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高先生到日料店用餐,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他饮用后发现有尿味,便向老板讨要说法,老板只得当众喝下一小口清酒。并沉默许久后说:酒没问题,就是这个味。
高先生和好友一起来到日料店用餐,三人一时兴起,就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清酒是用日式小酒壶装的,特别漂亮。
高先生把清酒倒到酒杯里,看着金黄色的酒还冒着热气,三人便端起酒杯开始痛饮起来,可高先生的酒一入口,就有股恶心的感觉,味道如此熟悉,再一回味后冷静一想,这不是尿味吗?
三人于是找来一个矿泉水瓶,把清酒倒了进去,再摇晃了几下,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既熟悉又难闻,再看看瓶中金黄色的液体,他们断定这就是尿液。
高先生马上找来店员对峙,店员看了看瓶中的清酒,颜色有点浑浊,便解释说:这可能是混合酒。
这种解释肯定不能让高先生三人信服,他们要求老板来解决此事,老板来了后说清酒肯定没问题,如果高先生喝不惯这种清酒的味道,可以为他们换成另外一种价格相对贵一些的酒,但高先生不接受,因为他们纠结的不只是酒,而是真相。
于是,高先生要求老板也尝一口,看看是不是尿液,老板拒绝品尝,但高先生说如果老板不喝,那这酒铁定是有问题了。
老板为了自证清白,端起酒杯,品尝了一小口,随后紧闭双唇,面部表情有点僵硬,沉默了好几分钟后,终于开口了:酒没有问题,就是这个味。
但是高先生他们并不认同老板的说法,让对方必须解决此事。老板不想把事情扩大,主动提出当天的餐费全部免单,见高先生不说话,老板又补充说:愿意赔偿他们三人,每人1000元。
可这些都不是高先生想要的,他只想要真相,尿的主人是谁?为什么会尿到清酒壶里?为什么又正好给他们三人乘上来了?这些疑惑高先生都想知道,毕竟这件事给他们造成了严重心理阴影。
于是高先生带走了所谓的清酒,拿到指定的地方去检查,结果显示确实是尿液,并且还是成人的。
高先生拿着检查单,再次找到老板要求索赔时,对方却变卦了,说自家清酒没有问题,并称高先生的检查结果与该店无关,因为高先生提供的检查样品,并不是当天的清酒。
这让高先生很气愤,直接选择报警处理,到现在还一直在调解中。
喝酒喝出尿液的情况确实很少见,高先生他们会因此得到赔偿吗?法律又该如何定性此事呢?
首先,高先生到店里来消费,他们就应该享有财产权、安全保障权,以及人格尊严权。
高先生三人到日料店消费,店家误把尿液当清酒,致使高先生三人饮用后,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身体也出现了不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高先生可以要求店家十倍赔偿,同时造成心理阴影的部分,还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高先生三人喝下了尿液,身体出现了不适的情况,也可以提出相应的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合上述:高先生三人可以要求店家赔偿餐费的10倍,并提出精神损失补偿,以及给身体造成伤害后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那么,大家对高先生三人在日料店喝到了尿液,你怎么看?
高先生和好友一起来到日料店用餐,三人一时兴起,就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清酒是用日式小酒壶装的,特别漂亮。
高先生把清酒倒到酒杯里,看着金黄色的酒还冒着热气,三人便端起酒杯开始痛饮起来,可高先生的酒一入口,就有股恶心的感觉,味道如此熟悉,再一回味后冷静一想,这不是尿味吗?
三人于是找来一个矿泉水瓶,把清酒倒了进去,再摇晃了几下,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既熟悉又难闻,再看看瓶中金黄色的液体,他们断定这就是尿液。
高先生马上找来店员对峙,店员看了看瓶中的清酒,颜色有点浑浊,便解释说:这可能是混合酒。
这种解释肯定不能让高先生三人信服,他们要求老板来解决此事,老板来了后说清酒肯定没问题,如果高先生喝不惯这种清酒的味道,可以为他们换成另外一种价格相对贵一些的酒,但高先生不接受,因为他们纠结的不只是酒,而是真相。
于是,高先生要求老板也尝一口,看看是不是尿液,老板拒绝品尝,但高先生说如果老板不喝,那这酒铁定是有问题了。
老板为了自证清白,端起酒杯,品尝了一小口,随后紧闭双唇,面部表情有点僵硬,沉默了好几分钟后,终于开口了:酒没有问题,就是这个味。
但是高先生他们并不认同老板的说法,让对方必须解决此事。老板不想把事情扩大,主动提出当天的餐费全部免单,见高先生不说话,老板又补充说:愿意赔偿他们三人,每人1000元。
可这些都不是高先生想要的,他只想要真相,尿的主人是谁?为什么会尿到清酒壶里?为什么又正好给他们三人乘上来了?这些疑惑高先生都想知道,毕竟这件事给他们造成了严重心理阴影。
于是高先生带走了所谓的清酒,拿到指定的地方去检查,结果显示确实是尿液,并且还是成人的。
高先生拿着检查单,再次找到老板要求索赔时,对方却变卦了,说自家清酒没有问题,并称高先生的检查结果与该店无关,因为高先生提供的检查样品,并不是当天的清酒。
这让高先生很气愤,直接选择报警处理,到现在还一直在调解中。
喝酒喝出尿液的情况确实很少见,高先生他们会因此得到赔偿吗?法律又该如何定性此事呢?
