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逛超市时吵着口渴了,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先喝了。孩子喝完以后,母亲拿着空瓶去买单,老板却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要求母亲偷一赔十!老板说: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饮料还属于超市,不问自取就是偷!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生死是怎么样的一回事
轮迴三部曲 ––––
惑、业、苦
生死是一大事因缘,
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所谓
「 未知生,
焉知死 」,
「 生 」
尚且知不多,
何况 「 死 」?
释迦牟尼佛是觉行圆满的智者,
他在2500多年前已对生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
并曾提出了彻底解脱生死的方法。
我们何妨开放地、
持平地、
耐心地、
细心地探讨一下这些觉者的见解,
乃至他所提出的方案之可信性和可行法。
首先,
释迦牟尼佛就因果业力来看世界,
而人的生死流转过程可分为三部曲,
即惑、业、苦。
因起惑而造业,
因造业而受苦报,
所谓
「 生生不息 」,
无有出离生死之期。
凡夫有什么惑呢?
有两种惑,
即见惑和思惑,
导致我们不能出离生死。
见惑,
又名所知障,
是智慧方面,
知见上的障碍;
思惑,
又名烦恼障,
是福德方面,
行为上的障碍。
凡夫禅修,
断了见惑
( 共88品 ),
就是
「 开悟 」、
「 证真 」 了,
算是入圣流,
即入菩萨的
「 初信位 」
( 共52位 ),
相当于小乘证了初果 ––––
须陀洹。
「 开悟 」 后,
行者尚要断了思惑
( 共81品 ),
才可出离
「 分段生死 」,
即身体不再受生,
相当于小乘证了四果 ––––
阿罗汉,
或菩萨入
「 七信位 」!
可知生死不是讲一句
「 一念生、
一念死 」就了,
要有实修实证!
若是开悟,
还需已证的大德师父引证确认。
若人未证谓证,
则打大妄语,
非同小可,
应知!
当今世上不知有几人是实证呢!?
见思二惑的具体内容
佛教建立在智慧和慈悲两大支柱上,
弟子们修智慧,
即立正见,
断见惑,
除所知障;
又修福德
( 慈悲、德相 ),
即消业障,
断思惑,
除烦恼障
( 业障、报障 ),
所谓
「 福慧双修 」,
无非是解决生死问题,
因为生死是本,
一切世间诸苦的根本啊!
「 三界 」 之内,
见惑共有88品,
其中欲界有32品,
色界有28品,
无色界有28品。
每个界依苦、集、灭、道四谛之下,
各具钝使和利使。
例如,
欲界的苦谛具足一切使 ––––
五钝使
( 贪、瞋、痴、慢、疑 )
和五利使
( 身见、
边见、
戒取、
见取、
邪见 )。
四谛、
五钝使和五利使相交对配下产生88品。
佛陀指出我们身处的世界名叫
「 娑婆世界 」,
其中有无量无边的六道众生 ––––
天、
阿修罗、
人、
畜生、
饿鬼、
地狱。
娑婆世界的众生居于
「 三界 」 之内。
「 三界 」 者,
欲界、
色界、
无色界。
欲界,
涵盖六道,
即天人也有爱欲。
色界和无色界都是天人所居的地方,
连同欲界的六个天堂,
娑婆世界的天堂共有二十八个之多。
「 三界 」 之内,
思惑共有81品,
谓眼耳鼻舌身等五根对色声香味触等五尘,
心起贪爱,
被受迷惑。
欲界依贪、瞋、痴、慢在五趣杂居地,
具9品思惑,
由上上品,
乃至下下品。
色界则依贪、痴、慢,
各在四地,
具九品思惑,
共36品。
无色界亦依贪、痴、慢,
各在四地,
具九品思惑,
共36品。
当然,
凡夫断见、
思二惑,
可离
「 分段生死 」,
身体不再在三界六道受生,
但还有
「 变易生死 」––––
精神心识的活动尚有生灭,
所以,
继续断尘沙惑、
断无明惑。
这个
「 两种生死 」 的问题,
对我等凡夫来说,
这个
「 变易生死 」
问题太遥远了,
姑且搁下来吧!
