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妇女“月家痨病”】应患者咨询成都市华川医院院长雷文成就妇女“月家痨病”的病因、病理、特征、预防等有关方面的知识作一解答。
▲ 为何中医学科中没有“#月家痨病# ”这一称谓?该病为民间医学的俗称,亦有称之为“月痨、月家痨、月奸病、月中伤、月子病、干耳病”等,各地称谓有别,均属中医积聚产后虚损,痨伤范畴。(注∶有一些地方把月子里吹了风,没有休息好,也归结为月子病。这类月子病,不属于月家痨病的范畴)
▲ 引发此病的原因何在呢?凡妇女生产(正产、流产、刮宫、引产)后子宫内膜、肌肉层、浆膜层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祖国医学认为产后“百脉空虚”腠理不固,营卫不和,加之产时失血过多,阴血亏损,亦有瘀血内阻,“败血为病”之隐患。气血亏损、体质虚弱、免疫力减退、受伤的子宫一般在2至3周内瘀血应完全排尽、6至7周内才能彻底恢复。在此期间同房性生活一旦性兴奋子宫就会痉挛、收缩、扩张、使不足的元气更加耗损,未恢复的子宫进一步受伤、出血、瘀积、瘀气进入血液循环,导致免疫功能低下,轻者终身患病,重者心肾衰竭死亡。
▲ 患上“月家痨病”有些什么症状呢?初期:一旦染病,就会导致伤口感染、瘀积子宫内膜增生,功能性出血等诸多病菌繁殖,经久难治。中期:常以贫血、心烦、心慌、心累、气促、食欲减退、四肢无力、眼脸、下肢浮肿、小腹胀痛、腰痛、子宫内膜、宫颈、附件经常发炎、浆膜囊肿。后期:小腹出现时聚时散大小不等的包块,如包块坚牢不软、不运、脾肾衰竭、腹泄不止。晚期:严重贫血,体重极度减轻或全身浮肿,心肾衰竭而死亡。
▲ 该病以预防为主“生小孩、引产后6至7周,刮宫、流产血净后30天,剖腹产3个月”在这期间是不可以同房性生活或性行为的,哪怕一次就会导致产后虚损痨伤即“月家痨病”。 该病不等于一般#妇科#炎症,因一般医生不懂此病长期按炎症反复治疗,越治越体弱多病,轻者终身患病,重者危及生命!
本文作者:成都市华川医院(雷文成 )
▲ 为何中医学科中没有“#月家痨病# ”这一称谓?该病为民间医学的俗称,亦有称之为“月痨、月家痨、月奸病、月中伤、月子病、干耳病”等,各地称谓有别,均属中医积聚产后虚损,痨伤范畴。(注∶有一些地方把月子里吹了风,没有休息好,也归结为月子病。这类月子病,不属于月家痨病的范畴)
▲ 引发此病的原因何在呢?凡妇女生产(正产、流产、刮宫、引产)后子宫内膜、肌肉层、浆膜层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祖国医学认为产后“百脉空虚”腠理不固,营卫不和,加之产时失血过多,阴血亏损,亦有瘀血内阻,“败血为病”之隐患。气血亏损、体质虚弱、免疫力减退、受伤的子宫一般在2至3周内瘀血应完全排尽、6至7周内才能彻底恢复。在此期间同房性生活一旦性兴奋子宫就会痉挛、收缩、扩张、使不足的元气更加耗损,未恢复的子宫进一步受伤、出血、瘀积、瘀气进入血液循环,导致免疫功能低下,轻者终身患病,重者心肾衰竭死亡。
▲ 患上“月家痨病”有些什么症状呢?初期:一旦染病,就会导致伤口感染、瘀积子宫内膜增生,功能性出血等诸多病菌繁殖,经久难治。中期:常以贫血、心烦、心慌、心累、气促、食欲减退、四肢无力、眼脸、下肢浮肿、小腹胀痛、腰痛、子宫内膜、宫颈、附件经常发炎、浆膜囊肿。后期:小腹出现时聚时散大小不等的包块,如包块坚牢不软、不运、脾肾衰竭、腹泄不止。晚期:严重贫血,体重极度减轻或全身浮肿,心肾衰竭而死亡。
▲ 该病以预防为主“生小孩、引产后6至7周,刮宫、流产血净后30天,剖腹产3个月”在这期间是不可以同房性生活或性行为的,哪怕一次就会导致产后虚损痨伤即“月家痨病”。 该病不等于一般#妇科#炎症,因一般医生不懂此病长期按炎症反复治疗,越治越体弱多病,轻者终身患病,重者危及生命!
