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散步都能看到小区的一位大姐
斑驳如雪的白发
确掩盖不住长期热爱运动
积极心态
身体素质不同同龄六 七十岁样子
刚从从她家门口经过
她正挥汗畅快的跳绳
真的很佩服
我跳绳没几天居然弄成骨裂
看来不运动就是这样
看着她青春依旧停留
真希望我也能这样积极的生活
到她这个年龄也能活出自己精彩 最美的样子
我希望我的老年依旧洋溢着自信
绽放着淡然如素
如菊花之静美
知性 生活沉淀的温柔美
不论芳华几许
保持童心 善良
爱生活 爱我爱的人
…
斑驳如雪的白发
确掩盖不住长期热爱运动
积极心态
身体素质不同同龄六 七十岁样子
刚从从她家门口经过
她正挥汗畅快的跳绳
真的很佩服
我跳绳没几天居然弄成骨裂
看来不运动就是这样
看着她青春依旧停留
真希望我也能这样积极的生活
到她这个年龄也能活出自己精彩 最美的样子
我希望我的老年依旧洋溢着自信
绽放着淡然如素
如菊花之静美
知性 生活沉淀的温柔美
不论芳华几许
保持童心 善良
爱生活 爱我爱的人
…
内蒙古赤峰,一男子夜晚酒后来到鱼塘钓鱼,不慎于凌晨时分落水溺亡。事后,其家属要求鱼塘主赔偿各项损失各计1005065.04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系钓鱼爱好者,事发当天,韩某在微信群中看到鱼塘老板王某发出的垂钓信息,遂打算找几个钓友一同前往。
韩某与钓友来到鱼塘后,已经晚上19时许,随后便众人开始了夜钓活动。到了凌晨1时许,鱼塘突然传来扑通一声的落水声音,附近的钓友来到韩某钓位后发现,原来是韩某落入水中。
在场的垂钓人员郭某遂拨打110报警,同时鱼塘管理人员钟某及其他垂钓者共同开展搜救,直到凌晨2时左右韩某才被打捞上岸,经医院证实,韩某已经溺水死亡。
随后,韩某家属将鱼塘主在内的多主体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05065.04元。
韩某的家属认为,本案中,鱼塘主王某应当负主要责任,理由为:韩某系在王某所经营的鱼塘垂钓,鱼塘作为经营场所,理应对前来垂钓的相关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韩某的死亡确因鱼塘未能履行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落水溺亡,因此,鱼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王某则并不认可上述说法,其反驳道:
其一:根据《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鱼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如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鱼塘周围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垂钓位旁边挂有救生衣、救生圈,并且管理人员刘某在和垂钓人交涉时,也强调了安全事项。
其二,该鱼塘已经存续多年,每年也都有垂钓人员,所以作为鱼塘的经营者对经营鱼塘涉及到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安全方面非常重视。
韩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进行垂钓的鱼塘的危险性和自身的身体素质进行合理判断,韩某曾在垂钓前有饮酒行为,其在酒后选择去垂钓,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此外,韩某在夜钓项目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在鱼塘搭建垂钓位置,而搭建位置是近身到鱼塘的水面上,这本身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是导致其溺亡的原因之一。
其三,韩某从晚上7点一直垂钓至凌晨1点落水,按常理而言,凌晨时分,人是出于深度困倦状态,更何况从下午7时许就开始垂钓,其在明知自己已处于深度困倦、迷糊状态仍在鱼塘边钓鱼,未尽到成年人自身的审慎义务。
与此同时,垂钓位旁边也挂有救生衣,经告知和解释后,韩某拒绝穿救生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四,韩某在钓鱼时是穿着水叉的,按正常人的思维来说,钓鱼是不用穿水叉的,正是由于其穿水叉落水加速下沉才最终溺亡。
综上,韩某本人对自己的溺亡行为存在全部或重大过错,故自己不负或减轻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评价的呢?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鱼塘经营者,韩某家属诉称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于王某而言,须加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王某对于韩某存在在夜钓之前饮酒、夜钓时私自搭建钓位并拒绝穿着救生衣以及私自下水、疲劳状态钓鱼等危险行为,均为其个人陈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韩某对于夜钓存在危险一事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同时,对于王某经营的鱼塘是否具备完全的救护措施也应有审查的责任。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韩某也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最终确定上述费用合计1000565.04元,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0395.53元。
简而言之,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故由其承担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韩某溺亡结果发生,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而韩某本人对其溺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王某的责任。(注:图片仅供示意)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韩某系钓鱼爱好者,事发当天,韩某在微信群中看到鱼塘老板王某发出的垂钓信息,遂打算找几个钓友一同前往。
