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一下咖啡的经验:
这款磨豆机,用的就是手磨齿轮的机理,不费手很好用哦!
意式冲泡的话就不用给豆子称重了,装满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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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接入是光纤最好,现在移动与联通电信均可为住宅用户提供光纤引入的升级改新服务,并且可以要求换光猫,不好用的可以换掉,这些都是免费的服务提供。
家庭WLAN现在都采用无线传输,柜体与墙壁都会阻弱递减信号传输出,WLAN属于直线辐射,以光猫为中心画圆覆盖使用区域,一般办公室楼层之间会有多个WLAN进行桥接,如果家庭空间多需要工作时,可以考虑再继接一个WLAN。
不工作时最好关掉,因为辐射也会给身体带来影响,据说造成氧化过程,所以人睡眠与休息的环境,最好是少设无线传输设备。
与家离移动或者是电信联通的通讯传输远一些是同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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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WLAN现在都采用无线传输,柜体与墙壁都会阻弱递减信号传输出,WLAN属于直线辐射,以光猫为中心画圆覆盖使用区域,一般办公室楼层之间会有多个WLAN进行桥接,如果家庭空间多需要工作时,可以考虑再继接一个WLAN。
不工作时最好关掉,因为辐射也会给身体带来影响,据说造成氧化过程,所以人睡眠与休息的环境,最好是少设无线传输设备。
与家离移动或者是电信联通的通讯传输远一些是同一个道理。
【市安委会办公室公布2020年全市五起建设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重庆之声1月15日讯 来自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消息,“十三五”期间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上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在建设施工行业,2020年建设施工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与历史同期相比均呈现下降趋势,且无较大事故发生,行业事故防控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对2020年全市建设领域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梳理了五起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典型案例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自建房“3·4”高坠事故
2020年3月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星寨村,发生一起因农村私人建房施工而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发生原因是,事故责任人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在三层农村自建房(高9.4米、宽16米、进深12米)外墙抹灰施工过程中,违规搭建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且禁止使用的手动葫芦吊固定自制简易吊架作为外墙装饰的作业面,由于手动葫芦吊钢丝上端固定于楼顶雨阳棚的横梁,其拉伸力致使楼顶雨阳棚坍塌掉落,砸向雨阳棚下位于三楼外墙处的吊架,导致正在吊架上施工的工人坠落。主要教训:一是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肆意妄为。房主非法用地建房,在收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停工通知后仍然继续组织施工,并且违法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员;承包人把房屋外墙装饰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工人,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无专门设计图纸、无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同时未要求高处作业的工人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导致手动葫芦吊钢丝压垮雨阳棚。二是地方政府履行违法建筑监管职责不到位。清溪场镇政府分管领导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未作出处理安排,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事故房屋继续施工直至主体完工。
典型案例二: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6·7”起重伤害事故
2020年6月7日6时40分左右,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嘉陵厂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发生原因是,事故责任公司安排工人用塔吊将盘扣斜杆U型架从桥下转运到桥面,未对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进行有效固定,在转运过程中,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全部滑落,砸中桥下正在作业的两名工人,导致工人死亡。主要教训:一是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塔吊吊运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技术交底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区域内交叉作业的违规操作行为。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塔吊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施工作业区域存在交叉作业现象。二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认识不足,在塔吊吊运作业过程中,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三是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巡查排查不力,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存在实际监理人员少于备案登记监理人员、实际监理人员与备案登记监理不一致、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督促施工单位整治不力等情况。
典型案例三:云阳县黄岭至长冲道路工程“7·28”坍塌事故案
2020年7月28日8时左右,云阳县外环大道(黄岭至长冲段)3号桥4号墩盖梁试压过程中发生一起盖梁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发生原因是,公司编制的专项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一是盖梁支撑体系设计与相关规范及标准不符;二是构件荷载仅考虑结构自重,施工荷载考虑不足,导致结构强度和刚度偏小;三是结构临界荷载系数小于1,以至于事故发生时结构发生失稳。主要教训:一是事故责任公司在事故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对盖梁支撑体系的设计方案与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不符,且更换技术负责人后没有进行技术交流沟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组织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支撑体系验收。施工单位在盖梁试压过程中,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现场无施工员,无工程技术负责人,无安全管理人员。二是监理公司未履行职责。盖梁试压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盖梁支撑体系搭建好后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盖梁支撑体系搭建过程中也没有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三是地方政府部门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不深入不细致,日常检查没有结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开展安全检查。
典型案例四:铜梁区蒲吕钢筋加工场“6·18”坍塌事故
2020年6月18日,铜梁区蒲吕钢筋加工场彩钢棚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钢结构立柱及屋架坍塌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发生原因是,蒲吕钢筋加工场钢管柱基础预埋钢板上预埋钢筋设置和钢结构的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钢筋埋深直线长50 cm,现场取样测量26-36 cm),吊装作业时受力失衡发生倾倒,造成在横梁上的2名作业人员随同钢梁坍塌坠落。主要教训:一是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事故责任公司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钢管柱基础预埋施工,将钢结构安装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未跟进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三是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对彩钢棚安装的顺序、彩钢板吊运和堆放的要求描述不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现场监管缺失。在吊装危险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未落实;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无证上岗。五是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不严。
