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净身出户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然而,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签下“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囿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上的困难,有时会以受胁迫或协议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为由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
那么,这种反悔有效吗?如果“净身出户”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效力是否一样?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读。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有效。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而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作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与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忠诚协议”效力是一样的吗?
答:“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指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同时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成功。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依据该协议离婚成功,则转化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一旦未能登记离婚或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另一方反悔的,则视为离婚条件未成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财产重新处理。也就是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一种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后、确定性法律行为,而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需要视离婚条件是否成就而决定该协议是否生效的不确定法律行为。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后,属于有效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后离婚成功的,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被撤销,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或一般财产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如果后续协议离婚未成,则意味着该协议未生效,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依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立民事法律义务的协议,不应被民事法律所规制。且实践中“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或约定的赔偿数额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且协议内容可能侵害了该方法律赋予的人身权益(如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而被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是,如果认定“忠诚协议”中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存在,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刘丽霞)
那么,这种反悔有效吗?如果“净身出户”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效力是否一样?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读。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有效。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而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作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与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忠诚协议”效力是一样的吗?
答:“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指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同时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成功。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依据该协议离婚成功,则转化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一旦未能登记离婚或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另一方反悔的,则视为离婚条件未成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财产重新处理。也就是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一种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后、确定性法律行为,而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需要视离婚条件是否成就而决定该协议是否生效的不确定法律行为。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后,属于有效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后离婚成功的,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被撤销,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或一般财产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如果后续协议离婚未成,则意味着该协议未生效,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依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立民事法律义务的协议,不应被民事法律所规制。且实践中“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或约定的赔偿数额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且协议内容可能侵害了该方法律赋予的人身权益(如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而被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是,如果认定“忠诚协议”中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存在,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刘丽霞)
【#签了净身出户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往往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利,自愿签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然而,一旦办理完离婚手续,签下“净身出户”协议的一方囿于现任配偶的压力或是经济上的困难,有时会以受胁迫或协议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为由反悔且拒不履行离婚协议。
那么,这种反悔有效吗?如果“净身出户”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效力是否一样?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读。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有效。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而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作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与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忠诚协议”效力是一样的吗?
答:“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指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同时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成功。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依据该协议离婚成功,则转化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一旦未能登记离婚或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另一方反悔的,则视为离婚条件未成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财产重新处理。也就是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一种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后、确定性法律行为,而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需要视离婚条件是否成就而决定该协议是否生效的不确定法律行为。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后,属于有效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后离婚成功的,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被撤销,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或一般财产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如果后续协议离婚未成,则意味着该协议未生效,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依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立民事法律义务的协议,不应被民事法律所规制。且实践中“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或约定的赔偿数额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且协议内容可能侵害了该方法律赋予的人身权益(如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而被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是,如果认定“忠诚协议”中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存在,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刘丽霞)via.法治日报
那么,这种反悔有效吗?如果“净身出户”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效力是否一样?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读。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答:有效。夫妻双方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虑。夫妻双方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而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当为有效。
问:“净身出户”一方经济困难,可以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为有效。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时即为有效法律行为。“净身出户”一方如果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经济困难不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属于“净身出户”一方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时明知并自愿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可以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当然,实践中有一方因“净身出户”而经济困难,获得全部财产方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归“净身出户”一方的,属于民事主体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法院不作干涉。
问:“净身出户”一方主张被胁迫,“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吗?
答:主张“净身出户”协议是被迫签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规定的胁迫事由。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但是需要严格举证。如果“净身出户”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确属被胁迫,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或者是虽有非自愿因素,但是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认可的,均不属于胁迫情形,则协议有效。
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与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忠诚协议”效力是一样的吗?
