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次出现8个0#松果体本身是人固有的一种能量体储存的地方,暂存的地方。松果体实际上就是拥有超能量的东西,实际上就是人觉性的核心,是内在的视觉。它是精神的“第三只眼”,实际上感悟很多就是从松果体来的。比方说你今天跟一个人一接触,你感觉他是好人,你这感觉哪来的?你感觉是脑子里来的,实际上是你这“第三只眼睛”先看见的。看到之后,你才在大脑中形成个概念:这是好人,那是坏人。松果体不开的人,当然看不出好人坏人了;如果松果体开的人,一看他就知道是好人坏人了。
Wenda2020060753:42
Wenda2020060753:42
【外交部:香港分裂分子打出旗号邀请美军登陆香港,必须惩治!】
6月10日,外交部网站发布文章《关于涉港国家安全立法你需要了解的6个事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香港特区政府、各界团体和人士纷纷表示欢迎和支持,将全力配合尽快完成相关立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香港。
很多国家和国际人士认为,中国涉港国家安全立法符合法律法理、情势需要、人民期待、国际惯例,任何希望香港明天更好的人都应支持中国全国人大的决定。但极个别外国政客妄加评论、横加指责,粗暴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我们梳理了6个有代表性的谬论,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事实真相。
谬论1:中国推进涉港国家安全立法没有法理依据,是把法律强加于香港。
事实:维护国家安全历来是各国中央事权。中国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的责任。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
◆澳大利亚有2部国安法,英国有3部,加拿大有5部,而仅美国一家就有多达20部。
◆中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包括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具有坚实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安全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权。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第23条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权力,这是在“一国两制”下作出的极特殊安排,但这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权的属性,也不影响中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谬论2:中国此时推进涉港国安立法毫无必要。
事实: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形势所迫,也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维护国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回归近23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相关立法仍未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
◆一段时间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港独”和激进分离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香港分裂分子甚至公开打出请求外国对华制裁甚至邀请美军登陆香港的旗号,同时外部干预势力和“台独”势力赤裸裸地加大干预香港事务,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
谬论3:涉港国安立法将破坏“一国两制”。
事实:恰恰相反,有关立法将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开宗明义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是根、是本。如果“一国”原则出现动摇,“两制”就无从谈起。香港出现乱象,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中乱港和外部势力无视“一国”之本,挑战“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
◆中国涉港国家安全立法后,“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会变,高度自治不会变,特区法律制度不会变,特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不会受到影响。
谬论4:涉港国安立法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中方国际义务。
事实: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与《中英联合声明》无关。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中英联合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条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中英联合声明》关于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中方的政策宣示,已充分体现在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中。中方有关政策宣示不是对英方的承诺,而且这些政策都没有改变,中方会继续坚持。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间关于中国收回香港及有关过渡期安排的重要文件,共有8条正文和3个附件。第1条规定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第2条规定英国将香港交还给中国。香港回归后,这两条已同时履行完毕。第3条及附件一是关于中方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原则阐述及具体说明,系中方的政策宣示。第4至6条和附件二、附件三规定两国在回归过渡期的有关安排。第7、8条是关于实施和生效的条款。与英方有关的条款随着香港回归和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成已经都履行完毕。
◆《中英联合声明》没有赋予英国在香港回归后对香港承担任何责任和干预香港事务的权利。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中英联合声明》为中英双边文件,不涉及其他国家,与第三国无关。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他国家和组织无权假借《中英联合声明》干涉香港事务。
