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嘉缘维权# 这是最新消息,给有需要的人看一下吧。普通人维权不易,别说我是举报者,就连被盗用公章的当事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都很难,如没有保护伞,维护自己法定权益会这么难吗?所谓公平公正也不过是权衡利弊下的产物。在利益面前追求公正简直是笑话。维权难难在何处值得我们每个人去思考一下。同时希望我们公检法能秉持公正,避免成为强势利益团体的代言人,这点特别重要!
#李运晨瑞[超话]# #李运晨瑞 温文儒雅少年郎# #李运晨瑞 花晨月夕绮纨未停#
TO:李运晨瑞
旻序·佰时·贰
佰时今朝
我亲爱的小拐,今天是你公开的第壹佰天 祝你公开壹佰天快乐!不知不觉中,已经跟我的小拐一起走过了佰时之久,希望我们能一直陪伴彼此走过更长更远的道路。
我的小乖,我觉得“天空没有极限,你的未来无边”这句话和你最适合不过了,你现在还小,你的未来还有很长,有很多的道路,甚至可以说你的未来是无可估量的,我们一起努力,往更大的方向前进。
小乖希望你可以平安、健康、开心,不惧怕困难,越来越好,越来越优秀,“迎风奔跑逆流而上”,去创造属于你的未来!
乖乖我们会陪在你的身边,不止这一个佰时。
TO:李运晨瑞
旻序·佰时·贰
佰时今朝
我亲爱的小拐,今天是你公开的第壹佰天 祝你公开壹佰天快乐!不知不觉中,已经跟我的小拐一起走过了佰时之久,希望我们能一直陪伴彼此走过更长更远的道路。
我的小乖,我觉得“天空没有极限,你的未来无边”这句话和你最适合不过了,你现在还小,你的未来还有很长,有很多的道路,甚至可以说你的未来是无可估量的,我们一起努力,往更大的方向前进。
小乖希望你可以平安、健康、开心,不惧怕困难,越来越好,越来越优秀,“迎风奔跑逆流而上”,去创造属于你的未来!
乖乖我们会陪在你的身边,不止这一个佰时。
“连奶奶的房子也坑!”山东济南,一男子为了让孩子上学一事,请求其奶奶把其名下一套学区房,暂时过户给自己。可万万没想到,孩子入学后,奶奶要求男子返还房子时,却遭到了拒绝。男子称奶奶签了赠与协议,这房子就是自己的了。
沈奶奶和老伴住的是一套拆迁安置房,随着周边配套越来越完善,幼、小、中学都不缺,还都是不错的学校,这拆迁房一下子成了学区房。
后来老伴去世了,沈奶奶和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了这套房子,但并没有进行房产分割,也没有变更登记,沈奶奶仍住在这套房子里。
可随着重孙子快到上小学的年龄,孙子方某和他的妻子便向沈奶奶求助,希望能够借用房子的入学名额,沈奶奶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不过双方事先约定好了,等重孙子顺利入学后,要把房子归还。
为了配合过户,沈奶奶与孙子方某夫妇二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顺利地过了户,然后方某的孩子也顺利入了学。可万万没想到,当沈奶奶要求孙子方某夫妇二人归还房子时,却遭到了拒绝。方某夫妻二人一口咬定这套房是沈奶奶赠予的,不愿归还。
在碰了几次壁后,气愤又伤心的沈奶奶将方某夫妇二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方某夫妇归还房子。(来源:齐鲁壹点)
孙子方某联合妻子一起坑了自己的奶奶,这简直是大逆不道。方某夫妻二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就连亲友们都会不待见他们。
在庭审中,沈奶奶陈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1、沈奶奶表示该赠与合同无效。因为当初配合过户,完全是为了给重孙子上学,不存在赠与房产的动机。
也就是说,沈奶奶从一开始就没想过把房子赠与给孙子方某,这里缺乏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而赠与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存在赠与以及接受赠与的合意才行。
2、沈奶奶的子女们出庭进行作证,当初办理过户只是为了给孩子入学,且方某夫妇明确表示只是暂借,孩子入学后会归还房子的。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7款,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但沈奶奶的这些证人既是他的亲属,也是方某的亲属,而且其中一位证人还是方某的亲生父亲。既然如此,沈奶奶的子女们的证言的可信度就比较高了。
可是方某夫妇在庭审中却辩称,他们夫妻二人平时一直在照顾着沈奶奶,而沈奶奶也是为了得到他们的继续照顾自愿把房产赠与的,并不是因为孩子入学的问题。
不过,方某夫妇的辩词遭到了沈奶奶等一众亲属的一致否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证言,沈奶奶的陈述可信度更高。
也就是说,沈奶奶与方某夫妇存在虚假通谋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赠与房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方某夫妇可以有两个选择,归还这套房子,或花钱买下这套房子。
2、虽然房子已经过户到了方某夫妇名下,但沈奶奶是无权处分这套房产的。
本案中,这套房子本是沈奶奶和其老伴的夫妻共同房产,在沈奶奶的老伴过世后,继承者们均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而是让沈奶奶继续住着。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继承人时,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的,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
