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日记# 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接到单独隔离的通知,上午楼层群里对此意见很大,有家里孩子需要上网课的、有在做月子的、有重病卧床的、有重度忧郁的、有30多年只吃素食而不能吃外面食物的等等等等,大家对集中隔离都提出很大的意见。看见一条条请求,都在保证不乱出门、遵守规则,一下子鼻塞了,老百姓的生活平时看起来丰富多彩,可也经不起任何风吹雨打,很是脆弱。后来陆续有了隔离酒店床位不够及隔离酒店出现疑似的说法,群里通知暂停转移,等后续通知,一下子安静了下来。上午先居家办了会公,处理邮件及明天例会表格。同事们都知道我在隔离,电话少了好多。听了会书,先是延续前几天听的《武则天》,因为还是心神不宁吧,加上对这段历史有点抵触,实在集中不了注意力,弃听。换了王觉仁的《大唐兴亡三百年》,昊澜主播,已经听了两遍了,今天第三遍开始。慢慢调整,稍微入了点神。中午则利用昨天发的抗疫物资,炒了青椒干子、莴笋鸡蛋,简单清爽,想好了,隔离期间几乎没有什么运动量,以少吃及清淡为主。中午想小睡一会,还是没睡着,总是惦记着群里消息,明天可不能这样了。
《Motor Trend》前资深编辑、汽车媒体人 Jason Cammisa 最近深度试驾了奔驰 EQS 580,然后给出了一个大大的「差评」,他在社交媒体上是这样评价 EQS 的:
「EQS,一款来自没有新思维的公司的新车。太让我抓狂了,我甚至觉得奔驰已经忘记了关于造车的一切。我转过头去开了一辆新的 S580,然后发现问题不在于奔驰,而在于(EQS)这款车。」
「这辆电动“S 级”的后排跟卡罗拉相当,甚至无法容纳中等身材的男性。」
「中控屏幕显然是没开过车的人设计的,用起来相当危险。夜晚即使亮度调到最低,开起来也足以“致盲”。你也可以把屏幕关掉,然后所有功能都关掉了,甚至包括空调。」
「刹车实在是太不线性了,像是行程上有个洞似的。车身则是彻底不受控制,我在试驾的高速公路上开过上千辆车,从来没有一辆车像 EQS 这样一直在晃动、颠簸。」
「动力响应丝滑、安静,转向半径惊人的小,弯道抓地力非常棒。」
「这本该是一辆电动版的 S580,但实际感觉就像是一直没造过车的团队,画了一幅幼稚的漫画,企图诠释“奢华”的含义。我实在是想不明白,为什么这种事会发生在奔驰这样的公司上。」#奔驰EQS#
「EQS,一款来自没有新思维的公司的新车。太让我抓狂了,我甚至觉得奔驰已经忘记了关于造车的一切。我转过头去开了一辆新的 S580,然后发现问题不在于奔驰,而在于(EQS)这款车。」
「这辆电动“S 级”的后排跟卡罗拉相当,甚至无法容纳中等身材的男性。」
「中控屏幕显然是没开过车的人设计的,用起来相当危险。夜晚即使亮度调到最低,开起来也足以“致盲”。你也可以把屏幕关掉,然后所有功能都关掉了,甚至包括空调。」
「刹车实在是太不线性了,像是行程上有个洞似的。车身则是彻底不受控制,我在试驾的高速公路上开过上千辆车,从来没有一辆车像 EQS 这样一直在晃动、颠簸。」
「动力响应丝滑、安静,转向半径惊人的小,弯道抓地力非常棒。」
「这本该是一辆电动版的 S580,但实际感觉就像是一直没造过车的团队,画了一幅幼稚的漫画,企图诠释“奢华”的含义。我实在是想不明白,为什么这种事会发生在奔驰这样的公司上。」#奔驰EQS#
签完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怀孕了,能恢复劳动关系吗?#劳动法小知识#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
王翊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疫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我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我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我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我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我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
王翊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疫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我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我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我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我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我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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