谬论5:涉港国安立法将影响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事实:有关立法不仅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会使香港广大居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安全环境下得到更好行使。
◆维护国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全国人大通过有关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针对的只是那些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对绝大多数在港爱港、遵纪守法的香港居民和外国人士而言,完全没有必要“杞人忧天”、对号入座。
◆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不会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谬论6:涉港国安立法将影响香港营商环境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事实:有关立法将使香港有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更加良好的法治和营商环境,将更有利于维护香港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
◆国家安全有保障,社会才会安定有序,香港的繁荣稳定才有基础;香港大门洞开,国家安全漏洞百出,香港社会乱象横生、动荡不安,投资者的信心势必受到严重影响。比如,“修例风波”使香港痛失保持了25年的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地位,GDP十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失业率创下近十年新高。
◆有关立法不仅不影响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正当权益,反而有利于保障各国企业依法经营和商务往来;消除本地和外国商界人士对“暴恐”等香港社会乱象的极度担忧,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法治更加健全、预期更加稳定可靠的营商环境。
◆澳门特别行政区2009年按照基本法第23条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从2009年到2019年,澳门GDP增长了153%,游客数量增长了81%,总体失业率降至十年内最低。
来源:人民日报
6月10日,外交部网站发布文章《关于涉港国家安全立法你需要了解的6个事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香港特区政府、各界团体和人士纷纷表示欢迎和支持,将全力配合尽快完成相关立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香港。
很多国家和国际人士认为,中国涉港国家安全立法符合法律法理、情势需要、人民期待、国际惯例,任何希望香港明天更好的人都应支持中国全国人大的决定。但极个别外国政客妄加评论、横加指责,粗暴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我们梳理了6个有代表性的谬论,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事实真相。
谬论1:中国推进涉港国家安全立法没有法理依据,是把法律强加于香港。
事实:维护国家安全历来是各国中央事权。中国中央政府对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的责任。世界上任何国家,无论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
◆澳大利亚有2部国安法,英国有3部,加拿大有5部,而仅美国一家就有多达20部。
◆中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包括制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构建有关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全国人大作出有关决定具有坚实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安全立法属于国家立法权。中央政府通过基本法第23条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权力,这是在“一国两制”下作出的极特殊安排,但这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权的属性,也不影响中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谬论2:中国此时推进涉港国安立法毫无必要。
事实: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形势所迫,也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治本之策,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维护国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回归近23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相关立法仍未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
◆一段时间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港独”和激进分离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香港分裂分子甚至公开打出请求外国对华制裁甚至邀请美军登陆香港的旗号,同时外部干预势力和“台独”势力赤裸裸地加大干预香港事务,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严重损害法治,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范、制止和惩治。
谬论3:涉港国安立法将破坏“一国两制”。
事实:恰恰相反,有关立法将保障“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开宗明义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一国”是根、是本。如果“一国”原则出现动摇,“两制”就无从谈起。香港出现乱象,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中乱港和外部势力无视“一国”之本,挑战“一国两制”的原则底线。
◆中国涉港国家安全立法后,“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会变,高度自治不会变,特区法律制度不会变,特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不会受到影响。
谬论4:涉港国安立法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中方国际义务。
