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指定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飞猪”促销引发众多投诉......】近日
多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
自己参与了飞猪平台
“买指定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的活动
兑换时却发现有效期仅有2天
还有消费者买了5张指定机票
却只能兑换2瓶泸州老窖酒
……
《中国消费者报》就此展开调查
宣称“买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兑换时发现有效期仅2天
9月1日,家住广东省东莞市的郑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了她的遭遇。
“7月20日,我在飞猪平台看到‘购买从深圳飞往西安的机票可以得2瓶泸州老窖’的活动宣传,于是花费了1545元购买了两张南方航空公司的机票。”郑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当她7月30日去飞猪平台查看兑换券时,却发现该兑换券已于7月22日过期,无法使用。
随后,郑女士通过飞猪旅行APP多次联系在线客服:“送的兑换券怎么过期了,为何没有提醒?”但只有智能机器人回复:“请点击下方按钮选择需咨询【买指定国内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黑盖】的具体问题。”郑女士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发起投诉,截至发稿时,也没有收到任何反馈。
《中国消费者报》调查发现,飞猪官方微信公众号在7月21日的推送文章《机票次卡399元起!飞猪首发!买机票送2瓶白酒!燃油费5折券、租车立减700!》中介绍了相关活动规则:“买指定城市出港的机票可以免费得两瓶泸州老窖,买票后必须在7天内在【卡券包——去使用】填写收货信息。”
▲飞猪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宣传截图
而郑女士提供的“卡券详情”界面却描述为:用户须在收到权益2天内填写个人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邮寄地址视为用户主动放弃活动资格。
“目前疫情不时出现,机票需要退改签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正常来说应是在实际乘坐航班后才能享受兑换酒的优惠。而飞猪平台却给兑换券设置了购买后仅有两天的有效期,过期前和过期后也没有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我,明显没尽到告知义务。”郑女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表示。
买五张机票也只能得两瓶?消费者质疑提示太隐蔽
飞猪平台“买机票得泸州老窖”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止于此。8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江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7月30日,我在飞猪旅行APP订了东方航空8月7日至8月14日5个人的往返机票,共计9361元。当天晚上,在飞猪旅行APP中使用‘泸州老窖兑换券’去进行兑换,发现只能兑换一份礼品。”
随后,江女士联系飞猪平台客服,客服人员表示同一地址、同一姓名、同一手机号只能限领1份,并且在下单时有告知消费者。
“根据飞猪电话客服人员的指引,我点开付款页面看到最下方有个很小的箭头,这个箭头颜色很浅、很小很难点开。点开箭头后才能看到活动详情,提及同一地址、同一姓名、同一手机号只能限领2瓶泸州老窖。”江女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说,多方投诉后,飞猪客服告诉她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与她同行的4名消费者,享受不到这项权益。
江女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说:“如果飞猪平台事先有充分提示,我们5个消费者就会分开下单。而现在花了同样数额的钱,却只兑换了2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填错收货地址视为“放弃权益”多方投诉后才给修改
除以上问题没有显著告知消费者外,还有多名消费者反映在飞猪平台兑换泸州老窖过程中,想修改收货地址却遭推诿拒绝。
广东汕头消费者吕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7月30日,我在飞猪平台买了次日从深圳飞往南京的指定航班机票。使用兑换券时直接导入了电商平台默认的收货地址,但提交后才发现必须填写飞猪指定的城市地址才能收到货,而地址栏并不支持修改地址,飞猪客服也拒绝修改地址,之后多方投诉才给我修改。”
山西太原消费者王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我7月30日通过飞猪旅行小程序购买了一张从上海飞往太原的机票,兑换时系统直接弹出我个人网购账号中关联的收货地址,提交后发现该活动支持邮寄的城市里没有太原,我多次联系飞猪在线客服和电话客服希望将地址修改到上海,结果有的说改好了,有的说等通知,有的说不能改。”
江苏徐州消费者廉先生也有类似遭遇,提交后弹出提醒,要求填写的地址必须是出港城市才能收货,否则视为主动放弃。
《中国消费者报》通过查看廉先生等人提供的“卡券详情”界面截图发现,在兑换券使用说明中有文字介绍道:“本券仅支持填写一个收货地址,支持邮寄的收件地址所在城市范围如下:上海、广州、深圳……”“若因用户填写的邮寄信息与活动规则不符,导致最终无法获得黑盖酒,视为用户主动放弃该权益。”
记者梳理还发现,“卡券详情”指定的收货城市一共有20个。而在飞猪官方微公号的推送文章中只指定了18个出发城市,且规定收件地址所在城市与机票出港城市一致。
▲上图“卡券详情”指定的收货城市,下图为微公号的推送文章。
廉先生等消费者质疑:“既然有指定的收货地址,为何消费者填错地址却能无障碍提交?提交后为什么不能修改?”