典型案例五:渝长扩能项目YCTJ6合同段“11·22”龙门吊坍塌事故
2020年11月22日,长寿区境内渝长扩能项目YCTJ6合同段在一预制梁场进行门式起重机拆除作业时,龙门吊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名作业工人死亡,2人受伤。发生原因是,龙门吊拆除人员未按方案施工,在未设稳定措施的情况下,拆除了主梁与支腿连接螺栓,导致整个龙门吊失去稳定,整体坍塌,作业人员从龙门架上跌落,并被龙门吊坍塌结构打击,导致事故发生。主要教训: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未安排专人对拆除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排查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三是企业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交底制度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重庆之声记者周露晗
重庆之声1月15日讯 来自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消息,“十三五”期间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总体上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在建设施工行业,2020年建设施工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与历史同期相比均呈现下降趋势,且无较大事故发生,行业事故防控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日前,市安委会办公室对2020年全市建设领域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梳理了五起典型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典型案例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自建房“3·4”高坠事故
2020年3月4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清溪场镇星寨村,发生一起因农村私人建房施工而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发生原因是,事故责任人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在三层农村自建房(高9.4米、宽16米、进深12米)外墙抹灰施工过程中,违规搭建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且禁止使用的手动葫芦吊固定自制简易吊架作为外墙装饰的作业面,由于手动葫芦吊钢丝上端固定于楼顶雨阳棚的横梁,其拉伸力致使楼顶雨阳棚坍塌掉落,砸向雨阳棚下位于三楼外墙处的吊架,导致正在吊架上施工的工人坠落。主要教训:一是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肆意妄为。房主非法用地建房,在收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停工通知后仍然继续组织施工,并且违法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施工人员;承包人把房屋外墙装饰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工人,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无专门设计图纸、无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查,同时未要求高处作业的工人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最终导致手动葫芦吊钢丝压垮雨阳棚。二是地方政府履行违法建筑监管职责不到位。清溪场镇政府分管领导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未作出处理安排,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事故房屋继续施工直至主体完工。
典型案例二: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6·7”起重伤害事故
2020年6月7日6时40分左右,嘉陵江磁井段防洪综合整治工程1标段(嘉陵厂段)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发生原因是,事故责任公司安排工人用塔吊将盘扣斜杆U型架从桥下转运到桥面,未对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进行有效固定,在转运过程中,U型架上的盘扣斜杆全部滑落,砸中桥下正在作业的两名工人,导致工人死亡。主要教训:一是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塔吊吊运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技术交底不彻底,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吊施工区域内交叉作业的违规操作行为。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塔吊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识,施工作业区域存在交叉作业现象。二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认识不足,在塔吊吊运作业过程中,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三是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巡查排查不力,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存在实际监理人员少于备案登记监理人员、实际监理人员与备案登记监理不一致、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督促施工单位整治不力等情况。
典型案例三:云阳县黄岭至长冲道路工程“7·28”坍塌事故案
2020年7月28日8时左右,云阳县外环大道(黄岭至长冲段)3号桥4号墩盖梁试压过程中发生一起盖梁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发生原因是,公司编制的专项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一是盖梁支撑体系设计与相关规范及标准不符;二是构件荷载仅考虑结构自重,施工荷载考虑不足,导致结构强度和刚度偏小;三是结构临界荷载系数小于1,以至于事故发生时结构发生失稳。主要教训:一是事故责任公司在事故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对盖梁支撑体系的设计方案与相关设计规范及标准不符,且更换技术负责人后没有进行技术交流沟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组织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支撑体系验收。施工单位在盖梁试压过程中,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现场无施工员,无工程技术负责人,无安全管理人员。二是监理公司未履行职责。盖梁试压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盖梁支撑体系搭建好后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盖梁支撑体系搭建过程中也没有安排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三是地方政府部门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不深入不细致,日常检查没有结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开展安全检查。
典型案例四:铜梁区蒲吕钢筋加工场“6·18”坍塌事故
2020年6月18日,铜梁区蒲吕钢筋加工场彩钢棚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钢结构立柱及屋架坍塌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发生原因是,蒲吕钢筋加工场钢管柱基础预埋钢板上预埋钢筋设置和钢结构的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钢筋埋深直线长50 cm,现场取样测量26-36 cm),吊装作业时受力失衡发生倾倒,造成在横梁上的2名作业人员随同钢梁坍塌坠落。主要教训:一是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高处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二是事故责任公司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钢管柱基础预埋施工,将钢结构安装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未跟进监督、督促分包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三是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施工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内容不全,对彩钢棚安装的顺序、彩钢板吊运和堆放的要求描述不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现场监管缺失。在吊装危险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未落实;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无证上岗。五是行业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不严。