自力成就难,
他力救度易
三界之中有六道,
其中天道最高,
但尚未能了生死。
昔日释迦牟尼佛拜师修禅,
至天道最高第二十八天 ––––
非想非非想处天,
发觉尚未究竟解脱!
当今世上有不少人修禅。
若求心安者,
尚可得片刻宁静;
若求入定境,
则不易得;
若求开悟,
难有「 明 」师印证;
若求了生脱死,
恐怕更不切实际矣!
或许有幸遇上阿罗汉或登位菩萨,
估计他们都是乘愿再来的圣者,
并非今生在此末法恶世修成证果。
后来,
释尊毅然放弃苦行,
坐在菩提树下,
终于证悟了无上佛果,
彻底地解决生死问题。
他没有即时入灭,
而且住世教化众生,
分享其成佛之道,
欲令未来世众生皆得解脱。
佛陀在世时以身作则,
随机教化,
而当时的常随弟子亦非善男信女,
多是善根深厚的声闻和菩萨等。
佛陀应弟子所问所求,
以种种言辞、
种种譬喻、
种种方便,
广开八万四千法门,
令人人得解得证,
所谓
「 佛以一音演说法,
众生随类各得解 」。
从上述的见思二惑来看,
恶世凡夫几乎没可能做得到,
但佛陀年代的常随弟子则可以断惑证真,
了生脱死,
为数不少!
若以宏观来看十方世界,
实有无数的佛菩萨,
早已了断
「 两种生死 」,
并为了完成其普度众生的总愿,
他们还为十方众生积植无量无边的功德,
无条件地迴施给我等罪恶凡夫,
救度我们出离三界生死。
释迦牟尼佛告诉我们 :
阿弥陀佛的前身 ––––
法藏比丘是其中的一位。
寿命无量,
不受后有
善导大师引
《 无量寿经 》云 :
「 法藏比丘,
在世饶王佛所,
行菩萨道时。
发四十八愿。
一一愿言。
若我得佛。
十方众生,
称我名号。
愿生我国。
下至十念。
若不生者,
不取正觉。
今既成佛。
即是酬因之身也。」
所谓弘愿者,
即第十八愿,
是根本之愿 ––––
本愿。
若然阿弥陀佛没有成就第十八愿,
众生亦没有被救度,
得生净土,
净土法门亦无由而生!
阿弥陀佛成就了第十八愿后,
即以酬因之身,
主动地、
平等地、
无条件地救度十方众生,
接引他们到其国土,
故善导大师云 :
「 言弘愿者。
如大经说。
一切善恶凡夫得生者。
莫不皆乘阿弥陀佛大愿业力为增上缘也。」
如上段所言,
极乐世界既是弥陀的圆满报土,
唯佛能知、
能见、
能入。
我等凡夫若不乘阿弥陀佛大愿业力为增上缘,
又怎能得生呢?
弥陀的教化在于本愿,
十方众生衹要信受弥陀的救度,
顺彼佛愿,
上尽一形,
下至一声,
专称念弥陀佛名 ––––
即「 南无阿弥陀佛 」,
以此
「 本愿称名 」 的
念佛方法,
必得往生。
因此,
第十八愿又名
「 念佛必生愿 」。
极乐世界是阿弥陀佛的家,
往生者的寿命与阿弥陀佛等同,
如《 阿弥陀经 》云 :
「 彼佛寿命,
及其人民,
无量无边阿僧祇劫,
故名阿弥陀。」
因此释尊劝信,
力遣我们发愿求生,
其意在此!
轮迴三部曲 ––––
惑、业、苦
生死是一大事因缘,
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所谓
「 未知生,
焉知死 」,
「 生 」
尚且知不多,
何况 「 死 」?
释迦牟尼佛是觉行圆满的智者,
他在2500多年前已对生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
并曾提出了彻底解脱生死的方法。
我们何妨开放地、
持平地、
耐心地、
细心地探讨一下这些觉者的见解,
乃至他所提出的方案之可信性和可行法。
首先,
释迦牟尼佛就因果业力来看世界,
而人的生死流转过程可分为三部曲,
即惑、业、苦。
因起惑而造业,
因造业而受苦报,
所谓
「 生生不息 」,
无有出离生死之期。
凡夫有什么惑呢?