答:“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指以离婚为目的,在离婚前或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同时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成功。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属于附离婚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依据该协议离婚成功,则转化为“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一旦未能登记离婚或在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另一方反悔的,则视为离婚条件未成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财产重新处理。也就是说,“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是一种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后、确定性法律行为,而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是需要视离婚条件是否成就而决定该协议是否生效的不确定法律行为。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后,属于有效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签订“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后离婚成功的,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被撤销,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为离婚达成的“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或一般财产处理协议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如果后续协议离婚未成,则意味着该协议未生效,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依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处理。
“忠诚协议”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倾向性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不能理解为确立民事法律义务的协议,不应被民事法律所规制。且实践中“忠诚协议”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或约定的赔偿数额对一方显著不公平,且协议内容可能侵害了该方法律赋予的人身权益(如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而被司法实践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是,如果认定“忠诚协议”中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形存在,则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刘丽霞)via.法治日报
#投资# #基金# #董宝珍投资思想#
今日投资之思238(星期二小组:施志强/席晓东、牛振山 席晓东提)
一、什么是价值规律? 股票是不是商品?黄金是不是商品?比特币是不是商品?
二,为什么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而董老师说投资就是认知博弈和人性博弈?有的人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而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
陈奇
你问我道在何方?
大道蕴藏在自然之中!
笑看磨难,放在不当知见,
只为了文明与道德之光;
天地有正气,道德广传扬;
多少英雄豪杰胸怀天下!
为国为民,忠诚担当!
大道甚夷,披褐怀玉!
道在何方?道在心中!
就在我们回归的路上,回归的路上......
道在何方?道由心悟,
就在我们觉醒的路上,觉醒的路上......
你问我道在何方?
大道蕴藏在你我心中!
感谢命运,提起观照反省;
只为了体证一切本自俱足;
清静天下正,无为无不为;
多少贤人君子自利利他!
为你为我,全心全意!
上善若水,强大处下!
道在何方?道在身旁!
就在我们奋斗的路上,奋斗的路上......
道在何方?道在行上,
就在我们传播的路上,传播的路上......
2022.09.13
王先生
价值规律就是老子说的反者道之动,循环往复是道的运行规律。任何事物最终都会走向它的对立面。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比特币绝对不是商品,没有任何意义,纯粹是大众炒作出来的。比特币的荒唐已经超过了当年郁金香的荒唐,好歹郁金香的球茎还可以炒菜吃,比特币最终的价值一定是归零的。
余建峰
什么是价值规律?
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就是价值规律,我们的命运预测价值的走向。
股票是不是商品?
买进卖出就是商品,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
黄金是不是商品?
黄金本身就是商品,只不过是加了人的信仰而已,也就是共识。
就像茅台酒本身是酒而已,只不过华夏人共识让它变成精神商品。
比特币是不是商品?
粮食是商品,黄金也是商品,比特币也是商品。
第一只不过他已经被炒高了。
第二黄金也是不实用的。
第三生产比特币也要有成本的,没人愿意支付,就没人愿意生产,就不是商品。
有些人说,投资没有博弈。
用一级市场底层逻辑来投资,不考虑市场的价格,可是我们毕竟在二级市场交易。
投资博弈就是因为我们是与市场先生大众博弈,我发现博弈这两个字,博,博士,都是高智商的。士,古代是有高贵品质的人。高智商玩的游戏。
成山涛
1、投资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博弈关系:你不经过高考你能走进大学校园里吗?你不经过应聘能进入职场吗?有人说“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下自成蹊不就是桃李用自己的花香和果实和别人竞争的结果吗?!你博弈的武器是“花香和果实”博弈的方法是“不言”,博弈的结果是“下自成蹊”。
