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免费开源软件,以及这次漏洞上报,很好的说明了不干活不出错。
大家一定要知道前提,他们不直接因为这个领薪水,他们没有干这个的义务。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民法典里面都有见义勇为免责规定。
那些批判叛国的,你们去找几个漏洞上报爱国呀。
如果是有关部门的干这个的出现这种情况,这么处理确实一点都不冤。
大家一定要知道前提,他们不直接因为这个领薪水,他们没有干这个的义务。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民法典里面都有见义勇为免责规定。
那些批判叛国的,你们去找几个漏洞上报爱国呀。
如果是有关部门的干这个的出现这种情况,这么处理确实一点都不冤。
律师支招:明星与“抹黑新疆棉”品牌解约,如何免责,甚至追责?
因为HM恶意抹黑新疆棉,
爱国明星们“单方解约”收获了一大批点赞,
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忧解约明星,
是否构成违约,而遭索赔?
图片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
艺人们是否有权单方提出解约?
解约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样的单方面解约,
会对艺人造成什么损失?
林律师先来普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明星单方的解约显然套不上前四项
能不能适用第(五)项?
林律师作如下分析:
我们的《民法典》规定,
遵循公序良俗为民事行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抹黑新疆棉”的行为
显然是受反华政治势力所控制
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人的正常认知和感情
也就等于严重破坏了中国人的公序良俗!
此外,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棉花事件实质是外企卷入了政治,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国家利益,当然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是
违背公序良俗也好,
损害国家利益也好,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好,
此三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们再来看看以下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公序良俗行为时,法律的后果是:行为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
合同一方作出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同相对方是否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合同?
网络上很多大咖律师,
发微博,刷朋友圈,
异口同声说:有权!无责!
本律师理解大家的感情,
但是,本律师不得不遗憾的告诉大家:
法理不通!!!
但是有一点是说的对的,
这些被解约的国外品牌企业
有没有胆量在中国起诉?
我想应该不敢,肯定不敢,绝对不敢!!!
但是会不会在国外起诉?
敢不敢?还真不好说!
国外起诉的话,那明星的责任堪忧。
打铁还得自身硬!
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现在本律师给明星们支招,
绝对管用!
明星在签订代言合同时必须加上以下两条:
1、代理的国外品牌及其加入的国际组织均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不得侵害中华民族感情,不得支持反华政治势力,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明星有权随时解约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未到合作期的代言费还应作为违约责任继续支付。
2、本协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应由中国有管辖权法院受理。
这两条建议将是爱国明星们硬刚的附身符,
拿走不谢!
因为HM恶意抹黑新疆棉,
爱国明星们“单方解约”收获了一大批点赞,
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忧解约明星,
是否构成违约,而遭索赔?
图片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
艺人们是否有权单方提出解约?
解约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样的单方面解约,
会对艺人造成什么损失?
林律师先来普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明星单方的解约显然套不上前四项
能不能适用第(五)项?
林律师作如下分析:
我们的《民法典》规定,
遵循公序良俗为民事行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抹黑新疆棉”的行为
显然是受反华政治势力所控制
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人的正常认知和感情
也就等于严重破坏了中国人的公序良俗!
此外,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棉花事件实质是外企卷入了政治,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国家利益,当然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是
违背公序良俗也好,
损害国家利益也好,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好,
此三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们再来看看以下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公序良俗行为时,法律的后果是:行为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
合同一方作出一个无效的民事行为,
合同相对方是否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合同?
网络上很多大咖律师,
发微博,刷朋友圈,
异口同声说:有权!无责!
本律师理解大家的感情,
但是,本律师不得不遗憾的告诉大家:
法理不通!!!
但是有一点是说的对的,
这些被解约的国外品牌企业
有没有胆量在中国起诉?
我想应该不敢,肯定不敢,绝对不敢!!!
但是会不会在国外起诉?
敢不敢?还真不好说!
国外起诉的话,那明星的责任堪忧。
打铁还得自身硬!
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现在本律师给明星们支招,
绝对管用!
明星在签订代言合同时必须加上以下两条:
1、代理的国外品牌及其加入的国际组织均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不得侵害中华民族感情,不得支持反华政治势力,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明星有权随时解约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未到合作期的代言费还应作为违约责任继续支付。
2、本协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应由中国有管辖权法院受理。
这两条建议将是爱国明星们硬刚的附身符,
拿走不谢!
声称是商人,呵呵。
你可以闭嘴啥也不说呀,你站队废青了就得挨骂!
就这么简单,就这么任性!
商人或许不分国界,但是分正邪。有儒商有奸商,有爱国商人有卖国商人。
商人不是免死金牌,不是免责金牌。商人也得有社会责任,心中也得有道义有大义有正义。
商人咋啦,商人首先得是人。
…… …… ……
你可以闭嘴啥也不说呀,你站队废青了就得挨骂!
就这么简单,就这么任性!
商人或许不分国界,但是分正邪。有儒商有奸商,有爱国商人有卖国商人。
商人不是免死金牌,不是免责金牌。商人也得有社会责任,心中也得有道义有大义有正义。
商人咋啦,商人首先得是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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