有两种惑,
即见惑和思惑,
导致我们不能出离生死。
见惑,
又名所知障,
是智慧方面,
知见上的障碍;
思惑,
又名烦恼障,
是福德方面,
行为上的障碍。
凡夫禅修,
断了见惑
( 共88品 ),
就是
「 开悟 」、
「 证真 」 了,
算是入圣流,
即入菩萨的
「 初信位 」
( 共52位 ),
相当于小乘证了初果 ––––
须陀洹。
「 开悟 」 后,
行者尚要断了思惑
( 共81品 ),
才可出离
「 分段生死 」,
即身体不再受生,
相当于小乘证了四果 ––––
阿罗汉,
或菩萨入
「 七信位 」!
可知生死不是讲一句
「 一念生、
一念死 」就了,
要有实修实证!
若是开悟,
还需已证的大德师父引证确认。
若人未证谓证,
则打大妄语,
非同小可,
应知!
当今世上不知有几人是实证呢!?
见思二惑的具体内容
佛教建立在智慧和慈悲两大支柱上,
弟子们修智慧,
即立正见,
断见惑,
除所知障;
又修福德
( 慈悲、德相 ),
即消业障,
断思惑,
除烦恼障
( 业障、报障 ),
所谓
「 福慧双修 」,
无非是解决生死问题,
因为生死是本,
一切世间诸苦的根本啊!
「 三界 」 之内,
见惑共有88品,
其中欲界有32品,
色界有28品,
无色界有28品。
每个界依苦、集、灭、道四谛之下,
各具钝使和利使。
例如,
欲界的苦谛具足一切使 ––––
五钝使
( 贪、瞋、痴、慢、疑 )
和五利使
( 身见、
边见、
戒取、
见取、
邪见 )。
四谛、
五钝使和五利使相交对配下产生88品。
佛陀指出我们身处的世界名叫
「 娑婆世界 」,
其中有无量无边的六道众生 ––––
天、
阿修罗、
人、
畜生、
饿鬼、
地狱。
娑婆世界的众生居于
「 三界 」 之内。
「 三界 」 者,
欲界、
色界、
无色界。
欲界,
涵盖六道,
即天人也有爱欲。
色界和无色界都是天人所居的地方,
连同欲界的六个天堂,
娑婆世界的天堂共有二十八个之多。
「 三界 」 之内,
思惑共有81品,
谓眼耳鼻舌身等五根对色声香味触等五尘,
心起贪爱,
被受迷惑。
欲界依贪、瞋、痴、慢在五趣杂居地,
具9品思惑,
由上上品,
乃至下下品。
色界则依贪、痴、慢,
各在四地,
具九品思惑,
共36品。
无色界亦依贪、痴、慢,
各在四地,
具九品思惑,
共36品。
当然,
凡夫断见、
思二惑,
可离
「 分段生死 」,
身体不再在三界六道受生,
但还有
「 变易生死 」––––
精神心识的活动尚有生灭,
所以,
继续断尘沙惑、
断无明惑。
这个
「 两种生死 」 的问题,
对我等凡夫来说,
这个
「 变易生死 」
问题太遥远了,
姑且搁下来吧!
自力成就难,
他力救度易
三界之中有六道,
其中天道最高,
但尚未能了生死。
昔日释迦牟尼佛拜师修禅,
至天道最高第二十八天 ––––
非想非非想处天,
发觉尚未究竟解脱!
当今世上有不少人修禅。
若求心安者,
尚可得片刻宁静;
若求入定境,
则不易得;
若求开悟,
难有「 明 」师印证;
若求了生脱死,
恐怕更不切实际矣!
或许有幸遇上阿罗汉或登位菩萨,
估计他们都是乘愿再来的圣者,
并非今生在此末法恶世修成证果。
后来,
释尊毅然放弃苦行,
坐在菩提树下,
终于证悟了无上佛果,
彻底地解决生死问题。
他没有即时入灭,
而且住世教化众生,
分享其成佛之道,
欲令未来世众生皆得解脱。
佛陀在世时以身作则,
随机教化,
而当时的常随弟子亦非善男信女,
多是善根深厚的声闻和菩萨等。
佛陀应弟子所问所求,
以种种言辞、
种种譬喻、
种种方便,
广开八万四千法门,
令人人得解得证,
所谓
「 佛以一音演说法,
众生随类各得解 」。
从上述的见思二惑来看,
恶世凡夫几乎没可能做得到,
但佛陀年代的常随弟子则可以断惑证真,
了生脱死,
为数不少!
