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鲁某某掌掴幼童案,南京检方已经介入 但检方介入是为了纠正错误还是加速办案?如果是后者,那就太悲哀了,这很可能就是新的“南京老头案”啊。事实上,警方刑拘鲁某本身就是错误,因为在整个事件中,只有鲁某掌掴对方小孩是违法行为,但这个违法行为是因为对方小孩把自家小孩后脑勺戳出了血,加上对方小孩死不认错,所以情绪过激所致。但即便如此,充其量也就是行政拘留加精神赔偿而已,远达不到刑拘的层面。#天地史话#
有人说,刑拘是因为鲁某致使对方爷爷骨折所致,但这个是完全不成立的。因为掌掴之后,对方老头第一次用塑料凳砸鲁某、第二次用木椅砸鲁某妻子,第一次用塑料凳危害较小姑且不论,但第二次将木椅高高举起砸鲁某妻子,这是有相当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的,说的不好听点的,一旦砸中头部就是重伤,砸中身体就是轻伤,这都是肉眼可测、非常容易判断的,所以鲁某上前推倒老头,由此导致老头骨折,这其实是明显的正当防卫,充其量也就是防卫过当,这个应做无罪认定或双方协商、适当赔偿解决,而绝不应该采取刑拘措施。如此错误的执法只能导致邻里矛盾进一步升级,对两个家庭完全没有任何好处,只是便宜了那些无聊看客罢了。
还有人说,老头砸人是正当防卫,因为鲁某打了孙子一巴掌,但这个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受害人正处于危险危急状态。从当时情况看,鲁某只是情绪过激,打了对方小孩后已经停止侵害,并没有进一步伤害的意思,而且打耳光和砸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更不应该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认定为报复性互殴为妥。
再有人说,整个事件都发生在戳人后脑勺的熊孩子家中,所以无论熊孩子的爷爷无论怎么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就是无知法盲了。如果是强盗小偷破门而入,无限防卫或许还能成立,但鲁某夫妻是上门讨说法,对方主动开门而非闯入,如何能随便扯上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你去亲戚朋友家做客可千万别惹怒对方,否则你能安全走出别人家门算你运气。所以,因为鲁某在对方家中,就可以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这就是纯粹的胡扯。之所以有这种错误认识,大概美国电影看多了吧。要知道,中国不是美国,这种所谓无限防卫也不是绝对成立,如果小偷强盗破门而入但失去抵抗力,随意剥夺他人生命也是要负刑责的!
最后总结一句话,鲁某只在掌掴小孩问题上违法,但也有情有可原的考量因素,充其量只能行政拘留;至于老头骨折的问题,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认定防卫过当也是过当了,最多 https://t.cn/A6orJ4Wy
有人说,刑拘是因为鲁某致使对方爷爷骨折所致,但这个是完全不成立的。因为掌掴之后,对方老头第一次用塑料凳砸鲁某、第二次用木椅砸鲁某妻子,第一次用塑料凳危害较小姑且不论,但第二次将木椅高高举起砸鲁某妻子,这是有相当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的,说的不好听点的,一旦砸中头部就是重伤,砸中身体就是轻伤,这都是肉眼可测、非常容易判断的,所以鲁某上前推倒老头,由此导致老头骨折,这其实是明显的正当防卫,充其量也就是防卫过当,这个应做无罪认定或双方协商、适当赔偿解决,而绝不应该采取刑拘措施。如此错误的执法只能导致邻里矛盾进一步升级,对两个家庭完全没有任何好处,只是便宜了那些无聊看客罢了。
还有人说,老头砸人是正当防卫,因为鲁某打了孙子一巴掌,但这个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受害人正处于危险危急状态。从当时情况看,鲁某只是情绪过激,打了对方小孩后已经停止侵害,并没有进一步伤害的意思,而且打耳光和砸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更不应该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认定为报复性互殴为妥。
再有人说,整个事件都发生在戳人后脑勺的熊孩子家中,所以无论熊孩子的爷爷无论怎么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就是无知法盲了。如果是强盗小偷破门而入,无限防卫或许还能成立,但鲁某夫妻是上门讨说法,对方主动开门而非闯入,如何能随便扯上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你去亲戚朋友家做客可千万别惹怒对方,否则你能安全走出别人家门算你运气。所以,因为鲁某在对方家中,就可以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这就是纯粹的胡扯。之所以有这种错误认识,大概美国电影看多了吧。要知道,中国不是美国,这种所谓无限防卫也不是绝对成立,如果小偷强盗破门而入但失去抵抗力,随意剥夺他人生命也是要负刑责的!