韩某与钓友来到鱼塘后,已经晚上19时许,随后便众人开始了夜钓活动。到了凌晨1时许,鱼塘突然传来扑通一声的落水声音,附近的钓友来到韩某钓位后发现,原来是韩某落入水中。
在场的垂钓人员郭某遂拨打110报警,同时鱼塘管理人员钟某及其他垂钓者共同开展搜救,直到凌晨2时左右韩某才被打捞上岸,经医院证实,韩某已经溺水死亡。
随后,韩某家属将鱼塘主在内的多主体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005065.04元。
韩某的家属认为,本案中,鱼塘主王某应当负主要责任,理由为:韩某系在王某所经营的鱼塘垂钓,鱼塘作为经营场所,理应对前来垂钓的相关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韩某的死亡确因鱼塘未能履行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落水溺亡,因此,鱼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王某则并不认可上述说法,其反驳道:
其一:根据《民法典》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鱼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如无过错,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鱼塘周围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垂钓位旁边挂有救生衣、救生圈,并且管理人员刘某在和垂钓人交涉时,也强调了安全事项。
其二,该鱼塘已经存续多年,每年也都有垂钓人员,所以作为鱼塘的经营者对经营鱼塘涉及到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所以对安全方面非常重视。
韩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进行垂钓的鱼塘的危险性和自身的身体素质进行合理判断,韩某曾在垂钓前有饮酒行为,其在酒后选择去垂钓,其自身对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此外,韩某在夜钓项目中,未经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在鱼塘搭建垂钓位置,而搭建位置是近身到鱼塘的水面上,这本身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是导致其溺亡的原因之一。
其三,韩某从晚上7点一直垂钓至凌晨1点落水,按常理而言,凌晨时分,人是出于深度困倦状态,更何况从下午7时许就开始垂钓,其在明知自己已处于深度困倦、迷糊状态仍在鱼塘边钓鱼,未尽到成年人自身的审慎义务。
与此同时,垂钓位旁边也挂有救生衣,经告知和解释后,韩某拒绝穿救生衣,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其四,韩某在钓鱼时是穿着水叉的,按正常人的思维来说,钓鱼是不用穿水叉的,正是由于其穿水叉落水加速下沉才最终溺亡。
综上,韩某本人对自己的溺亡行为存在全部或重大过错,故自己不负或减轻责任。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评价的呢?
首先,《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鱼塘经营者,韩某家属诉称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对于王某而言,须加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王某对于韩某存在在夜钓之前饮酒、夜钓时私自搭建钓位并拒绝穿着救生衣以及私自下水、疲劳状态钓鱼等危险行为,均为其个人陈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其次,《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韩某对于夜钓存在危险一事应该有一定的认识,同时,对于王某经营的鱼塘是否具备完全的救护措施也应有审查的责任。因此,对于损害的发生韩某也有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最终确定上述费用合计1000565.04元,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00395.53元。
简而言之,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故由其承担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韩某溺亡结果发生,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而韩某本人对其溺亡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王某的责任。(注:图片仅供示意)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ITZY中转站[超话]# 这种人真的滚远点
我在ta那里收了三张这次itzy回归的小卡发货之后他让我提确我觉得我可能碰不到这种没素质的人但是好巧不巧我就遇到了。我们这边疫情加上没时间取快递就这两天才拿到。以下是图片证据,p1是ta的微博,p2是ta的zz,p3-p8是聊天记录(真的就是不会怎么样呢),p9-p11是ta发来的假卡,p12-p14是扫图,p15是我之前收的一张卡和ta的假卡对比最后是开箱视频。最搞笑的是什么?假卡还有瑕!
这种人真的离我远点也离大家远点!!!
我在ta那里收了三张这次itzy回归的小卡发货之后他让我提确我觉得我可能碰不到这种没素质的人但是好巧不巧我就遇到了。我们这边疫情加上没时间取快递就这两天才拿到。以下是图片证据,p1是ta的微博,p2是ta的zz,p3-p8是聊天记录(真的就是不会怎么样呢),p9-p11是ta发来的假卡,p12-p14是扫图,p15是我之前收的一张卡和ta的假卡对比最后是开箱视频。最搞笑的是什么?假卡还有瑕!
这种人真的离我远点也离大家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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