本文作者:成都市华川医院(雷文成 )
案情一
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的小李,其父母于2001年因感情不合离婚,之后小李一直跟着母亲生活。2022年7月,小李的父亲老李在湖南务工时,因操作机器不慎遇难。老李的公司与其父母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一次性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这笔钱直接汇给了老李的姐姐、小李的姑妈李某英账户上。
小李知道后自然不答应,觉得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钱应当由自己与奶奶共同分割。姑妈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怎么能参与分割呢?一气之下将奶奶、姑妈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处呢?是否真如小李所说,这笔钱跟遗产的性质一样,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案情二
2018年3月2日,小艾借款6万给小夏,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最晚日期为2019年3月2日,不巧的是在2019年1月2日,小夏就因为车祸去世了。小夏死前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只有这一笔6万元的欠款,此外肇事车主给小夏的女儿小柳支付了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小谭便以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为由,要求小柳清偿债务。
那么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算遗产吗?能否有继承人继承?
遗产: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即国家对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军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即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丧葬补助费:即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
不难看出遗产与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完全不同,遗产是公民生前、死亡时存在的,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必须是死者非正常死亡后产生的。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给予被继承人亲属的费用,获得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近亲属。
因此并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亦无权在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进行分割,这点在法律里写的很明白,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另外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也属于遗产。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或是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增值、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死亡后的财产并不在此列,也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那么分割自然也不同于遗产分割。
遗产规定了详细的继承人,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一类则没有详细规定,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如果说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分割的,如果说当事人主动请求分割,并且赔偿协议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力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又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要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其次应当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比如说死者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剩余部分,再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遗产是等额分配,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等额分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不必考虑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事,就拿第一起案件来说,老李的姐姐作为近亲属自然是可以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而小李在事发时已经成年,跟父亲的生活亲密程度也不是很高,综合来看分配到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少于老李的母亲。最终,经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小李与奶奶、姑妈就这件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小李从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中分得14.5万元。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权利人是近亲属,自然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第二起案件中,没有遗产无法还清生前借款,小艾无端损失6万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不能忽略法律规定,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混为一谈,故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艾的诉讼请求。
当然,也不是说没有遗产,这笔钱就彻底不必还了。
有两种情况仍需偿还:一、如果说小艾有证据证明小夏借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此时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二、这笔债是因为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父母为维持生活借的,不管债务大于遗产还是小于遗产都需要清偿。
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的小李,其父母于2001年因感情不合离婚,之后小李一直跟着母亲生活。2022年7月,小李的父亲老李在湖南务工时,因操作机器不慎遇难。老李的公司与其父母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一次性给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这笔钱直接汇给了老李的姐姐、小李的姑妈李某英账户上。
小李知道后自然不答应,觉得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钱应当由自己与奶奶共同分割。姑妈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怎么能参与分割呢?一气之下将奶奶、姑妈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处呢?是否真如小李所说,这笔钱跟遗产的性质一样,在没有遗嘱、遗赠、遗赠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案情二
2018年3月2日,小艾借款6万给小夏,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最晚日期为2019年3月2日,不巧的是在2019年1月2日,小夏就因为车祸去世了。小夏死前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只有这一笔6万元的欠款,此外肇事车主给小夏的女儿小柳支付了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小谭便以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为由,要求小柳清偿债务。
那么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算遗产吗?能否有继承人继承?
遗产:即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即国家对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军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的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即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丧葬补助费:即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
不难看出遗产与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完全不同,遗产是公民生前、死亡时存在的,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必须是死者非正常死亡后产生的。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给予被继承人亲属的费用,获得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近亲属。
因此并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亦无权在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进行分割,这点在法律里写的很明白,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以下内容: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另外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也属于遗产。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或是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增值、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死亡后的财产并不在此列,也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那么分割自然也不同于遗产分割。
遗产规定了详细的继承人,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一类则没有详细规定,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如果说当事人没有请求分割,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分割的,如果说当事人主动请求分割,并且赔偿协议没有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对权力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又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要先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其次应当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比如说死者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剩余部分,再按照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遗产是等额分配,死亡抚恤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等额分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直接参与分配。
不必考虑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的事,就拿第一起案件来说,老李的姐姐作为近亲属自然是可以参与分配死亡赔偿金的。而小李在事发时已经成年,跟父亲的生活亲密程度也不是很高,综合来看分配到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少于老李的母亲。最终,经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小李与奶奶、姑妈就这件事达成了一致意见:小李从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中分得14.5万元。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权利人是近亲属,自然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欠款。第二起案件中,没有遗产无法还清生前借款,小艾无端损失6万元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不能忽略法律规定,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混为一谈,故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艾的诉讼请求。
当然,也不是说没有遗产,这笔钱就彻底不必还了。
有两种情况仍需偿还:一、如果说小艾有证据证明小夏借这笔钱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此时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二、这笔债是因为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父母为维持生活借的,不管债务大于遗产还是小于遗产都需要清偿。
网友:坚决反对彻底放开疫情控制!
