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拖欠工资、单位不给办解聘手续、女职工劳动保护......你关心的这些问题有答案啦!】针对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田明近日做客市人社局“在线问政”栏目,主要就“劳动保障监察维权”主题与网友互动答疑——
问:2020年2月下旬复工后,公司以疫情原因长期拖欠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保,一开始大家表示理解,并且相信公司给出的发薪计划,但是一直到今年12月,整整一年都在推脱工资结清事宜,没有补交社保,导致医保欠费无法正常就医报销等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几次催促后公司内部发出通知,要我们月底自己去主动离职,明年1月31日前结清工资,但是大家被公司拖欠了这么久,真的不太相信公司的承诺,怕离开公司后要钱更困难。我们都是一群90后刚入职场不久,很多时候不知道要怎么处理,所以想求助一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尽快要到工资和社保?
答:如您所在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您可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举报投诉平台举报投诉(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若有疑问,可拨打82670331咨询。
问:我还在哺乳期。10个半月,公司要求我上14-22点的晚班,一周五天。理由是这是中班,不是夜班。法律是没有具体对晚班的定义。请问是否违法?可否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夜班工作一般是晚上10:00以后。如果您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安排您夜班劳动或加班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问:公司不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从九月份到现在都没有缴纳,而且还在12月份给中断了社保,这样拖欠缴纳社保医保的情况是否有后台可以自己监管,及时督促公司缴纳,或者是有负责的人员进行调查?
答:如您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您可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举报投诉平台举报投诉(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此类违法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若有疑问,可拨打82670331咨询。
问:我想咨询个补偿金的问题。我工作了7年,但之前是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现在换了另一个人力资源公司,都是在同一个单位提供劳动,请问这样的,现在单位不用我了,人力资源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了,我应该如何维权,应该有什么要求和待遇,能否要求单位继续续签合同,实在不行,补偿应该给7年的吗?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劳动合同到期,新用人单位可以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但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我们部门7个人,考核办法都是差不多的,正常都根据考核成绩发放奖金,但前段时间有2个人奖金发放却开始拿大家的平均奖金,和之前的规定不一样了,请问这样是否属于同工不同酬,能否通过维权部门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答:奖金属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内部奖金分配办法由企业通过一定民主程序制定实施。如果您认为单位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公司这边临时通知部门解散,之前没有任何部门会议和公司文件通知,只是老板想解散部门,想问下员工是否能得到公司赔偿?试用期员工有没有赔偿?
答: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您提的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不清楚您所说的部门临时解散是通知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将一个部门的职能解散而将你们安置到其他部门?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因此侵害了您的权益,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我还有不到一年就退休了,单位私营企业效益也不太好,但单位和我协商给我点补偿让我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目的是不想给我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费,如果我不同意,单位不知道会以什么办法对付我,请问如果单位想办法辞退我,或者不给我支付这块补助,我应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请问合同写明月工资底薪3000,但是实际发放的时候单位把周六日和节假日扣除,按照3000/31天,算出一天的工资,乘以一个月扣除周六日和节假日剩余天数。按照这个开工资,太欺负人了。请问这个是否违法?工资每月开一次是规定,单位违反怎么办?社保没有及时缴纳又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按您所述,您的日工资=3000元÷21.75天,月工资应为:日工资*出勤天数+加班费。另外,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或克扣工资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因工资问题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问:关于女职工产前检查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的问题,我查过咱山东省女职工保护规定跟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里面都提到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计入劳动时间,但是没有说明检查时间,我早前曾经向咱人社部门咨询过,每次产检给假怎么计算的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每次半天,我想确认下,我们在计算女员工产检时间算劳动时间时应该怎么算,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呢?还有,怀孕的应该注意什么,不能安排哪类工作。另外,哺乳期的还要给哺乳假是吗,一天一个小时?