首先,高先生到店里来消费,他们就应该享有财产权、安全保障权,以及人格尊严权。
高先生三人到日料店消费,店家误把尿液当清酒,致使高先生三人饮用后,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身体也出现了不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高先生可以要求店家十倍赔偿,同时造成心理阴影的部分,还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高先生三人喝下了尿液,身体出现了不适的情况,也可以提出相应的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合上述:高先生三人可以要求店家赔偿餐费的10倍,并提出精神损失补偿,以及给身体造成伤害后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那么,大家对高先生三人在日料店喝到了尿液,你怎么看?
河马超市买了一根大白萝卜冰箱冷藏着,快半个月了,买的时候用保鲜膜包着的,周六就想着煮了它,周四晚上奈何醉的不省人事。瞅了瞅又白又嫩的大萝卜表面开始泛出了一点一点的黑斑琢磨着去了皮还是可以饱餐一顿的。于是三下五除二给活剥了个干净,用冷水冲了个澡切块跟盆里泡着。看着它享受的样子和舒服惬意的表情,我突然有些抑制不住生吃了它的欲望,只是单纯的想吃了它傲娇的表情,这厮萝卜真是的不得了不得了,都大卸八块了,尽然还可以凛然翘起二郎腿并且问我有没有热好的清酒给它来上一壶,完了,彻底被激怒了……转念一想,我都把它切的体无完肤那样了,眨眼间马上它也就幻化作一捧粪土了,一壶酒又何必在意呢,给它就好……只是一点点味淋一袋烟的功夫、它便开始哭诉着自己生活的不易,和人世间的苦情,试探着问我可否帮他最后一个忙?我说只要是合乎情理的都可以,它一边抹着泪一边说着自己有两个红颜知己,一个叫魔芋小结,另外一个叫花卷的女孩,可否再见一面,为了满足这个将死之物(死)之前合乎情理的请求,我从冰箱把它们一起请了来。看着它们凄凄惨惨戚戚,脑海里突然浮现的尽然都是它们半个月冷藏里相依为命的画面和在天寒地冻里你侬我侬的对话……既然事已至此,一不做二不休心一狠,水热了,老子圆了你们的新鸳鸯蝴蝶梦,也免得小结和花卷独守空房,一了百了如今可以一起泡个(お湯)了……………………………………………………………………花擦,我尽然忘了热自己的花卷和馒头。 https://t.cn/RTQCP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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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和好友一起来到日料店用餐,三人一时兴起,就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清酒是用日式小酒壶装的,特别漂亮。
高先生把清酒倒到酒杯里,看着金黄色的酒还冒着热气,三人便端起酒杯开始痛饮起来,可高先生的酒一入口,就有股恶心的感觉,味道如此熟悉,再一回味后冷静一想,这不是尿味吗?
三人于是找来一个矿泉水瓶,把清酒倒了进去,再摇晃了几下,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既熟悉又难闻,再看看瓶中金黄色的液体,他们断定这就是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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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解释肯定不能让高先生三人信服,他们要求老板来解决此事,老板来了后说清酒肯定没问题,如果高先生喝不惯这种清酒的味道,可以为他们换成另外一种价格相对贵一些的酒,但高先生不接受,因为他们纠结的不只是酒,而是真相。
于是,高先生要求老板也尝一口,看看是不是尿液,老板拒绝品尝,但高先生说如果老板不喝,那这酒铁定是有问题了。
老板为了自证清白,端起酒杯,品尝了一小口,随后紧闭双唇,面部表情有点僵硬,沉默了好几分钟后,终于开口了:酒没有问题,就是这个味。
但是高先生他们并不认同老板的说法,让对方必须解决此事。老板不想把事情扩大,主动提出当天的餐费全部免单,见高先生不说话,老板又补充说:愿意赔偿他们三人,每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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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三人到日料店消费,店家误把尿液当清酒,致使高先生三人饮用后,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身体也出现了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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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高先生可以要求店家十倍赔偿,同时造成心理阴影的部分,还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高先生三人喝下了尿液,身体出现了不适的情况,也可以提出相应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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