最后总结一句话,鲁某只在掌掴小孩问题上违法,但也有情有可原的考量因素,充其量只能行政拘留;至于老头骨折的问题,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认定防卫过当也是过当了,最多 https://t.cn/A6orJ4Wy
#天地史话[超话]#南京鲁某某掌掴幼童案,南京检方已经介入。但检方介入是为了纠正错误还是加速办案?如果是后者,那就太悲哀了,这很可能就是新的“南京老头案”啊。事实上,警方刑拘鲁某本身就是错误,因为在整个事件中,只有鲁某掌掴对方小孩是违法行为,但这个违法行为是因为对方小孩把自家小孩后脑勺戳出了血,加上对方小孩死不认错,所以情绪过激所致。但即便如此,充其量也就是行政拘留加精神赔偿而已,远达不到刑拘的层面。
有人说,刑拘是因为鲁某致使对方爷爷骨折所致,但这个是完全不成立的。因为掌掴之后,对方老头第一次用塑料凳砸鲁某、第二次用木椅砸鲁某妻子,第一次用塑料凳危害较小姑且不论,但第二次将木椅高高举起砸鲁某妻子,这是有相当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的,说的不好听点的,一旦砸中头部就是重伤,砸中身体就是轻伤,这都是肉眼可测、非常容易判断的,所以鲁某上前推倒老头,由此导致老头骨折,这其实是明显的正当防卫,充其量也就是防卫过当,这个应做无罪认定或双方协商、适当赔偿解决,而绝不应该采取刑拘措施。如此错误的执法只能导致邻里矛盾进一步升级,对两个家庭完全没有任何好处,只是便宜了那些无聊看客罢了。
还有人说,老头砸人是正当防卫,因为鲁某打了孙子一巴掌,但这个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受害人正处于危险危急状态。从当时情况看,鲁某只是情绪过激,打了对方小孩后已经停止侵害,并没有进一步伤害的意思,而且打耳光和砸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更不应该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认定为报复性互殴为妥。
再有人说,整个事件都发生在戳人后脑勺的熊孩子家中,所以无论熊孩子的爷爷无论怎么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就是无知法盲了。如果是强盗小偷破门而入,无限防卫或许还能成立,但鲁某夫妻是上门讨说法,对方主动开门而非闯入,如何能随便扯上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你去亲戚朋友家做客可千万别惹怒对方,否则你能安全走出别人家门算你运气。所以,因为鲁某在对方家中,就可以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这就是纯粹的胡扯。之所以有这种错误认识,大概美国电影看多了吧。要知道,中国不是美国,这种所谓无限防卫也不是绝对成立,如果小偷强盗破门而入但失去抵抗力,随意剥夺他人生命也是要负刑责的!
最后总结一句话,鲁某只在掌掴小孩问题上违法,但也有情有可原的考量因素,充其量只能行政拘留;至于老头骨折的问题,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认定防卫过当也是过当了,最多或最好能相互协商、适当赔偿结案,而不应该继续激化矛盾,万一后续惹出更大的事来,经办人员吃得住否?最后再提醒南京警方、检方一句,要以法律事实为基准,认真分析,妥当处理,千万不要轻易被所谓的网上舆论裹挟,否则今天你让它满意了,搞不好明天就会被反扑反噬。近年来,这种事还少吗?
有人说,刑拘是因为鲁某致使对方爷爷骨折所致,但这个是完全不成立的。因为掌掴之后,对方老头第一次用塑料凳砸鲁某、第二次用木椅砸鲁某妻子,第一次用塑料凳危害较小姑且不论,但第二次将木椅高高举起砸鲁某妻子,这是有相当危险性和严重危害性的,说的不好听点的,一旦砸中头部就是重伤,砸中身体就是轻伤,这都是肉眼可测、非常容易判断的,所以鲁某上前推倒老头,由此导致老头骨折,这其实是明显的正当防卫,充其量也就是防卫过当,这个应做无罪认定或双方协商、适当赔偿解决,而绝不应该采取刑拘措施。如此错误的执法只能导致邻里矛盾进一步升级,对两个家庭完全没有任何好处,只是便宜了那些无聊看客罢了。
还有人说,老头砸人是正当防卫,因为鲁某打了孙子一巴掌,但这个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受害人正处于危险危急状态。从当时情况看,鲁某只是情绪过激,打了对方小孩后已经停止侵害,并没有进一步伤害的意思,而且打耳光和砸人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更不应该认为是正当防卫,而应该认定为报复性互殴为妥。
再有人说,整个事件都发生在戳人后脑勺的熊孩子家中,所以无论熊孩子的爷爷无论怎么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这简直就是无知法盲了。如果是强盗小偷破门而入,无限防卫或许还能成立,但鲁某夫妻是上门讨说法,对方主动开门而非闯入,如何能随便扯上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你去亲戚朋友家做客可千万别惹怒对方,否则你能安全走出别人家门算你运气。所以,因为鲁某在对方家中,就可以正当防卫甚至无限防卫这就是纯粹的胡扯。之所以有这种错误认识,大概美国电影看多了吧。要知道,中国不是美国,这种所谓无限防卫也不是绝对成立,如果小偷强盗破门而入但失去抵抗力,随意剥夺他人生命也是要负刑责的!
最后总结一句话,鲁某只在掌掴小孩问题上违法,但也有情有可原的考量因素,充其量只能行政拘留;至于老头骨折的问题,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认定防卫过当也是过当了,最多或最好能相互协商、适当赔偿结案,而不应该继续激化矛盾,万一后续惹出更大的事来,经办人员吃得住否?最后再提醒南京警方、检方一句,要以法律事实为基准,认真分析,妥当处理,千万不要轻易被所谓的网上舆论裹挟,否则今天你让它满意了,搞不好明天就会被反扑反噬。近年来,这种事还少吗?
#五大曝光行动# #华北东北冬季整治行动# 【三轮车逆行,被撞,负全责!】
近日,在阳泉市
李某某驾驶载有刘某某的无号牌三轮车
由北向南行驶至
阳泉市平定路河下村口附近路段时与
由南向北石某驾驶的
晋C1G***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相撞
致李某某、刘某某受伤
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经事故认定
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交警提示:
驾车上路,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二字永远该排在第一位
遵纪守法才是通往安全的捷径
近日,在阳泉市
李某某驾驶载有刘某某的无号牌三轮车
由北向南行驶至
阳泉市平定路河下村口附近路段时与
由南向北石某驾驶的
晋C1G***号轻型封闭式货车相撞
致李某某、刘某某受伤
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经事故认定
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交警提示:
驾车上路,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二字永远该排在第一位
遵纪守法才是通往安全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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