是,网络举报的门槛更低,容量更大,效率更高,互动性更强,更有利于举报者节约成本,提高实效,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举报者一般都会倾向于选择网络举报。对于这种网络举报,职能部门需要将其与传统的举报形式同等对待,包括受理核查、督办回复、保护举报人权利等,都不能有任何疏忽和偏废。
其二,举报者在通过电子信箱、举报平台等渠道向职能部门发送举报信息的同时,还通过发布博客、网帖、微博等手段,将举报信息向社会公开。这种形式的网络举报,与传统的举报形式有了本质的不同——在将举报信息传递给职能部门的基础上,网络举报进而发展成为公开的网络监督,不但被举报者成了公众监督的对象,负责受理、处理举报信息的有关职能部门,本身也成了公众监督的对象。如果职能部门不认真受理举报信息,或者在查处过程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这些情况也可能被拿到网上晾晒、曝光,成为网民和社会公众质疑、非议的对象。职能部门接收这类公开举报的信息之后,由于受到公众“监督举报”的压力,查处违纪违法、贪腐犯罪的动力往往更大,效率一般也会更高。
近段时间,公安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一些以虚假不实信息公开举报他人,或通过造谣炒作敲诈勒索、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爆料人、网络推手受到刑事处罚。一度威力无穷的微博、论坛等网络反腐平台,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寒冬”。许多有意举报违纪违法、贪腐犯罪的网友担心,自己如果通过网络公开举报问题官员,或曝光有关部门、单位违法乱纪的黑幕,会被当做造谣传谣、敲诈勒索受到打击报复。
上述疑虑若不能及时消除,公众网络举报的积极性必将受到巨大挫伤,职能部门官网接收网络举报的平台,也可能应者寥寥、门可罗雀而形同虚设。必须澄清的是,一些“大V”、职业爆料人、网络推手受到处罚,不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网络举报,而是因为他们在网络举报、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实施了造谣传谣、诬陷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或许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起来更加容易便捷,但网络本身不应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罪责。民间网络反腐仍然能依法获得保护,上述疑虑是大可不必的。
无论是向职能部门的网络举报入口发送举报信息,还是在网上公开向职能部门举报,公民进行网络举报的权利和公众“监督举报”的权利,都应当获得全面、完备的法律保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与官方网络反腐高调走向前台,并依法保障民间网络反腐的权利,没有根本的冲突。就此而言,民间网络反腐永远都是官方网络反腐的好帮手,它没有也不会日渐式微,我们希望它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未来是网络的世界
网络举报作为重要的反腐方式理应推广,在预防腐败、发现腐败、惩治腐败等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助力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网络举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实名举报的风气,真的越来越盛,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网络替自己找回公道。这与现在网络的发达和舆论的压力有很大的关系,这也是为何现在很多人都选择通过网络曝光来解决问题。
首先通过正常手段,极有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且通过正常途径有些事情不知道要被拖到哪天才能被解决,而通过网络曝光就不同了,首先当事人以真实身份进行举报,这件事的真实程度就很高,而且经过网络发酵后众多网友都在等待结果,这时如果有关单位迟迟没有答复恐怕事情就会更加麻烦,所以有关单位就会优先尽快的对事件进行调查,这也是网络正能量的作用。
近年来,网络举报成为群众民间反腐的重要手段,其实并没有得到广大民众的广泛推广和应用,虽然,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的网络举报数据显示,网络举报数量远远超过了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传统渠道的举报数量。这里面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与书信、电话、传真等传统举报渠道相比,网络举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举报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将举报的信息传递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职能部门。不同的是,网络举报的门槛更低,容量更大,效率更高,互动性更强,更有利于举报者节约成本,提高实效,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举报者一般都会倾向于选择网络举报。对于这种网络举报,职能部门需要将其与传统的举报形式同等对待,包括受理核查、督办回复、保护举报人权利等,都不能有任何疏忽和偏废。
其二,举报者在通过电子信箱、举报平台等渠道向职能部门发送举报信息的同时,还通过发布博客、网帖、微博等手段,将举报信息向社会公开。这种形式的网络举报,与传统的举报形式有了本质的不同——在将举报信息传递给职能部门的基础上,网络举报进而发展成为公开的网络监督,不但被举报者成了公众监督的对象,负责受理、处理举报信息的有关职能部门,本身也成了公众监督的对象。如果职能部门不认真受理举报信息,或者在查处过程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这些情况也可能被拿到网上晾晒、曝光,成为网民和社会公众质疑、非议的对象。职能部门接收这类公开举报的信息之后,由于受到公众“监督举报”的压力,查处违纪违法、贪腐犯罪的动力往往更大,效率一般也会更高。
近段时间,公安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项行动,一些以虚假不实信息公开举报他人,或通过造谣炒作敲诈勒索、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爆料人、网络推手受到刑事处罚。一度威力无穷的微博、论坛等网络反腐平台,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寒冬”。许多有意举报违纪违法、贪腐犯罪的网友担心,自己如果通过网络公开举报问题官员,或曝光有关部门、单位违法乱纪的黑幕,会被当做造谣传谣、敲诈勒索受到打击报复。
上述疑虑若不能及时消除,公众网络举报的积极性必将受到巨大挫伤,职能部门官网接收网络举报的平台,也可能应者寥寥、门可罗雀而形同虚设。必须澄清的是,一些“大V”、职业爆料人、网络推手受到处罚,不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网络举报,而是因为他们在网络举报、网络监督的过程中,实施了造谣传谣、诬陷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或许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起来更加容易便捷,但网络本身不应为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罪责。民间网络反腐仍然能依法获得保护,上述疑虑是大可不必的。
无论是向职能部门的网络举报入口发送举报信息,还是在网上公开向职能部门举报,公民进行网络举报的权利和公众“监督举报”的权利,都应当获得全面、完备的法律保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谣言、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与官方网络反腐高调走向前台,并依法保障民间网络反腐的权利,没有根本的冲突。就此而言,民间网络反腐永远都是官方网络反腐的好帮手,它没有也不会日渐式微,我们希望它可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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