类似投诉均未解决法律专家表示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中国消费者报》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搜索发现,关于飞猪平台“买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活动的投诉并非少数,反映均为兑换券过期、限制赠品数量、无法修改地址等问题。这些投诉的状态均显示为“待分配”或“处理中”。
9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通过飞猪旅行APP就上述问题咨询在线客服,对方均回复对活动规则的解释,并表示这些规则在下单页面有清晰标识,目前活动做暂时下线,恢复时间待定。
针对上述投诉,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
“买机票搭送白酒是经营者经常使用的促销行为,不能有虚假宣传,不能隐瞒重大信息,更不能误导消费者。飞猪平台在宣传时没有尽到合理、适当、明确的提示义务,宣传内容与实际履行的情况严重不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吴景明进一步分析指出,若飞猪平台中有赠品的机票价格比无赠品的同航班机票价格高,就不是促销,而是搭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关于公平竞争的规定,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销售机票以后拒绝消费者修改收货地址,用活动规则免除自己的责任,属于转嫁责任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吴景明还提醒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听信经营者的宣传,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少受损害。”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杜科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多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
自己参与了飞猪平台
“买指定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的活动
兑换时却发现有效期仅有2天
还有消费者买了5张指定机票
却只能兑换2瓶泸州老窖酒
……
《中国消费者报》就此展开调查
宣称“买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兑换时发现有效期仅2天
9月1日,家住广东省东莞市的郑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了她的遭遇。
“7月20日,我在飞猪平台看到‘购买从深圳飞往西安的机票可以得2瓶泸州老窖’的活动宣传,于是花费了1545元购买了两张南方航空公司的机票。”郑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当她7月30日去飞猪平台查看兑换券时,却发现该兑换券已于7月22日过期,无法使用。
随后,郑女士通过飞猪旅行APP多次联系在线客服:“送的兑换券怎么过期了,为何没有提醒?”但只有智能机器人回复:“请点击下方按钮选择需咨询【买指定国内机票得2瓶泸州老窖黑盖】的具体问题。”郑女士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发起投诉,截至发稿时,也没有收到任何反馈。
《中国消费者报》调查发现,飞猪官方微信公众号在7月21日的推送文章《机票次卡399元起!飞猪首发!买机票送2瓶白酒!燃油费5折券、租车立减700!》中介绍了相关活动规则:“买指定城市出港的机票可以免费得两瓶泸州老窖,买票后必须在7天内在【卡券包——去使用】填写收货信息。”
▲飞猪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宣传截图
而郑女士提供的“卡券详情”界面却描述为:用户须在收到权益2天内填写个人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邮寄地址视为用户主动放弃活动资格。
“目前疫情不时出现,机票需要退改签的情况随时可能发生,正常来说应是在实际乘坐航班后才能享受兑换酒的优惠。而飞猪平台却给兑换券设置了购买后仅有两天的有效期,过期前和过期后也没有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我,明显没尽到告知义务。”郑女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表示。
买五张机票也只能得两瓶?消费者质疑提示太隐蔽
飞猪平台“买机票得泸州老窖”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止于此。8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江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7月30日,我在飞猪旅行APP订了东方航空8月7日至8月14日5个人的往返机票,共计9361元。当天晚上,在飞猪旅行APP中使用‘泸州老窖兑换券’去进行兑换,发现只能兑换一份礼品。”
随后,江女士联系飞猪平台客服,客服人员表示同一地址、同一姓名、同一手机号只能限领1份,并且在下单时有告知消费者。
“根据飞猪电话客服人员的指引,我点开付款页面看到最下方有个很小的箭头,这个箭头颜色很浅、很小很难点开。点开箭头后才能看到活动详情,提及同一地址、同一姓名、同一手机号只能限领2瓶泸州老窖。”江女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说,多方投诉后,飞猪客服告诉她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与她同行的4名消费者,享受不到这项权益。
江女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说:“如果飞猪平台事先有充分提示,我们5个消费者就会分开下单。而现在花了同样数额的钱,却只兑换了2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填错收货地址视为“放弃权益”多方投诉后才给修改
除以上问题没有显著告知消费者外,还有多名消费者反映在飞猪平台兑换泸州老窖过程中,想修改收货地址却遭推诿拒绝。
广东汕头消费者吕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7月30日,我在飞猪平台买了次日从深圳飞往南京的指定航班机票。使用兑换券时直接导入了电商平台默认的收货地址,但提交后才发现必须填写飞猪指定的城市地址才能收到货,而地址栏并不支持修改地址,飞猪客服也拒绝修改地址,之后多方投诉才给我修改。”
山西太原消费者王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我7月30日通过飞猪旅行小程序购买了一张从上海飞往太原的机票,兑换时系统直接弹出我个人网购账号中关联的收货地址,提交后发现该活动支持邮寄的城市里没有太原,我多次联系飞猪在线客服和电话客服希望将地址修改到上海,结果有的说改好了,有的说等通知,有的说不能改。”
江苏徐州消费者廉先生也有类似遭遇,提交后弹出提醒,要求填写的地址必须是出港城市才能收货,否则视为主动放弃。
《中国消费者报》通过查看廉先生等人提供的“卡券详情”界面截图发现,在兑换券使用说明中有文字介绍道:“本券仅支持填写一个收货地址,支持邮寄的收件地址所在城市范围如下:上海、广州、深圳……”“若因用户填写的邮寄信息与活动规则不符,导致最终无法获得黑盖酒,视为用户主动放弃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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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8条华子是寄给我妹妹结婚时用的,凭什么罚款10080元!”江苏无锡,一女子通过快递给在广东汕头的妹妹,寄去48条软装华子香烟时,被烟草局查获并处罚款10080元。事后女子不仅对罚款不服,还对被查扣香烟损耗部分,只能按香烟批发价领回现金不服,遂将烟草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
事实比较清楚,陆女士委托其婆婆在江苏东台购进了48条软盒华子香烟,并通过快递公司准备寄往广东汕头,给其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可香烟在无锡中转时,被烟草局依法查获。