事实: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与《中英联合声明》无关。随着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中英联合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条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中英联合声明》关于对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中方的政策宣示,已充分体现在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中。中方有关政策宣示不是对英方的承诺,而且这些政策都没有改变,中方会继续坚持。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别行政区制度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渊源。基本法序言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中英联合声明》是中英间关于中国收回香港及有关过渡期安排的重要文件,共有8条正文和3个附件。第1条规定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第2条规定英国将香港交还给中国。香港回归后,这两条已同时履行完毕。第3条及附件一是关于中方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原则阐述及具体说明,系中方的政策宣示。第4至6条和附件二、附件三规定两国在回归过渡期的有关安排。第7、8条是关于实施和生效的条款。与英方有关的条款随着香港回归和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成已经都履行完毕。
◆《中英联合声明》没有赋予英国在香港回归后对香港承担任何责任和干预香港事务的权利。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中英联合声明》为中英双边文件,不涉及其他国家,与第三国无关。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他国家和组织无权假借《中英联合声明》干涉香港事务。
谬论5:涉港国安立法将影响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事实:有关立法不仅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而且会使香港广大居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安全环境下得到更好行使。
◆维护国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全国人大通过有关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针对的只是那些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对绝大多数在港爱港、遵纪守法的香港居民和外国人士而言,完全没有必要“杞人忧天”、对号入座。
◆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执法,都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不会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谬论6:涉港国安立法将影响香港营商环境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事实:有关立法将使香港有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更加良好的法治和营商环境,将更有利于维护香港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
◆国家安全有保障,社会才会安定有序,香港的繁荣稳定才有基础;香港大门洞开,国家安全漏洞百出,香港社会乱象横生、动荡不安,投资者的信心势必受到严重影响。比如,“修例风波”使香港痛失保持了25年的全球最自由经济体地位,GDP十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失业率创下近十年新高。
◆有关立法不仅不影响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正当权益,反而有利于保障各国企业依法经营和商务往来;消除本地和外国商界人士对“暴恐”等香港社会乱象的极度担忧,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法治更加健全、预期更加稳定可靠的营商环境。
◆澳门特别行政区2009年按照基本法第23条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法。从2009年到2019年,澳门GDP增长了153%,游客数量增长了81%,总体失业率降至十年内最低。
来源:人民日报
【癌症复发和癌症进展之间有什么区别?复发的类型有哪些?】
恶性肿瘤有无限制生长、浸润和转移的特性,癌症的复发是人们谈癌色变的一个原因。
今天为为大家普及癌症复发的一些知识,包括几个基本概念,为什么癌症会复发?是否可以避免癌症的复发?复发后的治疗为什么更困难?情绪上如何应对癌症的复发等问题。
癌症复发的几个基本概念
01、什么是癌症复发?
在癌症治疗结束,癌症不能被检测出来之后,体内又重新发现了癌症,这种情况被称为癌症复发。
癌症可能会在第一次患癌症的相同部位复发,也可能会在身体其他部位复发。即便癌症扩散到身体的其他部位,仍然以原发部位命名。
例如,即使前列腺已经被切除,前列腺癌可能在前列腺区域复发,前列腺癌也可能在骨骼中复发。在上述任一种情况下,都是前列腺癌的复发。骨骼中复发的癌症的治疗方式和前列腺癌治疗方式一样。
02、癌症的复发不同于第二原发癌
如果你在接受癌症治疗之后又发现了癌症,医生会做检测来确认是否此次的癌症是和之前一样的癌症类型,还是新的类型的癌症。
患上第二原发癌症不同于癌症的复发。如果检查表明新的部位的癌症类型跟第一种癌症的类型不同,表明病人得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癌症,或两种原发性癌症。
这两种类型的癌症始于不同种类的细胞,在显微镜观察下显示出不同的状态。这比癌症复发要罕见得多,但是这种情况确实会发生。患上一种癌症并不代表你在将来不会患另一种类型的癌症。
比方说,患者接受了结肠癌治疗后,检查手段没有发现任何癌症的迹象。一段时候后肝上又长了一个肿瘤。如果病理确认肝上的肿瘤是从肝细胞开始的癌症,那么它就不是已扩散到肝脏的结肠癌。
患者就会患上结肠癌(已切除)和肝癌两种不同的癌症。对这种肝癌的治疗,和结肠癌复发后转移到肝脏的治疗方式不同。
03、癌症复发的类型有哪些?
有几种不同类型的癌症复发:
局部复发是指癌症在首次开始的部位复发。
区域性复发是指癌症已经在首次开始部位附近的淋巴结中复发。
远处复发意味着癌症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复发,距离它开始(通常是在肺,肝,骨或脑等部位)的位置有一段距离。
04、癌症复发VS癌症的进展
医生说的“癌症得到了控制”和“癌症进展”是什么意思?
如果实验室检查或影像扫描表明癌症还在,但是癌症没有随着时间而发生改变,医生就会用“控制”这个词来描述。得到控制意味着,肿瘤没有表现出增长现象,或者指病情稳定。
有些肿瘤甚至是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也能很长时间保持不变。有一些肿瘤则在治疗之后保持着原先的大小。
但如果癌症确实增长了,癌症病情发生了改变,医生可能会说癌症已经进展。大多数临床试验把肿瘤的增大达到25%时定义为肿瘤进展。
医生可能指的是不同程度的生长或扩散,所以如果你想知道更详细的情况,可以询问医生更多的细节。
癌症复发和癌症进展之间有什么区别?