答: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青岛平度双语学校要求新入职老师交2000块钱押金,干不满一年就不返还,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这都什么年代了,还存在这种事情,蔑视劳动法,请严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若单位存在收取押金违法行为,您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位于平度市北京路379号1号楼125室,投诉举报电话88321806)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若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问:我们公司规定当年累计请假(包含病假)10天以上或者请假次数超过10次就取消次年年休假,不出勤的天数不给取暖和高温,要折算,还不给取暖费,请问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除上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设立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另外,防暑降温费可以按照职工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取暖补贴问题,建议您向财政部门咨询。
https://t.cn/A6qTSz3x
问:2020年2月下旬复工后,公司以疫情原因长期拖欠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保,一开始大家表示理解,并且相信公司给出的发薪计划,但是一直到今年12月,整整一年都在推脱工资结清事宜,没有补交社保,导致医保欠费无法正常就医报销等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几次催促后公司内部发出通知,要我们月底自己去主动离职,明年1月31日前结清工资,但是大家被公司拖欠了这么久,真的不太相信公司的承诺,怕离开公司后要钱更困难。我们都是一群90后刚入职场不久,很多时候不知道要怎么处理,所以想求助一下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尽快要到工资和社保?
答:如您所在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您可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举报投诉平台举报投诉(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若有疑问,可拨打82670331咨询。
问:我还在哺乳期。10个半月,公司要求我上14-22点的晚班,一周五天。理由是这是中班,不是夜班。法律是没有具体对晚班的定义。请问是否违法?可否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夜班工作一般是晚上10:00以后。如果您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安排您夜班劳动或加班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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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您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您可携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举报投诉平台举报投诉(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此类违法情况进行立案调查。若有疑问,可拨打82670331咨询。
问:我想咨询个补偿金的问题。我工作了7年,但之前是一个人力资源公司,现在换了另一个人力资源公司,都是在同一个单位提供劳动,请问这样的,现在单位不用我了,人力资源公司不和我续签合同了,我应该如何维权,应该有什么要求和待遇,能否要求单位继续续签合同,实在不行,补偿应该给7年的吗?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劳动合同到期,新用人单位可以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但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我们部门7个人,考核办法都是差不多的,正常都根据考核成绩发放奖金,但前段时间有2个人奖金发放却开始拿大家的平均奖金,和之前的规定不一样了,请问这样是否属于同工不同酬,能否通过维权部门维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答:奖金属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内部奖金分配办法由企业通过一定民主程序制定实施。如果您认为单位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公司这边临时通知部门解散,之前没有任何部门会议和公司文件通知,只是老板想解散部门,想问下员工是否能得到公司赔偿?试用期员工有没有赔偿?
答: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您提的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不清楚您所说的部门临时解散是通知你们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将一个部门的职能解散而将你们安置到其他部门?如果您认为用人单位因此侵害了您的权益,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我还有不到一年就退休了,单位私营企业效益也不太好,但单位和我协商给我点补偿让我以失业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目的是不想给我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费,如果我不同意,单位不知道会以什么办法对付我,请问如果单位想办法辞退我,或者不给我支付这块补助,我应该如何维权?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须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问:请问合同写明月工资底薪3000,但是实际发放的时候单位把周六日和节假日扣除,按照3000/31天,算出一天的工资,乘以一个月扣除周六日和节假日剩余天数。按照这个开工资,太欺负人了。请问这个是否违法?工资每月开一次是规定,单位违反怎么办?社保没有及时缴纳又该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按您所述,您的日工资=3000元÷21.75天,月工资应为:日工资*出勤天数+加班费。另外,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用人单位拖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或克扣工资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因工资问题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您可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您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问:关于女职工产前检查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的问题,我查过咱山东省女职工保护规定跟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里面都提到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计入劳动时间,但是没有说明检查时间,我早前曾经向咱人社部门咨询过,每次产检给假怎么计算的问题,得到的答复是每次半天,我想确认下,我们在计算女员工产检时间算劳动时间时应该怎么算,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呢?还有,怀孕的应该注意什么,不能安排哪类工作。另外,哺乳期的还要给哺乳假是吗,一天一个小时?