2、投资很简单,买入指数基金或者认别出巴菲特投资巴菲特。
3、投资很复杂,你如果做投资,你要做到行业的前100名,或者驳倒那些最聪明而和我持有相反观点的人。
4、我们认知事物要经过从简单到复杂再回归简单,投资的过程就是成长的过程,不管简单和复杂都是你的必经之路。
5、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我们做投资也应该遵循从简单到复杂,再从复杂到简单。
陆相帆
股票、黄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但是从商品特征上都具备了大部分条件,因此把股票和黄金纳入商品的范畴符合了人对商品的一般定义因此股票和黄金属于商品的特殊商品。对比特币一无所知。
什么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就是宇宙运转的状态和方式,属于宇宙的法则。由于宇宙以时间和空间的形式包容了万事万物的存在因此也包括了股票投资这个行为活动,具体可描述为股票市场的参与者对于标的物在某一时空下的现实存在的价值(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与预测,计算出未来某一时空下该标的物应该发生和存在的实际价值并做出投选行为。由基因遗传所决定的人类主观共性与特征一致性注定了在大多数情况下绝大部分股市参与者无法通过以股票为媒介的认知方式去计算出未来某一时空下该股票基本面的实际价值。股市参与者在以此为投资前提条件主观状态下对股票做出的投选行为也就必然性的偏离了实际情况,当宇宙运行至未来某一时空下由企业基本面的内在属性所表现出来的实际价值与过去某一时空下由股市参与者当时的认知与定价形成了差异,且此时空下的价值已经呈现为客观现实性同时也是具有现象形式因此参与者会基于此种现象所产生的认知对未来进行投选,这种行在客观上洽洽又回补了之前的价值差异同时又制造了下一次价值差异。这种变化交替在时空里不断的循环交替形成了稳定的规律发生在股市甚至是更大范围里对于少数能捕捉并加以运用的投资人来说主观上把这种规律定义为价值规律。
由于要赶车今天只能写到这,剩余部分我将会参考其他同仁继续思考。
感恩的心
一,有好必有坏,事物都是相生相克的,事物越发展到极限反向的力量越强,
二,比特币是大众炒作的一串数字,没有任何价值,
在阳光灿烂的日子修屋顶
价值规律就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个人认为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股票应该算政府背书的信用凭证,比特币算无人背书的信用凭证,黄金可以做商品,但一般还是作为一般等价物吧,三者一般都不是商品
在阳光灿烂的日子修屋顶
至于博弈,认知博弈更像一朝顿悟,懂了就是懂了,不懂就是不懂,而认知博弈则需要时时精进,这是自我要求,也是投资环境日益变化的需求
富先生
1、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提出者是卡尔·马克思。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其表现形式是市场供求影响商品价格,商品价格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
2、从股票的交易属性看股票是商品,从股票的股权属性来看股票是内在价值变化的商品。
3、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黄金显然是商品,比特币是挖矿劳动出来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应该是商品。
二,为什么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而董老师说投资就是认知博弈和人性博弈?有的人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而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
1、当有2个或2个以上的参与者为了共同的目标同一个场所时,自然形成了博弈关系。如果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认知还在不知的阶段,即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第二种:已认知到投资的真相,并且能做到理性,即用认知的真相,理性的精神超越了博弈。
2、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还不知道自己在不知道阶段(无知阶段);第二种已认知到投资的真相,并且能做到理性的阶段,即大道归一阶段。
3、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说明已经到了知道自己不知道,正在认知投资的真相,努力做到理性的阶段。
感恩的心
一,1、价值规律是预测正确的终极主宰,
2、股票高于内在价值卖出,低于内在价值买入,
3、黄金大家都知道是黄金不挣钱,
4、有人买,有人卖就是商品,没有买卖就没有生产的依据,
二,博弈首先考虑价格,博的是认知客观事物的深度,
@余建峰
常先生
价值规律,我们限定于投资领域,那么就是支付价格与获得标的价值的关系,贱取如朱玉,贵出如粪土,过度高和过度低,都会行成反者道之动的趋势。
我小时候接受的教育,商品要看使用价值的,可以为给别人带来服务的。几十年过去了,商品的定义也需要与时俱进的。
股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财富的再次分配,那么股票也可以作为一种资产商品。
黄金也是如此,尤其是黄金饰品,浓缩了人的劳动成果。
比特币其实是对未来电子交易提供的资产凭证,具有货币倾向,要看政府对其定义,如果允许,那么就是商品。
二,为什么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而董老师说投资就是认知博弈和人性博弈?有的人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而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
投资没有博弈的观点,应该是从股权思维去做投资,但是这就要注意自己支付的价格,与获得企业价值的偏差,如果不注意这点,你获得就不会是物有所值的。
而注意偏差的,就必然有人的情绪,这个情绪就是人性的体现,可以认为是博弈的。
还有过程之中的各种表象的干扰,这也是一种自我情绪管控的能力。
如果过程中发现自己有错误认知,要及时纠正,说明投资之前,自己认知体系就出了问题。
成先生
小鹿讲的不是价值规律是什么?而是价值规律如何形成的?
