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农民工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可申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鼓励各地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20日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对低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细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鼓励各地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易地搬迁与低保工作衔接机制。加强摸排统计,做好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低保类别、低保标准、补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者重复纳入低保。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信息共享,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季度或者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情况。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地要明确低保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方各级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升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在村级全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20日
《经济研究导刊》知网 省级 旬刊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报刊出版中心
出版周期:旬刊
ISSN:1673-291X
CN:23-1533/F
《经济研究导刊》设有经济理论、财政与税务、企业改革与发展、三农问题、金融证券、财会研究、经济与法、劳动力经济、(含行政事业单位岗前培训、劳动力转移、人事安排等),区域经济、城市经济、旅游经济、经贸探索、产业经济、市场营销、资源经济(人口、勘探、生态等)技术经济(电子商务、网购、手机支付等)能源经济、森工经济、运输经济、假日经济、教育经济、体育经济、会展经济、文化产业、循环经济、管理天地、理论探讨等栏目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报刊出版中心
出版周期:旬刊
ISSN:1673-291X
CN:23-1533/F
《经济研究导刊》设有经济理论、财政与税务、企业改革与发展、三农问题、金融证券、财会研究、经济与法、劳动力经济、(含行政事业单位岗前培训、劳动力转移、人事安排等),区域经济、城市经济、旅游经济、经贸探索、产业经济、市场营销、资源经济(人口、勘探、生态等)技术经济(电子商务、网购、手机支付等)能源经济、森工经济、运输经济、假日经济、教育经济、体育经济、会展经济、文化产业、循环经济、管理天地、理论探讨等栏目
【郑州航空港区:调整全区疫情防控措施】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调整全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3号)
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航空港区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11月9日12时起解除全区静态管理,对防控措施作出相应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部分区域管控措施
航空港区全域内精准划定高、中风险区,见附件。高风险区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管理,中风险区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管理。
京港澳高速以东(不含华夏大道)、巢湖路-滨河西路-洞庭湖路以南、梁州大道以西、迎宾大道-长安路-始祖路-机场北四路-枣林路-大寨路-滨河东路以北合围区域(涉及郑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张庄办事处),划定为防外溢临时管控区,停止一切非必要人员流动。上述区域,7日内无疫情传播风险的社区(村)实行“人不出小区、错峰取物”,其他社区(村)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白名单企业闭环管理。
航空港区全域内除高、中风险区和防外溢临时管控区外,均为低风险区,人员可以有序流动,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在外逗留,不得前往涉疫区域(高、中风险区和防外溢临时管控区)。
二、有序恢复人员出行
自11月2日起算,除防外溢临时管控区外,连续7天全员核酸检测正常且无疫情传播风险的社区(村),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居民(各类风险管控人员除外)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凭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点对点”出行,不得前往涉疫区域。
三、做好流动人员健康管理
加强对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医疗救护、快递外卖、环卫保洁、水电气暖、交通物流、电信通讯等流动人员的健康监测和闭环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要开放低风险区内的核酸小屋,为流动人员提供必要的核酸检测场所。各类流动人员要提高防护意识,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快递外卖等配送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实行无接触配送。