答: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问:青岛平度双语学校要求新入职老师交2000块钱押金,干不满一年就不返还,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这都什么年代了,还存在这种事情,蔑视劳动法,请严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若单位存在收取押金违法行为,您可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位于平度市北京路379号1号楼125室,投诉举报电话88321806)或通过“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关注“青岛人社”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办事大厅—劳动监察)。若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
问:我们公司规定当年累计请假(包含病假)10天以上或者请假次数超过10次就取消次年年休假,不出勤的天数不给取暖和高温,要折算,还不给取暖费,请问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除上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设立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另外,防暑降温费可以按照职工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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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亚【资讯】##深圳推行强制休假制度#【#深圳出台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 加班太多将被“强制休假】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不少网友对推行强制休假制度表示支持,但也直言担心无法改变“996”的工作模式。业内专家认为,强制休假的新规出台有一定示范效应。
《健康条例》明确,推行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健康条例》明确,推行强制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2020年9月8日《政风行风热线》
上线单位: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线嘉宾: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李坤国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新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段红山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一科科长 王 亚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主持人:社会保障已经融入到老百姓的一生,我们常听说“五险一金”,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大家日常接触的比较多,而作为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可能大家还不是很熟悉,您能给简要介绍一下吗。答: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点1.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2. 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 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4. 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主持人:那职工该怎样参加工伤保险?答:工伤保险是立法强制性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在本单位内公示。主持人:哪些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答:工伤分为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以及可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需要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主持人:劳动能力鉴定指的是不是确认伤残级别?答:是的,但不全面。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两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伤残级别,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经鉴定,取得伤残等级或者生活护理等级后,可以依法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主持人:刚说到工伤待遇,能不能简要介绍下工伤职工目前都有哪些待遇?答: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类别比较多,总的来说分为三大块,分别是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1、医疗待遇,其包含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住院护理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2、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取得伤残等级或者生活护理等级后,可以根据级别享受其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1-6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其中,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5-10级工伤职工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分别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5级和6级工伤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只能由职工本人主动提出,才能终止劳动关系。3、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除医疗待遇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取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大家可以看到,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种类很多,这些待遇有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项待遇的计算口径不同,依据等级、年龄等因素,享受的待遇标准也不同,申请待遇的责任主体和经办程序也有区别。听众朋友如有需要,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6673291,或者到经办窗口咨询 https://t.cn/z82homa
上线单位: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线嘉宾: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李坤国
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新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段红山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一科科长 王 亚
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主持人:社会保障已经融入到老百姓的一生,我们常听说“五险一金”,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大家日常接触的比较多,而作为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可能大家还不是很熟悉,您能给简要介绍一下吗。答: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意义主要有四点1.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2. 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 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4. 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主持人:那职工该怎样参加工伤保险?答:工伤保险是立法强制性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在本单位内公示。主持人:哪些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答:工伤分为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以及可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需要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主持人:劳动能力鉴定指的是不是确认伤残级别?答:是的,但不全面。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两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伤残级别,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淮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经鉴定,取得伤残等级或者生活护理等级后,可以依法享受对应的工伤待遇。主持人:刚说到工伤待遇,能不能简要介绍下工伤职工目前都有哪些待遇?答: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类别比较多,总的来说分为三大块,分别是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工亡待遇。1、医疗待遇,其包含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住院护理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2、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取得伤残等级或者生活护理等级后,可以根据级别享受其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生活护理费,1-6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其中,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5-10级工伤职工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分别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5级和6级工伤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只能由职工本人主动提出,才能终止劳动关系。3、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除医疗待遇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取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大家可以看到,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种类很多,这些待遇有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项待遇的计算口径不同,依据等级、年龄等因素,享受的待遇标准也不同,申请待遇的责任主体和经办程序也有区别。听众朋友如有需要,可以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6673291,或者到经办窗口咨询 https://t.cn/z82h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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