陆相帆
@CST 我认为价值规律是宇宙运行的规律以及人性围绕着宇宙规律所发生的两种不同的反应。
常先生
咱们人类还可以继续前进的,咱们目前只是认识到宇宙的很小的一块。
王女士
@常继百 ,你这数据库真全,简直就是个百宝箱,要啥有啥
感恩的心
什么是价值规律,规律是宇宙运行的终极主宰,自然界春、夏、秋、冬,均受规律管控,越热越要转凉,越冷越要转暖,事物越发展到极限,反向力越强,在二级股票市场,公司基本面客观事实减价格,正数等于价值,负数等于风险,价值规律对市场估值偏差越大的公司,反向纠错的力量越大,价值规律是二级市场终极主宰,
股票、黄金是商品,区别是优秀成长公司随着时间推移内在价值不断增加,黄金几乎不怎么增长,比特币就是玩赌博游戏,没有任何价值,
二,说投资没有博弈,是因为自己不知不懂,等自己经历多了,学的多了,自己就会认识到自己不知不懂太多了,博弈博的是认知深度,博的是自己内心正不正,博自己是不是知行合一,时时提醒自己,要正心诚意,知行合一,
余建峰
个人读后感
安全边际是很容易判断的,最多就是模糊一点,分辨胖子和瘦子只要足够的差距就行,就像2014年初的茅台与2021年出的茅台,一眼定胖瘦。
什么时候发生比发生什么预测更难,因为市场先生就是个疯子,根本是不能预测的。
想得到什么,一定要承受什么,没有付出哪有回报?
今日投资之思238(星期二小组:施志强/席晓东、牛振山 席晓东提)
一、什么是价值规律? 股票是不是商品?黄金是不是商品?比特币是不是商品?
二,为什么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而董老师说投资就是认知博弈和人性博弈?有的人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而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
陈奇
你问我道在何方?
大道蕴藏在自然之中!
笑看磨难,放在不当知见,
只为了文明与道德之光;
天地有正气,道德广传扬;
多少英雄豪杰胸怀天下!
为国为民,忠诚担当!
大道甚夷,披褐怀玉!
道在何方?道在心中!
就在我们回归的路上,回归的路上......
道在何方?道由心悟,
就在我们觉醒的路上,觉醒的路上......
你问我道在何方?
大道蕴藏在你我心中!
感谢命运,提起观照反省;
只为了体证一切本自俱足;
清静天下正,无为无不为;
多少贤人君子自利利他!
为你为我,全心全意!
上善若水,强大处下!
道在何方?道在身旁!
就在我们奋斗的路上,奋斗的路上......
道在何方?道在行上,
就在我们传播的路上,传播的路上......
2022.09.13
王先生
价值规律就是老子说的反者道之动,循环往复是道的运行规律。任何事物最终都会走向它的对立面。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
比特币绝对不是商品,没有任何意义,纯粹是大众炒作出来的。比特币的荒唐已经超过了当年郁金香的荒唐,好歹郁金香的球茎还可以炒菜吃,比特币最终的价值一定是归零的。
余建峰
什么是价值规律?
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就是价值规律,我们的命运预测价值的走向。
股票是不是商品?
买进卖出就是商品,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
黄金是不是商品?
黄金本身就是商品,只不过是加了人的信仰而已,也就是共识。
就像茅台酒本身是酒而已,只不过华夏人共识让它变成精神商品。
比特币是不是商品?