现在放开疫情控制的声音很大,毕竟对于老百姓而言,正常的工作,正常的生活,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了。但是,凡是都要权衡利弊,国家当然知道现在许多行业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像旅游,餐饮,影院,酒店,个体工商户等等行业,在疫情爆发后,持续受到冲击,这影响多少人的收入与就业,还有很多上班族,打工人承受着失业,降薪,还贷,扶养小孩,春节过年无法团圆,甚至奔丧都不可得的惨状,很多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活生生的例子。
当一个灾害发生的时候,人们的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对灾难进行应对处理,就是一场危机管理,管理的目的并不能完全抹平灾难造成的伤害,而是使灾难造成的冲击更小。如果现在疫情放开的条件成熟,国家没有必要坚持这一套防疫机制。维护一套防疫机制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的,并且这还造成经济上的次生伤害。现在我们仍旧实施动态清零政策,这说明眼下放开的条件还不成熟。
对于何时能够放开,个人认为最起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新冠的致死率要足够的低,症状要足够的轻。如果放开导致十万人级别以上的死亡,这是不可接受的。新冠现在确实轻症居多,年轻人挺一挺也就扛过去了,但是对于老年人以及有基础病的人冲击就比较大。中国的每个家庭都有老年人,更应该将心比心,这样才算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和谐的社会。其二,放开的应对机制要准备成熟。根据国外的经验,放开以后会迎来一波感染高峰,这肯定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挤兑。老百姓平时头疼脑热的,都会去看病。感染新冠咳嗽,喉咙痛,当然也会去看病。
中国是一个14亿人口的国家,如果发生医疗挤兑事故,那么,个人认为影响最大的可能还不是新冠感染者,而是那些有其他疾病的人。如果没有增加的感染者的就医,也许其它疾病的人,还能从容问诊。但是,当大量的感染者在某一个时间段大规模就医时,其他的病人,比如需要透析的,需要生产的,需要手术的等等,肯定会受到冲击,到时候还不知道发生多少挤兑悲剧。再者,工厂的感染冲击也会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工厂员工在某一段时间生病的人多了,员工无法正常上班,企业就无法正常生产,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影响有多大,这一次富士康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所以,全面的放开看起来很简单,好像只在一念之间,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个巨型的系统性工程。如果我们能够切切实实的做到精准化防疫,早发现,早处理,防扩散,实际上对于我们的生活的影响也并没有很大。也许频繁核酸检测对个人比较麻烦,但是相对于更大规模的感染,这却是早发现,早处理,防扩散的关键性步骤。疫情对老百姓是一个坏事情,但是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让这个事情有一个最不坏的结果。(晓书斋)
现在放开疫情控制的声音很大,毕竟对于老百姓而言,正常的工作,正常的生活,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了。但是,凡是都要权衡利弊,国家当然知道现在许多行业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像旅游,餐饮,影院,酒店,个体工商户等等行业,在疫情爆发后,持续受到冲击,这影响多少人的收入与就业,还有很多上班族,打工人承受着失业,降薪,还贷,扶养小孩,春节过年无法团圆,甚至奔丧都不可得的惨状,很多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活生生的例子。
当一个灾害发生的时候,人们的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对灾难进行应对处理,就是一场危机管理,管理的目的并不能完全抹平灾难造成的伤害,而是使灾难造成的冲击更小。如果现在疫情放开的条件成熟,国家没有必要坚持这一套防疫机制。维护一套防疫机制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物力的,并且这还造成经济上的次生伤害。现在我们仍旧实施动态清零政策,这说明眼下放开的条件还不成熟。
对于何时能够放开,个人认为最起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新冠的致死率要足够的低,症状要足够的轻。如果放开导致十万人级别以上的死亡,这是不可接受的。新冠现在确实轻症居多,年轻人挺一挺也就扛过去了,但是对于老年人以及有基础病的人冲击就比较大。中国的每个家庭都有老年人,更应该将心比心,这样才算是一个健康的社会,和谐的社会。其二,放开的应对机制要准备成熟。根据国外的经验,放开以后会迎来一波感染高峰,这肯定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挤兑。老百姓平时头疼脑热的,都会去看病。感染新冠咳嗽,喉咙痛,当然也会去看病。
中国是一个14亿人口的国家,如果发生医疗挤兑事故,那么,个人认为影响最大的可能还不是新冠感染者,而是那些有其他疾病的人。如果没有增加的感染者的就医,也许其它疾病的人,还能从容问诊。但是,当大量的感染者在某一个时间段大规模就医时,其他的病人,比如需要透析的,需要生产的,需要手术的等等,肯定会受到冲击,到时候还不知道发生多少挤兑悲剧。再者,工厂的感染冲击也会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工厂员工在某一段时间生病的人多了,员工无法正常上班,企业就无法正常生产,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影响有多大,这一次富士康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所以,全面的放开看起来很简单,好像只在一念之间,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个巨型的系统性工程。如果我们能够切切实实的做到精准化防疫,早发现,早处理,防扩散,实际上对于我们的生活的影响也并没有很大。也许频繁核酸检测对个人比较麻烦,但是相对于更大规模的感染,这却是早发现,早处理,防扩散的关键性步骤。疫情对老百姓是一个坏事情,但是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让这个事情有一个最不坏的结果。(晓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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