当癌症扩散了或是恶化了,就叫做进展。有时候很难分辨复发和进展之间的区别。例如,如果癌症在消退3个月后又复发了,那么癌症真的消退过吗?这是复发还是进展呢?
很有可能这不是真正的复发。在种情况下,很可能是发生了如下两种情况之一:
手术没有将癌细胞完全切除。无法通过肉眼、影像扫描或其他检查发现一些残留的极小的癌细胞群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生长增大到到影像扫描可以发现的程度或者导致了一些症状,才被发现。这些癌症往往是侵袭性非常强的(快速生长和快速扩散)。
癌症对治疗产生了抵抗力。癌细胞可以对治疗产生抵抗力,就像细菌对抗生素耐药一样。这意味着化疗或放疗也许可以杀死大部分癌细胞,但是其中一些癌细胞没有受到足够的影响或改变以至于可以在治疗后存活下来。这些癌细胞可以生长并导致癌症再次出现。
癌症消退到癌症复发间隔的时间越短,病人癌症的病情就越严重。目前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来区分是癌症的复发和癌症病情的进展。
但是如果癌症治疗后至少一年内没有任何癌症迹象发现的话,大多数医生会认为再次出现癌症是复发。
癌症为什么会复发?
多方面原因会导致癌症复发,主要是癌症本身的特性造成的,但也有其他原因:
1、癌症本身的特性:癌症本身的特性是癌症会复发主要原因。这些特性包括生长方式,向周围组织的浸润特性,对放化疗的敏感性等。
有的肿瘤向周边浸润性生长,甚至是沿着神经束向远处播散,要完整切除肿瘤,切除的正常组织范围就会非常广泛,造成手术非常困难,因而容易术后复发。
甚至一些肿瘤,高复发就是其特性之一,象一些肉瘤,手术切除多次,仍可能局部出现复发。
同样是肺癌,有些病人的肿瘤细胞对化疗敏感性差,即便是术后做了化疗,一些细胞仍不能被杀灭,癌细胞只是暂时潜伏起来,条件合适就好重新生长,出现复发。
2、患者接受的不是规范化治疗,治疗无效导致复发:
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治疗或者误诊;这种情况下对肿瘤的治疗是在没有明确肿瘤范围病理和分期的情况下进行的。接受的治疗必然是不规范的。
如手术切除的方式不对,该是肿瘤根治术的,进行了肿瘤的局部切除。例如很多胆囊癌的病人,是由于胆囊癌合并了胆结石或胆囊炎,但没有诊断出来胆囊癌,病人进行了腹腔镜下胆囊局部切除,这种治疗对胆囊癌是远远不够的,复发是迟早的事。
另外癌症的手术治疗,要强调的是非常重要的无瘤术的概念。肿瘤专业的外科医生对此理解和操作没有问题,非肿瘤专业的外科医生的观念和经验有待提高。
如胃癌可以是肿瘤外科医生手术,也可以是一般的普通外科医生切除,国外有研究表明,普通的外科医生胃癌手术切除的局部复发率是高于肿瘤外科医生的。
一些肿瘤的放化疗是标准治疗,如IIIB期肺癌,如果病人接受了手术治疗,那么病人肿瘤会复发的很快,寿命也会缩短很多。
3、患者接受的治疗质量较差或接受的不是正规有效的治疗:接受手术治疗/放疗质量较差等:即便病人按照治疗原则,象I期的不能手术的肺癌,放疗是标准治疗,但病人接受的放疗剂量不够,或者没有接受到标准的SBRT放疗,那么局部复发的机会也是相当大的。
还有一些病人接受的放疗不是国际公认的放疗方式。如体部伽马刀的放疗,由于肿瘤运动和图像引导等技术,伽马刀并不具备,因而放疗的质量很差,即便万幸没有出现严重毒副作用,肿瘤的复发也是大概率事件。
4、还有一些病人接受了辅助性安慰性治疗,在某些有意或无意的骗子的鼓动下,把某些中药和偏方当成主要的癌症治疗方式。
5、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未接受完整的放疗/化疗等:
许多肿瘤患者手术后的规范治疗是放化疗。以肺癌为例,II期肺癌术后,应该接受4个周期的辅助化疗。但的很多病人由于各种原因害怕化疗的毒副作用,没有系统的进行化疗。也会造成复发的增加。
6、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病人对随访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某些情况下,密切的随访,先进的随访手段,如肿瘤液体活检等手段,可以把肿瘤的复发扼杀在萌芽阶段,对复发早干预,早治疗。
恶性肿瘤有无限制生长、浸润和转移的特性,癌症的复发是人们谈癌色变的一个原因。
今天为为大家普及癌症复发的一些知识,包括几个基本概念,为什么癌症会复发?是否可以避免癌症的复发?复发后的治疗为什么更困难?情绪上如何应对癌症的复发等问题。
癌症复发的几个基本概念
01、什么是癌症复发?