粮食是商品,黄金也是商品,比特币也是商品。
第一只不过他已经被炒高了。
第二黄金也是不实用的。
第三生产比特币也要有成本的,没人愿意支付,就没人愿意生产,就不是商品。
有些人说,投资没有博弈。
用一级市场底层逻辑来投资,不考虑市场的价格,可是我们毕竟在二级市场交易。
投资博弈就是因为我们是与市场先生大众博弈,我发现博弈这两个字,博,博士,都是高智商的。士,古代是有高贵品质的人。高智商玩的游戏。
成山涛
1、投资和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博弈关系:你不经过高考你能走进大学校园里吗?你不经过应聘能进入职场吗?有人说“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下自成蹊不就是桃李用自己的花香和果实和别人竞争的结果吗?!你博弈的武器是“花香和果实”博弈的方法是“不言”,博弈的结果是“下自成蹊”。
2、投资很简单,买入指数基金或者认别出巴菲特投资巴菲特。
3、投资很复杂,你如果做投资,你要做到行业的前100名,或者驳倒那些最聪明而和我持有相反观点的人。
4、我们认知事物要经过从简单到复杂再回归简单,投资的过程就是成长的过程,不管简单和复杂都是你的必经之路。
5、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我们做投资也应该遵循从简单到复杂,再从复杂到简单。
陆相帆
股票、黄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但是从商品特征上都具备了大部分条件,因此把股票和黄金纳入商品的范畴符合了人对商品的一般定义因此股票和黄金属于商品的特殊商品。对比特币一无所知。
什么是价值规律?价值规律就是宇宙运转的状态和方式,属于宇宙的法则。由于宇宙以时间和空间的形式包容了万事万物的存在因此也包括了股票投资这个行为活动,具体可描述为股票市场的参与者对于标的物在某一时空下的现实存在的价值(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与预测,计算出未来某一时空下该标的物应该发生和存在的实际价值并做出投选行为。由基因遗传所决定的人类主观共性与特征一致性注定了在大多数情况下绝大部分股市参与者无法通过以股票为媒介的认知方式去计算出未来某一时空下该股票基本面的实际价值。股市参与者在以此为投资前提条件主观状态下对股票做出的投选行为也就必然性的偏离了实际情况,当宇宙运行至未来某一时空下由企业基本面的内在属性所表现出来的实际价值与过去某一时空下由股市参与者当时的认知与定价形成了差异,且此时空下的价值已经呈现为客观现实性同时也是具有现象形式因此参与者会基于此种现象所产生的认知对未来进行投选,这种行在客观上洽洽又回补了之前的价值差异同时又制造了下一次价值差异。这种变化交替在时空里不断的循环交替形成了稳定的规律发生在股市甚至是更大范围里对于少数能捕捉并加以运用的投资人来说主观上把这种规律定义为价值规律。
由于要赶车今天只能写到这,剩余部分我将会参考其他同仁继续思考。
感恩的心
一,有好必有坏,事物都是相生相克的,事物越发展到极限反向的力量越强,
二,比特币是大众炒作的一串数字,没有任何价值,
在阳光灿烂的日子修屋顶
价值规律就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个人认为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股票应该算政府背书的信用凭证,比特币算无人背书的信用凭证,黄金可以做商品,但一般还是作为一般等价物吧,三者一般都不是商品
在阳光灿烂的日子修屋顶
至于博弈,认知博弈更像一朝顿悟,懂了就是懂了,不懂就是不懂,而认知博弈则需要时时精进,这是自我要求,也是投资环境日益变化的需求
富先生
1、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按照价值相等的原则互相交换,提出者是卡尔·马克思。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其表现形式是市场供求影响商品价格,商品价格以价值为中心上下波动。
2、从股票的交易属性看股票是商品,从股票的股权属性来看股票是内在价值变化的商品。
3、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黄金显然是商品,比特币是挖矿劳动出来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应该是商品。