四、严控人员聚集
餐饮场所禁止堂食,中、低风险区可提供外卖服务。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继续实行线上教学。养老服务机构、寄宿制学校继续实行封闭管理。浴池、健身房、KTV、网吧、棋牌室、影剧院、剧本杀等密闭场所暂不开放。全区聚集性活动暂停。
五、全力保障群众生活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商超、农贸市场、药店、理发店等场所,根据所在区域中、低风险等级,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正常经营。乡镇、办事处要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做好涉疫区域内居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关心关爱独居老人、残疾人、孕产妇等特殊群体,打通绿色通道,为就医患者和应急需求人员提供便利。
六、严格出行查验
倡导居民非必要不离开航空港区;确需离开航空港区者,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郑州市域外人员进入航空港区须提前3天报备行程信息,抵达后落实“落地检”,查验“两码一证”,即健康码、行程码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鉴于本轮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请广大居民继续坚持减少流动、避免聚集,一起守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为全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共同努力。
广大居民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电话,为您提供服务。
附件:高、中风险区名单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高风险区
一、洧川镇
裴寨村
二、大马乡
西王村
三、大营镇
五间房李自然村
四、岗李乡
申刘村
五、清河办事处
石家村
六、八岗办事处
庙后村、前吕村、梁庄村
七、龙港办事处
冯庄村、伊家村、河头陈五组
八、明港办事处
德智嘉园、德慧嘉园、明港镇区
九、银河办事处
文苑社区(46号楼1单元、18号楼2单元)、河苑社区1号楼2单元、苑陵古城11号楼1单元、中国地质项目部
十、冯堂办事处
丁庄村、姜家村、圪垱街村、后李村、楼赵村
十一、八千办事处
小李庄村、邢庄村、香炉朱村、沙张村、大闫庄村、花园村
十二、龙王办事处
龙安社区(2、5号院)、龙祥社区(1、5、6号院)、河东第五安置区项目工地
十三、新港办事处
薛店南街村、薛店北街村、油坊庄村、店张村、坡地刘村花园自然村、三号安置区(4、11号楼)、航南新城C区(24、31、38、41号楼)、十号安置区7号楼、富田兴和苑21号楼、德邦物流、金泰公司、优美家具、工商管理学校、信基东方、祥和生态园、玉洋科技、兴达商砼停车场
十四、三官庙办事处
三官庙村、4-1空港幸福新城、4-5空港美丽佳苑、5-1园博幸福新城、5-2园博幸福佳苑、园博美丽港湾;三异张临时安置区、秦家临时安置区
中风险区
一、新港办事处
3号安置区、航南新城C区、10号安置区、富田兴和苑、花花牛、大北农、港华石油、牧翔药业、普传物流、恒丰科创园A区、中光明泰、水务公司
二、银河办事处
宋庄老村、辛庄老村、岗王老村、启航社区、领航社区、裕兴社区、裕华西社区、裕华东社区、裕荣社区、裕丰社区、裕祥社区、航南新城辛庄村
三、龙王办事处
龙安社区(1、3、6号院)、龙祥社区(2、3号院)
四、明港办事处
仁弘嘉园、仁和嘉园、仁厚嘉园、仁政嘉园、仁兴嘉园、德畅嘉园、德弘嘉园、德瑞嘉园、钟观社区、绿地香湖湾、公园与湖、航田手机产业园A区
五、八千办事处
君赵村、小合庄村、梅河村、李久昌村、路庄村、宋庄村、二郎店村、楼刘村、镇区
六、三官庙办事处
辖区内(除高风险外)其他村、小区、项目工地、企业
七、清河办事处
郝营村、申家村、大路张村、武张村、水西村、八李村、圈后村、侯庄村、黑李村
八、冯堂办事处
水牛张村、苏家村、冯堂村
九、龙港办事处
八岗村、常店村、单家村、河头陈一六七组
十、八岗办事处
滹沱张村
十一、岗李乡
袁庄村、肖庄村、老庄师村、韩佐村
十二、大营镇
黄集村、檀头高自然村
十三、大马乡
大马村、朱庄村、郭家村、柏岗寨村、陈石村、马古岗村、东岗李村、双岭岗村、八里庙村、井赵村、前宫村、后宫村、牛庄村、马庄村、门张村、胡陈村、庙陈村、周家村、鲁家村、石桥马村、庙张村、店张村、李家村、雁黄村、任泽村
十四、洧川镇
东街村、西街村、南街村、北街村、北关村、枣陈村、兴龙岗村、花桥刘村、董庄村、许寨村、四合村、仓刘村、仝庄村、沙沃村、过庄村、养马寨、桑树庙、刘春桃村、英内村、英外村、张庄村、丁庄村、纸坊村、湾里河村、王庄村、翟胡同村、陈庄村、宋庄村、老庄王村、东三赵村、中三赵村、西三赵村、鲁湾村、湾李村、关庄村
关于调整全区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2022年3号)
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航空港区疫情防控形势,经研究,11月9日12时起解除全区静态管理,对防控措施作出相应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动态调整部分区域管控措施
航空港区全域内精准划定高、中风险区,见附件。高风险区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管理,中风险区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管理。
京港澳高速以东(不含华夏大道)、巢湖路-滨河西路-洞庭湖路以南、梁州大道以西、迎宾大道-长安路-始祖路-机场北四路-枣林路-大寨路-滨河东路以北合围区域(涉及郑港办事处、滨河办事处、张庄办事处),划定为防外溢临时管控区,停止一切非必要人员流动。上述区域,7日内无疫情传播风险的社区(村)实行“人不出小区、错峰取物”,其他社区(村)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白名单企业闭环管理。