在癌症治疗结束,癌症不能被检测出来之后,体内又重新发现了癌症,这种情况被称为癌症复发。
癌症可能会在第一次患癌症的相同部位复发,也可能会在身体其他部位复发。即便癌症扩散到身体的其他部位,仍然以原发部位命名。
例如,即使前列腺已经被切除,前列腺癌可能在前列腺区域复发,前列腺癌也可能在骨骼中复发。在上述任一种情况下,都是前列腺癌的复发。骨骼中复发的癌症的治疗方式和前列腺癌治疗方式一样。
02、癌症的复发不同于第二原发癌
如果你在接受癌症治疗之后又发现了癌症,医生会做检测来确认是否此次的癌症是和之前一样的癌症类型,还是新的类型的癌症。
患上第二原发癌症不同于癌症的复发。如果检查表明新的部位的癌症类型跟第一种癌症的类型不同,表明病人得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癌症,或两种原发性癌症。
这两种类型的癌症始于不同种类的细胞,在显微镜观察下显示出不同的状态。这比癌症复发要罕见得多,但是这种情况确实会发生。患上一种癌症并不代表你在将来不会患另一种类型的癌症。
比方说,患者接受了结肠癌治疗后,检查手段没有发现任何癌症的迹象。一段时候后肝上又长了一个肿瘤。如果病理确认肝上的肿瘤是从肝细胞开始的癌症,那么它就不是已扩散到肝脏的结肠癌。
患者就会患上结肠癌(已切除)和肝癌两种不同的癌症。对这种肝癌的治疗,和结肠癌复发后转移到肝脏的治疗方式不同。
03、癌症复发的类型有哪些?
有几种不同类型的癌症复发:
局部复发是指癌症在首次开始的部位复发。
区域性复发是指癌症已经在首次开始部位附近的淋巴结中复发。
远处复发意味着癌症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复发,距离它开始(通常是在肺,肝,骨或脑等部位)的位置有一段距离。
04、癌症复发VS癌症的进展
医生说的“癌症得到了控制”和“癌症进展”是什么意思?
如果实验室检查或影像扫描表明癌症还在,但是癌症没有随着时间而发生改变,医生就会用“控制”这个词来描述。得到控制意味着,肿瘤没有表现出增长现象,或者指病情稳定。
有些肿瘤甚至是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也能很长时间保持不变。有一些肿瘤则在治疗之后保持着原先的大小。
但如果癌症确实增长了,癌症病情发生了改变,医生可能会说癌症已经进展。大多数临床试验把肿瘤的增大达到25%时定义为肿瘤进展。
医生可能指的是不同程度的生长或扩散,所以如果你想知道更详细的情况,可以询问医生更多的细节。
癌症复发和癌症进展之间有什么区别?
当癌症扩散了或是恶化了,就叫做进展。有时候很难分辨复发和进展之间的区别。例如,如果癌症在消退3个月后又复发了,那么癌症真的消退过吗?这是复发还是进展呢?
