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谓的涅槃,从本质上说,是独立于因缘之外的,即我们所讲的因缘,不过是进入涅槃的一个端口或入口,也就是说,因缘的本身是“无常”的,有生有灭的,而涅槃则是独立于因缘之外,具有永恒的属性,超脱于所有因缘之外。
因此,所谓的修行,其实是去除灰诟,实证灰诟下的本来真面目,因为这个真面目从来就没变过,不离不弃,一直存在,这个存在就是涅槃。
因为,我们生命的源头,事实上从无始时来,就被动地把因缘和合的东西,附加在上面,我们学佛修行,其实就是把这些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都去掉,完全去除之后,最后剩下才是自己的真面目,因为人自出生以来,就受到各自轮回束缚,在生命的过程中,被烦恼所沾染,挥之不掉,而涅槃正是那个生命源头,实证涅槃,就是回归真我。
换句话说,涅槃所讲的“常”,是以“无常”作为参照的,因为真正涅槃的境界,根本不会有“常”或“无常”这样的概念存在,这种说法只是二元对立的说法,事实并不存在。
因为所谓的“无常”,不过是因缘变化扰动所致的表相,丝毫没有改变我们本来面目的属性,即生命的本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这说,“常”才是根本,无常只是虚妄的表相而已,用佛的话说,一切都是常乐我净,只是我们这双病眼看到变化“无常”而已,甚至可以说,“无常”是有病的凡夫见识与认知,真正的佛或菩萨的见地,并不是这些,而是常乐我净。
由此可见,涅槃的一直存在的这个属性,不过是本来如此而已,并不需要去证明或揣度。
所以,佛陀涅槃之后,肉体和精神在普遍意义上跟普通人的死亡是一样的,但是佛陀与众生不同之处在于,他的“法身常在”,即释尊的肉体虽然消失了,但是,他住世时的一切言行以及所作所为,都一相存在,一直影响着这个世界。
因此,这种“存在”,事实上是一种更高级的存在,这种存在佛教中被称为“法”。相对于人的几十年或一百年的寿命来说,确实非常短暂的,甚至可以说,一瞬间就已过了一生,在这短暂的一生中,大多数人死后,什么都没有留存下来,更不能像佛一样持续影响这个世界。
所以,所谓的进入涅槃,并不是说进入了另一个新的世界,而是对于存在方式由人身变为法身的阶段性变化的描述,即变化的一瞬间的描述称之为“涅槃”。从这个角度来说,有为的“因缘法”与清净的“无为法”,唯一的交集就是“有为”覆盖“无为”。
而2500多年前,佛陀在菩提树下正是证悟了这个真相,进而明了涅槃就是回归“真我”的状态,这个状态就是这个法界的本来面目,也是涅槃的真相。
所谓的修行,即利用“有为法”切入,不断的去除灰诟,最终实证涅槃。
实证涅槃之后,你会发现涅槃其实才是我们的本来面目,即《心经》里说的“不增不减,不垢不净,不生不灭”,历尽千帆,原来并无所得,不过是回归到了我们正常的状态,就好比一觉醒来,又如病后痊愈。
因此,涅槃原本就是一直存在,我们无法进入,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把污诟完全清除,一旦彻底的清除污垢,涅槃自然显现,因为涅槃原本就是永恒不变,一直存在着的法界实相。
因此,所谓的修行,其实是去除灰诟,实证灰诟下的本来真面目,因为这个真面目从来就没变过,不离不弃,一直存在,这个存在就是涅槃。
因为,我们生命的源头,事实上从无始时来,就被动地把因缘和合的东西,附加在上面,我们学佛修行,其实就是把这些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都去掉,完全去除之后,最后剩下才是自己的真面目,因为人自出生以来,就受到各自轮回束缚,在生命的过程中,被烦恼所沾染,挥之不掉,而涅槃正是那个生命源头,实证涅槃,就是回归真我。
换句话说,涅槃所讲的“常”,是以“无常”作为参照的,因为真正涅槃的境界,根本不会有“常”或“无常”这样的概念存在,这种说法只是二元对立的说法,事实并不存在。
因为所谓的“无常”,不过是因缘变化扰动所致的表相,丝毫没有改变我们本来面目的属性,即生命的本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这说,“常”才是根本,无常只是虚妄的表相而已,用佛的话说,一切都是常乐我净,只是我们这双病眼看到变化“无常”而已,甚至可以说,“无常”是有病的凡夫见识与认知,真正的佛或菩萨的见地,并不是这些,而是常乐我净。
由此可见,涅槃的一直存在的这个属性,不过是本来如此而已,并不需要去证明或揣度。
所以,佛陀涅槃之后,肉体和精神在普遍意义上跟普通人的死亡是一样的,但是佛陀与众生不同之处在于,他的“法身常在”,即释尊的肉体虽然消失了,但是,他住世时的一切言行以及所作所为,都一相存在,一直影响着这个世界。
因此,这种“存在”,事实上是一种更高级的存在,这种存在佛教中被称为“法”。相对于人的几十年或一百年的寿命来说,确实非常短暂的,甚至可以说,一瞬间就已过了一生,在这短暂的一生中,大多数人死后,什么都没有留存下来,更不能像佛一样持续影响这个世界。
所以,所谓的进入涅槃,并不是说进入了另一个新的世界,而是对于存在方式由人身变为法身的阶段性变化的描述,即变化的一瞬间的描述称之为“涅槃”。从这个角度来说,有为的“因缘法”与清净的“无为法”,唯一的交集就是“有为”覆盖“无为”。
而2500多年前,佛陀在菩提树下正是证悟了这个真相,进而明了涅槃就是回归“真我”的状态,这个状态就是这个法界的本来面目,也是涅槃的真相。
所谓的修行,即利用“有为法”切入,不断的去除灰诟,最终实证涅槃。
实证涅槃之后,你会发现涅槃其实才是我们的本来面目,即《心经》里说的“不增不减,不垢不净,不生不灭”,历尽千帆,原来并无所得,不过是回归到了我们正常的状态,就好比一觉醒来,又如病后痊愈。
因此,涅槃原本就是一直存在,我们无法进入,是因为我们还没有把污诟完全清除,一旦彻底的清除污垢,涅槃自然显现,因为涅槃原本就是永恒不变,一直存在着的法界实相。
【以案释法 | #青岛# 崂山法院:代驾发生事故导致车损,谁应担责?】当前,机动车有偿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商务应酬、同学聚会、亲朋聚餐……人们小酌两杯之后,为免酒驾风险多会选择有偿代驾服务。那么,找代驾司机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剐蹭事故导致车损,谁又应当为此担责呢?近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2018年12月5日,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前往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崂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得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8年12月5日,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前往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崂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得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lta的防晒已经回购两次了,主要是觉得它便宜大碗(138/85g),随便涂,涂身上都不心疼。然后一般夏天不怎么出门,一个夏天用这一只就够了。
使用感也挺不错,对于敏感皮来说没有致痘出现副作用。涂上稍微有点泛白,需要抹匀,不然就会白一块。有时候我不成膜就直接上粉膏了也不会搓泥,和底妆打架[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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