航空港区全域内除高、中风险区和防外溢临时管控区外,均为低风险区,人员可以有序流动,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在外逗留,不得前往涉疫区域(高、中风险区和防外溢临时管控区)。
二、有序恢复人员出行
自11月2日起算,除防外溢临时管控区外,连续7天全员核酸检测正常且无疫情传播风险的社区(村),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居民(各类风险管控人员除外)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凭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点对点”出行,不得前往涉疫区域。
三、做好流动人员健康管理
加强对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的医疗救护、快递外卖、环卫保洁、水电气暖、交通物流、电信通讯等流动人员的健康监测和闭环管理。各乡镇、办事处要开放低风险区内的核酸小屋,为流动人员提供必要的核酸检测场所。各类流动人员要提高防护意识,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快递外卖等配送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实行无接触配送。
四、严控人员聚集
餐饮场所禁止堂食,中、低风险区可提供外卖服务。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继续实行线上教学。养老服务机构、寄宿制学校继续实行封闭管理。浴池、健身房、KTV、网吧、棋牌室、影剧院、剧本杀等密闭场所暂不开放。全区聚集性活动暂停。
五、全力保障群众生活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商超、农贸市场、药店、理发店等场所,根据所在区域中、低风险等级,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正常经营。乡镇、办事处要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做好涉疫区域内居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关心关爱独居老人、残疾人、孕产妇等特殊群体,打通绿色通道,为就医患者和应急需求人员提供便利。
六、严格出行查验
倡导居民非必要不离开航空港区;确需离开航空港区者,须持有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郑州市域外人员进入航空港区须提前3天报备行程信息,抵达后落实“落地检”,查验“两码一证”,即健康码、行程码和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鉴于本轮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请广大居民继续坚持减少流动、避免聚集,一起守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为全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共同努力。
广大居民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24小时有专人接听电话,为您提供服务。
附件:高、中风险区名单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9日
附件
高风险区
一、洧川镇
裴寨村
二、大马乡
西王村
三、大营镇
五间房李自然村
四、岗李乡
申刘村
五、清河办事处
石家村
六、八岗办事处
庙后村、前吕村、梁庄村
七、龙港办事处
冯庄村、伊家村、河头陈五组
八、明港办事处
德智嘉园、德慧嘉园、明港镇区
九、银河办事处
文苑社区(46号楼1单元、18号楼2单元)、河苑社区1号楼2单元、苑陵古城11号楼1单元、中国地质项目部
十、冯堂办事处
丁庄村、姜家村、圪垱街村、后李村、楼赵村
十一、八千办事处
小李庄村、邢庄村、香炉朱村、沙张村、大闫庄村、花园村
十二、龙王办事处
龙安社区(2、5号院)、龙祥社区(1、5、6号院)、河东第五安置区项目工地
十三、新港办事处
薛店南街村、薛店北街村、油坊庄村、店张村、坡地刘村花园自然村、三号安置区(4、11号楼)、航南新城C区(24、31、38、41号楼)、十号安置区7号楼、富田兴和苑21号楼、德邦物流、金泰公司、优美家具、工商管理学校、信基东方、祥和生态园、玉洋科技、兴达商砼停车场
十四、三官庙办事处
三官庙村、4-1空港幸福新城、4-5空港美丽佳苑、5-1园博幸福新城、5-2园博幸福佳苑、园博美丽港湾;三异张临时安置区、秦家临时安置区
中风险区
一、新港办事处
3号安置区、航南新城C区、10号安置区、富田兴和苑、花花牛、大北农、港华石油、牧翔药业、普传物流、恒丰科创园A区、中光明泰、水务公司
二、银河办事处
宋庄老村、辛庄老村、岗王老村、启航社区、领航社区、裕兴社区、裕华西社区、裕华东社区、裕荣社区、裕丰社区、裕祥社区、航南新城辛庄村
三、龙王办事处
龙安社区(1、3、6号院)、龙祥社区(2、3号院)
四、明港办事处
仁弘嘉园、仁和嘉园、仁厚嘉园、仁政嘉园、仁兴嘉园、德畅嘉园、德弘嘉园、德瑞嘉园、钟观社区、绿地香湖湾、公园与湖、航田手机产业园A区
五、八千办事处
君赵村、小合庄村、梅河村、李久昌村、路庄村、宋庄村、二郎店村、楼刘村、镇区
六、三官庙办事处
辖区内(除高风险外)其他村、小区、项目工地、企业
七、清河办事处
郝营村、申家村、大路张村、武张村、水西村、八李村、圈后村、侯庄村、黑李村
八、冯堂办事处
水牛张村、苏家村、冯堂村
九、龙港办事处
八岗村、常店村、单家村、河头陈一六七组
十、八岗办事处
滹沱张村
十一、岗李乡
袁庄村、肖庄村、老庄师村、韩佐村
十二、大营镇
黄集村、檀头高自然村
十三、大马乡
大马村、朱庄村、郭家村、柏岗寨村、陈石村、马古岗村、东岗李村、双岭岗村、八里庙村、井赵村、前宫村、后宫村、牛庄村、马庄村、门张村、胡陈村、庙陈村、周家村、鲁家村、石桥马村、庙张村、店张村、李家村、雁黄村、任泽村
十四、洧川镇
东街村、西街村、南街村、北街村、北关村、枣陈村、兴龙岗村、花桥刘村、董庄村、许寨村、四合村、仓刘村、仝庄村、沙沃村、过庄村、养马寨、桑树庙、刘春桃村、英内村、英外村、张庄村、丁庄村、纸坊村、湾里河村、王庄村、翟胡同村、陈庄村、宋庄村、老庄王村、东三赵村、中三赵村、西三赵村、鲁湾村、湾李村、关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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