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按零售价700元一条计算,涉案香烟价值为33600元。经查证,陆女士及其婆婆均未持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随后烟草局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陆女士作出涉案香烟价值3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080元。
被处罚后,陆女士认为自己购寄香烟,只是为了给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的,并未扰乱市场,凭什么要罚款。而且其还对缴纳罚款领回香烟时,被告知部分香烟因损耗,只能按照市场批发价583元一条的价格领回现金一事不服。
事后陆女士,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烟草局撤销该处罚决定,并按照原价归还部分损耗香烟的现金。
在法庭上,陆女士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出示了其在广东汕头的酒店入住记录,以及其妹妹摆酒时的现场视频、照片等。
另外,陆女士还提出质疑称,快递公司、烟草局没有其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包裹进行私自开拆,以及对其作出处罚前没有举行听证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烟草局作为被告,其负有举证责任。即烟草局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上述质疑,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方在执法前已向邮政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对通过邮路无证运输烟草案件,予以查处。邮政局及时回复,并予以批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其一方具有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
其次,陆女士在既不能提供涉案香烟合法有效购买凭证,又不能提供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其通过快递运输48条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跨县(区)以上,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罚款。
《烟草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只允许邮寄2条香烟。
据此,烟草局认为其对陆女士无证邮寄48条香烟的违法行为,处以30%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国家烟草局关于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作出罚款20000元以上的案件时,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烟草局对陆女士作出行政处罚为罚款10080元,故不属上述听证范围。
最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检验损耗、检验留样返还流程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香烟检验损耗,可查清品牌规格的,应当按照市场批发价以现金的方式形式,发还给当事人。
因此烟草局将本案损耗的香烟,按每条583元批发价格,以现金形式发还给陆女士,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故驳回陆女士的全部诉求。
那么大家对于损耗香烟,将以折价返还的规定,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
事实比较清楚,陆女士委托其婆婆在江苏东台购进了48条软盒华子香烟,并通过快递公司准备寄往广东汕头,给其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可香烟在无锡中转时,被烟草局依法查获。
后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真品,按零售价700元一条计算,涉案香烟价值为33600元。经查证,陆女士及其婆婆均未持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随后烟草局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为由,对陆女士作出涉案香烟价值3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即罚款10080元。
被处罚后,陆女士认为自己购寄香烟,只是为了给妹妹结婚摆酒时使用的,并未扰乱市场,凭什么要罚款。而且其还对缴纳罚款领回香烟时,被告知部分香烟因损耗,只能按照市场批发价583元一条的价格领回现金一事不服。
事后陆女士,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烟草局撤销该处罚决定,并按照原价归还部分损耗香烟的现金。
在法庭上,陆女士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出示了其在广东汕头的酒店入住记录,以及其妹妹摆酒时的现场视频、照片等。
另外,陆女士还提出质疑称,快递公司、烟草局没有其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包裹进行私自开拆,以及对其作出处罚前没有举行听证会,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本案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烟草局作为被告,其负有举证责任。即烟草局需举证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上述质疑,烟草局举证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一方在执法前已向邮政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会同邮政执法人员对通过邮路无证运输烟草案件,予以查处。邮政局及时回复,并予以批准。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其一方具有对辖区内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
其次,陆女士在既不能提供涉案香烟合法有效购买凭证,又不能提供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其通过快递运输48条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跨县(区)以上,无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涉案香烟价值20%-50%罚款。
《烟草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只允许邮寄2条香烟。
据此,烟草局认为其对陆女士无证邮寄48条香烟的违法行为,处以30%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国家烟草局关于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作出罚款20000元以上的案件时,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烟草局对陆女士作出行政处罚为罚款10080元,故不属上述听证范围。
最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检验损耗、检验留样返还流程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香烟检验损耗,可查清品牌规格的,应当按照市场批发价以现金的方式形式,发还给当事人。
因此烟草局将本案损耗的香烟,按每条583元批发价格,以现金形式发还给陆女士,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故驳回陆女士的全部诉求。
那么大家对于损耗香烟,将以折价返还的规定,有什么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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