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代写论文纠纷的处理,不能止于返还代写费用】#花8万元代写论文被放鸽子索赔# 据报道,济南一市民小张为晋升职称,找到论文代写机构花8万元代写论文。但是直到公司职称评比结束,小张也没有等来论文……一怒之下,小张将该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服务费8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济南某文化公司基于无效法律行为取得的服务费8万元,应当予以返还。但对小张主张的利息,因本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小张亦存在过错,其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将代写论文定义为无效法律行为,这是准确定位,于提供代写论文服务的机构来说,这是提供非法服务,于购买者来说,也是购买非法服务。但是,处理不能仅止于返还代写论文钱款。清除代写论文乱象,需要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从法律手段和学术规范多方位加以治理。就此而言,法院在处理这起代写论文服务纠纷之后,应将有关违法线索报告给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还应该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叫停该文化公司推出的代写论文服务,以及从学术角度,由购买代写论文者所在单位,追究其学术不端的责任,做出相应的学术处理。
为治理代写论文问题,我国已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包括清理代写论文小广告,屏蔽代写论文搜索等,但代写论文市场依旧活跃。其原因在于,虽然舆论都认为这属于非法服务,严重影响学术秩序,但是,对参与双方的处理却都存在疏漏。即便发生纠纷处理也大多是退还费用,而没有进一步处理,这就纵容了代写论文市场的壮大。
针对代写论文引发的维权纠纷,法院从当事双方的权责角度进行判决,这是处理双方矛盾。由于学术是社会公器,请人代写论文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因此,在处理双方矛盾纠纷之后,需要对双方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近年来,代写论文纠纷频频曝光,有的是因购买代写论文服务的人员没有按合同付款,提供代写论文的机构、个人报案;有的则是因提供代写论文的机构、个人,没有“兑现承诺”交付论文,由购买代写论文者维权。走到这一步,当事双方都是不愿意的,因为这会将非法交易曝光。这类交易本来就隐藏在地下,是进行不公开的交易。
从被曝光的代写论文案看,存在一个显著特点,大多是对单方面进行处理,很少对双方均进行处理。如有关部门在治理代写论文专项行动中,查处非法提供代写论文的机构,以涉嫌非法经营追究机构的法律责任,但是,却没有对购买代写服务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把购买代写论文服务人员的名单提供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也让部分购买代写论文者,产生对代写论文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是机构不兑现承诺的“受害者”。购买代写论文服务,不论是否“成功”,获得对方撰写的论文并发表,其行为本身就涉嫌弄虚作假,甚至欺诈,是以买来的论文充作自己的论文去参加考核、评审,获得课题、经费等。
另一种情形则是教师、学生等被举报有代写论文的行为,教师、学生所在单位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对当事教师、学生做出处理,可是向其提供代写服务论文的机构、个人却没有监管部门去处理。
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严肃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代写论文涉及多个层面的问题,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处理,但当前,存在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只管查处机构违规行为,不管购买代购服务的人员,将有关人员信息报告给其所在单位;学校等单位只管处理被举报的学生、员工,而不去管提供论文代写服务的机构,将这一线索移交给监管部门处理。
要遏制代写论文乱象,就必须进行一体化的治理,形成不同主体的合力。要根据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的原则,追究参与论文代写双方的责任。由此让代写论文不再有野蛮生长的空间。(文/蒋理 图源/视觉中国)
法院将代写论文定义为无效法律行为,这是准确定位,于提供代写论文服务的机构来说,这是提供非法服务,于购买者来说,也是购买非法服务。但是,处理不能仅止于返还代写论文钱款。清除代写论文乱象,需要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从法律手段和学术规范多方位加以治理。就此而言,法院在处理这起代写论文服务纠纷之后,应将有关违法线索报告给监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还应该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叫停该文化公司推出的代写论文服务,以及从学术角度,由购买代写论文者所在单位,追究其学术不端的责任,做出相应的学术处理。
为治理代写论文问题,我国已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包括清理代写论文小广告,屏蔽代写论文搜索等,但代写论文市场依旧活跃。其原因在于,虽然舆论都认为这属于非法服务,严重影响学术秩序,但是,对参与双方的处理却都存在疏漏。即便发生纠纷处理也大多是退还费用,而没有进一步处理,这就纵容了代写论文市场的壮大。
针对代写论文引发的维权纠纷,法院从当事双方的权责角度进行判决,这是处理双方矛盾。由于学术是社会公器,请人代写论文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因此,在处理双方矛盾纠纷之后,需要对双方做出进一步的处理。
近年来,代写论文纠纷频频曝光,有的是因购买代写论文服务的人员没有按合同付款,提供代写论文的机构、个人报案;有的则是因提供代写论文的机构、个人,没有“兑现承诺”交付论文,由购买代写论文者维权。走到这一步,当事双方都是不愿意的,因为这会将非法交易曝光。这类交易本来就隐藏在地下,是进行不公开的交易。
从被曝光的代写论文案看,存在一个显著特点,大多是对单方面进行处理,很少对双方均进行处理。如有关部门在治理代写论文专项行动中,查处非法提供代写论文的机构,以涉嫌非法经营追究机构的法律责任,但是,却没有对购买代写服务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把购买代写论文服务人员的名单提供给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这一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也让部分购买代写论文者,产生对代写论文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是机构不兑现承诺的“受害者”。购买代写论文服务,不论是否“成功”,获得对方撰写的论文并发表,其行为本身就涉嫌弄虚作假,甚至欺诈,是以买来的论文充作自己的论文去参加考核、评审,获得课题、经费等。