典型案例五:渝长扩能项目YCTJ6合同段“11·22”龙门吊坍塌事故
2020年11月22日,长寿区境内渝长扩能项目YCTJ6合同段在一预制梁场进行门式起重机拆除作业时,龙门吊突然发生坍塌,造成2名作业工人死亡,2人受伤。发生原因是,龙门吊拆除人员未按方案施工,在未设稳定措施的情况下,拆除了主梁与支腿连接螺栓,导致整个龙门吊失去稳定,整体坍塌,作业人员从龙门架上跌落,并被龙门吊坍塌结构打击,导致事故发生。主要教训:一是未按照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未安排专人对拆除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排查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三是企业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交底制度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重庆之声记者周露晗
【6月1日起秦皇岛两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5月7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两部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进行发布。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形象、环境品质、卫生状况和良好生活秩序的期盼日益提升,涉及市容管理、养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形成依法、文明、安全、规范养犬的局面,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群众生活品质,助力“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旅游城市建设。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协调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牌匾标识设置可以多样化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60条。《条例》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建(构)筑物的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禁止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实需要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强化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明确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同时规定,因重大会议、庆典或者公益宣传等活动,需要在公共场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者宣传品的,应当参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要求进行规范设置。
《条例》还规定: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的,其设置方式、字体、色彩、风格可以多样化,但应当与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并符合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条例》还加强了对“马路市场”和便民摊点、临街门店的管理。加强对机动车交易场所的管理,规定机动车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或者店铺内进行。除经批准的大型机动车展销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位)、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同时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管理,规定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门店,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
在市容管理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加强城市管理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祛除部门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疏堵结合,平衡好各方利益,这在条例多个条款中均有体现。
据介绍,《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是秦皇岛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意义重大。《条例》明确了市容管理要在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下,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也就是说城市管理不单单是城管部门的事情,要发动、吸纳、争取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维护市容秩序,为城市管理献计献策,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关于《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点管理区内禁养体高超过41cm(含)的犬只
据统计,秦皇岛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主要指城市区和各县城的主城区)现有犬约1.7万只。2017年10月1日,《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距离各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犬患”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
据了解,《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秦皇岛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对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力度意义重大。《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共6章46条。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等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在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同时,考虑到与原市政府规章相衔接,对已办理登记的大型犬设定了过渡条款。
《条例》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提高养犬人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养犬人条件,要求养犬人要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在全域内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加强重点管理区犬只登记管理,理清免疫和登记之间的关系;按照管理重心下移、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县(区)公安机关收取并全额上缴县(区)财政。
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条例》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区域做了列举式的较为详尽明确的规定,对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犬只伤人时的处理方式、外地犬只进入秦市时携犬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犬只死亡后的处理问题均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对犬只的养殖和经营行为进行了限制,明确重点管理区不得从事犬只养殖,在重点管理区的居民区内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条件和规范化经营提出了要求;对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扣押或者没收犬只的收容、救助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条例》充分运用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 “扣押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在罚款幅度上兼顾提高养犬人违法成本和执法人员能够酌情适用简易程序,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分别设定了五十元至二百元、五百元以下和更高额度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正式施行以后,秦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成年犬只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41cm(含)的禁养。