很有可能这不是真正的复发。在种情况下,很可能是发生了如下两种情况之一:
手术没有将癌细胞完全切除。无法通过肉眼、影像扫描或其他检查发现一些残留的极小的癌细胞群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生长增大到到影像扫描可以发现的程度或者导致了一些症状,才被发现。这些癌症往往是侵袭性非常强的(快速生长和快速扩散)。
癌症对治疗产生了抵抗力。癌细胞可以对治疗产生抵抗力,就像细菌对抗生素耐药一样。这意味着化疗或放疗也许可以杀死大部分癌细胞,但是其中一些癌细胞没有受到足够的影响或改变以至于可以在治疗后存活下来。这些癌细胞可以生长并导致癌症再次出现。
癌症消退到癌症复发间隔的时间越短,病人癌症的病情就越严重。目前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来区分是癌症的复发和癌症病情的进展。
但是如果癌症治疗后至少一年内没有任何癌症迹象发现的话,大多数医生会认为再次出现癌症是复发。
癌症为什么会复发?
多方面原因会导致癌症复发,主要是癌症本身的特性造成的,但也有其他原因:
1、癌症本身的特性:癌症本身的特性是癌症会复发主要原因。这些特性包括生长方式,向周围组织的浸润特性,对放化疗的敏感性等。
有的肿瘤向周边浸润性生长,甚至是沿着神经束向远处播散,要完整切除肿瘤,切除的正常组织范围就会非常广泛,造成手术非常困难,因而容易术后复发。
甚至一些肿瘤,高复发就是其特性之一,象一些肉瘤,手术切除多次,仍可能局部出现复发。
同样是肺癌,有些病人的肿瘤细胞对化疗敏感性差,即便是术后做了化疗,一些细胞仍不能被杀灭,癌细胞只是暂时潜伏起来,条件合适就好重新生长,出现复发。
2、患者接受的不是规范化治疗,治疗无效导致复发:
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直接治疗或者误诊;这种情况下对肿瘤的治疗是在没有明确肿瘤范围病理和分期的情况下进行的。接受的治疗必然是不规范的。
如手术切除的方式不对,该是肿瘤根治术的,进行了肿瘤的局部切除。例如很多胆囊癌的病人,是由于胆囊癌合并了胆结石或胆囊炎,但没有诊断出来胆囊癌,病人进行了腹腔镜下胆囊局部切除,这种治疗对胆囊癌是远远不够的,复发是迟早的事。
另外癌症的手术治疗,要强调的是非常重要的无瘤术的概念。肿瘤专业的外科医生对此理解和操作没有问题,非肿瘤专业的外科医生的观念和经验有待提高。
如胃癌可以是肿瘤外科医生手术,也可以是一般的普通外科医生切除,国外有研究表明,普通的外科医生胃癌手术切除的局部复发率是高于肿瘤外科医生的。
一些肿瘤的放化疗是标准治疗,如IIIB期肺癌,如果病人接受了手术治疗,那么病人肿瘤会复发的很快,寿命也会缩短很多。
3、患者接受的治疗质量较差或接受的不是正规有效的治疗:接受手术治疗/放疗质量较差等:即便病人按照治疗原则,象I期的不能手术的肺癌,放疗是标准治疗,但病人接受的放疗剂量不够,或者没有接受到标准的SBRT放疗,那么局部复发的机会也是相当大的。
还有一些病人接受的放疗不是国际公认的放疗方式。如体部伽马刀的放疗,由于肿瘤运动和图像引导等技术,伽马刀并不具备,因而放疗的质量很差,即便万幸没有出现严重毒副作用,肿瘤的复发也是大概率事件。
4、还有一些病人接受了辅助性安慰性治疗,在某些有意或无意的骗子的鼓动下,把某些中药和偏方当成主要的癌症治疗方式。
5、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未接受完整的放疗/化疗等:
许多肿瘤患者手术后的规范治疗是放化疗。以肺癌为例,II期肺癌术后,应该接受4个周期的辅助化疗。但的很多病人由于各种原因害怕化疗的毒副作用,没有系统的进行化疗。也会造成复发的增加。
6、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病人对随访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某些情况下,密切的随访,先进的随访手段,如肿瘤液体活检等手段,可以把肿瘤的复发扼杀在萌芽阶段,对复发早干预,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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