另一种情形则是教师、学生等被举报有代写论文的行为,教师、学生所在单位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对当事教师、学生做出处理,可是向其提供代写服务论文的机构、个人却没有监管部门去处理。
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严肃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代写论文涉及多个层面的问题,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处理,但当前,存在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只管查处机构违规行为,不管购买代购服务的人员,将有关人员信息报告给其所在单位;学校等单位只管处理被举报的学生、员工,而不去管提供论文代写服务的机构,将这一线索移交给监管部门处理。
要遏制代写论文乱象,就必须进行一体化的治理,形成不同主体的合力。要根据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的原则,追究参与论文代写双方的责任。由此让代写论文不再有野蛮生长的空间。(文/蒋理 图源/视觉中国)
如何解释?我们可以骂他们十恶不赦,但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自己没有保护好我们自家的孩子,为什么没有保护好?为什么没有保护好?为什么没有保护好?重要的问题需要问三遍才真的有人重视吗?那么我来回答大家吧!之所以是坏人欺负好人,一定是因为当时的好人没有打败坏人的能力,为什么没有这种能力?就是因为好人放弃了奋斗,好人躺平了,好人缺乏了雄霸天下的雄心壮志,所以就被恶人当道了,然而坏人是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他们不会停止c
其实呀,世界一直就在走向自我灭绝中,比如坏人完全获胜后,世界充满了邪恶的时候,但危机时候总是能够诞生强有力的正义力量把世界一次次挽救,这说明老天爷也一直在拯救这个世界c
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做事的准则,如果永远都是凭良心的话,他既代表光明,这样的人多了,这样的人强了,人类文明将势不可挡地延续下去c
我想说的是帝国主义、军国主义、霸权主义,资本主义,这些所有为了利益而侵犯别人权益的思想意志,如果我们认可他们,甚至纵容他们,那我们早晚有一天一定会看到他们丧尽天良的一面,他们残害的是我们人类自身,他们根本不由自控,他们早已被腐化,良心泯灭,道德沦丧,人格堕落,他们的欢笑不是幸福,是魔鬼的狰狞c
好好做人,努力打拼,永不放弃,敢于牺牲,是新中国良好公民的必备素质c
其实呀,世界一直就在走向自我灭绝中,比如坏人完全获胜后,世界充满了邪恶的时候,但危机时候总是能够诞生强有力的正义力量把世界一次次挽救,这说明老天爷也一直在拯救这个世界c
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做事的准则,如果永远都是凭良心的话,他既代表光明,这样的人多了,这样的人强了,人类文明将势不可挡地延续下去c
我想说的是帝国主义、军国主义、霸权主义,资本主义,这些所有为了利益而侵犯别人权益的思想意志,如果我们认可他们,甚至纵容他们,那我们早晚有一天一定会看到他们丧尽天良的一面,他们残害的是我们人类自身,他们根本不由自控,他们早已被腐化,良心泯灭,道德沦丧,人格堕落,他们的欢笑不是幸福,是魔鬼的狰狞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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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娃时间有变,我只能临时改道,先去学校坐一会。趁此机会谈几句教育的话题。
如果想回答好“老师应该怎么对待学生?”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先回答清楚:“老师怎么看待自己这个职业身份”的问题。 不同的老师也许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因而也就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会采取何种态度(也包括其他一些事项上的态度)。
我之前分享的丁玖《亲历美国教育》就谈论过这方面的话题,因而导致我的很多观点发生了改变。
目前,我个人认为教师不过是一种服务型的职业,它对我们自身而言确实有很高的要求(专业和职业道德等方面),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圣性。带有这一职业光环的人往往错误地以为给它赋予了神圣性色彩。这是一种普遍误解。这种误解和我们长期以来深受传统文化影响有关。
从上述观点推演,学生实际上确实可以视为一种“客户”的角色。他们通过付费方式,从教师这里得到知识方面的指导,从而获得各种需要的技能。 因此,师生关系本来就应该还原为一种普通的职业角色关系。
好,由此出发,事情就很显然了,一个提供服务的人是绝不可以把他的客户当成以下几类对象来对待的:
1. 接受你监督和管zhi的人
2. 能被你肆意批评甚或羞辱的人
3. 被你利用来获得政绩或其他额外利益的人
4. 屈从于你的人(比如觉得学生就该顺从老师,不得反抗,否则大逆不道等等)
因此,老师对待学生应该是平等的态度。请注意,平等待人不意味着对他人的任意行为都予以纵容。
先讲这么多,接娃去了。 有兴趣的人,可以看丁玖的这本书。
如果想回答好“老师应该怎么对待学生?”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先回答清楚:“老师怎么看待自己这个职业身份”的问题。 不同的老师也许会给出不同的答案,因而也就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会采取何种态度(也包括其他一些事项上的态度)。
我之前分享的丁玖《亲历美国教育》就谈论过这方面的话题,因而导致我的很多观点发生了改变。
目前,我个人认为教师不过是一种服务型的职业,它对我们自身而言确实有很高的要求(专业和职业道德等方面),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圣性。带有这一职业光环的人往往错误地以为给它赋予了神圣性色彩。这是一种普遍误解。这种误解和我们长期以来深受传统文化影响有关。
从上述观点推演,学生实际上确实可以视为一种“客户”的角色。他们通过付费方式,从教师这里得到知识方面的指导,从而获得各种需要的技能。 因此,师生关系本来就应该还原为一种普通的职业角色关系。
好,由此出发,事情就很显然了,一个提供服务的人是绝不可以把他的客户当成以下几类对象来对待的:
1. 接受你监督和管zhi的人
2. 能被你肆意批评甚或羞辱的人
3. 被你利用来获得政绩或其他额外利益的人
4. 屈从于你的人(比如觉得学生就该顺从老师,不得反抗,否则大逆不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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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这么多,接娃去了。 有兴趣的人,可以看丁玖的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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