若以宏观来看十方世界,
实有无数的佛菩萨,
早已了断
「 两种生死 」,
并为了完成其普度众生的总愿,
他们还为十方众生积植无量无边的功德,
无条件地迴施给我等罪恶凡夫,
救度我们出离三界生死。
释迦牟尼佛告诉我们 :
阿弥陀佛的前身 ––––
法藏比丘是其中的一位。
寿命无量,
不受后有
善导大师引
《 无量寿经 》云 :
「 法藏比丘,
在世饶王佛所,
行菩萨道时。
发四十八愿。
一一愿言。
若我得佛。
十方众生,
称我名号。
愿生我国。
下至十念。
若不生者,
不取正觉。
今既成佛。
即是酬因之身也。」
所谓弘愿者,
即第十八愿,
是根本之愿 ––––
本愿。
若然阿弥陀佛没有成就第十八愿,
众生亦没有被救度,
得生净土,
净土法门亦无由而生!
阿弥陀佛成就了第十八愿后,
即以酬因之身,
主动地、
平等地、
无条件地救度十方众生,
接引他们到其国土,
故善导大师云 :
「 言弘愿者。
如大经说。
一切善恶凡夫得生者。
莫不皆乘阿弥陀佛大愿业力为增上缘也。」
如上段所言,
极乐世界既是弥陀的圆满报土,
唯佛能知、
能见、
能入。
我等凡夫若不乘阿弥陀佛大愿业力为增上缘,
又怎能得生呢?
弥陀的教化在于本愿,
十方众生衹要信受弥陀的救度,
顺彼佛愿,
上尽一形,
下至一声,
专称念弥陀佛名 ––––
即「 南无阿弥陀佛 」,
以此
「 本愿称名 」 的
念佛方法,
必得往生。
因此,
第十八愿又名
「 念佛必生愿 」。
极乐世界是阿弥陀佛的家,
往生者的寿命与阿弥陀佛等同,
如《 阿弥陀经 》云 :
「 彼佛寿命,
及其人民,
无量无边阿僧祇劫,
故名阿弥陀。」
因此释尊劝信,
力遣我们发愿求生,
其意在此!
河北,一男子彩票中奖500万,借给其弟100万,事后索要时,其弟以其主动赠送为由,拒绝归还,于是,男子将其弟告上法院,要求归还不当得利。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男子叫尹某1,钟爱于买彩票,他还有一名同胞弟弟。在尹某1刚23岁时,他就因买彩票中奖500万元,听到这一消息后,尹某1兴奋地几天几夜都睡不着觉。
可是,还没等他高兴几天,尹某1的父母就给尹某1说,弟弟尹某2刚满18周岁,需要用钱的地方比较多,遂让尹某1给尹某2转账100万元,帮助其弟弟成家立业。
兄弟情深,帮帮忙也无所谓。随后,在父母的见证下,尹某1向尹某2转账100万元。多年过去,弟弟的光景也愈变愈好,然而,还钱的事尹某2却只字不提,这令尹某1和他的媳妇儿异常不满。
无奈之下,尹某1只好主动开口索要,有一次,他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尹某2还钱,但尹某2却拒绝还钱,在尹某2看来,这钱是尹某1自愿赠予他的。
尹某2说,他当时刚满18岁,还在上学,根本没有花钱的地方,更没有主动跟尹某1要,是尹某1自愿把这笔钱给他的。
而且,尹某1将这笔钱转给他至今已经8年了,近日,由于拆迁,他和尹某1闹了点矛盾,尹某1才生出了事后不认账的这种想法。
1、本案是民事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提供支持自己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尹某1申请其爱人申某出庭作证。
申某称,尹某1中奖时,她们刚结婚一年,那时,尹某2还很小,到尹某2年满18岁的时候,她的公婆认为尹某2已经成年,遂让尹某1借钱给尹某2,扶持尹某2发展,待有钱后,再行归还。
另一边,尹某2却申请双方当事人的母亲王某某出庭作证。王某某则认为,尹某1给尹某2的钱,是出于亲情关爱,二人是赠予,并不是借贷关系。
2、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尹某2收到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要件之一。
本案中,尹某1作为成年人,在将涉诉100万元存入其弟尹某2的银行账户时,应对己方的行为性质具有相应辨识能力。
而且,尹某1称尹某2成年要发展,为了帮尹某2,才将钱借给尹某2,由此可见,尹某1对此笔款项的性质有清醒的辨识能力。
其次,尹某1、尹某2兄弟二人的父母,现均表示该100万元属于赠与,而“没有合法根据”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亦并非当然地由受利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尹某1系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作为涉案款项的处分权人,有义务就其将该款项存入尹某2银行账户的积极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对尹某2取得该款项具有“不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庭审中,尹某1并未拿出实质性地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尹某1的诉求。