据此,公安机关将不再为《通告》禁养的大型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养犬人须将禁养的大型犬送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者放弃饲养并送交犬只留检所;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此外,根据《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了犬只免疫并登记的,不受《条例》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规定的限制,即已经进行了狂犬病强制免疫并登记办证的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燕都融媒体记者张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形象、环境品质、卫生状况和良好生活秩序的期盼日益提升,涉及市容管理、养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形成依法、文明、安全、规范养犬的局面,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群众生活品质,助力“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旅游城市建设。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协调把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两部法规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牌匾标识设置可以多样化
《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60条。《条例》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活动。
《条例》规定,建(构)筑物的外部结构和外立面,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禁止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的整体容貌。确实需要改变建(构)筑物的样式、材料、色彩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强化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明确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同时规定,因重大会议、庆典或者公益宣传等活动,需要在公共场所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或者宣传品的,应当参照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要求进行规范设置。
《条例》还规定: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牌匾标识的,其设置方式、字体、色彩、风格可以多样化,但应当与建筑风格以及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并符合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条例》还加强了对“马路市场”和便民摊点、临街门店的管理。加强对机动车交易场所的管理,规定机动车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机动车交易市场或者店铺内进行。除经批准的大型机动车展销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位)、人行道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的展销和拍卖等经营活动。同时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管理,规定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门店,烧烤加工操作应当在室内进行,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露天烧烤食品。
在市容管理立法中贯彻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加强城市管理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祛除部门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疏堵结合,平衡好各方利益,这在条例多个条款中均有体现。
据介绍,《秦皇岛市市容管理条例》是秦皇岛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意义重大。《条例》明确了市容管理要在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下,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也就是说城市管理不单单是城管部门的事情,要发动、吸纳、争取更多的公众参与进来,维护市容秩序,为城市管理献计献策,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关于《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点管理区内禁养体高超过41cm(含)的犬只
据统计,秦皇岛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主要指城市区和各县城的主城区)现有犬约1.7万只。2017年10月1日,《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距离各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犬患”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
据了解,《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秦皇岛市第一部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对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力度意义重大。《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共6章46条。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商业聚集区等区域,经所属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在重点管理区内提倡不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同时,考虑到与原市政府规章相衔接,对已办理登记的大型犬设定了过渡条款。
《条例》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提高养犬人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养犬人条件,要求养犬人要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在全域内实施强制免疫制度,加强重点管理区犬只登记管理,理清免疫和登记之间的关系;按照管理重心下移、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县(区)公安机关收取并全额上缴县(区)财政。
为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条例》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区域做了列举式的较为详尽明确的规定,对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犬只伤人时的处理方式、外地犬只进入秦市时携犬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犬只死亡后的处理问题均做了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对犬只的养殖和经营行为进行了限制,明确重点管理区不得从事犬只养殖,在重点管理区的居民区内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对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条件和规范化经营提出了要求;对无主犬、流浪犬、弃养犬、扣押或者没收犬只的收容、救助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条例》充分运用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 “扣押犬只”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在罚款幅度上兼顾提高养犬人违法成本和执法人员能够酌情适用简易程序,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分别设定了五十元至二百元、五百元以下和更高额度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正式施行以后,秦市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内,成年犬只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41cm(含)的禁养。据此,公安机关将不再为《通告》禁养的大型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养犬人须将禁养的大型犬送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者放弃饲养并送交犬只留检所;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此外,根据《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了犬只免疫并登记的,不受《条例》关于不得饲养大型犬规定的限制,即已经进行了狂犬病强制免疫并登记办证的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燕都融媒体记者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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