二,为什么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而董老师说投资就是认知博弈和人性博弈?有的人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而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
1、当有2个或2个以上的参与者为了共同的目标同一个场所时,自然形成了博弈关系。如果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认知还在不知的阶段,即不知道自己不知道;第二种:已认知到投资的真相,并且能做到理性,即用认知的真相,理性的精神超越了博弈。
2、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有两种情况:第一种还不知道自己在不知道阶段(无知阶段);第二种已认知到投资的真相,并且能做到理性的阶段,即大道归一阶段。
3、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说明已经到了知道自己不知道,正在认知投资的真相,努力做到理性的阶段。
感恩的心
一,1、价值规律是预测正确的终极主宰,
2、股票高于内在价值卖出,低于内在价值买入,
3、黄金大家都知道是黄金不挣钱,
4、有人买,有人卖就是商品,没有买卖就没有生产的依据,
二,博弈首先考虑价格,博的是认知客观事物的深度,
@余建峰
常先生
价值规律,我们限定于投资领域,那么就是支付价格与获得标的价值的关系,贱取如朱玉,贵出如粪土,过度高和过度低,都会行成反者道之动的趋势。
我小时候接受的教育,商品要看使用价值的,可以为给别人带来服务的。几十年过去了,商品的定义也需要与时俱进的。
股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财富的再次分配,那么股票也可以作为一种资产商品。
黄金也是如此,尤其是黄金饰品,浓缩了人的劳动成果。
比特币其实是对未来电子交易提供的资产凭证,具有货币倾向,要看政府对其定义,如果允许,那么就是商品。
二,为什么有的人说投资没有任何博弈,而董老师说投资就是认知博弈和人性博弈?有的人觉得价值投资是理所当然,很简单,而有的人说价值投资很艰难,需要不断的去精进和修炼?
投资没有博弈的观点,应该是从股权思维去做投资,但是这就要注意自己支付的价格,与获得企业价值的偏差,如果不注意这点,你获得就不会是物有所值的。
而注意偏差的,就必然有人的情绪,这个情绪就是人性的体现,可以认为是博弈的。
还有过程之中的各种表象的干扰,这也是一种自我情绪管控的能力。
如果过程中发现自己有错误认知,要及时纠正,说明投资之前,自己认知体系就出了问题。
成先生
小鹿讲的不是价值规律是什么?而是价值规律如何形成的?
陆相帆
@CST 我认为价值规律是宇宙运行的规律以及人性围绕着宇宙规律所发生的两种不同的反应。
常先生
咱们人类还可以继续前进的,咱们目前只是认识到宇宙的很小的一块。
王女士
@常继百 ,你这数据库真全,简直就是个百宝箱,要啥有啥
感恩的心
什么是价值规律,规律是宇宙运行的终极主宰,自然界春、夏、秋、冬,均受规律管控,越热越要转凉,越冷越要转暖,事物越发展到极限,反向力越强,在二级股票市场,公司基本面客观事实减价格,正数等于价值,负数等于风险,价值规律对市场估值偏差越大的公司,反向纠错的力量越大,价值规律是二级市场终极主宰,
股票、黄金是商品,区别是优秀成长公司随着时间推移内在价值不断增加,黄金几乎不怎么增长,比特币就是玩赌博游戏,没有任何价值,
二,说投资没有博弈,是因为自己不知不懂,等自己经历多了,学的多了,自己就会认识到自己不知不懂太多了,博弈博的是认知深度,博的是自己内心正不正,博自己是不是知行合一,时时提醒自己,要正心诚意,知行合一,
余建峰
个人读后感
安全边际是很容易判断的,最多就是模糊一点,分辨胖子和瘦子只要足够的差距就行,就像2014年初的茅台与2021年出的茅台,一眼定胖瘦。
什么时候发生比发生什么预测更难,因为市场先生就是个疯子,根本是不能预测的。
想得到什么,一定要承受什么,没有付出哪有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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