判决后,尹某1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表示其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尹某2认可收到100万元的事实存在,就应该就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在尹某2主张该100万元属于赠与,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构成不当得利。
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尹某1的上诉,两次案件受理费共20700元,由尹某1负担。
3、最后,很有意义的一起案件,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男子叫尹某1,钟爱于买彩票,他还有一名同胞弟弟。在尹某1刚23岁时,他就因买彩票中奖500万元,听到这一消息后,尹某1兴奋地几天几夜都睡不着觉。
可是,还没等他高兴几天,尹某1的父母就给尹某1说,弟弟尹某2刚满18周岁,需要用钱的地方比较多,遂让尹某1给尹某2转账100万元,帮助其弟弟成家立业。
兄弟情深,帮帮忙也无所谓。随后,在父母的见证下,尹某1向尹某2转账100万元。多年过去,弟弟的光景也愈变愈好,然而,还钱的事尹某2却只字不提,这令尹某1和他的媳妇儿异常不满。
无奈之下,尹某1只好主动开口索要,有一次,他以经济紧张为由,要求尹某2还钱,但尹某2却拒绝还钱,在尹某2看来,这钱是尹某1自愿赠予他的。
尹某2说,他当时刚满18岁,还在上学,根本没有花钱的地方,更没有主动跟尹某1要,是尹某1自愿把这笔钱给他的。
而且,尹某1将这笔钱转给他至今已经8年了,近日,由于拆迁,他和尹某1闹了点矛盾,尹某1才生出了事后不认账的这种想法。
1、本案是民事诉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提供支持自己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尹某1申请其爱人申某出庭作证。
申某称,尹某1中奖时,她们刚结婚一年,那时,尹某2还很小,到尹某2年满18岁的时候,她的公婆认为尹某2已经成年,遂让尹某1借钱给尹某2,扶持尹某2发展,待有钱后,再行归还。
另一边,尹某2却申请双方当事人的母亲王某某出庭作证。王某某则认为,尹某1给尹某2的钱,是出于亲情关爱,二人是赠予,并不是借贷关系。
2、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系尹某2收到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首先,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要件之一。
本案中,尹某1作为成年人,在将涉诉100万元存入其弟尹某2的银行账户时,应对己方的行为性质具有相应辨识能力。
而且,尹某1称尹某2成年要发展,为了帮尹某2,才将钱借给尹某2,由此可见,尹某1对此笔款项的性质有清醒的辨识能力。
其次,尹某1、尹某2兄弟二人的父母,现均表示该100万元属于赠与,而“没有合法根据”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亦并非当然地由受利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尹某1系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其作为涉案款项的处分权人,有义务就其将该款项存入尹某2银行账户的积极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对尹某2取得该款项具有“不当性”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庭审中,尹某1并未拿出实质性地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尹某1的诉求。
判决后,尹某1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表示其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尹某2认可收到100万元的事实存在,就应该就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在尹某2主张该100万元属于赠与,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构成不当得利。
但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尹某1的上诉,两次案件受理费共20700元,由尹某1负担。
3、最后,很有意义的一起案件,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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