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女子吃过晚饭和儿子在小区遛弯,结果看到一名老人撞倒了一儿童,遂上前扶起了被撞的小男孩,此时老人正准备离开,女子站在老人自行车前阻挡,老人情绪激动倒地身亡,老人家属将女子和物业起诉到法院索赔40余万元。
事发当晚,孙女士和儿子吃过晚饭就打算出门散步,快走到小区门口时,发现一老人骑着自行车将一名儿童撞倒在地,儿童随即大声哭喊起来,孙女士就跑到跟前扶起了小男孩,发现竟然是儿子的幼儿园同学天天。
随后,孙女士就给天天的妈妈发了信息,让她赶紧过来,此时老人郭先生就打算离开,孙女士就挡在自行车前阻挡着郭先生离开,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被其他业主和保安劝开后,郭先生就坐到了旁边的石墩上休息,可是没多久,意外就发生了。
郭先生突然身体向前一趴倒在地上,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郭先生的家人认为,孙女士并不是见义勇为,由于孙女士和天天妈妈是朋友关系,而且也是孙女士带着孩子一起出来玩的,孙女士由于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了和郭先生发生了碰撞。
对此孙女士反驳称,事发当天,她根本没有帮助天天的家人照顾天天,以前也没有过,对此天天的妈妈也否认了这种情况。
随后原告又提出了新的观点,称事发时,是小男孩在小区随意奔跑,撞到了郭先生,并不是郭先生撞了小男孩天天。
天天妈妈询问了天天得知,自己在小区玩耍时,一个老爷爷骑着车子非常快,直接把自己撞倒了,而警方事发后也询问了天天,也没有搞清楚到底是天天撞了郭先生还是郭先生撞了天天。
在法庭上,双方对郭先生的死亡与孙女士的阻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执一词,原告一方认为,如果不是孙女士的纠缠,郭先生也不会情绪激动倒地后,诱发心脏病猝死。
而被告则认为,劝阻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结果,郭先生的死亡是自身的疾病导致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其次,双方对孙女士有没有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者过失也进行了辩论。
原告认为,在阻拦郭先生甚至是郭先生倒地之后,孙女士是拿着手机在录像而不是立即拨打求助电话,因此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则称,从其他业主拍摄的视频中看到,郭先生倒地时间为傍晚7点48分,而孙女士拨打120的时间也是在7店48分,举着手机是开启了免提服务,因为视频中能够听到郭女士在汇报小区位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和孙女士发生了语言争执,但孙女士言语正常,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并不能证明孙女士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而孙女士为了保护天天的合法权益,阻拦郭先生离开,并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具有正当性。
而对于到底是郭先生撞了天天还是天天撞了郭先生,郭先生都不应骑车离开,而是要在现场等待天天的父母过来处理。
孙女士的阻拦行为并不会导致郭先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孙女士并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者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而事发时,小区保安也出面相劝,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郭先生的死亡与物业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实际上,郭先生与天天相撞与郭先生的死亡, 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即郭先生与天天相撞是一个前因,孙女士看到之后对郭先生准备阻拦,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一种见义勇为。
当郭先生与天天相撞时,虽然事发在小区内,但是由于郭先生准备骑车离去,显然这是一种逃逸行为,在《道路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中,对肇事逃逸无法判定责任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虽然发生在小区内,但是也可以参考交通肇事逃逸责任承担的问题,即由郭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不过,由于天天妈妈在家里而不是在小区照顾天天,因此如果郭先生不逃逸,那么天天妈妈也要承担未尽到监管职责的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也弘扬了正能量,让大家敢于伸手。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事发当晚,孙女士和儿子吃过晚饭就打算出门散步,快走到小区门口时,发现一老人骑着自行车将一名儿童撞倒在地,儿童随即大声哭喊起来,孙女士就跑到跟前扶起了小男孩,发现竟然是儿子的幼儿园同学天天。
随后,孙女士就给天天的妈妈发了信息,让她赶紧过来,此时老人郭先生就打算离开,孙女士就挡在自行车前阻挡着郭先生离开,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被其他业主和保安劝开后,郭先生就坐到了旁边的石墩上休息,可是没多久,意外就发生了。
郭先生突然身体向前一趴倒在地上,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郭先生的家人认为,孙女士并不是见义勇为,由于孙女士和天天妈妈是朋友关系,而且也是孙女士带着孩子一起出来玩的,孙女士由于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导致了和郭先生发生了碰撞。
对此孙女士反驳称,事发当天,她根本没有帮助天天的家人照顾天天,以前也没有过,对此天天的妈妈也否认了这种情况。
随后原告又提出了新的观点,称事发时,是小男孩在小区随意奔跑,撞到了郭先生,并不是郭先生撞了小男孩天天。
天天妈妈询问了天天得知,自己在小区玩耍时,一个老爷爷骑着车子非常快,直接把自己撞倒了,而警方事发后也询问了天天,也没有搞清楚到底是天天撞了郭先生还是郭先生撞了天天。
在法庭上,双方对郭先生的死亡与孙女士的阻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执一词,原告一方认为,如果不是孙女士的纠缠,郭先生也不会情绪激动倒地后,诱发心脏病猝死。
而被告则认为,劝阻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结果,郭先生的死亡是自身的疾病导致的,与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其次,双方对孙女士有没有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者过失也进行了辩论。
原告认为,在阻拦郭先生甚至是郭先生倒地之后,孙女士是拿着手机在录像而不是立即拨打求助电话,因此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则称,从其他业主拍摄的视频中看到,郭先生倒地时间为傍晚7点48分,而孙女士拨打120的时间也是在7店48分,举着手机是开启了免提服务,因为视频中能够听到郭女士在汇报小区位置。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先生和孙女士发生了语言争执,但孙女士言语正常,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并不能证明孙女士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而孙女士为了保护天天的合法权益,阻拦郭先生离开,并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具有正当性。
而对于到底是郭先生撞了天天还是天天撞了郭先生,郭先生都不应骑车离开,而是要在现场等待天天的父母过来处理。
孙女士的阻拦行为并不会导致郭先生死亡的后果,因此孙女士并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者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而事发时,小区保安也出面相劝,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因此郭先生的死亡与物业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实际上,郭先生与天天相撞与郭先生的死亡, 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即郭先生与天天相撞是一个前因,孙女士看到之后对郭先生准备阻拦,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一种见义勇为。
当郭先生与天天相撞时,虽然事发在小区内,但是由于郭先生准备骑车离去,显然这是一种逃逸行为,在《道路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中,对肇事逃逸无法判定责任的,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虽然发生在小区内,但是也可以参考交通肇事逃逸责任承担的问题,即由郭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不过,由于天天妈妈在家里而不是在小区照顾天天,因此如果郭先生不逃逸,那么天天妈妈也要承担未尽到监管职责的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也弘扬了正能量,让大家敢于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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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郭先生与天天相撞与郭先生的死亡, 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关系,即郭先生与天天相撞是一个前因,孙女士看到之后对郭先生准备阻拦,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一种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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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和粉面爱好者孙女士
打卡春祥面馆番茄肉酱面
送的鱼汤也还可以~
下次去尝尝其他面
被刘女士反向安利了半勺甜品的辣条可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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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觉得♀️
我觉得还行~
蛮酥的,微甜,吃到最后会觉得有点儿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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