因此,只要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沈奶奶就无权处分该房产。
3、方某夫妇一直未与沈奶奶共同居住生活过,而方某夫妇的子女入学时间与办理过户的时间间隔,刚好符合入学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夫妇应将涉案房产归还给沈奶奶,并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最后,方某夫妇的行为不仅伤透了沈奶奶的心,也让他的父亲在亲友面前抬不起头。就是不知道是谁出的馊主意,居然让方某连自己的亲奶奶都坑,罔顾礼义廉耻。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沈奶奶和老伴住的是一套拆迁安置房,随着周边配套越来越完善,幼、小、中学都不缺,还都是不错的学校,这拆迁房一下子成了学区房。
后来老伴去世了,沈奶奶和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了这套房子,但并没有进行房产分割,也没有变更登记,沈奶奶仍住在这套房子里。
可随着重孙子快到上小学的年龄,孙子方某和他的妻子便向沈奶奶求助,希望能够借用房子的入学名额,沈奶奶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不过双方事先约定好了,等重孙子顺利入学后,要把房子归还。
为了配合过户,沈奶奶与孙子方某夫妇二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顺利地过了户,然后方某的孩子也顺利入了学。可万万没想到,当沈奶奶要求孙子方某夫妇二人归还房子时,却遭到了拒绝。方某夫妻二人一口咬定这套房是沈奶奶赠予的,不愿归还。
在碰了几次壁后,气愤又伤心的沈奶奶将方某夫妇二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方某夫妇归还房子。(来源:齐鲁壹点)
孙子方某联合妻子一起坑了自己的奶奶,这简直是大逆不道。方某夫妻二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就连亲友们都会不待见他们。
在庭审中,沈奶奶陈述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1、沈奶奶表示该赠与合同无效。因为当初配合过户,完全是为了给重孙子上学,不存在赠与房产的动机。
也就是说,沈奶奶从一开始就没想过把房子赠与给孙子方某,这里缺乏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而赠与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存在赠与以及接受赠与的合意才行。
2、沈奶奶的子女们出庭进行作证,当初办理过户只是为了给孩子入学,且方某夫妇明确表示只是暂借,孩子入学后会归还房子的。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7款,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但沈奶奶的这些证人既是他的亲属,也是方某的亲属,而且其中一位证人还是方某的亲生父亲。既然如此,沈奶奶的子女们的证言的可信度就比较高了。
可是方某夫妇在庭审中却辩称,他们夫妻二人平时一直在照顾着沈奶奶,而沈奶奶也是为了得到他们的继续照顾自愿把房产赠与的,并不是因为孩子入学的问题。
不过,方某夫妇的辩词遭到了沈奶奶等一众亲属的一致否认。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证言,沈奶奶的陈述可信度更高。
也就是说,沈奶奶与方某夫妇存在虚假通谋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赠与房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方某夫妇可以有两个选择,归还这套房子,或花钱买下这套房子。
2、虽然房子已经过户到了方某夫妇名下,但沈奶奶是无权处分这套房产的。
本案中,这套房子本是沈奶奶和其老伴的夫妻共同房产,在沈奶奶的老伴过世后,继承者们均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而是让沈奶奶继续住着。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继承人时,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的,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
因此,只要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沈奶奶就无权处分该房产。
3、方某夫妇一直未与沈奶奶共同居住生活过,而方某夫妇的子女入学时间与办理过户的时间间隔,刚好符合入学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夫妇应将涉案房产归还给沈奶奶,并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最后,方某夫妇的行为不仅伤透了沈奶奶的心,也让他的父亲在亲友面前抬不起头。就是不知道是谁出的馊主意,居然让方某连自己的亲奶奶都坑,罔顾礼义廉耻。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