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我们假离婚,把这套学区房买下来,这样女儿上学就不愁了!”没想到媳妇成了前妻,房子……
上海,一对夫妻为购买学区房,决定“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谁知购房后,妻子竟然不肯复婚,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判了。
小张和小王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女生小王住进了小张名下的房子,几年后,两人的女儿出生。
孩子出生后,两人考虑换一套学区比较好的房子,这样孩子就可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他们相中了一套房。但因家庭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
于是小王同小张商议说,“咱们不如假离婚,原来的房子还在你的名下,然后你把房子卖了,钱给我,因为我的名下没有房子,用我的名字买学区房,这样不就符合条件了,我们能省很多钱。”
小张一听,感觉挺有道理,而且周边的人也有这么干的,于是不假思索地同意了。
不久,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其中,财产分割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小张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王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王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生活。
可是,当小张催促小王复婚时遭到拒绝,小王坚持说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必要复婚。而且趁此机会,从家里搬了出去。此后小张,多次找小王要求复婚,小王坚决不同意。
小张这下傻眼了,原来的房子是小张和母亲共有的,现在房子卖了,钱给了小王买房。关键是买房的钱写的是离婚补偿款,小王用此款付首付买的房子与他无关。
也就是说,经过这次假离婚,小张的一切都合理合法地变成小王的了。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小张认为小王所有的操作都是事先计划好的,目的就是要霸占自己的财产。小张哪能咽下这口气,于是将小王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或认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王归还小张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小张说当时自己同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完全是基于买房的需要,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需要补偿小王300万元,其实该款项实为购房首付款。小张提供了当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但是,小王不这样认为,她说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因为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真实有效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离婚的时间,购买学区房的时间,以及相关证据。判决支持小张的诉请,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小王不服,上诉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无论双方离婚的目的是什么,他们都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虽然离婚关系不可逆转,但是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可以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小张为了买房,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没有慎重考虑,加之小王对其有欺骗诱导,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所以这份协议中有欺诈的成分,判定无效是正确的。
小张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同意假离婚,没想到被人设套,差点失去了自己的财产,实在是太惊险了。
在这里,奉劝那些想靠假离婚从中牟利的夫妻,最好及时收手,否则真的可能假戏真做,给自己带来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大家对此案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创作力计划#
上海,一对夫妻为购买学区房,决定“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割。谁知购房后,妻子竟然不肯复婚,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判了。
小张和小王两人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女生小王住进了小张名下的房子,几年后,两人的女儿出生。
孩子出生后,两人考虑换一套学区比较好的房子,这样孩子就可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他们相中了一套房。但因家庭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
于是小王同小张商议说,“咱们不如假离婚,原来的房子还在你的名下,然后你把房子卖了,钱给我,因为我的名下没有房子,用我的名字买学区房,这样不就符合条件了,我们能省很多钱。”
小张一听,感觉挺有道理,而且周边的人也有这么干的,于是不假思索地同意了。
不久,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其中,财产分割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小张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王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王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生活。
可是,当小张催促小王复婚时遭到拒绝,小王坚持说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必要复婚。而且趁此机会,从家里搬了出去。此后小张,多次找小王要求复婚,小王坚决不同意。
小张这下傻眼了,原来的房子是小张和母亲共有的,现在房子卖了,钱给了小王买房。关键是买房的钱写的是离婚补偿款,小王用此款付首付买的房子与他无关。
也就是说,经过这次假离婚,小张的一切都合理合法地变成小王的了。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小张认为小王所有的操作都是事先计划好的,目的就是要霸占自己的财产。小张哪能咽下这口气,于是将小王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或认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王归还小张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小张说当时自己同意《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完全是基于买房的需要,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需要补偿小王300万元,其实该款项实为购房首付款。小张提供了当时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但是,小王不这样认为,她说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因为双方感情一直不好,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真实有效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离婚的时间,购买学区房的时间,以及相关证据。判决支持小张的诉请,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小王不服,上诉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无论双方离婚的目的是什么,他们都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虽然离婚关系不可逆转,但是双方在实施“假离婚”的过程中,财产的分割并不是慎重考虑的结果,或者为了规避管控政策,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甚至增加了己方负担,可以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如果有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本案中,小张为了买房,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没有慎重考虑,加之小王对其有欺骗诱导,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所以这份协议中有欺诈的成分,判定无效是正确的。
小张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同意假离婚,没想到被人设套,差点失去了自己的财产,实在是太惊险了。
在这里,奉劝那些想靠假离婚从中牟利的夫妻,最好及时收手,否则真的可能假戏真做,给自己带来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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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力计划#
“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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